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政治”的规范研究: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与基本价值

2022-12-16 01:35卫知唤
学海 2022年6期
关键词:哲学规范政治

卫知唤

内容提要 二战以来,西方传统政治哲学身处多元主义的现代社会又遭遇政治科学的冲击,面临严重的学科危机。西方哲学界在回应“伯林问题”时将政治哲学视为某种哲学体系的应用,这就难以就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达成基本的共识。如果转化视角,将哲学看作一种对经验现象反思的思维方式而非独立的学科,那么政治哲学自然可以被定义为对“政治现实的规范研究”,进而可以围绕政治哲学的三大功能,即政治规范的奠基、建构和应用在其内部划分为元政治哲学、规范政治哲学和应用政治哲学。政治哲学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对政治科学发现的政治事实与政治机制的反思之上,而非对现有哲学教条的简单移用,因而有着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自20世纪60年代以赛亚·伯林的著名文章《政治理论还存在吗?》提出政治理论(政治哲学)的合法性危机以来,作为规范研究的政治哲学在看似繁荣中潜藏着危机。在伯林看来,一门学科的消失主要有两种理由:一是它的主要依据,无论是经验的、形而上学的或者是逻辑的,都已不再为人们所接受;二是已经出现新的学科来完成此前旧学科的工作。①虽然20世纪70年代《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随后几十年政治哲学的复兴,但在表面繁荣的背后,所谓的“伯林问题”并没有在学理上得到满意的回答。具体而言,政治哲学的学科价值受到以下两个挑战:其一,就其自身而言,政治哲学的根据发生了动摇,例如传统自由主义所依赖的自然法传统;②其二,就其竞争者——政治科学而言,在取代原来由政治哲学所承担的工作。时至今日,政治科学的实证研究对传统政治哲学的规范研究形成了巨大的冲击。③伯林本人则试图用多元主义原则来为政治哲学的存在进行辩护,“如果我们问这样一个康德式的问题,‘在怎样的世界里,政治哲学在原则上得以可能?’答案只能是,‘在目的冲突的世界’”。④问题在于,伯林的回答顶多设立了政治哲学存在的社会必要条件,而没有真正为政治哲学学科建立可靠的知识依据。事实上,同样处于战后西方政治社会背景下,从1956年彼得·莱斯莱特宣布“政治哲学已经死”⑤到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复兴政治哲学,这一重要的历史事实恰恰说明单纯的社会政治因素不能解释政治哲学这一学科的兴衰。一个学科的确立和发展仍然有赖于学者厘清学科边界和建构学科规范的努力。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政治哲学既有可能仅仅停留在政治观念的层次而变成为各种意识形态辩护的工具,而无法形成稳定的学科体系;也有可能成为政治科学的附庸,在实际研究中把价值问题转化为科学问题。

因此,解答伯林问题不仅需要回答“政治哲学何以可能”,还需要回答“政治哲学学科何以可能”的问题。正如阐释文本的行为古已有之并形成形形色色的“释义学”,但是作为现代学科的阐释学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同样,政治哲学学科要有效回应当代政治哲学问题,应对政治科学的挑战,就必须在现代学科体系中找到恰当的定位,明确其学科任务目标,确定稳定的研究对象与特定的研究方式,明确内在的学科划分并形成各自较为明确的评价标准。

为完成上述任务,本文首先回顾二战以来西方学界对“什么是政治哲学”的几个流行回答,并指出这些理论回答与学术实践不能有效回应“伯林问题”的原因是它们试图用各自特定的哲学观念去思考政治,只能陷入形而上学的“争吵之中”。其次,本文试图通过考察“政治”的概念来确定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而与其他规范学科相区别,从考察“哲学”的思考方式入手来明确不同于政治科学的政治哲学研究范式。最后,通过在政治哲学内部划分“元政治哲学”、“规范政治哲学”和“应用政治哲学”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政治哲学的核心是规范政治哲学,以及从学科机制上说明政治哲学学科是如何回应“伯林问题”的。

从哲学思考政治:“伯林问题”的四种解答

尽管受到政治科学的巨大冲击,二战后西方政治哲学学者们依然通过对诸多具体问题的研究推进政治哲学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若干学术流派,并在事实上回应了“伯林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对这些流派的梳理并不重在评判其规范理论的优劣得失,也不着意分析其研究方法恰当与否,而是重点围绕“是否存在政治哲学”“政治哲学存在的条件”等本体论问题,探讨它们是否成功寻求到政治哲学学科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石。

