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军器监源流考论

2023-02-25 14:41贾发义
关键词:少府大夫

贾发义,姚 楠

(山西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关于隋唐寺、监的相关研究,历来被学界予以重视,成果颇为丰硕(1)楼劲从唐代尚书省与寺监体制关系着眼,分析了其间的联系及其运行机制。楼劲.唐代的尚书省:寺监体制及其行政机制[J].兰州大学学报,1988(2):65-70;刘啸论证了隋朝以省统寺的体系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际的执行层面却难以真正贯彻执行。刘啸.论隋代尚书省与九寺的关系[J].史林,2017(6):53-59;周云论述了唐代太府寺的建制沿革、职能、选官标准以及其与中央的关系。周云.唐代太府寺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专文针对军器监的讨论也多有学者涉及(2)张弛考证了唐前期军器监及开元年间北都军器监的置废时间,将军器监置废缘由归因于军事需求的变化,同时论及唐后期军器监向军器使过渡的情况。张驰.唐代军器监置废考[J].中国史研究,2020(3):202-208.王仲荦梳理了北周职官的名称和建制沿革,其中引用数条传记史料记载北周军器监的情况。王仲荦.北周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79:515.。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诸多问题得以凸显,并具备了深入探究的可能。如唐军器监的源流演变问题是明晰隋唐时期寺、监职权变化的关键环节之一,但目前学界尚鲜有论及。同时,诸学人在述及唐军器监时,均默认以北周建德四年(575)为肇端,未对两者关系进行辨析(3)参见: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376;张国刚.唐代官制[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7:106;王超.中国历代中央官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82;王迎辉.宋代军器监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6;李驰.宋代军器监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6.。唐军器监的职能、建制和名称在历史上是如何演化嬗变的?其与北周建德年间所置“军器监”存在何种联系?本文试图通过考证、辨析史料典籍,使军器监在唐初正式建制前的历史源流、名称变化和职权范围有一个本原、清晰的呈现。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中国古代军器制造系统的衍变过程及在中古时期的显著变化。

一、秦至北魏时期军械制造机构流变

中国古代王朝大多秉持“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观念,历代统治者均会建置军器制造机构充实武备,以满足维持统治和应对战争的需要。“缮造甲弩……以时纳入武库”[1]577是唐代军器监的核心职能,从此职能角度追本溯源,不但可以探明军器监在历史上的源流脉络,亦可把握唐初军器监创设的因果缘由。

秦汉时期军器制造之权初在少府辖下。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载: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2]731

少府位列秦之九卿,为天子私府,其下辖属官众多,职掌颇为繁杂。其中属官“若卢”“考工室”为具体执掌兵器制作的部门。同书注记:

如淳曰:“若卢,官名也,藏兵器。品令曰若卢郎中二十人,主弩射。汉仪注有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臣瓒曰:“冬官为考工,主作器械也。”[2]732

若卢负责“藏兵器”“主弩射”和“主治库兵将相大臣”,为贮藏兵器及制作弓弩之职,而考工“主作器械”,二者同为秦汉时期军器制造的具体机构。

东汉时期,考工仍掌军器制造。据《唐六典·卫尉宗正寺》载:“后汉太仆属官有考工令、丞,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付执金吾入武库。”[1]460唯其部门自少府下辖转隶属于太仆,贮藏兵器之权亦从若卢转移至武库,盖因东汉时期尚书台权力扩大,九卿职权也随之合并省废所致。

此外,东汉时尚方令亦兼有军器制造之权。《通典·职官九》记载:“宦者蔡伦为尚方令,监作秘剑及诸器械,莫不精工坚密,为后代法。”[3]759《唐六典·少府军器监》“中尚署”条亦有相似记载:“和帝时,蔡伦为尚方令,作秘剑,皆有龙泉、太阿之目;及诸器械,靡不牢固。”[1]572尚方令为秦时初置,两汉因袭,至东汉时方始掌军械制造,《通典·职官九》载其职演变:“秦置尚方令,汉因之。后汉主作手工作、御刀剑、玩好器物及宝玉作器。”[3]759当时尚方令为少府下辖,据《后汉书·百官三》“少府”条下曰:“尚方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好器物。”[4]3596

