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赋能农民主体的理论考察、历史逻辑与实践探索

2023-02-09 19:11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23年6期
关键词:主体作用中国共产党主体

杨 玲

一、共同富裕视阈下我国农民主体地位与农民主体作用的理论考察

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是现实的人基于主体意识而产生自主性与自觉性,基于主体需要而产生自为性与能动性,基于主体能力而产生自决性与创造性,基于主体权利而产生自由性与发展性的综合体现。对于农民主体而言,我国农民主体地位及其衍生出的主体作用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特点[1]。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前我国传统农民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的特征

现阶段农民主体地位生成与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离不开历史阶段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依次交替。以历史发展为考察脉络,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农民既是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与社会交往的主体,同时也是被支配与统治的客体。如在物质生产领域,小农经济靠天吃饭的特点不仅规定了农民作为生产主体与生活主体的身份,也规定了农民被自然力与自然现象支配的客体身份。在精神生产领域,乡土社会的礼治传统决定了农民既是家族文化、乡土文化等传统文化的建构主体,同时也是被血缘权威、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主宰的客体。在社会交往领域,以“人的依赖性”为基础的血缘、地缘共同体决定了农民既是熟人社会的建构主体,也是被人情交往、关系本位、权利交换统治的客体。确切而言,这一阶段,对于农民主体,我们更多是基于“现实的人是实践活动主体”这一宏观视角考量。而在实质意义上,特别是在主体尺度——主体意识、主体需要、主体能力与主体发展——生成与提升的意义上,这一阶段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其自在自为的意志消极且不自知的,也就是说,农民实质并不主要作为主体,而是常常作为被统治的客体起作用。而这也导致后来我国农民主体的意识、地位与作用并没有随着皇权被推翻,国门被西方列强打开与国民主体性总体复苏而获得实质性发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近代以降,受维新思潮和民主共和影响,无数仁人志士曾一度关注底层农民命运,着力打破历代统治阶级儒法结合钳制民众意识的做法,大力发展乡村教育,启发民智并争取、动员民众;但囿于民族危亡、国家积贫积弱的历史背景以及农民长期受小农意识牵绊的历史现状,农民主体意识、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仍趋消极保守。

省思中国共产党成立前的历史脉络,可以看出我国传统农民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于空间视角分析,我国传统农民主体具有分散、薄弱且难以自发统一的特点。我国传统农民在物质基础上相对均衡的贫穷地位与在细碎化土地上自给自足、自然分工、封闭经营的生产方式导致我国农民难以突破空间边界而凝结成具有自发性与整体性的阶级力量。二是基于主体尺度视角分析,我国传统农民在实践、认知与评价方面深受经验主义、权威主义、等级主义左右,以致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其主体意识具有亦步亦趋、蒙昧、依附与受动的特点。三是基于历史生成论视角分析,我国传统农民主体发展极为缓慢且回复性强。特别是当农民发现其主体作用发挥会招致不确定性风险或利益贬损时,农民便会在依附性与主体性间循环往复,并主动选择退回到对共同体或其他权威的依附之中而导致主体性局部丧失。

农民主体尺度的强弱决定着农民主体作用的效果。我国传统农民主体分散、薄弱、依附、受动等特点在相当程度上造成我国传统农民主体地位的虚无与农民主体作用在各个领域的缺失。这种缺失,尽管从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立场,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立场考量,并不具有绝对性;但在自然经济、等级森严、以血缘宗法为纽带的传统社会中,农民在经济领域崇尚均分,关注短期利益并满足于自我保存的现状,在政治领域不能代表自己而将决定命运的力量寄托于外部异己力量(如寄托于族长、明君、贤臣等)的习惯,在思想认知领域崇古、模仿心理占上风的境况,无一不导致农民长期被看作经济发展中无创新意识的简单重复再生产者、政治活动中无权利意识与自我代表意识的被领导者等。总体而言,传统农民主体虽是历史螺旋前进的推动力量,但其主体意识、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距离共同富裕目标对“当家做主”与“自由全面发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2]。

