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精神:一种认知理念与价值观念的整合*

2023-02-07 01:19宁凯惠
学术研究 2023年12期
关键词:宪法规范意识

宁凯惠

宪法精神(spirit of constitution)是宪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宪法学研究的深入拓展,关于宪法精神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已有的一些研究,由于研究的路径和范式的问题,至今尚未真正弄清宪法精神的内涵和外延、结构和功能。本文基于公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尝试从认知理念和价值观念的结合上探究宪法精神。

一、宪法精神对宪法系统的重要价值

宪法是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是国内法律体系的高级法,是近现代国家人民的最大认知共识、最高价值认同、最高意志统一。科学地阐释宪法精神范畴是推动宪法学理论发展和依宪治国实践的需要。

首先,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高度重视宪法精神,特别强调弘扬宪法精神。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成就,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①《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人民日报》1999 年2 月1 日第1 版。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②《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 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 年,第137 页。他还指出:“只有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坚决维护和贯彻宪法规定、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③习近平:《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 周年》,《人民日报》2022 年12 月20日第1 版。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①《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 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人民日报》2023 年12 月5 日第1 版。可见,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宪法精神,并将宪法精神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一并提出。

其次,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及以后的国家宪法日活动特别凸显宪法精神。2014 年11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②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最新宪法国家法法律法规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年,第34 页。决定将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023 年12 月4 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此前9 年的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有5 年将“弘扬宪法精神”写入主题。尽管有4 个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没有直接写“宪法精神”,但都是以弘扬宪法精神为基础和目的的,都是宪法精神的直接体现。可见,弘扬宪法精神一直是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最鲜明、最稳定、最重要的主题,是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

再次,法治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都特别强调宪法精神。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中,法治宣传教育必须“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③《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 年)》,《人民日报》2016 年4 月18 日第1 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继续强调:突出宣传宪法,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阐释好宪法精神。④《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人民日报》2021 年6月16 日第2 版。

最后,国家的法律和重要规范文件直接规定了宪法精神。《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具有重要的宪法程序法意义。⑤张翔、梁芷澄:《“宪法精神”的历史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 年第6 期。《办法》第 36 条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这是关于合宪性审查标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或”是选择性的并列连词,标志着“宪法精神”已成了与“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并列供选择的标准,而不能像以前那样简单地理解为宪法的含义。⑥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138 页。三者的关系,既是从直接到间接、从具体到一般的关系,也是从规范到价值、从显现到隐含的关系。

二、阐释宪法精神的向度和方法

从宏观的角度看,学界关于宪法精神的阐释主要依循三个不同的向度。

一是从宪法规范的向度阐释宪法精神。宪法规范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构成了较为复杂的宪法规范体系。宪法规范一般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和宪法律组成。宪法核作为一种根本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与变更,这种作为宪法根本规范的“宪法的宪法”或“活的宪法”是制定、解释、修改宪法文本的依据,是保证“宪法的统一”的原则和指导标准,也就是宪法的精神。⑦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年,第232 页。阐释宪法精神的这种向度,看到不变的、根本的宪法规范对宪法的重要作用,看到了它们与宪法精神的关联性,但没有注意到:再稳定、再根本的宪法规范,都是具体的、直接的,只是对宪法现象的某一方面、某一环节的规范,或者说只是就具体宪法事项作出的规定,而宪法精神却是抽象的、深刻的、全面的。如前所述,宪法精神统摄宪法系统的所有要素、所有环节及其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整体。而且,包括宪法核在内所有宪法规范,都是设定“行为模式+后果”的,都是直接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基本关系的,而宪法精神属于一国人民的最大、最高的共同认知和价值认同,不能直接发生调整作用。

二是从宪法制度的向度阐释宪法精神。“宪法的根本精神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①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年,第224 页。宪法制度层面的宪法精神主要源于列宁的相关论述。列宁曾经尖锐地指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所有制这一点上。”②《列宁选集》第4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年,第122 页。就是说以前的宪法都是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的精神就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此基础上,必然逻辑地导出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就是宪法精神。这样就相应地得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本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也就成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精神了。宪法精神的这一向度的特点在于依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逻辑,抓住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这个基础、这个根基,但殊不知,宪法精神属于精神意识现象,是一种高级的精神现象,是一种观念意识的存在,而不是经济物质的存在。

