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研究*

2022-12-27 22:27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易颜
区域治理 2022年35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标志农产品

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易颜

作为特色农产品区域品牌重要组成部分的地理标志,为各个地区的农民群众提供了无需自我创立农产品品牌而分享品牌利益的发展机遇。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进一步提高特定区域内部农户的农业经济收益,并且文旅产业也能够得到持续的发展,对于农村区域内部的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不难发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于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农产品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提高有着重要价值。即便在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群体积极推动的影响下,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数量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后续的保护工作却出现了意识、法律体系、工作力度方面的问题,影响了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作用的发挥。本文通过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策略,以便为今后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解析

从广义层面来看,只要具备地理特征的物品或者是物体都可以视为地理标志[1]。在人们的传统印象中,因为缺乏专业了解,对于地理标志的认识一般都是以建筑物或者是地理指示相对应的各种物体,也就是人们印象中的地标建筑。国际社会中使用的地理标志名词通常是指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包括丝绸、刺绣和陶瓷在内的特色地方工业产品同样也带有明显的地理标志特性。结合我国现行的《农业法》内容,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产品源自特定区域,农产品的具体品质及特征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有着直接关联,同时以所处地域名称进行冠名的一种特殊的农产品标志[2]。

二、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分析

(一)经济层面意义

农产品的地理标志具备良好的宣传效应,是农产品得以进入并开拓市场的重要基础条件。在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同类产品的竞争能力通常都受到产品的定价和质量的直接影响。产品自身质量的提高是品牌价值得以提升的基础,客户群体通常都是以其对标志的信任度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这也能够为产品带来适当的溢价。地理标志同样也带有明显的富民效应,形成地理标志的农产品价格相较于无地理标志的产品,价格平均数值要高出50%,并且有地理标志所带来的产品收入也占据农产品销售收入的大部分比例[3]。对于现阶段农村集体农业组织发展而言,农产品的地理标志逐渐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带动就业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作用。

(二)政治层面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发挥价值的区域是以农村基层地区为主,是我国农村经济逐渐向着现代化、高效化方向发展的重要途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对实现农村地区共同富裕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和商标的创立,使得地理标志原有的品牌效应得以凸显,并且带动了绝大多数返乡农民工创业,能够帮助农村地区居民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建立,能够培育出专属于这一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并形成完善的农业发展产业链。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农村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居民收入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三)文化层面意义

农产品的地理标志通常都是一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结合形成的综合产物,从某种程度上看,体现了其所属地区的历史民族区域文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实际上是对当地民族文化进行弘扬、体现当地民俗风情和魅力的有效途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能够在促使国内优秀传统文化发展传承的前提下,与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融合,推动农业产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4]。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各民族的文化符号得以进入农产品地理标志中,避免了国内农产品品牌形象千篇一律的问题。同时文旅产业的发展,能够进一步推动所属地区一、二、三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生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属地区的居民而言,能够形成良好的文化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当下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现状及保护工作问题分析

(一)发展现状

从我国境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发展状况看来,自2008年我国农业部将第一批受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名单公布之后,国内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数量呈现出稳步发展的趋势。截至2021年底,农业农村部明确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已经达到了3316个,并且从2018年之后,农产品地理标志每年登记的新增数量始终超过200个[5]。因为我国地域相对较为辽阔,受不同区域地理环境和农业实际发展可行性和积极性的影响,不同区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状况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山东省因为当地地理条件较为优秀,并且政府部门高度关注农业产业的发展,当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达到344个,位居全国第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则是因为其地理面积广阔以及气候的独特性,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数量为125个,并且主要集中在瓜果、蔬菜等农产品上。西藏、宁夏这类地区受制于当地气候、土壤等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相对较少。

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级数量持续增加的背景下,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也逐渐得到完善,除了传统的《商标法》《民法典》和《农业法》国家基本法律体系之外,政府部门也出台了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保护规定等方面的文件。同时全国各地政府部门对其所属区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结合当地的具体状况,出台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直接反映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始终保持高度关注。

(二)问题分析

1.保护意识较为单薄

我国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注册工作从2008年才正式开始,在这10余年的发展时间内,生产人员借助地理标志方法进行农产品保护的意识水平相对较低,缺乏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和保护意识。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实施的背景下,不同区域农民群体对于如何建立带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发展战略的认知处于一种初级的摸索阶段。目前,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推广工作相对较少,使得农村基层群众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方面的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蕴含的经济价值以及使用各种方法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识未能形成全面的了解,自然无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结合法律条文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法律体系的建设发展仍旧存在缺陷