(二)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对农民主体的激发与培育

与以往统治阶级为维护既得利益,一方面以工具主义立场推行重农保民政策,另一方面又以阶级对立立场惧怕农民成为真正“主体”不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尤为重视农民生产者、创造者的主体身份。尽管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受国内外复杂因素与苏联革命模式影响,中国共产党在一开始并没有把农民提升为革命主力军,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最初不重视农民主体。相反,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打破强加在农民身上的重重枷锁,着力激发并培育农民主体,促使农民以主人翁身份投身共同富裕实践。

这种激发与培育一方面体现在农民主体意识生成上。对标农民主体,在中国共产党引领下,其主体意识生成大致分为三重路向,且这三重路向是相互起作用的:第一重路向是农民对外部世界的觉醒。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我国农民民族意识、家国意识、阶级意识、政党意识被启蒙,农民不再只关注“田间地头”,开始关注其所隶属的共同体(国家、公社、基层组织等主体功能单位)的前途命运。第二重路向是农民对自我这一本体的觉醒。源于中国共产党对农民翻身当家做主的支持与引领,我国农民逐渐意识到其历史主体、实践主体、认知主体、逻辑主体与权利主体的身份。第三重路向是农民对摆脱传统向新型农民转变的觉醒。在开拓创新和以未来为导向的意义上,中国共产党对新型农民的培育带来了我国农民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以及共享、共建、共担等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这种激发与培育体现为农民主体需要延展,农民需要体系更加丰富多样。农民日渐摆脱生存需要掣肘而向发展需要、享受需要与美好生活需要转变。此外,体现为农民主体能力提升。当然这里我们所讲的主体能力除却一般意义上的实践能力之外,更主要是指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与治理、自我代表的能力。最后,体现为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开始勇敢接受市场经济洗礼,发展自治组织,打破血缘共同体与等级结构束缚,走向主体与主体间的平等对话与交往。

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农民主体的培育与引领,我国农民主体作用也愈益彰显。农民愈益作为自决主体—自我实现主体—自我省思主体发挥积极作用。回看百年历史进程,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改革开放、发展群众基层自治制度、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助力中国制造、跨省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等现代化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也启示我们在新征程上必须紧紧依靠农民接力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助力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实践。

(三)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新发展阶段,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秉承优良传统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立足新时代,全面推进共同富裕的根本要求。对此,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3]这一文件从全局高度阐明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解决“三农”问题迫切性与重要性的同时,也进一步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这一必然性与必要性,从历史面向考察,表现为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能否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决定了我国能否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其中,对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分化、贫富差距持续扩大掣肘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状,能否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激励农民主体广泛参与,关涉我国农村能否促进农业内部生产、经营与流通结构改革;关涉我国城乡之间能否建立起可持续且联动、协调发展的新动力、新机制。从战略全局考察,中国共产党能否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关涉我国战略部署“基础支撑”是否稳固。其中,对于切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而言,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主体保障[4]。乡村振兴不能自发形成,也不能自动实现,需要激发广大农民内生动力,不断壮大农民队伍,不断提升农民能力,不断调适和改进乡村振兴政策,引导亿万农民关注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振兴、融入乡村振兴。对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言,只有充分树立农民主体意识,自觉主动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增强主体能力,才能加速实现共同富裕的历史进程。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言,只有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应变局、开新局。此外,从发展视角考察,在农民作为创造主体与内生动力的意义上,中国共产党能否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也关涉我国发展能否有“潜力后劲”。

二、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探索共同富裕的历史逻辑

从实践向度考量,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包含两条实践厘路。第一条厘路,如前文所述,是中国共产党在发现并启蒙农民过程中,藉由促进农民意识觉醒、需要延展与能力提升,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有目标有导向地引领农民自愿自决发挥主体作用。第二条厘路是中国共产党在尊重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农民自由自觉发挥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借鉴、吸纳农民智慧并将其内化为政策支持与经验模式。在实践中,这两条厘路相互贯通、相互作用,推动中国共产党实现了由发现、启蒙农民,满足、依靠农民,引导、改造农民,赋权、解放并扶持农民向建构并培育新型农民的转变。