三是从宪法功能的向度阐释宪法精神。宪法的功能是指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宪法应该具有的效用,即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应然的效用。“无论是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还是宪法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利制约权力这一基本红线。”③范进学:《宪法精神应成为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山东社会科学》2013 年第2 期。“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④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第141 页。就是“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的功能就是宪法的精神。宪法是具有功能的,如果没有独特的功能,宪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不会演变、变迁。宪法功能包括宪法的效力和宪法的作用,无论是效力还是作用都是与宪法精神相关,宪法功能与宪法精神之间存在很多由此及彼的中间环节,就是说,存在很多中介。仅就宪法本身而言,宪法精神通过宪法原则再具体通过宪法规定来调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当且仅当这个时候,宪法精神才实际发生效力和发挥作用。宪法的功能只是宪法精神经过多环节的外在体现,而不是宪法精神本身。

从微观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精神的界定有几种值得关注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既是确认公民权利的“宝典”,即“权利宣言”,同时也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规约”,即“权力规范”。“宪法永恒不变的精神,就是要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⑤肖扬:《论宪法精神》,《人民法院报》2003 年12 月4 日第1 版。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宪法的精神”,可理解为贯穿于宪法规范体系或其主要结构之中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整部宪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宪法精神就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增进公共福利、实现社会公正。⑥林来梵:《“八二宪法”的精神》,《中国法律评论》2022 年第5 期。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宪法精神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精神、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精神、改革开放精神、实事求是精神。⑦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138 页。这种观点的学术价值自不待言,但对宪法精神的理解似乎过于具体、狭窄,概括、提炼、升华不够。所列的四个精神不是从相同的角度或标准出发的,彼此不在一个层次上,互有包含和交叉。其中有的精神,如民族团结国家统一,连宪法的基本原则都不属于,更不适合作为宪法精神;实事求是既可以用在宪法上,也可以用在其他很多方面。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人为本”是宪法精神的科学内涵,具体包括四个要点:“人的存在”是宪法精神的起点;“人的尊严”是宪法精神的核心;“人的自由”是宪法精神的本质;“人的发展”是宪法精神的综合。⑧范毅:《论宪法精神的科学内涵》,《求索》2004 年第8 期。这种观点的可贵之处在于找到宪法精神的最初出发点,从人出发,即从人的存在、尊严、自由和发展出发来阐释宪法精神,但其明显局限在于不是从个人与国家的基本关系的角度出发,而是单纯从人的角度出发,这样就难以全面深入地阐释宪法精神。

上述关于宪法精神的四种观点都是有启发力的,但总体来说,关于宪法精神的界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不够精准,因此需要依循新的向度对宪法精神进行新的界定。

在选取向度前,需要首先明确宪法精神的特征。宪法精神作为宪法学一个重要范畴,必然有其显著的特征。在界定宪法精神的内涵和外延之前,说明宪法精神的特征是必要的,甚至是首先应当选取的路径。揭示了宪法精神的特征也就意味着找到了宪法精神的形式标准。“宪法精神具有根本的、稳固的、神圣性的恒久价值,具有整合社会价值的功能,并能够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①范进学:《宪法精神应成为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山东社会科学》2013 年第2 期。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宪法精神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全过程特征。纵向(动态)地看,宪法精神贯穿于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的整个过程,贯穿于宪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实施的始终。二是全面性特征。横向(静态)地看,宪法精神涵盖宪法的各个方面,既决定着宪法规范、宪法原则,也决定着宪法概念;既决定着宪法文本的主体条文,也决定着宪法文本的其他组成部分;既决定着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也决定着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既决定着国家制度的规定,也决定着基本国策的规定等。三是稳定性特征。宪法精神是主权者人民作政治决断的最高认知理念和最高价值观念,因此具有最大的稳定性,即使宪法文本及其规范含义发生演变或变迁,宪法精神是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四是根本性特征。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宪法可以说是一个多重要素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整体,②陆宇峰:《系统论宪法学新思维的七个命题》,《中国法学》2019 年第1 期。而宪法精神是其最根本的价值本原,具有根源性、深刻性,它决定宪法系统及其运行的一切方面、一切层次、一切环节。弄清了宪法精神的特征或形式标准后,就可以判断哪些部分不属于宪法精神,防止将不是宪法精神的部分错误地当作宪法精神,以免在宪法精神的界定上误入歧路。

宪法精神既不是完全由宪法文本直接规定的,如规定的宪法原则、宪法规范等,也不是在宪法文本之外,而在宪法文本之中。宪法精神需要通过历史与逻辑同一的基本方式进行“反思”(即关于公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反思等),需要挖掘或发掘,需要提炼、抽象和概括。