虽然我国的《商标法》《民法典》和《农业法》等法律和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文件中提及了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注册等方面的内容,但实际上能够进行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单纯局限在农业初级产品上,这样使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产品出现了品种较为单一,形成主要集中在蔬菜瓜果、中药等初级的农产品领域现象[6]。即便目前的法律体系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有着明显的积极作用,但从我国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来看,如果想要全方位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乡村经济、生态、文化融合发展等方面的促进作用,需要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进行拓展。目前我国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在借鉴外来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本国国情形成了商标法体系、地理标志及产品保护体系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三种。但实际上,这三种法律保护体系的标准却并不统一,具体使用的法律也呈现出一种彼此独立、使用范围交叉重叠的问题,再加之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水平相对较差以及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很容易引发地理标志权和普通商标权的相互冲突。

3.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了一种部门职能交叉的现象。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并非是在登记注册完成以后正式结束,实际上是一种包括特色挖掘、标志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在内的系统化工程,需要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全方位监管。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部门是以农村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个部门负责,即便在2019年机构改革之后,三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整合,但这种统一和分管结合的监管体制的存在,很容易出现空头管理的工作现象,使监管工作出现一种形式化发展现象。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发展的过程中,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认知却不到位,并且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政府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不足,使我国特色农产品的开发和保护始终未能得到完善支持。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滥用的行为,政府部门尚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出现了一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缺乏管理的现象,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将会产生明显影响。

四、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问题解决的对策

(一)以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要想妥善解决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高度关注农民群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实施的背景中,特色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打造和培育是以农民群众作为重要主体,但因为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水平相对较低,并对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知识了解相对较少,政府部门需要更好地发挥其引导作用,使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途径落实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知识方面的宣传工作,配合注册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促进农村区域共同富裕的典型案例宣讲,保障农民群众能够意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包含的经济、文化和生态价值。配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规知识的了解,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规范化使用意识。与普通的商标相比,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在申请注册之后可以无限期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的生产者必须要具备长远发展的眼光,在申请注册成功之后,也需要遵循原有的生产工艺或者是种植要求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政府部门需要提倡农民群众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滥用的行为进行积极斗争。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滥用行为的出现实际上就是对生产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侵犯。在生产者不主动维权的情况下,这种违法行为嚣张气焰会进一步上涨,从而产生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信任危机。政府部门需要在科学宣传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内容的同时,通过举报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中。

(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体系

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律范围较为狭窄的情况,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将保护范围涵盖面进行拓宽。结合外来的经验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突破了传统初级农产品的局限,已经逐步延伸到深加工农产品和相关产业链的工业产品和服务体系中。结合经济学方面理论,初级农产品因为处于产品生产的最低端,农民获得的经济利润相对较少。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附加值,需要政府部门关注我国特色优势农产品并将其加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中。

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化实施,我国的农产品必然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为了预防今后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纠纷问题的出现,立法部门需要从顶层设计方面进行考量,逐渐出台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律,针对有关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等问题进行有效管控,进一步凸显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在专门法规制定的过程中,立法部门需要处理好有关《商标法》和《农业法》等方面的关系协调。《商标法》中有关县级及以上的地名使用限制需要扩大到全国地名,并取消地理标志权和普通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这些都是《商标法》在今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规制定中需要修改的法律内容,从而形成一种以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服务、各种行政规章作为补充的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规体系。

(三)以监管强化保护工作力度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作为农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因为受到法律冲突和部门之间利益块状分割的影响,其作用未能全面发挥。随着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传统工作格局也需要进行变革。政府部门需要以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法律框架作为出发点,针对地理标志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本三大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进行梳理,改变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多头化的发展局面。农村农业部作为我国农产品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并且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方面的工作流程发展相对较为成熟,可以在其下设立专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方面的机构,由其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下的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监管,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影响力。政府部门在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力度的过程中,需要意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在经济、人文方面的价值,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工作。政府部门需要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实施的过程中,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并在政府预算中将有关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方面的经费单独列出来,以便为今后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政策支持。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形成和发展,对我国各个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建立以及产品质量提高都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在今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持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立法部门需要从顶层规划设计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配合农民群众地理标志保护意识的提高以及政府部门结合专门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的规章制度文件,形成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合力,严力打击各种农产品地理标志滥用行为,全面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政治、经济、文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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