(一)立足“救亡图存”,发现、启蒙并依靠农民,发挥农民革命主体作用

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围绕“救亡图存”这一历史任务,做出了将两条厘路初步结合的伟大尝试,实现了对农民、农村问题认识与实践上的质的飞跃,探索了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方式方法,从而为后阶段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提供了方法与思路借鉴。

这一阶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首先通过确立农民主体观,实现了认识论与实践观上的第一次质的飞跃。即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一是立足中国客观实际,从分析中国革命形势与社会结构入手,厘清了“经济落后之半殖民地,外而帝国主义内而统治阶级,对于其地压迫榨取的对象主要是农民”[5];做出了“谁赢得农民,谁就赢得中国”的正确判断[6]。三是在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农民受剥削情况与农村问题的基础上指出了“谁能解决土地问题,谁就能赢得农民”[7],而要解决土地问题关键还是依靠农民。从而以依靠农民—赢得农民—发动农民—取得革命成功为要旨确立起了彻底的农民主体观。

其次,以农民主体观为引领,中国共产党在解决土地问题与变革农村生产关系中,进一步明晰了确立农民主体地位,特别是确立贫雇农主体地位的重要性,从而实现了认识论与实践观上的第二次飞跃。

此后,在明确贫雇农主体地位基础上,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将革命发展需要与农民主体需要相结合,以充分调动各阶级积极性,最大程度发挥农民革命主体作用为目的,有针对性地调整了对地主、富农、中农、贫雇农的政策。

(二)围绕“建设”问题,引导并改造农民,发挥农民生产主体作用

1921年至1949年,围绕革命中心任务,中国共产党最大程度发挥了农民革命主体作用。但随着革命取得胜利,特别是随着新中国成立党和国家中心任务转向发展生产与文化教育,重新定位农村与农业生产并引导农民由革命主体转向生产主体便成为中国共产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中国共产党通过处理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的辩证关系,首先明确了农村的定位转变: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农村由革命大后方转向经济建设大后方;农业的功能转变:农业应由“为革命提供支援”转向“为工业提供支援”;农民的身份转变:国家工业化建设依赖于城乡生产——消费渠道的畅通,农民应当生产更多更好的粮食和工业原料,满足工业和城市居民需要。确定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总思路——由发挥农民革命主力军作用转向发挥农民新社会建设者作用。

以此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分阶段、有针对性引导农民围绕不同建设任务发挥不同主体作用。第一阶段,即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阶段,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延续充分发挥农民革命主体作用的优良传统,组织农民参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积极动员并依靠农民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帮助农民经济翻身、政治翻身。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农民自主自决主体作用,不仅尊重并支持农民采取不同致富方法——劳动互助、实行单干、弃农经商、弃农营工等——实现独立自主;而且积极成立并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提供市场平台,引导农民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城乡商品流通。到第二阶段,即社会主义改造阶段,中国共产党采取教育塑造与“典型示范”的方法,改造农民主体意识,使农民自己“逐步的懂得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化比起单纯的孤立的个体经济有极大优越性”[8];遵循“自愿、互利”原则,尊重农民入社退社选择;采取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逐步提高的入社方法,引导农民主体行为,“使农民从自己的经验中逐步提高社会主义的觉悟程度,逐步改变他们的生活方式”[9]。从而引导农民由个体经济积极性转向了互助合作积极性,充分激发了农民互助合作精神,发挥了农民合作化主体作用。

可以看出,从恢复国民经济到社会主义改造阶段,中国共产党就如何引导农民发挥革命建设作用做出了新的伟大尝试——用合作化办法将一盘散沙状的农民凝聚成统一的共同体。总体来看,党和基层组织通过合作社这一“媒介”扫除传统分散小农经济落后性,使农民之间的链接突破“家庭”这一狭小单位,实现政治化、国家化与组织化,并真正被纳入“整体”“集体”与“主体”视野的主体性改造是值得肯定的。