东汉以考工令和尚方令同掌武器制造,两者职权相近又存在差异。据上文尚方令主“作秘剑”“御刀剑”可知,尚方令所制武器应为皇室私供,以做工精细、美观为要务,与考工令所作供给军士之兵器殊异,此二者之别。

总言之,秦汉之际,无论若卢、考工还是尚方令,国家的军器制造基本上由少府统辖,唯东汉时期考工令携部分军器制造职能分入太仆。

魏晋之季,国家军械制造部门又有置废调整,军器制造之权又重新统归于少府,其下属部门“三尚方”成为执掌军械制造的具体职事部门。据史籍记载,东汉时的尚方令“其后分为中、左、右三尚方。魏氏因之”[1]572-573。《晋书·职官志》亦载西晋少府下辖“中左右三尚方”[5]737。而考工令之职已不见于这一时期的史籍记载。此处可结合尚方一分为三和考工之职的消逝作一简要推测。按常理言之,若某一部门拆分为多个部门,应当是职权扩大及职权间存在互相区分的必要,故而需要细化分工,分而治之。如此则可能原属考工的职事或先行并入少府之尚方,致使尚方职权扩大,随后为了细化、高效管理,遂将尚方一分为三,考工令之官亦随之废除。上文所言秦汉时考工和尚方制造兵器类型之差异,恰为统合后尚方内部职权间互相区别的必要提供了注脚。

东晋南北朝时期,军器制造系统的情况较为复杂,据《唐六典·少府军器监》“中尚署”条载:

晋过江左,唯置一尚方,哀帝以隶丹阳尹,孝武帝复旧。晋代掌造军器。宋高祖践阼,以相府部配台,谓之左尚方,而本署谓之右尚方,令、丞各一人。孝武帝改右尚方曰御府,又置中署,隶右尚方。齐置左、右尚方令、丞各一人。梁置左、中、右尚方三令、丞,其令并从九品;其后废中尚方,唯存左、右而已。陈因之。北齐太府寺管左、中、右三尚方。[1]573

又同书“少府监”条载:

及过江,唯置一尚方,又省御府。至哀帝时,桓温表省少府,以并于丹阳尹。孝武复置。宋少府领左右尚方、御府、东冶、南冶、平准等令、丞。齐又加以领左、右尚锻署。梁以少府为夏卿,统材官将军、左中右尚方……陈因之。后魏少府、宗正、太仆、廷尉、司农、鸿胪为六次卿,第二品上;太和末,改少府为太府。北齐不置少府,其左中右三尚方、司染、诸冶及细作、甄官等署并隶太府寺。[1]571

东晋初年,尚方的变化是从三尚方复合为一尚方,盖因经历西晋末年丧乱,政府各级机构组织、职能多有残缺所致。第一则材料“中尚属”条称尚方之职“哀帝以隶丹阳尹”,第二则材料“至哀帝时,桓温表省少府,以并于丹阳尹”,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尚方隶于丹阳尹的时间与少府置废的时间一致。据此可知,东晋初年,尚方仍隶属于少府,至晋哀帝时,因桓温上表废黜少府,遂将尚方并入丹阳尹。迨晋孝武帝时又复置少府,“尚方”之职应亦随之归并。又据材料中“(尚方)晋代掌造军器”可知,终东晋一朝,尚方执掌军械制造的职事未有变化。

刘宋时,尚方又分为左、右二尚方,隶属于少府,由右尚方专擅军器制造之权。据《通典·职官九》“右尚方”条曰:“宋武帝践祚,以相府作部配台,谓之左尚方,而本署谓之右尚方,并掌造军器。”[3]759-760南朝齐、梁、陈的情况与刘宋基本相同,唯梁朝短暂增设中尚方,不久即废。此外,南朝军器系统的另一个变化是,自南朝宋开始少府下辖部门相继增加了“东冶、西冶”和“左、右尚锻署”等冶炼部门,如此则少府作为总理军械制造的部门,其体系与职能更加完备、合理。

