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态势下”核安保发展战略的几点思考

2023-02-04 01:18
中国核电 2023年6期
关键词:核设施管理区安保

谢 民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 100822)

2012年以来,以习近平为领导人的新一届中国政府从把握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高度,提出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论断。俄乌冲突推动阵营化博弈,全球性大国实力消长,地缘政治格局明显变化,世界经济形势总体下行,导致能源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世界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国家间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均发生昼夜之变。这变化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了许多或推动或阻碍的新变量,也引发新的思考,对核领域及其核安保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1 百年未有之三大变局

1.1 气候变化

发展核能等清洁和新兴能源,在气候变化主导政治议题和能源产需影响国际话语权的当下,已成为一个积极且易形成共识的话题。借此有利形势推动核安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相信必定会取得一些亮眼的成效,因此当前推进核安保立法恰逢其时。从立法角度提出中国核安保工作中长期关注的关键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推动核安保工作取得更具建设性和行动性的进展和成果。

1.2 科技研发

大国博弈引发科技领域制裁与反制裁,也助推了国家和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进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近期讨论热度很高的GPT使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案例更加具体化,甚至引发了人工智能会引爆第四次科技革命的话题。故生成式人工智能GAI对核安保领域一定有推动作用,因此有必要分析其可能的应用场景,从需求端推动核安保科研投入和产业链的发展。

1.3 大国作用

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壮大区域性经济组织,是中国政府推动国家间合作和强化国家投资的战略举措。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大环境下,当前中国第三代核电“走出去”更具备了国内政策和国际需求的良好基础,但是核能市场开发受国际政治、经济、反核舆论影响大,在各国极力遏制当前经济衰退和消费需求减弱趋势的大背景下,积极总结核设施单位与所在地政府共同防范可能的威胁能力的工作经验,提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并且可向各国“移植”的核安保概念,是对中国核电安全性优势的有力补充。

通过对核设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总结思考,探索通过核安保立法,准确阐释核安保概念、培育核安保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拓AIGC在核安保中的应用场景,提升技防GAI精准度,构建人工智能训练平台。通过在实物保护设施控制区外均构建“社会管理区”,提高危险情报信息预警处置能力。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核安保机制,不但提升核电安全性,还有利于碳达峰战略的推进。

2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态势下”关注的重点课题

2.1 核安保立法关注的几个问题

2019年,国家核安保主管部门起草了核安保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核材料的运输安保、信息与网络安全、核安保事件响应与演练等,对政府有关部门在核安保工作中的职责、管理要求、核安保事件响应机制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为核安保常规性工作规范化设置了法律依据。但对核安保概念、职责边界划分、核安保产业等若干重要或基础性问题仍未阐述或较为模糊。时过四年,随着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成为各国稳定共识的合作议题,核能等清洁能源必将会呈现有利的发展态势,也蕴藏众多契机。因此作为核立法三大重要内容之一的核安保便更具备了其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1 确立核安保立法重点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的思路

这是立法的前提。从法理学角度讲,实体法是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程序法是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1]。它们彼此之间有一些交叉,但在法规和规章层次上需根据立法目的明确立法重点。在清晰界定了核安保参与方职责的前提下,应把立法重点放在程序规范上,保障程序并确保按照程序规定落实和执行,即要规范核设施运行单位实现权利,规范有关监管部门行使职权所运用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2.1.2 阐明“核安保”的概念和范畴

这是立法的基础。核安保概念由英语词汇翻译而来,工作实务中广泛使用但国内法律并未阐释。造成的现实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核安保与实物保护等概念混淆,致使核安保范畴窄化、内容泛化,工作没有针对性;二是造成职责不清,权责不统一。因此,立法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和核安保实践特点,科学阐释概念并明确界定范畴外延。应重点解决核安保与核管制、实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核安保与核安全、核保障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要确立核设施运营单位的核安保机构设置的法律地位。