(一)剑桥语言分析学派:政治哲学等于意识形态话语

建构政治哲学学科的理论基石,首先要考虑反对者的声音。深受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影响的剑桥思想史学派就体现出强烈的“反政治哲学”的倾向。斯金纳就认为“哲学与意识形态之间没有一种绝对的分别……所有的哲学文本都是一种朝向公共领域的社会行动”。⑥波考克则通过对传统政治思想研究方式的质疑展开对传统政治哲学的清算,他认为“作为政治哲学或政治理论,某一政治著述的连贯性本身被误认为是一种历史现象。因而对于文本的历史诠释、引申或注解就在于发现上述种种连贯性”。⑦其言下之意是政治哲学的学术价值仅仅体现为对经典政治哲学家的非历史解读,缺乏学术正当性。其次,波考克试图将政治哲学转化为政治思想,再转化为政治语言学。“政治思想家被认为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并在共同体的语境下思想的,他是以该共同体公共语言的特定形式说话的。”⑧从探求历史上真实政治观念的学术目的出发,剑桥学派对于传统政治哲学史的批评是成立的,但这并不能构成否认政治哲学存在的理由。首先,剑桥学派对政治哲学的看法是建立在这一学派对“政治”的极为特殊的理解之上,“与政治科学不同,政治并非一种解决问题的活动,其中伴随着非常错综复杂的沟通结构”。⑨这就把政治冲突、制度安排等关键性的政治议程排除出政治哲学的研究范围,从而回避了对政治价值“对错”的判断。其次,不能把“政治话语”的结构分析当作哲学分析的全部,批评者在分析以奥斯汀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分析学派时指出,“语言来行事不同于用信号来行事,语言的特别结构造成了一种新的可能性,那就是可以单纯地用来记述,……‘纯粹记述事实’的求真本身成为一种独立的活动,真假成为独立的判别标准”。⑩政治哲学固然有其社会价值和社会效果,但其首先和基础的任务仍然是“阐明事理”而非“影响众人”。仅仅试图通过政治言语分析替代政治哲学论证,进而宣告政治哲学已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二)古典主义:存在于经典文本的政治哲学

信奉古典哲学的哲学家施特劳斯则坚定地给出了“有且仅有唯一的政治哲学”的鲜明主张。他对政治哲学的定义如下,“政治哲学是一个更大整体——哲学——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政治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在‘政治哲学’这一表述中,‘哲学’表示处理的方式:这种处理既追根究底又包罗万象;‘政治的’既表示主题又表示功能:政治哲学以一种与政治生活相关的方式处理政治事宜……政治哲学就将是以关于政治事物的本性的知识取代关于政治事物的本性的意见的努力”。在这段被反复引用的政治哲学的定义中,施特劳斯的确一针见血又立场鲜明,通过认识论(知识)与价值论(美德)的合一,研究方法(哲学的而非科学的)与研究对象(政治而非经济)的合一,施特劳斯不仅处理了政治哲学和一般哲学的关系,而且提出了政治哲学的基本任务和判断标准。这种处理方式化解了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带来的麻烦,把关于政治哲学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关于政治本质的知识判断,即认识政治事务的本性。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定义政治事务的本性呢?施特劳斯的答案具有鲜明的整全主义特色:“最终的政治目标迫切需要连贯的反思。将军的目标是胜利,而政治家的目标是共同的善。胜利的含义从根本上说并无争议,但共同的善的含义从根本上说则是有争议的。政治目标的含混性归因于其包罗万象的特性。因此,就出现了一种诱惑,否认或回避政治的包罗万象的特性,把政治看作众多部分中的一个。”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解答认真区分了政治哲学、政治思想、政治科学、政治神学等相关概念与学科,指出了其非科学和非历史的两大特性。他认识到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并不如同实证主义认为的那样是各种价值偏好。然而,施特劳斯无论是对政治还是对哲学的定义都秉承了一种“前现代”的观点:政治判断与伦理判断是合一的,因为政治的本质抑或社会的本质是追求“共同善”,并且这种共同善是唯一的。由于施特劳斯把古典政治社会与古代哲学当作克服政治科学的方式,这就导致对古典政治哲学的认同成为政治哲学得以成立的条件。换言之,如果不认可古典政治哲学,就无法解决当代政治哲学的危机。在这个意义上,施特劳斯与其说是捍卫了政治哲学,不如说是重申了对古典政治哲学的信仰。