北魏时期,除上述材料载“太和末,改少府为太府”,《魏书·官氏志九》亦有“少府”之职[6]2979。但关于北魏少府的下辖部门和具体职权并无确切史料记载。陈寅恪先生梳理(北)魏、(北)齐之制度源流时有言:“所谓(北)魏、(北)齐之源者,凡江左承袭汉、魏、西晋之礼乐政刑典章文物,自东晋至南齐其间所发展变迁,而为北魏孝文帝及其子孙摹仿采用,传至北齐成一大集结者是也。”[7]3-4由此可推论,北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乃南朝刘宋、萧齐与北齐交融之枢纽,其职官制度与二者应有交汇之处。北齐虽不置少府,却将本属少府下辖“左中右三尚方”“诸冶”等部并入太府寺。《通典·职官八》记少府“北齐曰太府寺……兼掌造器物”[3]730,表明北齐“少府”与“太府”仅异名而已,二者的组织架构和职权基本相同。刘宋的军器系统上文已论,乃由少府主管,“右尚方”负责具体职事。故而上下承接南朝宋、齐与北齐制度的北魏,其军械制造机构应仍为少府(太府)领衔之尚方。

史料中关于北魏尚方的记载可对此作一佐证,据《魏书·食货志六》载:“和平二年秋,诏中尚方作黄金合盘十二具,径二尺二寸,镂以白银,钿以玫瑰。”[6]2851又《魏书·李寿列传》载:“又以郊甸未实,城邑空虚,工匠器械,事用不足,乃徙民三丁已上于成都,兴尚方、御府,发州郡工巧以充之。”[6]2111上述北魏尚方的职事偏向于制造精巧器具,符合少府掌“百工机巧”的职事定位,虽未言某一尚方负责军器制造,但值得注意的是,军械制造同样属于百工技巧之一,北魏尚方除制作精美器物外,或亦蕴含军械制造的司职属性。上引材料中出现“中尚方”“尚方”等职务名称,既有“中”,则应有左、右,譬如南朝宋的军器制造之职虽在“右尚方”,但同时设“左、中尚方”负责“典官婢作亵衣服补浣之事”[3]759-760,北齐亦有“左、中、右三尚方”。如此,北魏少府(或称太府)设有左、右尚方之职当在情理之中,而军器制造的职事抑或同南朝宋一样集于“右尚方”。

以“缮造甲驽”的职事而言,北周之前军器制造机构的脉络业已梳理清晰。自秦汉迄北齐,军械制造之职多统归于少府下辖。东汉时期出现过将部分军器制造职能转隶于太仆的情况,不久又转归少府。南朝时短暂废除少府而以其职归入丹阳尹,随后复置。少府为九卿之一,职掌颇为繁杂,军器制造只是少府众多职事的一部分,具体负责军械制造的机构为“考工室”“尚方”“右尚方”等。因秦汉之后,三省六部与九卿并行,导致各司职事不明,九卿的名称和职权一直处于合并省废的调整期(4)隋、唐初寺监多有省废合并现象,盖因魏晋以来六部职权与寺监多有重合,详论参见:严耕望.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6:379.另参见:楼劲.唐代的尚书省:寺监体制及其行政机制[J].兰州大学学报,1988(2):65-70;楼劲.汉—唐诸卿沿革发微[J].青海社会科学,1988(3):59-65;刘啸.论隋代尚书省与九寺的关系[J].史林,2017(6):53-59.。可以明晰的是,虽然军器制造乃军国大事,关乎战争成败、社稷存亡,但当时并未将其从“百工技巧”之中分离出来独立成司。相较唐朝军器监,军器制造部门的品秩不高,仅为中央九卿下辖诸部之一。与唐朝军器监职事更加吻合的当属若卢、考工、尚方,而非少府。

二、北周军器监辨析

史籍中“军器监”之称始出现于北周,据《周书·武帝下》记载:“建德四年春正月戊辰,初置营军器监。”[8]91《通典》《通志二十略》《册府元龟》等史料记载与之基本相同(5)“后周武帝四年,初置军器监。”杜佑.通典:卷27[M].北京:中华书局,1992:769;“后周武帝四年,初置军器监。”郑樵.通志二十略[M].北京:中华书局,1995:1120;“武帝四年,置军器监。”王钦若.册府元龟:卷602[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7170.。《周书》成书于唐初,所载史料应为后世史家追溯军器监源流的最早摹本。但上述史料均未提及军器监在北周朝置废的源流演变、品阶隶属和职权范围,北周武帝建德四年所置军器监的职能是否为“缮造甲驽”,其品级与唐代军器监是否一致,尚存疑窦。