2.1.3 精准界定核安保参与方的职责,确保边界清晰、责任明确

从目前实践情况看,参与核安保监管工作的不仅有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环境保护、国家安全、海关,以及武警部队等,还有从运输安全监管、空域水域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角度参与到核安保工作中的政府其他部门。立法应当明确参与主体并明确职责任务,便于履职监管。

2.1.4 引导核安保产业发展

核安保产业庞大,经济带动力巨大,产业发展能够极大推动核安保能力提升,所以核安保产业政策引导应是核安保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可以纳入核安保产业政策法律化的事项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核安保技术产业、核安保文化产业、核安保从业人员产业等。采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政策引导方式,加快社会自觉利用市场客观规律促进产业结构演变的趋势。

核安保从业单位应当充分关注现行产业政策的引导方向,锤炼行业敏感性,研判政策的可用性,提前布局为我所用。

2.2 开拓AIGC在核安保中的应用场景

2022年AIGC发展速度相当惊人,原因是深度学习模型不断完善、开源模式的推动、大模型探索商业化的可能成为AIGC发展的“加速度”。AIGC是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GAI)技术生成内容,并可以在短时间内自动创建大量内容。AIGC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也就是说,如今新一代的模型可以处理任何内容形式,包括文字、语音、代码、图像、视频、3D模型、按键、机器人动作等等[2]。

技术的日益成熟、降本增效的优势和庞大的市场需求,对核安保产业意义极为重大,当前参与到核安保产业中的企业和科研院所也在积极探索AIGC在核安保中的应用。由于AIGC产品在核安保的应用场景属于“ToB”领域,因此在B端的应用只要具备以生成某格式内容为目标,并且进行大规模数据训练的应用场景,都可以用“AI+”进行赋能。所以应分类梳理其在核安保的使用场景,立足需求启发研发端,确保精准,减少无效投入,避免浪费财力和时间成本。应用场景的开发主要分为技防领域GAI和人防领域GAI两类。

2.2.1 技防领域GAI

主要目标是提升精准度,提高隐患发现率。提升出入口控制、入侵探测、视频监控的智能监测能力,智能消除躁扰报警、智能调节技防系统灵敏度;提升实物保护集成管理系统智能辅助能力;提升实物保护系统有效性评价分析的智能化和实时化水平;提升核材料衡算定量评估准确性;水域空域防范指挥控制系统、预警监视系统、拦截处置系统的智能化处置;智能化网络防御等。

2.2.2 人防领域GAI

主要目标是提升管理能力、增加管理手段。应着眼于核安保从业人员可靠性分析、执勤力量响应能力评估、基于均衡保护原则下的勤务巡逻路线设置等。以对抗演练为例,研究把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增强现实等一系列技术用于推动训练和管理升级,开发人工智能赋能的训练装备,构建人工智能辅助的通用训练平台和网络等措施,打造人工智能“评估师”“假想敌”,大幅降低训练和管理等成本,缩短其“成长周期”,提高效率和效费比。

在核设施企业建立模型并开展大数据训练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密问题。对运营企业考虑私有化模型,即在加入数据量和能力的基础上,再训练一个私有模型,只在运营企业局域网内自己使用。

2.3 构建“社会管理区”,建立实物保护纵深防御体系。

2.3.1 构建背景

IAEA核安保实施导则第10号《设计基准威胁的制订、利用和维护》对各国开展设计基准威胁和实物保护设计提供了基本依据。通过威胁评定文件中的威胁进行筛选和决策确定设计基准威胁,将筛选得到的动机、意图和能力的文字描述转换成一组代表性属性的假想敌手[3],要能够代表威胁评定中的各种威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实物保护系统的评价与设计,如图1所示。

图1 设计基准威胁中的威胁和威胁评定中所考虑到的威胁之间的关系

该导则还描述了国家与运营者在对威胁实施有效的实物防范方面的责任关系。国家要确保保护资源可用于对包括最大威胁能力中的所有威胁的合理防范。其中运营者要对设计基准威胁范围内的威胁能力负主要责任,国家要对设计基准威胁与将确保给予合理防范的最大威胁之间的威胁负主要责任,如图2所示。