(三)左翼激进主义:政治哲学存在于实践之中

除了在理论上坚持认可或否认政治哲学的思想家外,还有一批激进主义哲学家拒绝在理论上给出答案,而是诉诸社会实践,认为政治哲学与政治行动是统一的,不存在单纯学科或学理意义上的政治哲学。战后激进主义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该学派的思想家更注重具体讨论政治问题而缺少对政治哲学定义的正面阐述。巴迪欧在《元政治学》一文中对政治哲学的批判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所谓的‘元政治学’,是指任何从作为思想的政治的真实状况中可以自在以及自为地得出一种哲学的东西,元政治学对立于政治哲学。后者宣称没有这样的政治学存在,因而需要让哲学家去思考‘某种’政治。”“它(当代政治哲学)将政治当成一种普遍性经验的客观数据,让哲学去思考政治……就是让这种分析从属于伦理标准。”换言之,面对这种从属伦理标准的政治分析的规范政治哲学,以拉康为思想资源的当代激进政治哲学则试图对政治反抗的根源提供一种独特的本体论阐释。在巴迪欧看来,传统政治哲学的缺陷在于,哲学家置身事外地用“伦理”的标尺去衡量真实的政治,这就造成了对根本性政治问题的忽视。这些根本性的政治问题即当代激进主义政治哲学共同关心的话题,“政治反抗何以可能以及政治秩序之更新何以可能”。与之对应的传统政治哲学的论述是否成立不是本文的重点,如何给激进主义政治哲学定位则是本文的任务。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激进主义思想家主张“政治先于哲学”而拒绝了“政治哲学”的称呼;另一方面研究者倒是习惯用“政治秩序”这样的常态政治下的概念作为分析激进主义政治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激进主义政治哲学并没有如他们宣称的那样完全脱离经典意义上的政治哲学,毕竟激进主义政治哲学文本仍需要诉诸公共学术话语,而非激进主义宣传手册,依然被归于“政治哲学”的名目之下,并对政治哲学学科做出两个方面的重要贡献:其一,补充了规范政治哲学之外“规范何以产生、如何变化”这样的“前规范”维度的研究;其二,引入了精神分析、文化分析、后结构主义、存在主义等学理资源,大大发展了规范政治哲学中激进主义主张。如果说施特劳斯这样的保守主义者是把政治哲学成立的条件归结为古典主义的复归,那么激进主义者则让政治哲学学科消弭于激进的政治实践,这显然也解决不了问题。

(四)启蒙理性主义:理性建构的政治哲学

第四种解决方案则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继承了启蒙以来理性主义哲学家提出的“建构主义”方案。罗尔斯指出:“政治哲学期待的是人类理性的信任,它潜在地求助于人类理性的权威。”同时,“政治哲学的著作家并不比其他公民拥有更多的权威”,这样,“政治哲学的传统是由著作家和他们的读者共同建构的”,“政治哲学的优点只在于,通过研究和反思,它能够更为深刻、更为全面地阐释政治理念的某些基本概念”。罗尔斯继承了伯林关于政治理论成立条件的论断,认为政治哲学出现的背景是社会在某些基本问题上深刻而尖锐的冲突。因此,政治哲学的首要作用是它的“实践作用”,即围绕社会激烈争论的问题,寻找哲学道德上观点一致的基础,或者缩小由政治分裂所导致的在哲学和道德观点方面的分歧。除了实践作用,罗尔斯又阐述了政治哲学其他三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包括:分辨不同种类的理性的或合理的目标,并表明这些目标如何能够在一种得到很好表达的正义的和理性的社会观念内保持连贯一致的“定向功能”;将政治社会视为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安抚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挫折感和对社会及其历史的愤怒的“调和作用”;寻求一定的政治共识而建立政治制度,而探索实践上的政治可能性的界限的“现实主义乌托邦”功能。相比伯林的多元主义解释,罗尔斯明确了政治哲学的主要功能就是在多元主义时代寻求政治共识的伦理依据,而且详细说明了这些功能的实现机制,即定向功能和调和作用。与伯林不同,罗尔斯特意强调了政治哲学与马克思意义上意识形态的不同。换言之,罗尔斯认为,即使存在理性多元论,理性主义的政治哲学具有唯一性和稳定性,而诸完备性学说则存在诸神之争的混乱性风险。罗尔斯无论是在研究范式还是研究主题上都在某种程度上“挽救”了政治哲学。从研究范式上说,罗尔斯借鉴了分析哲学的方法,推进了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化、模型化和分析化,“他所取得的突破不仅主要局限于一个特定的哲学流派,而且他是通过将政治哲学家的任务从以前的理解中大大缩减而完成的”。从研究主题上说,罗尔斯的贡献在于重新认识了伦理学,“它既不是对独立的伦理现实的研究,也不是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的研究。……罗尔斯的伦理学实践将正在进行的人类辩护实践(practice of justification)作为其核心焦点”。具体说来,就是在保证政治哲学叙述分析化和清晰化的同时,避免了沉迷于道德语言分析的弊端,罗尔斯反思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将政治哲学的主题拉回社会正义的制度建构上来。但是也应看到,罗尔斯对政治哲学使命的回答实际上是一种外部解释,即回答了政治哲学的社会功能。这就意味着其对政治哲学的定位与特殊的政治哲学规范主张紧密勾连。换言之,如果我们不同意罗尔斯对“自由平等公民组成的世代合作体系”的基本界定,那就无法在政治哲学的定位上达成共识。这也就可能把主张冲突论、多元论的政治哲学家排除出政治哲学。