北周官制多依托《周礼》六官之制创设,在结合关陇地区留存之汉文化的同时,又夹杂了鲜卑六镇之俗[7]3-4,较北魏、北齐制度有异,且更为含混、复杂。北周既不设少府,亦无尚方,虽设太府,却不掌器械制造。若据此便认为北周军器监即军械制造机构,且为唐代军器监的源头,缺乏坚实的论据支撑。北周既仿《周礼》六官之制,可借此官制探究北周军器制造系统的详细情况。

据《通典·职官五》“工部”条载:“周有冬官大司空卿,掌五材九范之法;其属工部中大夫二人,承司之事,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3]646北周设大司空作为冬官之长,总理全国的器物制造,其下置工部中大夫掌百工之籍。《通典·职官二十一》详细记载了北周冬官下辖诸品职官,兹罗列如下总体分析。

“正五命”条曰:

冬官:工部、匠师、司木、司土、司金、司水等中大夫。[3]1066

“正四命”条曰:

冬官:小匠师、小司木、小司土、小司金、小司水、司玉、司皮、司色、司织、司卉等下大夫。[3]1067

“正三命”条曰:

冬官:工部、小匠师、内匠、外匠、掌材、小司木、小司土、小司金、锻工、函工、小司水、典壅小司玉、小司皮、小司色、小司织、小司卉等上士。[3]1068

“正二命”条曰:

冬官:工部、内匠、外匠、司量、司准、司度、掌材、车工、角工、彝工、器工、弓工、箭工、卢工、复工、陶工、涂工、典丱、冶工、铸工、锻工、函工、雕工、典壅、掌津、舟工、典鱼、典彘、塠工、磬工、石工、裘工、履工、鞄工、韗工、韦工、胶工、毳工、缋工、漆工、油工、弁工、织丝、织彩、织枲、织组、竹工、籍工、罟工、纸工等中士。[3]1070

北周大司空除下辖正五命官员工部中大夫外,另有司金、司木等中大夫。中大夫之下根据品阶又依次建置下大夫、上士、中士,层层递减。依据职官名称可知“正二命”之中士乃管理各具体“百工”的基层官员,其中弓工、箭工中士分别统辖“弓工”与“箭工”,当是北周军器系统中具体监制弓弩的官职。

北周冬官之制是以五行属性分统各部(6)如《唐六典·将作都水监》载:“后周……有司木中大夫一人,掌木工之政令。”李林甫,等.唐六典:卷23[M].北京:中华书局,1992:593.,“弓工”“箭工”“雕工”“舟工”“竹工”等职官皆具木之属性,均隶属于司木中大夫。而“冶工”“铸工”“锻工”“函工”诸中士皆含金之属性,当逐级向上统属于司金中大夫。“冶,销也”[9]571;“锻,小冶也”[9]703,冶工、锻工负责熔炼金属,其职掌与上揭南朝时少府下辖的“东冶、西冶”和“左、右尚锻署”一致。“铸,销金成器也”[9]703;“函”,《通典》引《周礼考工记》曰:“函人为甲”[3]769,则知铸工、函工为锻造器械和铠甲之工。

走笔至此,可知北周时期由冬官大司空卿下的司木中大夫掌弓箭制造,司金中大夫掌金属冶炼和武器、铠甲锻造,司木(金)中大夫下属的各级部门与相应“百工”为具体的军械制造机构。如此,则北周军器监实未有军器制造之责。那北周军器监的具体执掌究竟是什么?缘何后世史料中会出现将北周军器监视为唐军器监建置肇始的误讹?

