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责任的实现路径研究*

2023-02-24 05:03张海容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学徒国有企业主体

张海容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北京 100029)

目前关于我国学徒制参与主体的研究十分丰富,通常认为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学校和学徒。然而,关于我国学徒制实施主体的讨论并不多见。有学者指出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核心行为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和培训机构(王淑娟,2022),有学者认为现代学徒制的实施主体是基于市场利益关系建构出来的由多级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多元互涉“差序格局”(陶军明、庞学光,2021),还有学者指出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应更多考虑工会的功能作用(俞术红、赵乾,2019),等等。梳理文献不难看出,无论是现代学徒制还是新型学徒制,学校和企业既是参与主体也是实施主体。学校作为现代教育的主阵地,在学徒制推进实施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责无旁贷,然而在现代学徒制与新型学徒制统合为中国特色学徒制背景下,企业是否应该成为实施主体?如何真正发挥其主体作用?这些不仅是急需探讨的理论问题,更是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

一、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提出背景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学徒制模式的演进历程

古今中外,学徒制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学徒制的不同形态反映了不同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技能积累与传承方式。

在手工业社会,技能的积累与传承更多采用“家传世学”方式(陶军明、庞光学,2021)。工业革命发生后,企业和社会迫切需要技能人才能够像流水线一样被大批量、标准化、规范化地“生产”出来,由此,学校职业教育应运而生,现代学徒制由此诞生。从我国学徒制演进历程看,大抵经历了传统学徒制、现代学徒制与企业新型学徒制等阶段。21世纪初,我国开始引入现代学徒制的办学理念。根据国家发布相关政策的时间节点,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推行大致可分为试点提出阶段(2010-2014年)、试点实施阶段(2015-2018年)和总结推广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至今)。期间,教育部前后分三批遴选了562家中高职学校和企业单位实施国家级现代学徒制。2015年,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发文推动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成效的基础上,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会议,部署从2019年开始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2021年,再次对该项工作做出部署安排。

(二)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提出背景与现实意义

1.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培养造就更多高技能人才的现实需要。我国是人才大国,但还不是人才强国。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技能人才总量超过2亿人,占7.5亿就业人员的26%;其中高技能人才超过60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30%。而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的比例超过40%。在制造业一线,高技能人才的求人倍率长期保持在2以上。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培养造就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制造2025”战略目标的现实需要。

2.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是探索构建技能人才培养新模式的客观要求。我国现代学徒制的核心内容是“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核心内容是“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无论是现代学徒制还是新型学徒制,实施多年来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都还存在 “政府热、企业冷”“学校热、学生冷”等“内热外冷”现象,未能达成政策的预期目标。与此同时,两种实践模式由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客观上存在政出多门、企业无所适从等现实困境。在此背景下,亟需探索构建新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为加速积累专用性人力资本、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少发达国家对学徒制模式进行了解构与重建,推动学徒制更高质量发展,如英国的学位学徒制(degree apprenticeship)、意大利的高等学徒制(higher appreticeship)、美国的注册学徒制(registered apprenticeship)、德国的双元制高等职业学院和大学(dualehochschule)、欧盟高质量学徒制等。西方国家在学徒制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取得的丰硕成果为我国构建新的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鉴。

3.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2020年9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文件(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指出“巩固专科高职教育的主体地位,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输送区域发展急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由此可见,在总结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等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是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内在要求。

经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并于当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这是第一次将学徒制提升至国家层面,并在国家法律层面以中国特色学徒制统领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或其他类型学徒制,以期消除不同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现代学徒制与新型学徒制下企业主体责任不实的原因分析