以上列举了战后西方对“有无政治哲学”的四种可能性回答,但这些回答除了有各自的内在缺陷,也无法在外延上很好地概括所有的政治哲学研究,而且缺乏推动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的学理基础,走入了一种“独断论”的死胡同。造成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是,哲学家没有认真考察“政治”这一概念本身,而是直接用自己对政治的理解,例如“整全”“行动”“对话”“宪政”等这些政治的目标、政治的结构、政治的表现等,替代了对“政治”本身的思考。将政治哲学看作自己哲学体系的一个应用。这就混淆了“政治哲学是什么”与“好的政治哲学应当是什么”两个问题,即用具体的政治见解替代了对政治哲学本身的思考。所谓政治哲学就是探寻政治的理想形态,即用外在的伦理规则来“规范”政治的学科。政治和哲学成为标志两个学科的名词,政治哲学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理想的“哲学”与现实的“政治”之间搞调和。这一研究范式造成两个直接后果:第一,政治哲学作为对现实政治的“反思”学科,脱离了研究现实政治的“政治科学”与政治史学,丧失了不断发展的现实源泉,政治哲学研究成为对以往哲学家的注解;第二,由于研究者各自的规范选择与价值偏好观念不同,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很难确定一个相对客观的学科评价标准,政治哲学研究很容易沦为意识形态辩论的工具。

对政治的规范考察:政治哲学的学科定位

分析表明,仅仅从政治哲学的内部分析是无法找到其合适的学科定位。当我们把视线转向外部,就可以在比较中明确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式,进而确立政治哲学在现代学科体系的地位,澄清其基本任务和主要功能,从而初步回答“伯林问题”。

(一)何为政治:具有权威性的支配组织

根据这一思路,首先要关注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回答“何为政治”这一问题。翻开任何一本教科书,这一定义由于思想家的时代差异、立场不同而千差万别。本文并不欲求在经验层面上为“政治”寻找一个恰切的定义,而是为探求“政治哲学学科”的学科定位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事实上,政治哲学危机本身就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类型从古代到现代这一重大转变密切相关。“现代政治生活结构的公共化转型使传统的‘德’‘法’一体的政治哲学不再具有哲学的理论解释力和知识合法性。”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一个突出的现象是社会组织的分化,政治组织与企业组织、伦理组织、社群组织、军事组织的分离造就了政治学独立于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和军事学而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基础性学科之一。因此,从描述现代政治的特性入手定义政治哲学,乃是一条恰切的路径。现代政治与古代政治的区别已因施特劳斯等思想家的研究而为人所熟知,刻画现代政治的特性可以从认识政治组织与其他现代组织的区别入手。

什么是政治组织?韦伯的定义简明扼要:“一个支配组织,如果在既定的地域范围内,它的存在与秩序是持续地由其管理干部应用及威胁使用‘暴力’而获得保证,可称作‘政治性组织’。”其特点则是:“它宣称其管理干部和其规则的支配效力及于一整个领域,而且还有暴力作为后盾。”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韦伯关于支配的定义。韦伯认为,支配并没有统括所有行使“权力”或“影响力”,换言之,支配是权力的特殊现象。“‘权力’意指行动者在一个社会关系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贯彻其意志的机会,而不论这种机会的基础是什么。‘支配’是指一项特定内容的命令会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机会。”“‘支配’一词在社会学概念上必须更严密,它仅意味着一个命令受到服从的可能性而已。”“支配或权威会基于非常不同的服从动机:由最单纯的习惯性服从,到最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因此每一种真正的支配形式都包含着最起码的自愿服从成分。也就是对服从的利害关系的考虑,而这种考虑可能是因为每一种真正的支配形式都包含着最起码的自愿服从之成分。”相比对偏重对象性描述的权力概念,支配关系强调了一种建立在特定观念之上的“意义性”的服从关系。也有学者将其分析为“势在必行的协调合作”之一阶关系,以及由反思描述形成的“命令-服从”二阶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支配这一结构的实现必然寻求某种最起码的“正当性”依据,因而其本身就蕴含了某种规范性的诉求。