图2 防卫威胁方面的作用和责任

但从威胁评定的文字性表述具象化为一组代表性的敌手,包括数目、知识、设备、技能、武器等,客观讲,难以准确描述设计基准威胁程度,并据此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实物保护系统。从而容易造成两个结果:一是设计基准威胁文件与实物保护系统设计文件脱节;二是增加核设施运营单位防范投入成本,或防范投入不足造成安全隐患。

解决思路是,前移预警探测时间点、加长延迟时间以及强化响应力量和措施。据此,考虑现实可操作性,提出在实物保护纵深防御体系中增加“社会管理区”概念。

“社会管理区”是指,处于控制区外,但在政府安保职能部门管控辖区范围内,由警察等人防力量、情报、网络信息、技防监控等措施组成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并将核设施单位纳入到保护目标的区域,如图3所示。

图3 社会管理区示意图

2.3.2 “社会管理区”立法依据

核安保基本法则第20号《国家核安保制度的目标和基本要素》对政府部门和核设施运营方履行核安保职责设置了协调空间,对确保探测和响应做了明确且有价值的指引。关于职责协调:立法和监管框架应“制定措施确保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主管部门和授权人之间在履行核安保职责方面进行适当的协调和沟通”。关于情报信息:立法应“确保分配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便利用风险知情方案持续履行组织的核安保职责”。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核安保事件做出响应,提出要“确保迅速有效地为响应核安保事件调动资源,确保履行响应的各部门之间以及安保和安全方面之间在响应核安保事件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2.3.3 “社会管理区”三维作用机制的构建

“社会管理区”的作用,一是实现对政府情报信息的共享,及时掌握安全威胁情报并提前预警和响应;二是在超过核设施运行单位安保响应能力时,政府安保部门提供响应支援,建立外围响应屏障,如图4所示。

图4 社会管理区发挥探测、延迟、响应的作用

从三个维度推动建立机制。一是建立与政府情报信息交换机制。政府安保职能部门定期通报治安国安情报信息,提高实时性和可用性,满足威胁评定保持更新的要求。二是建立预警响应机制。适时建立核设施运行单位使用的“政治稳定治安良好性指数”,实现自动报警响应。三是建立政府核设施安保响应支援机制,增加响应支援力量。

2.3.4 “社会管理区”的意义

1)发挥政府安保职能作用,解决面对低威胁能力到设计基准威胁再到高威胁能力的威胁处置的可靠性。

2)中国政府公安机关与核设施运营单位之间协作的良好实践可以总结、推广。一直以来,履行安保职能的中国公安机关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代化、编织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社会安全网,增强治安防控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加强情报信息掌握和快速应急响应支援,有力阐释了“社会管理区”如何有效发挥作用。总结中国实践的基础上开发“社会管理区”概念,可推广可借鉴。

3)中国核安保应变“被动式”发展为“设计式”发展思路,结合本国实际,主动开发核安保运行概念,以理念创新为牵引,推动中国核安保工作,并在国际核安保领域提高话语权。

3 结论

国家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中国第三代核电“走出去”。文章对如何实施核安保发展战略,开展机制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核设施实物保护纵深防御体系,进行了宏观性思考和分析,提出了三点发展思路。

1)首先在于核安保的机制创新,解决的根本办法在于立法。立法明确政策,政策推动创新,是新形势的前提下核安保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2)其次核安保必须跟踪科技发展的热点,开发、创新实物保护系统,引导培育核安保产业。

3)最后通过构建“社会管理区” 编织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社会安全网,建立快速预警响应机制。

为适应“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的态势,通过推进核安保立法、开拓AIGC在核安保中的应用场景、构建“社会管理区”等措施,将全面促进核安保事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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