国外区域协同创新模式研究及启示
——以欧盟和日本为例

2022-11-23 06:04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协同主体体系

李 洋

(合肥师范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61)

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加快,创新要素的作用日益彰显,区域协同创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愈发成为区域竞争力强弱的决定性因素。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区域协同创新的作用,甚至将区域协同创新作为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的主引擎。从全球范围来看,欧盟、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较早认识到区域协同创新是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尤其是科技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并较早地开展了区域协同创新实践。它们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法规政策,鼓励相邻区域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涌现出区域创新联盟、区域创新体系、区域创新共同体等协同创新形式。这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欧盟三种协同创新模式

欧盟地区成员国众多,创新资源非常分散,但其具有较为完善且持续发展的协同创新体系,各创新主体通过协同创新,形成主导力量聚集创新资源,从而使欧盟成为世界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欧盟有三种主要的区域协同创新模式,可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类型。这些协同创新模式并非单一孤立的出现,而有时是由几种模式融合发展。

1.基于项目的多主体合作的协同创新模式

这一模式源于大型共同研发计划,是欧盟地区区域协同创新主要模式之一,其特点是:

(1)区域内不同国家、行业等多方参与,形成多元创新主体的协同合作关系。由于该模式参与主体较多,且主体性质各不相同,仅仅依赖政府自上而下的管制或者依靠市场机制单方面的资源配置,很难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具体来看,欧盟地区协同创新主体包括研究机构和大学、公司和企业、银行或风险投资机构、政府部门等。在推进项目合作过程中,学术研究机构和大学在整个协同创新体系中扮演着核心主体角色。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处于协同创新体系的两端,既是推动协同创新的动力源,又是协同创新成果的用户。金融界如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则发挥桥梁中介作用,为协同创新项目提供资金及风险控制等服务,是协同创新的资金保障。政府为整个协同创新项目提供支撑平台,起到保障、监督、评估等作用。各类创新主体通过持续的互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协同创新项目的资源整合、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见图1)。

图1 多元主体合作的协同创新模式

(2)成立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多元主体的协同创新活动围绕项目开展,参加每个具体项目的人员主要来自产业界、学术界,包括科学家、项目经理、企业家等。且每个项目都由项目办公室负责管理,项目办公室由协同创新研究中心负责管理。该中心在项目治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项目治理委员由来自产业、金融、学术及政府的各界人员组成,并依据项目所处的阶段,对协同创新的各主体的权责进行明确而严格的界定。

(3)项目资金来源多样,包括政府资助、风险投资、孵化基金等多种投入方式。多投入方式的资金资助形式有助于欧盟地区不同国籍的研究人员都能得到适合自己的资助,大大提高了欧盟地区科研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推动了欧盟地区的协同创新。

(4)协同创新项目的性质不同,各创新主体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欧盟地区在依托项目开展协同创新过程中,会有一个创新主体根据项目目标的不同,作为该项目的核心行动主体,其他创新主体也会在整个协同创新体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从而促使多元创新主体协同完成该项目(见表1)。

表1 各协同创新主体的职能

2.以中心机构为主导的协同创新模式

欧盟地区创新实力较强的国家,如瑞士、瑞典、芬兰、英国、德国、法国等,都设置了专门机构作为协同创新体系中心联结点,这些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及非营利非政府机构,如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政府机构)、德国学会(非政府机构)等。芬兰国家技术创新局不直接参与具体创新项目,其主要职责是推动创新环境发展,评估创新项目及管理创新资金等,芬兰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创新主体在其引导下通力合作,形成了有效的协同创新网络。德国学会分支遍布德国各地,在德国“创新政策”科研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连接了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创新合作,促进了产学研紧密结合,构建了德国独特的研发和创新网络,推动了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有效运转。概括而言,欧盟地区中心机构主导的区域协同创新模式以中心机构为核心,中心机构在构建整个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

3.知识与创新社区的协同创新模式

随着创新形态变化,欧盟逐渐打破了传统的以项目或产业为抓手的协同创新模式,开始融合多个学科构建新的协同创新模式。“知识与创新社区”(KIC)就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由欧洲顶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创新参与者自主组成协同创新社区,是欧盟首个促进知识三角——企业、大学和研究机构相互融合的科技计划。其基本理念是以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产业创新的知识三角为基础,将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包括企业、孵化机构等在内的商业机构相结合,以创新能力培养和促进经济增长为核心,构建跨部门、跨区域、跨学科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欧盟的“知识与创新社区”重点专注战略前沿科技的协同创新,项目遴选标准严格,运行以企业为主导。

二、日本首都圈协同创新网络

日本首都圈是世界著名的金融中心和交通中心,其以东京为创新龙头,推行创新协调政策,大力促进区域内创新资源的跨行政区域流动,并对周边城市形成了较强的辐射能力,从而推动日本首都圈的协同创新发展。