(三)立足“改革”问题,解放、赋权并扶持农民,由发挥农民单一主体作用转向发挥农民多元主体作用

新时期,为扭转曲折局面,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积极拨乱反正,指出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做起——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必须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明确了新时期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主要方向。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一是以解放思想为先导,鼓励农民大胆探索、大胆创新。二是以“按照中国农村实际情况”为基础,一方面汲取农民智慧,支持农民试点包干到组、包产到户的做法,同时放手赋权农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注重对农民的因势利导,秉承政策制定要以“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原则,于1982年至1984年连续推出三个“一号文件”,推行、完善并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除此之外,党与国家同步推进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废除人民公社制度,积极出台活跃农村经济的相关政策,助力乡镇企业发展,并着手调整农业结构,完善农业服务体系,从根本上确保发展权利由农民说了算,发展成果由农民享有。三是以放手发动农民为核心,不仅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倡导并推广农民伟大创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村民自治)[10];而且尊重农民发展方式选择,鼓励农民多种经营,从而充分发挥了农民的改革主体、创新主体、市场主体与自治主体作用[11]。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以江泽民与胡锦涛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从农民发展需要出发,在经济上,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首位,在1998年通过《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鼓励并支持农村产业化经营。2004年,围绕“三农”问题出台“一号文件”,取消农业税。2008年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行现代农业。在政治上,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培养农民的政治意识和自主意识。在文化上加强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双文明”建设,创建文明村镇示范点,制定村民公约,鼓励农民参与精神文明实践活动。在社会保障方面,试点并推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确保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这一系列政策以满足农民发展需要为目的,以服务农民为导向,充分激发了农民作为经济主体、政治主体、文化主体与社会主体的能动性,从而为我国推进共同富裕夯实了基础。

(四)立足“振兴”问题,建构培育新型农民,发挥农民共建、共治、共享、共富、共担主体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虽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民主体性培育与农民主体作用发挥。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农村大量青壮劳动力外移,农村“空心化”“老龄化”趋势加重,农村逐渐陷入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困境。新时代,为解决这一困境,共产党人以激活内生动力为目标,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重塑乡村振兴主体。特别是重塑农民的创造主体性,重塑农民的评价主体性,把“农民钱袋子鼓起来没有”“要看乡亲们是笑还是哭”[12]作为检验农村工作成效与党中央政策好坏的尺度标准;重塑农民的治理主体性,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突出“以自治消化矛盾”;重塑农民的价值主体性,明确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最终要促进农民自由全面发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主要内容:围绕美丽乡村建设,发挥农民共建主体作用;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农民共治主体作用;围绕追求美好幸福生活,发挥农民共享主体作用;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农民共富主体作用;围绕风险防范,筑牢共同体意识,发挥农民共担主体作用,凝聚起了推进共同富裕的磅礴伟力。

三、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重塑农民主体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实践探索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引导并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推动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新时代新征程,只有汲取历史经验,重塑农民主体,才能进一步激活内生动力,实现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与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衔接,从而为打开共同富裕新局面创造有利条件。

(一)促进他构与自构相结合,加强“党的领导”与“农民自主”双向互动,确保农民群众有动力发挥主体作用

他构与自构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方向保障。以生成论为考量依据,农民主体作用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特点,这种自发性导致农民主体作用往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对于这一盲目性,只有坚持他构与自构相结合,才能分别在外因与内因层面上为扬弃农民主体作用消极规定,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积极规定提供方向保障。基于这一视角,新发展阶段必须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前提,以建构农民主体性为目标,正确处理好他构与自构的辩证关系,推进党的领导与农民自主双向互动、良性互动,确保农民群众有目的、有方向发挥主体作用。一是从他构视角,党的全面领导是前提。新发展阶段,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一方面要传承、贯彻党的农村工作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党管农村的政治优势,坚持并贯彻群众路线,做到一切相信农民、一切依靠农民、一切为了农民,强化对农民的多方位政治引领。另一方面必须明晰乡村振兴战略下党重构农民主体性的主要内容,以“农民富”为目标,强化对“三农”扶持力度,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农民个体发展能力,在留住农民、发展农民与提高农民中激发农民活力,重构农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形成合力为导向,完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社会合作组织等组织类型,形成合作组织间多元联结形态,提高农民互助意识与合作能力,发挥农民集体优势;以建构乡村精神文明为价值导向,引领乡村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丰富乡村文化,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农民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再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联结党和农民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引领广大农民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的坚强核心。新发展阶段,要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能力,提高农民参与度,引领农民积极投身乡村振兴;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治理能力,确保农民监督权、治理权,激发农民创造力[13]。二是从自构视角,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并贯彻农民主体观。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是提高农民主体性的关键。农民群众只有在现实中被承认主体地位、被赋予主体身份,才能有发挥主体作用的自由度与积极性。对此,新发展阶段要尊重农村发展规律,尊重农民首创精神,赋予农民主体权利,培育农民主体意识;积极拓展农民主体话语空间,畅通农民话语表达渠道与实现渠道,提升农民诉求表达能力与自我实现能力。

