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根源及防范

2022-11-27 04:01王魏红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不端评议职称

王魏红

(福建江夏学院人事处,福建福州,350108)

近年来,高校教师因论文学术不端而被媒体曝光的事件层出不穷。自教育部2016年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来,学术不端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还于2017年发生了“107篇中国论文被撤稿”事件。仅2021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就公布了40起学术不端事件。①参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官网:《 2021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共4个批次)。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学术不端事件来看,学术不端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根治。外界不禁质疑:这些披着学者外衣拥有高学历的科研人员,为什么会铤而走险触犯师德红线?究其根源,职称才是操控学术不端的“看不见的手”。这只“看不见的手”实则涉及三方主体,即科研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三方主体在职称评审中都有学术不端的可能,并最终影响到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因此,本文旨在从涉及职称评审的科研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三方主体入手,分析高校职称评审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及其根源,并提出防范之策。

一、高校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一)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与其在发表论文阶段的学术不端行为是完全不同的。在发表论文阶段,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期刊编辑部把关,期刊编辑部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论文通常采取退稿和撤稿两种处理方式,有的会附带通告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并列入编辑部自行制定的黑名单。而在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是其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但因涉及职称的评审,因此,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仍需要审核其提交的学术成果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根据职称评审文件对其成果作出等级认定。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学术成果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科研人员用以参评职称的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等)、专利等,其中,学术论文是最为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评价指标,在没有学术著作、专利等成果的情况下,只要学术论文达到指标要求,亦可以达到评审要求。因此,各高校对学术论文的等级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而言,职称等级越高对学术论文的要求也就越高。在“职称”评审标准的指挥棒下,学术论文遂成为科研人员学术不端的“重灾区”。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7类学术不端情形②这7类学术不端情形是:(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国家新闻出版署于2019年发布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将论文作者的学术不端行为分为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违背研究伦理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8类。在实际的职称评审中,因科研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是其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因此,在没有收到学术不端举报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只对提交的学术论文进行形式审查,如刊载期刊是否是学术期刊、刊载期刊的等级、刊载期刊是否是增刊,但对论文发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等情况,对于论文中可能存在的剽窃、伪造、篡改等实质性问题,一般不作审查。

2.课题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

主持或参与课题是高校职称评审的条件之一。部分科研人员会通过在课题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达到评审要求,表现形式包括:(1)伪造课题立项书,尤其是横向课题;(2)伪造结题证明;(3)伪造参与课题;(4)篡改在课题中的实际排名。

3.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在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提供虚假学术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1)提供虚假学历信息;(2)提供虚假学术荣誉和学术成就;(3)提供虚假学术经历,如伪造参加学术会议等情况;(4)为达到参评条件而提供虚假年龄等;(5)提供虚假业绩,或未注明他人的贡献。

4.干扰同行评议

论文代表作的同行评议是高校职称评审的基本制度。同行评议一般由负责职称评审的人事管理部门统一送审,同行评议专家则从各高校建立的专家库中遴选,通常由不同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组成。但由于学科中学术带头人有限,而研究某一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更限于某几个人,这就为参评人干扰同行评议提供了可能。在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干扰同行评议的表现形式包括对可能的评审人请托、打招呼,或输送利益等。

5.干扰管理审核

高校人事管理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拥有对科研人员参评资料的审核权,并拥有同行评议送审权和职数分配建议权,因此,亦成为科研人员的干扰对象。在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干扰管理审核的表现形式包括:(1)无证据、无线索的举报,干扰评审程序;(2)对负责人或经办人予以利益输送,获取评审人信息;(3)重复上访,干扰职数分配。

(二)职称评审中同行评议专家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首次界定了审稿专家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这里描述的审稿专家,评审的是作者投递给期刊编辑部的学术论文,与同行评议专家评审职称论文大体相同。同行评议专家在某一个学科领域学术成果丰硕,并拥有一定的学术声誉,多数专家秉持敬畏学术之心,能够做到公正、客观评审,但部分专家或出于无奈,或为了一己私立,或一时疏漏,而导致学术不端行为。在职称评审中,同行评议专家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类:

1.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

职称评审中,管理部门一般只对评审者的论文作形式审查,而将对论文质量与学术不端的审查委托给同行评议专家。作为代理人,且又在某一学科领域拥有一定的学术权威,客观评审论文的学术质量及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是评议专家的应尽之责。《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将“违背学术道德的评审”界定为:“论文评审中姑息学术不端的行为,或者依据非学术因素评审等。”[1]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评审过程不认真、不负责,评审意见草率;(2)基于非学术标准而作出评审意见;(3)自己无力评审却未与委托人及时协商;(4)未将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告知委托人;(5)擅自请他人代自己评审。

