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常压罐车定期检验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2023-02-02 14:51韩啸
现代职业安全 2023年12期
关键词:罐式罐车常压

韩啸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徽 合肥 230000)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行业规模的持续扩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简称常压罐车)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长。常压罐车承担了大量有毒、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液体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任务,一旦发生事故,会给人民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而危险货物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能源、医药、印染和民用燃气等行业,社会的发展又离不开它们。为规范常压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监管等环节,集中治理历史遗留的“带病运行”常压罐车,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于2021 年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 号),从“严把新罐车入关”“综合施策消化存量”“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落实产品召回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六个方面提出具体治理措施。本文依据“交运发〔2021〕35 号文”及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标准,对治理期间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中出现的常见问题缺陷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和处理建议,以期提高常压罐体的安全水平,减少甚至杜绝事故隐患的发生。

1 检验常见问题缺陷及处理建议

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缺陷主要分为设计、制造遗留问题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陷,针对不同环节产生的问题缺陷分门别类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合适的处理建议。

1.1 资料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1.1 出厂资料不齐全

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出厂资料或制造单位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出厂资料不齐全。出厂资料审查是开展检验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无法提供出厂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应由使用单位向原罐车制造单位提出资料补全的申请,由制造单位进行资料补全,如果原制造单位已无资质,则需要通过检验方式查明罐体的主要技术参数。出厂资料既是制造单位对罐体制造质量的保证,也是制造过程中自行检验的见证材料,不管是设计图样、罐体合格证、数据表、无损检测报告还是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任何一项的缺失都可能使罐体的制造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1.1.2 出厂资料信息错误

1)出厂资料信息错误常见有罐体名义厚度与材质证明书不符,例如:设计图样中筒体名义厚度为6 mm,而提供的材质证明书钢板厚度是5 mm,互相矛盾。

2)罐体设计温度不符合要求,例如:盛装氨水的裸式罐体结构,设计温度为25 ℃,不符合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中“罐体结构为裸式或带遮阳罩的,设计温度应大于或等于50 ℃”的要求[1]。

3)设计适装介质与设计代码不符,例如:设计盛装8 类腐蚀品介质的罐体,而设计代码为LGBF,不符合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的要求,设计代码的选择错误将引起罐体计算压力、罐体计算厚度、罐体结构、安全附件选装等一系列错误,所以设计代码的选择必须与适装介质相符合。

4)设计适装介质与产品公告不符,例如:设计适装介质不在产品公告适装类别范围内,或类别虽在公告范围内,但介质密度大于公告所允许的最大密度,这都不符合GB 1856.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和“交运发〔2021〕35 号文”相关要求。

当出厂资料信息存在错误时,应由制造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和实际参数进行修改确认;当装运介质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时,如果罐体是按照错误的设计代码进行设计制造,此时应由设计制造单位更换其他适装介质并出具适装介质清单,给出相应介质的密度、最大允许充装量和实际允许充装率。

1.2 罐体壁厚存在的问题

1.2.1 设计制造中的罐体壁厚

筒体的设计厚度应按照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的要求,取筒体计算厚度和最小厚度中的较大值与腐蚀裕量之和,其中最小厚度按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要求选取,计算厚度按照GB/T 150.3—2011《 压力容器》中的公式计算。实际检验中发现,一些采用L10CH 设计代码进行设计制造的不锈钢材质罐体,计算厚度[2]按照GB/T 150.3—2011《 压力容器》进行计算后远大于按照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选取的最小厚度,但最终设计厚度却是按最小厚度与腐蚀裕量之和确定,这就有悖于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中的规定。此时需要设计制造单位重新核定罐体设计代码并限定充装介质。

1.2.2 使用过程中的罐体壁厚

检验中发现部分充装8 类腐蚀品的罐体人孔周边存在壁厚大量减薄现象,剩余壁厚已接近甚至小于罐体允许最小厚度,腐蚀严重的可见塑料衬里。这是由于此类罐车在充装时采用上装下卸,充装时或充装后部分腐蚀性液体洒落在人孔周边,造成局部腐蚀减薄。对于剩余壁厚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罐体应进行报废或更换,或改变用途,不再运输危险品货物。而针对以上局部腐蚀减薄现象,尤其是装运腐蚀品的金属罐体,使用单位应做好罐顶尤其是人孔周边部位的防腐工作,并采用合适的装卸方法。