因此,笔者认为,宪法精神是一种认知理念与价值观念的整合,即关于公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最高认知理念和根本价值观念的有机统一。把握这一宪法精神的概念,需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宪法精神是关于公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精神,而不是别的什么精神。第二,宪法精神是关于公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理性认知,即关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本质的理性认知。第三,宪法精神是在上述理性认识的基础上,关于公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最根本的价值性观念。第四,宪法精神是关于公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事实性认识与价值性观念的高度统一。在这种统一的基础上,宪法精神对宪法原则提供规范性的认知基础和价值引领。第五,宪法精神是具体的历史的,既具有稳定性特质,也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

宪法精神包括四个基本精神要素。一是主权精神,国家一切权力构成的主权属于人民的认知理念和价值观念。这一精神的规范性转化就生成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二是权力制约精神,国家权力的分立制衡或者分工制约的认知理念和价值观念。这一精神的规范性转化就生成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三是法治精神,法律至上、建立法律统治的认知观念和价值观念。③江必新:《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法学家》2013 年第4 期。这一精神的规范性转化就生成宪法的法治原则。四是人权精神,个人中心、人权本位的认知理念和价值观念。④齐延平:《论中国人权精神的建设》,《文史哲》2005 年第3 期。这一精神的规范性转化就生成宪法人权原则即人权保障原则。四个基本精神要素的关系是:主权精神要素是宪法精神的前提性因素,权力制约精神因素是宪法精神的关键性因素,法治精神要素是宪法精神的保障性因素,人权精神要素是宪法精神的目的性因素。除了上述四个基本精神要素之外,宪法精神还包括其他非基本的精神要素。所谓非基本的精神要素,就是衍生方面的精神要素、辅助环节的精神要素、派生层次的精神要素。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根本不同,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有所不同,我国宪法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我国的宪法精神具有中国性,是宪法精神的共同认知理念和价值观念、中国化、时代化的产物。我国的宪法精神,既具有宪法精神的共同特征,更具有基于自己宪法实际的中国特色。我国宪法精神形成的主要因子在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创新成果为宪法精神提供思想指导和价值引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宪法精神的形成提供了经济基础,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为宪法精神提供了政治前提,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性实践为宪法精神提供了历史养料,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制宪活动为我国宪法精神提供了域外借鉴。上述影响因子的互相作用为宪法精神提供了足以产生的条件。在此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宪法性认知的理念提升和价值的选择整合,创造出我国的宪法精神。我国的宪法精神具有密切联系的五个基本精神要素。一是社会主义精神,这一基本精神要素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及其在“两个结合”基础上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等。二是人民民主精神或者人民当家作主精神,包括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监督与制约、民主集中制等。三是权力监督制约精神。四是依法治国精神。五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

三、宪法精神与临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为了更加精准地理解宪法精神及其特征,很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宪法精神与几个临近概念的关系。

(一)宪法精神与宪法意识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在宪法方面的体现,或者说宪法意识是体现在宪法上的法律意识。①莫纪宏:《全面提高国民的宪法意识》,《求是》2002 年第8 期。宪法意识是最根本、最高的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内在地包含了宪法观念、宪法知识、宪法思想和宪法学说等。②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第123 页。宪法意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意识,是指人们关于宪法的感性、悟性认知和理性层次上的观点、思想、理论,既有关于宪法的正确意识,也有关于宪法的错误意识。狭义的宪法意识,仅仅是指正确的宪法意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所说的“宪法意识”,③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谱写新时代中国宪法实践新篇章——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 周年》一文三处使用的“宪法意识”——“强化宪法意识”“全社会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显著增强”“全党全社会宪法意识明显提升”都是指正确的或者正价值的宪法意识。当然是指正确的宪法意识或者说指正价值的宪法意识。

宪法精神与宪法意识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二者的主体不同。宪法精神即宪法的精神,其主体是宪法本身,宪法精神的主体是一元的;宪法意识的主体不是宪法本身,而是公民、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④《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 卷,第123 页。可见,宪法意识的主体具有多样性,是多元的。第二,二者的价值不同。宪法精神总是正价值的,而宪法意识却是既有正价值的,也有负价值的,就是既有符合宪法精神的宪法意识,也有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宪法意识。党和政府强调的有待提高的宪法意识当然是正价值的。第三,二者的层次不同。宪法精神在宪法的意识精神现象中处于最高层次,不仅对整个宪法意识现象具有总摄、统领作用,而且对整个宪法系统也具有总摄、统领作用;然而宪法意识却不在最高层次,而是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由于不同的具体主体所处的条件和环境不同,特别是他们与宪法系统的现实关系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甚至价值取向相反的宪法意识,甚至存在宪法无意识的情况。第四,二者的稳定性不同。宪法精神是超稳定的,是宪法系统中最稳定的,如不能说提高宪法精神、增强宪法精神等;而宪法意识是不稳定的,甚至是经常变化的,如我们经常说公民、党员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增强了、提高了等。