2.违反保密规定

同行评议专家对所审论文负有保密的责任。在职称评审中,同行评议专家违反保密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1)公开或与他人分享所评审的论文;(2)有意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评议专家身份;(3)公开自己的评审意见。

3.谋取不正当利益

职称与科研人员的待遇和发展前途密切相关,而同行评议专家的评审意见又与科研人员的职称密切相关,这就为同行评议专家利用评审权寻租提供了可能。需要指出的是,同行评议专家谋取私利并不局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职务晋升、学术荣誉等各种利益交换,如换取自己子女在入学方面的利益等。在职称评审中,同行评议专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包括:(1)向论文作者直接或间接透露自己作为评议专家的信息,明示或暗示论文作者谋取私利;(2)与论文作者进行利益交换;(3)接受他人请托,与他人进行利益交换。

(三)职称评审中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

在职称评审中,科研人员是参评者,同行评议专家是评审者,而管理人员既是评审者,又是服务者。同行评议专家通常只评审科研人员提交的代表作,而管理人员则要对科研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作全面审查,主要是对照职称评审文件,核实科研人员是否达到评审要求。此外,管理人员还是同行评议专家的遴选者,因此,对科研人员来说,管理人员是掌握信息最多的一环。在职称评审中,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可分为如下几类:

1.干扰评审程序

在职称评审中,管理人员干扰评审程序的表现形式包括:(1)无正当理由地拖延评审时间;(2)干扰遴选评议专家的方式,或指定评议专家;(3)影响评议专家作出公正评议;(4)歪曲评议专家的评议意见。

2.违反保密规定

在职称评审中,管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表现形式包括:(1)向他人透露评议专家身份信息;(2)向他人透露评议专家的评审意见;(3)向他人透露其他按规定应该保密的信息。

3.谋取不正当利益

管理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要来自于参评人的利益输送。在职称评审中,管理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包括:(1)向参评人明示或暗示可以在职称评审中提供帮助,谋取私利;(2)接受参评人主动的利益输送,并对参评人在职称评审中提供帮助;(3)接受他人请托,与他人进行利益交换。

二、高校职称评审中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源

(一)经济根源

太史公《史记·货殖列传》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可谓人世间百态的总根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2]其实,不仅资本如此,人也如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人”的人性假设仍然适用,人的经济本性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人的经济本性为既追求个人利益又顾及社会利益的复合体。

在高校,评职称是科研人员提高工资待遇的基本路径。不仅如此,职称的提升也会直接提升科研人员的社会地位,还有利于科研人员论文发表、学术荣誉取得、社会兼职增加,以及医疗保健优惠等福利。因此,提升职称是科研人员的激励目标。职称对少数科研人员就如利润对资本,只要有潜在的可能性,一些不顾一切法规制度的科研人员就会铤而走险走上学术不端之路。

同行评议专家一般已取得教授职称,在经济方面一般不会有太大压力。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社会依然是社会形态的总特征,突出表现为:住房方面,房价居高不下;医疗方面,虽有一定的医疗保障,但看病贵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婚姻方面,作为文化顽疾的聘礼不仅没有下降的趋势,反而在攀比风潮下越来越高;养老方面,养老支出呈不断增长的趋势,《中国城市养老服务需求报告(2021)》指出,未来人均养老消费预期超百万元[3]。面对高房价、看病贵、子女婚姻以及养老焦虑,部分同行评议专家在经济方面亦有不小的压力。

管理人员在经济方面面对的问题与同行评议专家基本相同。与同行评议专家相比,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经办人员,工资待遇更低,经济压力更大,被经济腐蚀的可能性也就更大。

之所以选择学术不端因为收益大于成本,且被告发的风险较低。从收益成本来看,学术不端的成本实则远大于收益,因为学术不端一旦被曝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意味着学术生涯的结束,甚至受到离职处分。但实际中,学术不端牵涉的各方组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利益共同体,且各方只是单线联系,联系方式和利益输送方式都极为隐蔽,依靠职能部门和学术委员会很难查出实证。风险低,收益大,各方的学术不端行为自然交织在了一起。