(一)现代学徒制运行中企业主体责任不实的原因分析

现代学徒制是校企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联合培养学徒并寻求各自利益的人才培养模式。在现代学徒制推进过程中,由于相关利益保障机制及惩罚措施的刚性不足,导致企业始终游离在校企合作的边缘。同时,在现代学徒制的实施过程中,职业院校的主导权较大,而企业的话语权相对有限,在专业设置调整、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材开发、“双师”队伍建设、学生实训实习等关键环节,未能充分听取企业建议或吸收其参与其中。实践调研发现,不少职业院校追求在教育科层体系中的“身份认同”与“地位等级”,在与企业合作过程中,部分院校因企业级别或企业领导身份不对等而不愿屈尊合作,进一步强化了企业“退避三舍”的想法。上述做法必然导致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呈现“校热企冷”的局面,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运行中企业主体责任不实的原因分析

从制度设计看,企业新型学徒制被冠以“企业”二字,企业显然是推行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容争议的主体,但实际运行情况并不乐观。企业受短期实用主义思想影响,在新型学徒制的推进过程中被动服从或犹豫回避、无心顾及、无力参与甚至完全抱着“搭便车”心态者不在少数,主动参与者少。对于实际参与企业新学徒制工作的企业而言,企业在推进过程中需垫付学徒工资和师傅津贴,还需承担机器耗损以及误工损失等大额支出。而政府补贴到位慢且未能全额覆盖支出,与此同时,还存在工学矛盾难以克服的困境以及学徒受训后可能被“外部偷猎”的风险。因此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三、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责任的实践路径研究

在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两种模式下,企业主体责任都未能真正落实。从实际运行层面看,两种人才培养模式的主导部门并不能有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从制度设计层面看,两种人才培养模式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均以市场机制下的“投入-产出”模式作为基本思路,忽略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特色,忽视了我国企业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确保其达成预期目标,必须让企业真正成为该项制度的实施主体。为此,应明确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责任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性质详细探讨主体责任的实现路径。

(一)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责任的内涵

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不难看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尤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中国特色学徒制背景下,企业的主体责任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置学徒岗位,二是对新招用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三是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并通过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学徒培养。上述三个方面的具体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才培养的需求导向:首先,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可用于学徒培养培训的具体岗位;其次,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对面向社会招录人员或企业内部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并以工学结合方式联合培养学徒。通过上述解析,可以清楚看出中国特色学徒制在制度安排上充分凸显了企业的核心地位。

(二)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的构成

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尤其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与企业主体的性质特征有关。从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责任的内容看,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企业主体应该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岗位设置比较齐全,能够根据生产需要设置必要的学徒岗位;第二,有一定的用工规模,人力资源存量较大,企业因业务调整或员工年龄变化等影响,客观上存在转岗安置需求或新增用工需求;第三,经营效益好,行业影响大,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第四,有科学的战略发展规划,奉行长期价值主义,重视人力资源培养与开发。基于上述分析,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企业主要包括如下两类:一是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二是部分中央所有或地方所属的国有企业。

(三)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责任的实现路径

客观而言,文件关于企业主体责任的界定是清晰的,但落实起来可能并不容易,原因在于文件中采用的“引导”“鼓励”“支持”等表述在政策解读和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弹性”:谁来“引导”与“鼓励”?如何“引导”与“鼓励”?“引导”“鼓励”到何种程度?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企施策。

1.民营企业在中国特色学徒制中的角色与作用。客观而言,中小微企业自身的劳动用工数量不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基础薄弱,人才培养开发与储备工作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因而在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过程中缺乏动力,该类企业解决劳动用工问题更多依赖教育培训的“外溢效应”。行业中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尤其是行业头部企业,如华为公司、三一重工、吉利汽车、豪迈科技、玖龙纸业等,无论是在现代学徒制还是在企业新型学徒制下,都踊跃参与学徒培养,部分企业还投资兴办职业学校和高职院校。因此,对于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过程中民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问题,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牵引,相关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举措,对于积极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企业给予支持鼓励,无须过多干涉,也无须过于关注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是否参与其中。

2.国有企业落实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主体责任的路径选择。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落地,必须充分发挥部分中央或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然而在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进过程中,中央或地方所属国有企业的参与程度不高或主体作用的发挥不够充分,这与建国以来至上世纪90年代末之间国有企业是我国工厂学徒制的绝对实施主体的角色贡献形成巨大反差。