检校《周书》中关于北周军器监的记载,发现其本身便存在相悖之处。据《周书·杨敷传》载,杨敷“(保定)五年,转司木中大夫、军器副监……天和六年,出为汾州诸军事、汾州刺史,进爵为公,增邑一千五百户”[8]600。又《隋书·李崇传》曰:“崇字永隆……随宇文护伐齐,以功最,擢授仪同三司。寻除小司金大夫,治军器监。建德初,迁少侍伯大夫,转少承御大夫,摄太子宫正。”[10]1122杨敷出任军器副监是在保定五年(565),李崇治军器监则为建德初之前(7)李崇是随宇文护伐齐后,以功擢授仪同三司,后不久又寻治军器监。宇文护伐齐在保定三年(563),史载“是年也,突厥复率众人赴期。护以齐氏初送国亲,未欲即事征讨,复虑失信蕃夷,更生边患。不得已,遂请东征”。令狐德棻.周书:卷11[M].北京:中华书局,1971:174.宇文护迫于外族压力不得已伐齐,此次伐齐不久就以北周惨败而告终,李崇“寻治军器监”当在北周伐齐后不久,后载其又迁“少侍伯大夫”则是在建德初年,说明李崇担任军器监一职的时间必然早于建德初年。,两者任职时间均早于《通典》建德四年“初置营军器监”的记载,证明后世史料所谓军器监始置于建德四年的说法存在错讹,武帝建德四年所置军器监或另有他指。

前引《周书·武帝下》“建德四年春正月戊辰……初置营军器监”是关于军器监正式建制的最早记载,与《通典》等后世史籍所载“初置军器监”表述不同,两者存“营”字之差。上引杨敷、李崇传中两人所任军器监亦无“营”字。囿于史料匮乏,北周“营军器监”与“军器监”存在何种异同已无从详细考证,笔者唯有旁摭其他材料,以兵制和职官名称作为切入点作一推论。西魏宇文泰创府兵之制,《北史·王谦传》载:

……是为十二大将军。每大将军督二开府,凡为二十四员,分团统领,是二十四军。每一团,仪同二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都十二大将军。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无他赋役。每兵唯办弓刀一具,月简阅之。甲槊戈弩,并资官给。[11]2155

史料显示,“月简阅之”的武器只有士兵自备之弓刀,而官家供给的甲槊戈驽不在此列,这是符合历史现实的。首先,府兵十五日巡警,十五日教旗习战,以及进食、就寝等,随身携带大量沉重武器装备甚为不便,故唯弓刀“月简阅之”。初府兵约有兵员四五万人,一开府大致为两千人。两千副甲、槊、戈、驽,甚至还包括士兵自备的弓刀,若无专门机构负责收纳、管理,恐怕极易造成混乱,各开府因此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当在情理之中。在进行军事训练或发生战争时,军器管理官员统一发放军械,迨士兵使用完毕又各归府库。北周武帝“初置营军器监”之“营”可能即为开府。监,“临下也,察也”[9]388,此“营军器监”,可能是中央下派各地负责监管和督察各开府军械的官职,故谓之“营”军器监。其次,“军器分离”符合国家维持统治稳定、避免兵员动乱的要求。贾志刚在研究唐朝军器问题时,就曾提出“释器而安”的说法,指出甲仗具有双刃性,所以唐代尽可能让军卒战士平时与甲仗分离,并据此建立了兵器统一管理的甲仗库制度[12]84-96。

结合当时的北周历史背景,亦可明晰“营军器监”应是地方机构。周武帝宇文邕在铲除宇文护亲掌朝政后,致力于伐齐和统一全国,遂振兴武备。建德三年(574)十二月,武帝“改诸军军士并为侍官”[8]86,此为重夺府兵指挥权之标志。次年,即“初置营军器监”,其目的便是着手控制各地军府的武库,切实将全国的军械装备置于掌控之下,实现“人”与“器”的合一(8)关于府兵“人器合一”的说法,参见:刘啸虎.唐代前期府兵与兵器关系初探:以敦煌吐鲁番军事文书为中心[J].敦煌研究,2018(6):10-19.。此外,据李崇、杨敷兼任之官可知二人出任之军器监为中央机构,如此建德四年之前虽已有军器监之职,而此时再置“营军器监”方才合理。