(二)制度根源

在和平年代,制度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指挥棒”,“指挥棒”指向哪,人们的目标就转移到哪。因此,制度具有调节社会发展导向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是用来遵守和执行的。”[4]但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式、不断接近完善的、长期发展的过程。同时,制度又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完善但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在效用上就不如不完善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因此,对制度的评价不能以“完善”作为单一指标,而应分析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深受科研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审制度的影响。科研评价,又称学术评价,是学术活动的核心环节。科研人员的学术成果只有得到公认的科研评价制度的认可才算学术活动的完成。发展至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科研评价制度,包括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创建的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开发研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等等。学者朱剑深刻论述了学术评价的困境,指出期刊评价的理论基础不科学、以期刊评价导致的“以刊评文”不科学、“客观”的定量评价不科学、评价机构不是合适的评价主体,因而,以期刊评价为核心的学术评价体制并不合理。[5]复杂的科研评价最终简化为一张期刊排行榜,而管理机构为了便于管理,规定只要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发表在排行榜中的期刊上,其科研成果就受到肯定。于是,以期刊排行榜为导向,科研评价最终异化为“以刊评文”。“以刊评文”对学术的发展危害甚深,表现为:一是学术评价异化,对学术成果质量的评价异化为对发表期刊的评价;二是学术导向异化,对学术的追求异化为对发表期刊级别的追求;三是期刊与学者的关系异化,服务作者的期刊异化为凌驾作者之上的权力者;四是成为学术腐败的根源之一,在关系稿、人情稿、利益输送的“进攻”之下,低于期刊学术标准的论文也得以发表。异化的科研评价制度催生了“论文经济”,以代写、代发为主营业务的私人及组织大行其道,甚至公开运作。

与科研评价制度密切相关的是职称评审制度。当下,各高校职称评审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果的评审突出表现为:一是“以刊评文”,即对学术成果的评审异化为对成果刊载期刊级别的评审;二是普遍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作为对“以刊评文”的补充,但通常仅要求提供2篇论文作为送审代表作,且由作者决定送审篇目。可见,职称评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科研评价制度。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根源就在于异化的科研评价制度和职称评审制度。在科研评价和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下,科研人员绞尽脑汁在规定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而“绞尽脑汁”的结果就是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而有限的论文代表作制度,可以让科研人员既能达到对期刊级别的要求,又可“合理”规避论文质量的不足。

此外,当下对学术不端的治理,主要针对科研人员,而对同行评议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针对的治理之策。对同行评议专家学术不端的治理,目前一般参照对科研人员学术不端的治理规定,但同行评议专家的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有着显著的不同,本身没有可类比性。从现有的治理制度和学界的研究来看,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从事科研评价与职称评审的管理人员握有成果认定与职称评审的认定权力与保密信息,是学术不端的主要“围猎对象”,他们的不端行为与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密切相关,因此,从事科研评价与职称评审的管理人员也具有学术不端主体资格,应引起管理部门和学界的高度重视。

(三)文化根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6]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我国人情社会的负面影响。我国人情社会的形成与儒家在思想领域占据2000多年统治地位密切相关。儒家文化倡导“仁义礼智信”,倡导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对亲情与友情格外重视。如“弟子入则孝出则悌”“与朋友交,言而有信”“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等等。人情社会的形成在构建“和为贵”的和谐社会方面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人情在公事领域的介入不仅难以避免,而且严重破坏了民主、公正、平等、法治等价值观的构建。

无视规则是人情社会的显著特征。利用人情、人情交换是人情社会的处事法则。人情社会的影响反映在学术领域,则是无法避免的人情稿、关系稿。如果说人情的请托期刊编辑部尚可坚守学术底线,那么,来自于上级领导的关系稿,则成为底线崩塌的稻草。而拒绝人情稿的代价则是人情的淡漠,长此以往,期刊编辑将处处面临掣肘。一方面是学术操守,一方面是人情社会,期刊编辑就在这样的夹缝中生存。

对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来说,同样深受人情社会的“折磨”,拒绝人情坚守正义,则会失去人情,而来自上级领导的“打招呼”,在权力的压制下更难坚守正义。

三、高校职称评审中学术不端行为的防范

(一)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与宣传

科研人员、同行评议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是有意的,有的却是对学术不端类型缺乏了解。如有的科研人员认为,找团队成员中的人代改论文,不应界定为学术不端;还有的科研人员认为,论文是自己写的,但由于工作忙,只是由他人代投论文,并不能算作是学术不端;有的科研人员则是在参照多篇论文之后,将多篇论文的内容整合成自己的论文内容,却并不标注引用来源,认为是自己的思想创作;等等。

从福建省各高校对科研诚信教育的现状来看,并不乐观,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随机式教育”,即多数高校并未制定年度诚信教育计划,表现为随机开展,教育学时得不到保障,效果也大打折扣;二是“节点式”教育,即只在新教师入职、新生报道、项目申报等一些重要节点,或学术不端事件发生后,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与宣传;三是“应付式”教育,即科研诚信教育的开展不能覆盖全校师生,内容也不能涵括科研诚信主要内容,只是为了应付“痕迹管理”;四是“敷衍式”教育,表现为二级学院为应付学校的要求而敷衍开展,实际上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从对科研诚信教育的宣传来看,不少高校都在官网设有“学风建设”或“科研诚信”专栏,但发布内容陈旧,点击率低,而其他宣传渠道并未构建起来。