这样,我们可以在韦伯的定义基础上,初步勾勒政治组织区别于其他组织的三个重要特性。其一是必要的“封闭性”,一般表现为地域的封闭性(例如国家),也可以表现为单个领域(例如政党)的封闭性。尽管我们可以说政治无处不在,但仍然要依赖特定的政治分析单位或政治共同体。其二是“暴力性”,该支配活动是以暴力为基础的。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可以把一些缺乏暴力基础的支配关系排除在外。例如,基于经济利益的企业雇佣关系导致的支配关系;基于知识信息不对称的医患关系、师生关系中的支配关系;宗族或家族内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的支配关系。其三是“意义性”。即对于政治组织而言,其权威和支配不仅是稳定有效的,而且是具有意义和价值的,也就是存在“事实上的权威”。无论是单纯的物质利益,还是特定的情感认同,抑或是特定的理想追求,都仍然需要依赖特定社会文化背景和人为的建构。

明确政治的定义,为进一步在外延上明确政治哲学与其他规范哲学研究的分工提供了条件。既然政治组织是具有封闭性、暴力性、意义性的社会组织,政治规范就和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显示出较大区别。此外,从“政治-国家”自身的发展阶段看,从城邦国家、基督教帝国、封建领主制国家,再到民族国家乃至理性官僚制国家,其政治组织的特性愈来愈与宗族、宗教、经济、民族等相关的组织关系相分离,因而人们愈发难以用道德原则、宗教神学、经济规则、民族精神等一般性的规范来替代政治规范,需要政治哲学从事这种政治的规范研究。理解政治概念的特殊性,明确政治哲学的独特价值,需要做出两个区分。

第一,区分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政治与一般社会道德的区别就在于其有强制性和暴力性,是一个充满冲突的领域。因此,将任何探讨关于社会公共事务规范的研究都称之为政治哲学就会使研究失去焦点,或者把以“公共”甚至“公共性”冒充“政治”的哲学思考当作“政治哲学”,或者用特定的道德规范来解释和论证政治现象,把政治哲学的思考换算为对“美好生活”“善的教化”这些主题的研究,走向一种“乌托邦”式的政治哲学。

第二,区分政治哲学与公共舆论。剑桥学派之所以否认政治哲学的意义,就是因为其认为政治哲学在本质上就是某种意识形态,就是对特定立场的反映,因而不存在客观的结论。推而广之,政治哲学就是关于各自政治观点的论辩。这里的问题在于,尽管我们无法在政治价值问题上达成稳定的共识,但这并不等于说政治问题上只能存在无数的观点。事实上,由于政治组织的封闭性和强制性,不仅在客观上需要形成共识,而且这个共识本身确实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尽管人类在最朴素的意义上存在“政治的观念”,但是政治观点并不能直接当作政治关系得以建立的资源,而需要政治哲学家通过分析、组合、解释、建构等技巧,依靠“契约论”“阶级论”“功能论”等理论模型,形成特定的“论证体系”。所以,尽管现代社会陷入“诸神之争”,但“神”的数量是有限的,其内在理路是清晰的,要避免把历史梳理、文本考据、权力偏好、大众意志、文学审美当作政治哲学说理的标准。

(二)如何理解政治:规范的而非经验的

政治哲学学科的独特价值不仅表现在研究对象的独特性上,而且还体现在研究方法的独特性上。如果说准确阐明“政治”的概念确定了政治哲学研究的对象,那么“哲学”则规定了政治哲学研究的方式。对政治概念的分析,不仅能厘清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而且蕴含着政治的“哲学”研究方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而可以回答“政治哲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不妨把政治的“哲学”研究方式和“科学”研究方式做一个对比。根据一般的科学史考察,在近代科学出现以前,哲学与科学是一体出现的,以建构普世的理论为己任。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寻找普遍适用的理论由实证科学承担;但科学虽然成功地建立了普适理论却没有到达“普遍理解”。哲学继承了科学-哲学的经验反思本性,但不再提供以经验反思为核心的整体解释理论。从关心的问题的类型来说,哲学一般提出的是“二阶”问题,是关于意义(meaning)或者关于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而非一阶的关于真假的断言和主张(claim)。具体到政治与政治科学来说,政治科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关注的对象乃是政治行为、政治观念与政治后果,致力于研究其内在机制。例如,选民的投票行为、特定社会特定时段的民主观念、民主政体是如何建立/崩溃的。政治哲学作为规范研究的一类,研究的对象乃是政治行为、政治结构的正当性问题,致力于对一般政治现象进行规范性判断。例如,社会基本结构是否是正义的,选举结构是否存在种族歧视等不合理之处,公民们的某次游行示威是否具有政治正当性。此外,在“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这一组概念的对比中,还应特别注意“政治理论”这一概念的歧义性。严格来说,政治理论应该包括政治科学的实证理论以及这里所强调的政治哲学。政治科学的理论定义与一般社会科学中对理论的用法是一致的:所谓理论就是“在科学哲学的文献中,理论(theory)一词有特殊的含义。理论被定义为一种符号结构,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假设,其中还包括定义、法则、定理和公理等。理论提出一系列具体说明各种变量之间关系的命题或假设,依此系统地阐述关于各种现象的观点,从而对这些现象作出解释或预测”。对于实证研究而言,理论用来解释和分析的是真实发生的政治现象:政治行为(选举、投票),政治观念(民主观念、公平观念),政治后果(革命、民主化改革),等等。由于严格意义上的政治科学产生于19世纪,政治思想史上很多思想家的理论属于政治科学而非政治哲学。例如亚里士多德关于城邦民主的研究、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与政体关系研究、密尔关于代议制民主理论的研究等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在现代政治科学出现之前的实证研究,而非政治哲学研究。同样,有一些从社会科学角度出发,讨论政治学的关键性命题的研究也不能算作政治哲学,例如韦伯的合法性理论、达尔的民主理论、萨托利的政党理论等等,这些属于政治科学研究成果。