进言之,北周“军器监”与“营军器监”从名称上讲应当具备相似职事,而两者又并非军器制造机构。首先,北周当时内忧外患,此境况下将军器制造权下放至地方军府,会平添许多不稳定因素,不符合现实情况。其次,以李崇与杨敷所任官职论之,上文所引《周书·杨敷传》与《隋书·李崇传》记载杨敷和李崇担任的“司木中大夫”和“小司金大夫”,即是前文所证之北周实际掌管军械制造的职官。而与此同时,二人又兼领军器监。此种情况说明,北周“军器监”与“司木(金)中大夫”等军械制造官间存在着某种互相关联却又迥异的关系。两者迥异的原因在于,若北周军器监同样负责军械制造,则没有理由委派一人统领两个职权相同的部门,因与常理不合。而若北周军器监的职事为军器监管,与“司木中大夫”“小司金大夫”职事相关,因统筹管理较为便宜,遂委派一人统辖,则顺理成章。

综言之,载籍中作为唐代军器监肇端的北周“营军器监”是建德四年周武帝旨在掌控全国武装力量而设置的地方部门,主要职责是监管地方军府的武器库。而建德四年之前业已出现的北周“军器监”与之职事相同,却又存在央地之别。无论是北周“军器监”,还是“营军器监”,与唐军器监均不存在职事上的关联。史乘中对唐军器监的误讹实际为两处:一是将北周“军器监”当作唐军器监的开端,二是将建德四年“营军器监”当作北周“军器监”。之所以出现如此张冠李戴的情形,从上文所引李崇、杨敷二人所任官职可推知一二。北周由冬官司金、司木中大夫掌弓弩、军械和铠甲制造,是实际的军器制造部门。但由于其职事与监管军器的“军器监”相关,统一管理较为便宜,北周官员在担任司金、司木中大夫的同时,往往又兼任“军器监”之职。由此造成后人对北周“军器监”的认知出现偏差,形成概念混淆,误以为北周“军器监”即军器制造部门。这或为后世史家追溯军器监源流以北周“军器监”为开端之根由,亦是唐代军器制造部门遥借北周“军器监”之名的缘故。

另值得注意的是,北周实际军器制造部门的品秩与唐军器监相比相差甚远。司金、司木中大夫并非直接掌管军器制造的官员,其下又有多个层级,如司金中大夫之下依次为小司金下大夫、小司金上士,之后才是实际监管各类军器制造的“弓工”“箭工”“锻工”“函工”等中士。即便将司金(司木)中大夫作为北周军器制造机构的统辖部门,与唐代军器监相比,其品秩仍存在较大差距。后周官品最高为正九命,最低为一命,凡一十八级[3]1064-1072,司金(司木)中大夫为正五命,品秩在北周职官系统中处于中间位置。而唐代军器监“武德初为正三品”[13]1793,已位极人臣,二者在品秩、地位上实存较大差异。

北周的国家军器制造机构从品秩、建制和隶属来讲,与之前历代王朝似并无甚大差别,仅名称有异,总体上仍含混于“百工”之中,未有独立建制。北周朝虽是隋唐政治势力之渊薮,然而从制度上观察,确如陈寅恪先生所言,前后因袭关系较为微末[7]3-4。

三、军器监在隋朝初具雏形与唐朝正式建置

隋朝军器制造部门的组织架构较为清晰,据《唐六典·太府寺》载:

隋太府寺卿一人,正三品,统左藏、左内右三尚方、司染、右藏、黄藏、掌冶、甄官等署,各置令、丞。至炀帝,分太府寺置少府监,管三尚方及司染、掌冶等署,而太府寺管左右藏及两市、平准等署焉。[1]540

隋朝初以太府寺下辖左、内、右三尚方诸部门为全国的军器制造部门,此与前文南朝、北魏制度基本一致,与陈寅恪隋、唐制度三源以南朝宋、齐传至(北)魏、(北)齐一脉为著的论述契合。《隋书·百官志二二》明确记载隋朝太府寺的职事为“掌金帛府库,营造器物”[10]757。内尚方即中尚方,为避隋太祖杨忠讳,故曰“内尚方”。及至炀帝时,才分太府寺另置少府监。

上揭西魏、北周之军器制造官在隋朝已经消失,司金中大夫在《隋书》记载中仅出现两次,分别是上文所引李崇“寻除小司金大夫”[10]1122,和薛胄“周明帝时……寻拜司金大夫,后加开府”[10]1387,皆北周故事,而司木中大夫在《隋书》中则无记载。说明在隋文帝废除北周六官、恢复汉魏之制后,北周冬官司金、司木中大夫之职亦随之废除。

