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思考

2022-12-27 22:27鞍钢集团矿业公司薄海
区域治理 2022年35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从严治党国有企业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 薄海

国有企业的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容,如何推动国有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关键。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与优化,国有企业也需要紧跟时代发展做出相应的改革。为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顺利改革与长期可持续发展,解决国有企业现存的缺陷与问题,本文分析与讨论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思考。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意义与必要性

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转型的关键时期中,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影响不单是对市场与外部环境的长期考验,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而言也是极其严峻且复杂的,所以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工作要求的任务是任重而道远的。

(一)全面从严治党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落实管党治党要求的保障

国有企业的有效发展以及经济收益是党管理国家经济根基,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与经济建设的核心力量,所以,国有企业的壮大在我国发展中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要严格执行自身工作职责与工作使命,在实际工作中创新工作方式,以此有效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也日益完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与规范化,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按照新形势下对国企监督体制提出更高标准,纪检部门更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性修养和思想觉悟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强化其职能作用、实现从严治党的目标。

(二)全面从严治党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落实深化反腐的管理措施

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中,有的党组织在企业内部的管理范围与管理能力不足,例如党的领导权力逐渐被弱化、党的主体责任模糊以及管党治党不严格,以上现象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共性问题,因此,有效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极为重要且十分迫切。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的管党治党方针落实效果不佳,对于管党治党的力度仍处于宽、松、软的状态,企业内部的四风现象禁而不绝,导致国有企业的腐败贪污问题仍较为严重且难以根治。有的国有企业内部中,三重一大制度如同摆设,在进行相关决策时,仍是由一把手对决策方向与内容独裁,分管领导也随波逐流、不管不问,在对国有企业的资产与资金方面的管理疏忽大意,导致国有财产成了少部分人的私有财产,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内部还存在着链条式腐败与系统式腐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的有力推进,国有企业内部反腐倡廉的气势,震慑作用有效提高,但相关约束机制尚未完善,距离完全杜贪污腐败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差距[1]。

(三)全面从严治党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发挥党章赋予职责的措施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是贯彻党的纪律,而非“公检法”,不能超越职权范围,要回到纪检的本职工作中,回到监督和追究责任的轨道上来。“严”是从严治党,要严管党员的职责与责任。国企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从严治党”的责任。不仅如此,要承担监督的职责,睁大眼睛,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要求,紧紧握着拳头不松懈,坚持维护组织纪律,坚决捍卫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铁”的作风、“零”的宽容,在国企内部形成一个公共、公正的政治环境,为国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2]。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是党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企业内部,组织纪律和制度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并分析当前国企改革中存在问题与不足。同时针对这些情况不断完善纪检机制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内部结构体系和运行环境,保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推进,不仅要加快反腐倡廉建设目标得实现,还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及监督力度。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现存缺陷与问题分析

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体制和企业架构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国有企业的深度正在不断地完善。纪检监察工作是我国国有企业有效落实与开展党建工作的关键内容,但现阶段的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其主要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个责任”的落实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缺乏主体性,存在“挂帅不出征”的现象,还有部分党员干部“一岗双责”的意识淡薄,纪检监察工作在国有企业内部的落实逐渐将内部的党员干部由“一团和气”转变为“一盘散沙”。此种现象主要体现在管党治党力量的层层削弱,越到基层责任意识越为薄弱、责任担当越没有办法落实,这是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和缺陷[3]。有些企业党委没有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主体职责,对于基层发生的问题,没有人问,也没有人管,任由事情发展,使国企纪检监察部门监察力度不够、职能定位不明确、执法不力、责任划分不明确、监管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

(二)“四种形态”的运用还有待进一步优化与完善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不断深化改革与发展,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来源也逐渐多元化,对国有企业经营监督和监管的工作有了更为严格的标准。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在从严执纪以及对党的纪律掌握方面,仍然存在标准不高、不严、偏宽、偏软的现象。从“四种形态”的实际应用来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向与党中央的要求相一致,但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尚浅,对工作力度和政策方针的掌握尚不到位,并未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之中,目前的工作仍处在一种从陌生到熟练、由浅入深、逐渐深化的阶段[4]。