宪法精神与宪法意识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宪法系统包括宪法的精神意识现象、宪法的实践活动现象和宪法的客观对象现象。宪法精神和宪法意识都是属于宪法的精神意识现象,都不属于宪法的客观对象现象,也都不属于宪法的实践活动现象。更重要的是,宪法精神引领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符合宪法精神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宪法精神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具体地转化为公民、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

(二)宪法精神与宪法观念

宪法观念是指直接引领人们宪法行为的指向性、目的性、稳定性的宪法意识,是宪法意识中具有引领性、方向性的宪法意识。党和国家领导人、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所说的宪法观念,当然都是指正确的宪法观念,或者是正价值的宪法观念。①周叶中认为,宪法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对宪法及宪法政治的基本价值预设与认知的总和,也是推进运用宪法思维执政的前提。许崇德、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08 年)》,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第103 页。

宪法精神与宪法观念的区别在于:宪法观念的主体不是宪法本身,而是公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宪法观念不是只有正确的、正价值的,而是既有正确的、正价值的,也有不正确的、负价值的。在主体、价值的区别方面,属于宪法意识的宪法观念,它与宪法精神的区别类似于宪法精神与宪法意识之间的区别。

宪法精神与宪法观念也有密切的联系。二者都是属于宪法的精神意识现象,都不属于宪法的客观对象现象,都不属于宪法的实践活动现象。二者处于高层次,宪法精神处于宪法系统的最高层次,对整个宪法系统具有总摄和统领作用,宪法观念处于公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的最高层次,对整个宪法意识具有总摄和统领作用。②翟国强:《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史:超越事实论的变迁》,《法学评论》2016 年第1 期。宪法精神内化为个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大脑意识中,并形成正确的、指导人们行为的宪法观念。宪法精神与正确的宪法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宪法精神转化为人们的宪法观念,即生成正确的、正价值的宪法观念,人们才能形成宪法信仰,才能崇尚宪法。

(三)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宪法规范

三者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宪法精神体现为宪法原则(宏观、一般、间接)和宪法规范(微观、具体、直接);宪法规范体现或蕴含宪法原则,体现或蕴含宪法精神。三者的主体同中有异:尽管宪法精神与宪法原则、宪法规范的主体都是宪法,或者说都源于宪法,但宪法精神的主体是宪法整体,而宪法原则、宪法规范的主体是宪法的组成部分或构成要素。宪法精神是宪法特别是宪法文本所承载的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范也都是宪法特别是宪法文本所确立的原则、所规定的规范。③莫纪宏:《怎样发现宪法精神?》,《法商研究》2023 年第4 期。三者的价值同中有异:宪法精神无疑是正价值的,正确反映、正确体现宪法精神,与宪法精神一致的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就具有正价值;相反,不正确反映、不正确体现宪法精神,与宪法精神不一致的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就具有负价值。三者的功能(效力)不同:宪法精神只是价值认知或价值宣示,宪法精神本身不设定“行为模式+后果”,但能够为“行为模式+后果”提供认知理念基础和价值观念引领,可以说是一种“潜规则”。宪法精神不直接具有规范作用,不能直接调整涉宪法的社会关系,不能导致宪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宪法精神要发挥规范作用,即使在西方国家,也必须通过宪法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才能发挥规范作用,才能发生效力。与此不同,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都有规范作用,哈特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都作为法律规则,而宪法精神“是用文义解释以外的方法所阐发的宪法规范”,④阎天:《作为合宪性审查依据的宪法精神——论〈立法法〉原第四条的修正》,《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 年第3 期。因此要优先适用具体的宪法规范,没有具体宪法规范的情况下,就适用遵循宪法原则,但不能直接地适用宪法精神。

宪法精神可理解为贯穿于宪法规范体系或其主要结构之中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整部宪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它大多呈现于可被解释或理解为奠立了实定宪法价值秩序之根本的那些原理性的基本准据,后者往往可称为“宪法的基本原理”或“宪法的基本原则”。⑤林来梵:《“八二宪法”的精神》,《中国法律评论》2022 年第5 期。具体、直接地发生调整作用的是宪法规范,一般、直接地发生调整作用的是显性宪法原则。第一个尺子是宪法规定,第二个尺子是宪法原则,第三个尺子才是宪法精神,宪法精神不具有直接的规范作用。宪法精神的作用路径:一方面,宪法精神引领宪法的产生,主权者人民形成的关于公民与国家基本关系的最高认知理念和根本价值观念,为立宪提供精神前提;另一方面,宪法精神也为释宪、修宪、行宪(包括执宪、司宪、守宪)、督宪和护宪提供最高认知向导和根本价值引领。