政治的哲学研究方式也不同于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方式。长期以来,学术界并不刻意区分政治思想史与政治哲学。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对象绝不仅仅是政治哲学家理论体系的发展史,它至少还包括各时代主流意识形态和政治观念的流变,政治观念与其时代政治发展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思想史作为历史学的分支,并不直接研究分析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而是重点考察历史上某作家、某时段、某群体、某国家对于某政治哲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因此,判断思想史研究的首要标准是该研究是不是符合特定历史情形下的真实情况。近年来,思想史研究中还出现了一种反思传统思想家解读的“观念史研究”的新型研究范式。“如果说诺夫乔伊所开创的观念史只是研究基本的‘观念单元’,那么现在的新观念史则表现为,在以语言哲学为理论基础后走向了以语境、修辞与行动等为核心的研究;同样,‘新社会文化史’在社会建构为导向的指引下,强调考察观念与社会建构之间的关系。”观念史研究的范式革新可以概括为:其创新主要体现为研究对象上从“经典文本”到“观念单元”;研究视角从“追寻真理”到“解读意图”;研究维度从单纯的“单社会背景”到“跨空间背景”。“无论哪一种维度的研究,都并未导致观念史研究的衰落,反倒是丰富了其研究的范式,扩展了其研究的视角。”这些新派的思想史研究方法的革新是否合理可行我们姑且不论,但这至少更加清晰地反映了其研究的意图与政治哲学迥然相异:政治哲学与政治思想史研究处于不同的学术位阶:政治哲学是面对现实政治反思的“一阶研究”,而政治思想史则是对思想家反思之反思的“二阶研究”。政治思想史研究的结论归根到底是经验导向的,即我们可以通过发现新的历史材料以扩充文本的范围,革新研究方法以提供不同的背景知识,转化不同的研究视角来推进对特定思想家、思想观念的理解。其判断优劣的标准首先是这些解读是否阐释出作品的意义,是否有助于读者对特定时代政治的理解。换言之,无论阐释的手段有何变化,阐发与阐释的区别总是不容抹杀的。“如果原文本只是起点而不是归宿,宜视作阐发而非阐释——阐释虽有发挥,但仍以文本为归宿;阐发以文本为起点,以自己要说的为终点。”因此,思想史研究的结论都不是价值判断,也无法直接应用于其他研究。例如施特劳斯和斯金纳关于马基雅维利是否为一个共和主义者的思想争论,只是一个关于思想史命题的探究。但这些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说明共和主义与近代君主制的优劣,也无法看作共和主义对政治问题的详细解答。对政治思想史与政治哲学的这一区分,既可以防止政治哲学论证上“诉诸传统”的错误,也可以给政治思想史研究“松绑”,思想史研究不再承担发掘“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功能。以上的分析可以归纳为表1。

表1 政治哲学、政治思想史和政治科学的比较

通过比较政治哲学、政治思想史与政治科学的研究方式,我们还可以得出发展政治哲学的若干启示。一方面,政治哲学非空中楼阁,而是建立在历史上若干思想家提供的“理论模型”基础上。没有完全脱离思想史前辈所提供的基本概念和分析工具之外的纯粹“政治哲学”。另一方面,政治哲学能否建立有效的规范,还依赖于政治科学和政治史学等实证研究提供的政治经验和政治事实。如果没有历史学家对秦代政治制度的真实描述,政治哲学家就无法对“秦制”做出合乎情理的规范判断。