(三)国有企业现有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实际上,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存在纪委监察人员兼职多、专职少以及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收效甚微。不仅如此,有的国企对纪检监察工作缺乏足够的关注,无论从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素养等方面来说,都缺乏独立的处理相关事件的实际经验和工作能力,相关的专业知识也有所欠缺。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督制度存在着独立性、权威性和效力等不足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者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协调的关系[5]。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面临着严峻考验,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和权限范围。其次是加强监督力度与奖惩措施相结合来约束各级干部行为。再次就是对派驻到基层单位中的党员干部进行定期培训考核、以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提高其政治觉悟及素质水平以保证高效完成党性教育的目标,同时也能够促进国有企业内部机制的不断完善并规范运行。

三、关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的思考

在新时代背景下,国企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勇担党章交予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持续创新并优化执纪方式、丰富监督渠道、勇于追责问责,以此保证将全面从严治党目标有效地落实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6]。

(一)明确切入点,将业务有效转型职能

首先,要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管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与监督职能,严格将党风廉政的思想与规定全面落实到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工作内容中去,以此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管理目标。在实际的管理工作过程中,还要重点关注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与考评,逐步搭建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借助党建等先进的管理思想,不断完善与优化评价体系。其次,是要依据“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的实际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执行不到位、责任划分内发生重大危机案件以及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的问责[7]。再者,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内部所有员工要全面配合纪检监察工作,要积极响应纪检监察部门的“三转”改革,让纪检监察工作能够有效推行,进而从根源上摒弃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思维定式,纠正思想错误[8]。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还要着重将工作的核心和主要动力集中到监督、执纪、问责上面,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与定位。在谋划、部署层面,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基于维护国有企业发展的大方向、促进企业全年工作、强化纪检监察工作战斗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将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各个基层,进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9]。最后,要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的职责划分,重视“三转”工作,不要越权管理,将常规性的业务监察转型为履行监督,参照具体的职责清单,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二)明确着力点,凸显重点转型方式

首先,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管理人员要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持续完善对党员干部与企业的各部门管理与监督,同时强化基层部门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履行,全面落实党员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任前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处置违法违纪行为。其次,在国有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不断提升其业务能力,学会抓住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关注企业核心岗位的监察,严格落实问责机制,对于存在问题与缺陷的部门或人员,加大问责力度,以此将廉政的风气体现到所有工作上。再者,要严格遵守党的“八项规定”,落实每项工作的细节,不放过任何地方,时刻将从严治党的方略理念铭记在心,营造健康的企业氛围。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要纠正经济社会转型期中企业管理机制不完善、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创新理念和方法来强化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对基层干部作风建设的引导教育力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配套制度措施以促进制度落实到位。

全面从严治党是国有企业进行全方位治理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必不可少且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明确落脚点,将管理有效转型作风

首先,要对纪检监察机构内部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员配比,在保证人员自身权力与待遇的基础上进行内部资源整合、配置人员。强化纪检干部的职级待遇与相关权利,并主动将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进行有方向、有深度地向执纪问责的一线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倾斜,从而解决了无人想做、无人敢做的尴尬窘境,并有效缓解了同级监督难的问题,进而有效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的活力与完成任务的效率。其次,由于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特殊性与其工作内容的敏感性,国企的纪检监察部门与纪检人员要做到严格律己、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学习、严格监督以及严格要求,并进行有效的学习,不能盲目、无计划无规律的做工作。要严格要求纪检监督人员进行自我学习、有规划的进行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纪检监督案例并进行自我训练以及跟随有经验的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有效的纪检实践等方式,有效提高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的工作能力与综合素质,从而增强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监督执纪能力以及履行职责的效果。再次,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需要及时适应并充分了解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同时要快速度适应并有效掌握对于反腐倡廉的新形势下,相关纪检工作的新变化、新任务以及新要求,充分理清新形势下纪检监察相关工作的思路,明确纪检监察部分所肩负的监督责任与使命,正确确定工作重点并主动做好每一项工作。最后,要完善举报渠道,仔细核查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的案警示身边的人,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曝光,真正展现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10]。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国有企业正面临深化改革的重要阶段。为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应重视内部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正确地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严格将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国有企业的改革与管理之中,以此帮助国有企业进行规范化改革,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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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相当复杂。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超过50%的即为国有企业。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乃至到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植的对象,国有企业的建立,其中政府税收的很大部分都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大量的国有企业因此建立和出现,有的国有企业还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转变而来的,如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原来是邮电部,改为电信局,后来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本世纪初改组成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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