(二)促进激励、提升与引导相结合,提高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参与感、荣誉感,确保农民群众有能力自觉发挥主体作用

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关键在于激励、提升并引导农民。其中,激励农民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关键。一是必须紧抓主要矛盾,把握农民核心诉求。特别要与时俱进把握农民政治诉求,尊重农民政治主体地位,保障并扩大农民政治权利;结合国家发展中心任务把握农民经济诉求,尊重农民经济主体地位,切实实现并维护农民经济利益[14];深入群众了解农民精神需求,尊重农民文化主体地位,确保农民文化自主选择权;不断把握农民社会需求,尊重农民社会主体地位,秉持公平正义,保护农民主体性。二是要在把握并满足农民核心诉求基础上,注重对农民群众激励方式的多样性、科学性与针对性:注重通过物质激励,增加农民群众的获得感;通过政策激励,增加农民群众的参与感;特别要更加注重精神激励,扩大乡土人才影响力,增加农民群众荣誉感。提升农民职业素质,以“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为遵循,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注重提升农民精神风貌,通过加强对农民的文化培训与思想政治引导,充分发挥农村文明实践中心作用,丰富农民精神生活。注重提升农民媒介素养,引导农民充分利用好网络媒介,促进网络与现实相结合,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引导农民与自媒体接轨,发挥农民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加强对农民的利益观引导,引导农民明确自身需要与利益,并在个体需要与个人利益与集体需要、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过程中把握自身建设总方向。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价值观引导,引导农民增强创新意识与合作意识,培养农民积极进取、共谋发展的觉悟。

(三)促进自动机制与推动机制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农民群众自觉发挥主体作用

制度建设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保障。新发展阶段,囿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革新、新技术因素的增加与网络新媒体涉入,让农民自主发挥作用成为振兴乡村、推进“三农”发展的最有效趋势。基于这一视角,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完善推动机制的同时加强自动机制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自觉力度。首先,改革和完善有关农村保障的体制机制,为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提供“兜底性”保障。“兜底”是确保农民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的关键。长期以来,农民主体求稳求安的心理意识决定了农民主体只有在确保贬损风险远远低于正向效益时才能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由此中国共产党在制度设计与政策安排中应以底线思维为重要方法论,做好保障工作。其中特别是在新媒体时代乡村振兴引领工作中,中国共产党在激励农民自媒体、新媒体自主再创业的同时,应加强对农民主体风险“兜底”的制度设计,确保农民群众有底气接纳新兴事物并发挥主体作用。其次,改革和完善有关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与生态保护的体制机制,为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拓展渠道。加强农村经济、文化与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是培育并提高新型农民职业能力的保障。新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应重点围绕提高农民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建设美好乡村能力、建设乡风文明能力展开制度改革与建设。再次,改革和完善有关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重塑农民主体。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但在由“乡村管理”向“乡村治理”过渡的制度探索中,我国长期面临“强调农民是治理主体”与农民实际自主参与不足的矛盾。对于这一矛盾,中国共产党应进一步改革并完善治理机制,在提高乡村多元协同治理能力的同时,“强化”“实化”“中心化”农民的主体地位。最后,加强新乡贤带动机制、榜样带动机制与农民自我教育动力机制建设,促进农民自我教育与“自动机制”间的双向融合与双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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