政治规范奠基、建构与应用:政治哲学的基本价值

在说明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政治思想史的区分之后,我们明白了政治哲学的核心是“政治规范”。然而,传统政治哲学学科本身就是对于“政治规范”的回答,直接阅读文本并不利于我们打开研究的“黑箱”,获得操作性的研究指南。因此,我们需要转入政治哲学内部,进一步围绕政治规范的奠基、建构和应用,将政治哲学分为元政治哲学、规范政治哲学与应用政治哲学,见表2。做出这样的划分,一方面是为了澄清其内部结构,以便更加清晰理解并定位以往的政治哲学成果;另一方面是通过明确政治哲学的核心部分是规范政治哲学,进而从机制上说明规范政治哲学是如何回应政治哲学危机的。

表2 政治哲学与伦理学的内部划分

在政治哲学内部进行三分的做法,受到了伦理学的启发。自G.E.摩尔推动伦理学革命以来,现代西方学界一般将伦理学划分为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所谓元伦理学是将伦理或伦理学本身当作研究对象,为讨论伦理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意义以及我们如何研究和认识伦理。规范伦理学则是对如何行为、如何生活以及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做出实质性的回答,陈述或者辩护关于这些问题的基本原则。因此,规范伦理学除了通过对每一种道德体系论证结构的回顾这样的“二阶问题”(second-order)来进入研究,还通过对基本问题(ground-level)的关注来呈现(presenting)和辩护(defending)道德观点。而应用伦理学则是对一些伦理学前沿和争议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如果以足球比赛为喻,应用伦理学如同利用规则比赛的球员,规范伦理学如同帮助球员解释规则的裁判,元伦理学如同分析足球比赛的专家。

所谓元政治哲学,就是将“政治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哲学反思的对象,解决“政治哲学如何可能”的奠基性问题。因此,政治哲学应至少包括对以下几类问题的回答。第一类,对政治规范本质的说明,即政治规范是什么(what)。例如对政治规范的来源、本性、效力、体系等问题的回答,约定论和自然论就是两种根本性分歧。如果我们承认政治规范是天启的,那么政治哲学的主要任务就不是理性分析,而是研读圣经文本。又比如,政治规范从本质上讲是冲突论的还是和谐论的。第二类,政治规范的判断标准问题,即为什么选择该政治规范(why)。面对形形色色的政治规范,是否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没有,政治规范的现状是否就是如伯林所说的“诸神之争”状态?如果有,我们还需要试图回答当代学者应该如何发展政治哲学、政治哲学发展的学理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罗尔斯的理论发展,并非仅仅提出一个公平正义的口号,而是吸收了理性选择理论等方法,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替换了已处于弱势的“自然权利”论证。这就意味着,仅仅从技术上说,规范政治哲学有比较明确的高下之分,而非政治价值层面的“一律平等”。第三,政治规范的产生机制和表达方式,即我们如何得到政治规范(how)。知道什么是“好”的政治规范,还需要知道政治哲学家如何得到这些好的规范。回顾政治哲学的经典作品,我们发现,一方面,规范政治哲学的“应当”是建立在政治科学对“事实”研究的一系列成果之上。政治哲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治科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实证性社会科学提供的研究基础。研究者如果不理解当下或历史上真实的政治发生机制,就难以提供适当的政治规范。马基雅维利通过对当时意大利分裂现状的深入的考察,率先提出了政治现实主义的诸多重大命题。另一方面,政治规范的哲学表达应该力图规范化、清晰化。例如哈耶克对自由秩序的论证吸收了社会演化思想,罗尔斯在建构新的正义规范时部分采用了理性选择的分析方式。

规范政治哲学的主要工作在于政治规范本身的提出、反驳和论证。规范政治哲学的任务如下:首先,力求在多元社会中寻求确定性的政治规范。正如伯林论证多元社会是政治哲学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政治哲学家的工作并不仅仅是表达多元观点,而恰恰是要在尊重多元价值的基础上,聚焦规范领域内“一阶问题”的讨论,给出系统的、有创新性的结论。规范政治哲学要求“做哲学”,而非简单附和先前政治哲学家的观点。不能因为价值多元的复杂和困难,就逃避政治哲学家的责任,把价值判断的责任交给社会和历史。伟大的政治哲学家往往能够直面重大社会政治危机,反思批判已有的政治规范,寻求新的规范体系。例如马克思在产生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统治危机的时代,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虚伪性,创立无产阶级的政治规范性学说——共产主义。优秀的政治哲学作品是政治危机的产物,其结论是对政治危机的克服,其效果也需要历史的检验。其次,政治规范作为一种内生规范,不应被理解为用一套外在的标准和价值去规范政治。规范作为名词是规范政治哲学研究的结论,而不是推演政治哲学的前提。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当作政治规范使用。同样,学习研读经典政治哲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形形色色的“政治教条”,而在于提供应对某一典型危机的“经典案例”。柏拉图的自然贵族论是对希腊民主危机的反思,是优秀的规范政治哲学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下我们要全盘接受,作为反对现代政治文明的理由。正如现代伦理学需要严密细致的论证一样,规范政治哲学提出的政治规范,也需要建构准确的概念、细致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证,在此意义上,不同的政治规范是可对话、可批评和可修正的。在现代社会,正是这种理性主义的特质使得规范政治哲学可以发挥如同罗尔斯所说的定向功能:意见整合、梳理、分析和交流的作用,为社会共识的形成节约交流成本。