在推进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的过程中,中央或地方所属国有企业之所以不再担当“主体”角色,笔者以为,所谓“投入-回报”不成比例、政府补贴额度不高且到位缓慢、培养的人才存在流失风险等只是表面原因,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背景下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带来的剥离或关闭企业技校所造成的技能养成过程中的国有企业的“退场”与“缺场”,从根本上说,是制度改革与环境变化造成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资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国有企业越发聚焦主责主业,技能养成过程中的“角色缺失”现象越发突出。简言之,在现有国资监管政策制度下,剔除国有企业的“教育属性”似乎是还原或凸显其“经济属性”的应有之义,现行法律或制度并无相关条文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应将推行学徒制作为基本职责,国有企业担纲中国特色学徒制缺乏“规制合法性”。基于以上分析,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建议考虑如下实践路径。

第一,真正将技能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战略人才框架体系。高质量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客观上需要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一体化发展”。尽管新《职业教育法》将两者统称为中国特色学徒制,二者在经济目标、社会目标、教育目标以及文化目标等方面都具有同源性,但二者政策的“条块”分割性十分明显,要实现政策协同尚需时日。

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落地见效,可借鉴工程硕博士的培养机制,由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牵头,国资、教育、人社等部门为主参与,超越行业主管部门视界,基于培育国家战略人才的高度,统筹做好顶层设计,在根本性制度安排上打破部门利益藩篱,彻底解决“政出二门”问题,为政策落地奠定体制基础。在顶层制度架构过程中,应着重研究解决国企办学的“规制合法性”与财政支持保障等核心政策。

第二,充分发挥国资系统的主导引领作用。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落地见效,应突出国资系统的行业主管功能。大型国企在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落地过程中的动机不强,固然有学者论及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外部偷猎”导致的高风险等客观原因,但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把学徒制的推进落实情况纳入国企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有好处就参与(如新型学徒制的培训补贴),有需要就联系(有用工缺口时主动联系学校),要不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中国特色学徒制应该与当下正在积极探索构建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进行无缝对接,将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纳入党对国有企业的治理体系当中。由此,将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纳入国资监管范畴,让有关央企或地方国企切实履行好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的主体责任,将该项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与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及班子任免相挂钩,能够确保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进过程中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与此同时,还可深入论证在国务院国资委层面组建专门承担职业教育职能的中央企业,由其统筹央国企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切实落实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主体责任。

第三,更好发挥教育、人社的专业支撑作用。有关央企或地方国企在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中更好发挥主体作用。一方面,要接受国资主管部门的统筹领导,以独立办学、合资办学、合作办学或牵头组建行业性职业院校等适宜方式承担起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任。另一方面,要深刻总结上世纪企业办技校、工厂学徒制的典型经验,按照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办学要求和发展趋势,以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和职业化的管理模式,在教育、人社等部门的支持下,按照学徒的职业培训规律和学生的人才培养规律,科学、扎实、有效做好招工招生、培训培养、实习就业等各环节的工作。

努力构建“有关部门负责顶层设计、国资部门开展行业统管、教育人社等提供专业支撑、国有企业担当关键主体”的中国特色学徒制多元治理格局,夯实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企业主体责任,培养造就更多高技能人才,使技能社会在我国真正出现。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第一,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真正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第二,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关键要抓住相关央企和地方国企;第三,更好发挥相关央企和地方国企的主体作用,要将相关央企国企履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主体责任纳入国资监管范围;第四,让相关央企和地方国企落实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主体责任,要努力构建“有关部门负责顶层设计、国资部门开展行业统管、教育人社等提供专业支撑、国有企业担当关键主体”的多元治理格局,促进相关央企和地方国企在技能养成过程中“返场”,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职业化的管理模式,促进技能社会的尽快出现。

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将着重从如下方面进行深化:第一,对央企国企开展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以及举办职业教育的合规性及实践路径进行研究;第二,对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过程中的典型经验与共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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