可从以下几点加强科研诚信教育:第一,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或学校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诚信教育计划,教师及管理人员都应是学习主体(因管理人员也要论文写作),每年学时应不低于24学时,即两天的学习时间,计划应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其中,有关学术不端、科研诚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及学校关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办法应列为必学内容;第二,将科研诚信教育列入对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并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等的前置条件;第三,将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开展科研诚信教育作为对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的考核指标。

加强科研诚信宣传,第一,整治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科研诚信建设的“僵尸网站”,并列为年度考核指标;第二,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或学校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全校建立起科研诚信宣传组织体系,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第三,秘书处负责制定科研诚信年度宣传计划,并对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的宣传情况予以监督;第四,充分利用学校已有的自媒体平台,将科研诚信宣传作为重要传播内容;第五,开展警示教育,以教育部、科技部等权威部门曝光的违背科研诚信的典型案例为内容,时时敲响警钟。

(二)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和职称评审保密承诺书

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现已被广泛应用在职称评审中。从性质上来看,学术诚信承诺书由参加职称评审的科研人员自愿签订,并本着真实诚信的原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参评的科研人员被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一经确证,科研人员将承担一切惩戒后果。因此,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是一种事前防范举措,对科研人员会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同时,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也是一种善意的告知,如果真发生学术不端事件,校方已尽到提醒义务。

针对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笔者认为,也应采取让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签订职称评审保密承诺书的举措。同行评议专家以自身学术声誉为担保,管理人员以自身发展前途为担保,会不同程度地形成一定的压力和震慑力。

(三)全面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

近年来,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已被确定为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指出,人才评价指标的设立,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7]。2020年,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指出对于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的数量“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8]从各高校的职称改革来看,仍然采取的是“以刊评文”与“论文代表作”相结合的成果评价模式。

全面推行论文代表作制度的要点:第一,取消“以刊评文”,不再将论文发表的期刊等级作为硬性指标;第二,增加论文代表作数量,以4-5篇为宜;第三,参加论文评审的科研人员拥有选择提交论文代表作的权利,无论发表在何种级别的期刊,只要是公开发行且为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学术期刊或各高校规定的会议论文集,均可作为代表作;第四,对代表作评审结果的认定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论文代表作制度的全面推行,除以上要点外,关键还在于科研人员对同行评议的认可。在人情社会,同行评议的公正性备受质疑。为此,第一,应构建权威的同行评议专家库,并公开对专家的遴选标准,树立同行评议专家的权威性;第二,评议专家以省外知名高校的专家学者为主,尽可能避免人情社会的影响;第三,建立由3位专家评审同一篇论文的机制;第四,制定专家评审结果使用细则,对评审意见差别较大的论文,建立复评机制;第五,构建参评人权利救济机制,参评人有权对评审意见相差较大的论文提出复评申诉。

(四)制定针对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

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各高校制定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科研人员,但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人员又有显著的不同,因此,现行办法并不适用于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笔者认为,各高校可先行先试,在借鉴科研人员学术不端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针对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

第一,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或学校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然是受理与调查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第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应仅针对同行评议专家和管理人员,具体可参见本文界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第三,对管理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更倾向行政处分,如记过、警告、降级等;第四,对同行评议专家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以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为主,并剔除出专家库。

(五)严格执行学术不端处理制度

实践中,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对全国所有高校都适用。依据《办法》,多数高校又进一步制定了适用于本校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如《清华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实施条例(试行)》《厦门大学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福州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等。与教育部制定的《办法》相比,各高校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在条款上更加细化,并更适用于本校实际操作,但基本内容如对学术不端的认定与《办法》基本一致。出于学校声誉、对教师人性关怀等各方面的考量,实际中各高校对学术不端处理办法的执行并不够严格,对发生的学术不端事件,也偏向弱化处理,以致制度并没有对科研人员发挥应有的约束功能。

鉴于学术不端事件层出不穷,各高校应严格执行学术不端处理制度。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一般由各校的学术委员会负责,但学术委员会是一个松散的组织,一些高校每年仅召开1-2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此,应在学术委员会之下设立秘书处,或指定某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如科研处承担秘书处职责,专门负责受理学术不端的举报及调查事宜。从各高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术不端的严重性来看,成立专门受理学术不端举报及调查的部门为最佳,而在平日的工作中,则以宣传教育职责为主。第二,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是确保制度不打折扣的有效法宝。对学术不端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纪检监察部门应针对学术不端制度的执行制定专门的监督办法,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常态化监督,并建立制度执行问责机制,对破坏制度的行为予以严肃问责。

猜你喜欢
不端评议职称
强化述职评议 落实主体责任
基于特征数据的开放式同行评议关键因素的实证分析
端杯
学术造假将被撤销职称并记入诚信档案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让学术造假撤销职称有法可依
人大“评议+询问”:助推漯河转轨发展“快车道”
职称:追寻幸福中的成长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可撤销学位
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