(四)宪法精神与宪法价值

宪法价值,即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①宁凯惠:《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特质与趋向》,《政治与法律》2019 年第6 期。立宪的主观目的和宪法的客观功能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宪法价值。

宪法精神与宪法价值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不同。宪法精神的主体是单一的,是指宪法本身尤其是宪法文本;而宪法价值的主体是多样的,如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3 段,主要是确立宪法最高效力的,宪法学者称之为“宪法效力段”,此段所列举的全部主体都是宪法价值的主体。二是客体或对象不同。宪法精神的客体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对象,就我国而言,至少是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第13 段所列的主体。宪法价值的客体是宪法本身特别是宪法文本。三是稳定性、一致性不同。宪法精神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而且具有超稳定性,而宪法价值则不一致、不稳定,甚至出现价值冲突。②陈运生:《论宪法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社会科学研究》2016 年第4 期。同样一个宪法规范,对国家机关的价值和对公民、社会组织的价值可能不同。不同的公民、社会组织,不同的国家机关,对同一个宪法规范的价值认知和评价也有可能不同。

宪法精神与宪法价值具有密切的联系。宪法价值归根到底是宪法精神的价值。宪法价值包括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不同环节的价值,是一个价值体系。具体地说,根本价值是宪治正义,基本价值是公民自由与国家秩序,其他重要价值有平等、民主、权力制约、共和、法治、自治等。宪法精神是宪法价值的总的、最根本的基础和来源,而宪法价值则是宪法精神在功能上的体现,特别是“没有规定在宪法文本中的宪法精神则意味着有待被‘发现’的宪法价值”。③莫纪宏:《怎样发现宪法精神?》,《法商研究》2023 年第4 期。

四、我国宪法精神的认知理念和价值观念整合功能

宪法精神的功能,就是宪法精神在宪法理论和宪治实践中发挥的各种作用和影响。宪法精神的基本功能在于:宪法精神是赋予、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认经济社会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根本性、统一性的认知理念前导、价值观念引领。在弄清宪法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宪法精神的具体作用。

首先,宪法精神对宪法本身的作用。宪法精神是作为部门法、根本法、高级法的整个宪法的精髓、灵魂、核心、统领。可以说,宪法的一切规范、原则、制度,宪法的现象、本质,宪法的变迁、发展,都是宪法精神的直接或间接、全面或部分、表层或深层的体现。宪法精神是理解宪法系统及一切宪法现象的一把总钥匙。

其次,宪法精神与伟大建党精神、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一是宪法精神与伟大建党精神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界定了伟大建党精神的内涵:“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④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 年,第8 页。建党精神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之源。⑤钟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光明前景》,《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 年7 月7 日第A1 版。宪法精神与建党精神具有密切的联系。《党章》总纲第一段开宗明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我国的根本制度或体制就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这样,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宪法的变迁必然发生认知前导和价值引领作用。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都是中共中央先提出修改建议,已经形成了一个宪法惯例。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精神之根之源,则是伟大建党精神。另一方面,宪法精神又是伟大建党精神在国家层面的体现。具体来说,宪法精神确认伟大建党精神、提升伟大建党精神、拓展伟大建党精神。这样,就将伟大建党精神升华为全民的精神和国家的精神。

二是宪法精神与民族精神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和遵从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①陈君生:《论近年来影响中国重大事件中的民族精神培育与弘扬》,《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2 年第5 期。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培育、继承、发展起来的伟大民族精神”。②陈志刚:《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6 期。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首次对“中国人民的伟大民族精神”进行了高度凝练与科学概括,就是: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伟大梦想精神。③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 年,第233-235 页。中华民族精神已然化为“中国人民的特质、禀赋”,“不仅铸就了绵延几千年发展至今的中华文明,而且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精神世界”。④邹绍清:《论中华文明的精神特质》,《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 年第7 期。如《宪法》序言第一段陈述:“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序言前六段的宏大历史叙事,是对中华民族、中国历史的根本法叙事。我们国家的国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标志都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这也必然体现在我国宪法精神之中。与此同时,宪法精神升华、固化、强化了民族精神。又如《宪法》序言指出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既是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民族精神的反映或体现。

三是宪法精神与时代精神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时代精神是每一个时代特有的普遍精神实质,是一种超脱个人的共同的集体意识,时代精神的实质在于它是一个时代的人们在文明创建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精神风貌和优良品格。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核心,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精神的构成要素和重要内容。改革创新是时代精神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五次修改,就是顺应时代潮流,反映了时代精神的结果。宪法精神体现、固化、提升时代精神。

此外,宪法精神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和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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