1.建立产学官金的区域协同创新网络

日本首都圈协同创新网络的构建,经历了从最初“点对点”式区域创新合作模式,到以区域集群为依托的区域协同创新网络的过程。上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首都圈实施区域研发中心扶持计划(RSP)。该计划以选定科技联络员方式,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产学官创新合作网络,初步形成了区域创新合作系统,为首都圈的协同创新奠定了良好基础。1997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推出区域新生研究共同体计划,旨在联合地方骨干企业、中小企业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优势科研力量,组成研发中心或研发联合体进行服务于地方产业的高精尖技术领域研发。在这一计划中,20余项的技术成果实现了产业化,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不仅如此,日本首都圈为进一步完善区域集群的发展,基于融资、创业扶持、市场环境等要素构成创新协调网络,并提出“产业集群创新计划”和“知识集群创造计划”作为区域协同创新的政策性指导。这两个计划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集群,从而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具体来讲,“产业集群创新计划”目的是建立官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推动企业、高校、政府、商会等创新主体间的合作。“知识集群创造计划”以首都圈的国立大学、研究中心为核心,促进双方与研发型企业合作。此外,“知识集群创造计划”设有技术转让部门,以加速研发成果的转化。正是在这两个“计划”推动下,日本首都圈形成了多集群的区域创新网络。

2.建立协同创新扶持体系

2001-2005年,在日本首都圈区域创新体系形成初期,日本文部科学省开始全面推动区域协同创新工作,设置多个协同创新服务中心,该协同创新服务中心体系包含多个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一对一式的核心研发团队,旨在协助不同地区开展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以及产学官的深度交流,从深度和广度上提升了日本首都圈的区域协同创新能力。2010年后,日本主管科技、文化、经济等三部委联合推进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扶持体系。主要针对日本首都圈创新战略区域推出支援计划,由地方政府主导,对区域创新活动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研发人才的培养、科研设施的共享等方面的支援,并提供部分人力与设施的补充费用,建立日本都市圈整个区域的扶植体系,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参与支援计划的创新主体除了原有的创新主体(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外,还特别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参与,设立了产学官金构成的“创新促进协议会”。

3.形成市场为主导的区域协同创新网络

日本首都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区域创新主体的创新合作模式,经历了由分散向集中再向网络化结构的转变过程,从而形成了官产学金的协同创新网络体系。然而,由于协同创新网络体系形成初期主要由政府推动,受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双层管制,呈现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随着区域协同创新网络的发展,国家管制作用在协同创新网络中不断弱化,目前已演化成为区域协同创新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包括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设施建设、人财物等创新资源的补助等。不过,在日本首都圈区域协同创新网络中,地方政府主导优势仍然非常明显,其主要角色是立足地方实际,确定并实施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区域创新发展战略,并负责部分创新资金的筹措。

三、国外区域协同创新模式的经验及启示

欧盟创新共同体、日本首都圈区域协同创新发展表明,创新资源要素的集聚与共享、创新各主体的协同合作、政府的有效引导与扶持等是区域协同创新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1.创新机制:力促官产学研创新协同

欧、日等国政府十分重视发挥对创新协同的引导作用。在各类协同创新主体中,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形成区域协同创新的外部驱动力,企业则是区域协同创新的核心主体,是区域协同创新的内部驱动力。政府与企业共同构成区域协同创新的核心动力。在政府引导下,欧盟以项目为有效载体构建官产学研多主体协同创新网络,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四大创新主体在协同创新网络中分别发挥着监督保障、创新推动、技术研发及中介桥梁等作用。在这样的互动网络中,实现了多个创新主体资源整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促进了多元主体在创新互动中形成真正的协同。我国应以此为鉴,在促进国内区域协同创新发展过程中,应致力于官产学研的融合,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加强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官产学研协同机制。地方政府应为区域协同创新制定战略规划,建立区域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引导企业通过项目合作、创新联盟等方式,有效利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拥有的创新资源,不断提高区域的协同创新能力,进而形成区域创新合力。此外,还应加大鼓励区域内高校及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的力度,设立跨区域的企业研发机构,推动企业进行跨区域项目合作,加强区域产学研的深度融合。

2.创新资源:强化资源整合与共享

欧盟区域协同创新涉及多个成员国利益,且这些利益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导致协同创新受到各国利益掣肘。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地区奉行“资源开放,全民共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加强各成员国之间创新资源的统筹,旨在解决创新资源分散、创新成果转移不顺畅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欧盟不断努力构建公共创新资源的共享服务平台,以此促进创新资源使用的开放性和创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发挥创新资源的最大价值。欧盟的三种创新协同模式都非常注重整合和优化各类创新资源,同时,利用新的信息交流和协同创新工具,加强协同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了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和研究平台等多种类型平台,实现了实时协同创新。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协同创新模式,在需求导向的协同创新中心共享资源,并且可以进行跨需求导向的沟通交流,实现跨学科、跨行业的创新,建立以“创新资源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培育平台+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创新服务链,形成区域协同创新的空间响应。

3.创新环境:优化区域协同创新政策

日本首都圈注重不断优化区域协同创新的政策环境,实施“支援计划”,旨在促进人才集聚与培养,并鼓励联合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建设创业孵化器等有利于改善创新环境的行为;同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计划实施方式,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设定的实施方案框架(即选择标准),自主制定区域协同创新战略方案,从而实现了区域协同创新的中央引导与地方自主的有机结合。另外,“国家补助金+区域资金+民营资金”组合的方式,明确了中央、地方和社会力量在项目实施中不同阶段、不同任务中的职责。可见,在日本首都圈区域协同创新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国家的作用由管制逐渐演变为扶持,政府通过建立创新扶持体系提供优越的区域协同创新政策环境。在创新扶持体系的作用下,聚集了大量优势创新资源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东京,对首都圈内其他地区起到了很好地带动和辐射作用,形成了以东京为中心的首都圈区域协同创新体系,这对于我国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借鉴是,我国政府要尽量减少行政主导力量对于区域创新的直接干预,而是要充分借助市场、社会的力量,为创新发展营造协同、高效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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