1.3 罐体容积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应要求:“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 立方”。检验发现部分充装硝酸、乙酸等强腐蚀性介质的罐体容积大于20 m3,不符合上述要求。对于此类容积超标罐体,可建议进行内部结构改造或更换其他的适装介质。

1.4 罐体结构存在的问题

1.4.1 焊接接头结构型式

部分罐体的人孔与筒体,接管与筒体、筒体纵焊缝、筒体与封头环焊缝等焊接接头采用单面焊且未焊透结构,不符合标准要求。采用全焊透焊接接头结构型式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焊缝强度与母材强度相一致,具有很好的抗拉强度和承载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焊缝的密封性,具有很好的防漏性和耐腐蚀性。应采用而未采用全焊透结构的焊接接头应进行改造修理或者报废,改造修理应由原制造单位或具备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并采用合适的无损检测手段确认焊缝不存在超标缺陷。

1.4.2 封头和罐体横截面结构型式

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中相应条款对罐体封头和横截面型式都做了规定:“封头不应采用无折边结构”“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或液压试验压力大于或等于0.4 MPa 的罐体应采用圆形截面”。检验中发现部分罐体封头采用无折边的平封头,此类封头受力面积相对较小,承载能力差,而且容易在焊接接头处产生裂纹,不适用于常压罐车的日常使用工况。而横截面结构型式不符合要求多出现在罐体设计代码为L4BN 的常压罐车,罐体采用了非圆形截面结构型式,非圆形截面对于液体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冲击力易造成应力集中,罐体的几何不连续部位承受较大的应力,从而导致缺陷的产生。针对上述重大安全风险项,建议报废或更换罐体,或由原制造单位重新核定罐体设计代码并限定充装介质。

1.4.3 改变罐体结构型式

定期检验中发现部分常压罐车私自加装隔舱、罐体下部开孔加接外部管道,尤其是汽柴油类罐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设计外的卸料、偷料等功能。但该类“卸料”系统不能实现物料泄漏等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切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建议报废或更换罐体,或由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修复。

1.5 安全附件存在的问题

1.5.1 呼吸阀和紧急泄放装置

呼吸阀是防止因超压或负压引起的罐体破坏,实际检验中发现大部分常压罐车的呼吸阀存在漏装、损坏、失效等现象。呼吸阀失去应有的保护功能,这就给常压罐车平时的运输和充装过程带来了安全隐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呼吸阀应进行维修、更换,对于漏装的呼吸阀必须加装。紧急泄放装置的漏装是罐体设计代码为LGBF 和LGBV 罐车的常见问题,它的作用是在罐体压力突然升高(如罐体侧翻)而呼吸阀来不及泄放罐体内压力时开启,以防止罐体内部出现超压,导致罐体破坏。所以未安装紧急泄放装置的罐体,也须按照标准规定进行整改、安装。

1.5.2 紧急切断装置

目前市场在用罐车基本都已安装紧急切断装置,但损坏或失效的比例占检验数量的一半以上。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组成,位于罐体底部或顶部装卸管处。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要求常见于远程控制系统无法进行切断或者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缺失。对于损坏或失效的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更换或维修等方式恢复正常功能,对于易熔塞缺失应重新加装。

2 问题分析与建议

目前在用常压罐车广泛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在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环节产生的。制造质量是常压罐车安全使用的基础,检验质量是常压罐车安全运营的保障,管理制度是常压罐车安全管理的关键。

1)严控常压罐体出厂质量关。部分罐车制造企业违规生产,片面迎合运输企业的违法违规需求,在罐车安全配置上“偷工减料”,导致罐体出厂就存在安全隐患。设计、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制造,从源头上解决常压罐体的质量问题。对于不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存在质量隐患的常压罐体,监督检验机构应在首关就将“瑕疵品”剔除,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等逆向淘汰现象,将风险流入道路运输行业。

2)严规常压罐体使用质量关。相比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常压罐车使用单位(运输企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罐体本质安全管理能力普遍较低,部分运输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违规选购和使用罐车,运营中出现罐车跑冒滴漏或安全附件损坏等问题时,不进行及时维修保养[3]。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常压罐车使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强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3)严把常压罐体检验质量关。目前,各地方检验机构缺少统一的检验规则,这就导致定期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性质、工作边界及责任边界存在模糊地带。但各检验机构制定的检验细则至少要能覆盖GB 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 部分:金属常压罐》规定的定期检验项目内容和“交运发〔2021〕35 号文”的要求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罐体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复检,复检仍为不合格的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予以报废。对于缺陷罐车产品,责令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处理,强化生产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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