应用政治哲学寻求对具体政治问题,特别是非传统政治问题进行哲学解释,提出应对方案。近年来,不少学者呼吁政治哲学应以回归问题为中心,实际上就是在应用政治哲学的层面谈问题,这与政治哲学追求普遍化的诉求并不矛盾。它是政治哲学联系现实政治的桥梁,解决政治哲学有什么用的问题。例如一些学者呼吁政治哲学应以回归问题为中心,实际上就是在应用政治哲学的层面谈问题。一方面,它提供了规范政治哲学如何进入政治现实的路径,提供了政治哲学反思的路径。在这个意义上它与规范政治哲学的关系可以比作部门规范和司法操作之间的关系。例如,行政伦理学研究的特定情境下个体政治、行为的价值冲突,大数据时代的公民权利与政府权限。尽管这些问题涉及政治哲学中经典的守法义务与公民义务问题、群己权界问题、公民参与权问题,但这些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得出一个普遍性的规范,而是就特殊问题寻求一个可以解决具体政治纷争的应用型规范。另一方面,应用哲学也为反思和发展现有成熟的规范体系提供了可能。分析方法引入政治哲学之后,政治哲学的整体发展不再像近代政治哲学那样表现为体系化更替、立场性对立。在“诸神之争”的多元化时代,政治哲学的推进更多依赖对具体案例的讨论,特别是一些非传统政治价值的讨论,进而带动了经典理论的发展。例如阿玛蒂亚·森对贫困问题的关注发展了自由主义理论,福柯对精神病人和社会监控的研究大大扩展了人们对现代性权力的认识,等等。随着人类政治生活的复杂化和广泛化,政治哲学中例如自由、平等、权威、权利等经典议题越来越呈现为一种非国家、非正式的样态。经典的政治规范体系例如自由主义、国家主义、社会主义等也必须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并在这一过程中发展自身,最终实现政治哲学在当代的发展。

总之,将当代政治哲学划分为元政治哲学、规范政治哲学和应用政治哲学三个部分,可以围绕“政治规范”这一核心,更加清晰地回答如何认识和获得政治规范、政治规范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政治规范如何运用于政治实践这三个问题,最终从学科结构上回答“为什么需要政治规范”这一根本问题。

余 论

正是因为研究对象——政治具有独特性,我们有必要从政治的观点而非哲学的视角看待政治哲学。“政治哲学就是对政治进行规范研究,进而得出政治规范”,这一学科定位厘清了政治哲学的跨学科性质。从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上讲,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一样,都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因而,政治哲学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对政治科学发现的政治事实与政治机制的反思之上,而非对道德哲学或法哲学的简单移用,从而确立政治学哲学得以存在的客观依据。从研究类型和研究方法上看,政治哲学与伦理学、法哲学一样,主要目标都是提出相应的“社会规范”,需要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这一目标解释了其与政治科学迥然相异的学科体系和学术目标,有着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①④以赛亚·伯林:《政治理论还存在吗?》,载以赛亚·伯林《概念与范畴:哲学论文集》,译林出版社,2019年,第212、220页。

②分析法学家哈特在著名的《存在自然权利吗?》一文中否定了自然权利意义上“人享有任何‘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受约束的’权利而主张现代社会人们只享有自由的平等权利”。见H. L. A. Hart,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ThePhilosophicalReview, Vol.64, No.2(1955), pp.175-191。

③一个侧面的证据是,在2002年的美国,81%的政治理论学者栖身(housed)于政治科学部门(departments of political science)而非传统的哲学部门。Ruth W.Grant, “Political Theory, 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PoliticalTheory, Vol.30, No.4(2002), p.577。

⑤也有学者指出,莱斯莱特的意思更接近于“意识形态终结”的概念,见Petri Koikkalainen, “Peter Laslett and the Contested Concept of Political Philosophy”,HistoryofPoliticalThought, Vol.30, No.2(2009), pp.336-359。

⑥昆廷·斯金纳:《谈文本的解释》,载李强、张新刚主编《国家与自由:斯金纳访华讲演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8页。

⑦⑧⑨波考克:《语言及其含义——政治思想研究的转向》,载丁耘主编《什么是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66、73—74、73页。

⑩陈嘉映:《简明语言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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