隋炀帝分太府寺职事另置少府监后,中国古代的军器制造部门出现了新的变化,其建制愈加完善,职级显著擢升。隋朝以前,历代军器制造部门均由统辖“百工技巧”的中央机构下辖,如秦汉、南朝之少府,元魏、北齐之太府,北周之冬官大司空,此与隋朝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中央九卿并不直接管理军器制造部门,具体负责的部门为考工、尚方、司金(木)中大夫等。而上述九卿下辖诸司的职掌又不仅限于兵器制造,如上揭南朝宋之分左、中、右三尚方,军器制造之职在“右尚方”,而“左、中尚方”负责“典官婢作亵衣服补浣之事”。如此可以明了,隋前历代王朝对待制造军器与制造衣物、宫廷用具等并无区别,均归属于器物制造大类,而器物制造又与其他工匠技艺统归天下“百工”。总之,隋前军器制造部门既无独立部属,又品秩颇低。

至隋时,原属少府(太府)下辖的尚方不再兼管军器制造,改由新建置的机构——“铠甲、弓弩”二署专职负责。据《隋书·百官志二三》载:“少府监置监……统左尚、右尚、内尚、司织、司染、铠甲、弓弩、掌冶等署。”[10]799少府监除下辖三尚方、诸冶等署之外,另单独建置“铠甲、弓弩”二署。《通典·职官九》对二署职事有记载:

甲坊署令、丞:周礼考工记曰:“函人为甲。”隋少府有甲铠署,大唐改焉。弩坊署令、丞:周礼司弓矢掌四弩。隋有弓弩署,大唐改焉。[3]769

隋“铠甲、弓弩”二署一者掌铠甲制造,一者“司弓矢掌四弩”,虽仍不脱少府管辖,但军器制造之权确自尚方分置,独立成司。

铠甲署和弓弩署在隋朝建制时间不长,炀帝立少府为监后,旋即又“复改监、少监为令、少令。并司织、司染为织染署,废铠甲、弓弩二署”[10]799。二署废黜的时间史料无明确记载,但炀帝于义宁二年(618)遇弑,大业十三年(617)即已失去对政权的实际掌控,故废置时间最晚不超过此时。又《唐六典·少府军器监》载:“至隋炀帝大业五年,始分太府为少府监。”[1]571明确记载置少府监的时间是大业五年(609),炀帝是否于其时立即创设铠甲、弓弩二署尚不确定,即便以此为初置时间,铠甲、弓弩二署在隋朝的存续时间,前后亦仅八九年而已。

隋铠甲署和弓弩署虽建制、存续时间短促,然而却是中国古代王朝首次将军器制造机构独立成司,直接归中央九卿管辖,摆脱了以往将之混合于“百工”的情形。这表明随着中古王朝各项制度发展健全,其军国制度亦愈加完善,军器经过衍化逐渐脱离了以往统属于器物的桎梏,军与器开始共同成为构筑国家军事体系的重要支撑。

另需注意的是,“九寺五监”制度在隋朝最终成型,但当时“五监”之中并无军器监。据《隋书·百官志二二》载:“后齐制官,多循后魏……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是为九寺。”[10]755此是北齐故事,隋朝沿用。又同书《百官志二三》载:“隋炀即位,多所改革……分太府寺为少府监。改内侍省为长秋监,国子学为国子监,将作寺为将作监,并都水监,总为五监。”[10]793“五监”分别是少府监、国子监、将作监、都水监、长秋监。“五监”定名的时间史料亦有详细记载:少府监,“至隋炀帝大业五年,始分太府为少府监”[1]571;国子监,“炀帝即位,改国子学为国子监,依旧置祭酒。大唐因之”[3]764;将作监,“隋与北齐同,至开皇二十年,改寺为监”[3]761-762;都水监,“隋开皇三年,废都水台入司农,十三年,复置。仁寿元年,改台为监,更名使者亦为监”[3]770;长秋监,“炀帝改内侍省为长秋监,置令一人”[3]756。九寺五监制度自此雏形始定。据王仲荦言:“过去六部和九卿、五监之间的职掌缠绕不清,自隋代起,稍加厘革,唐承隋制,又复加以调整。这样,政府既统于三省,而九卿、五监也分掌皇室和朝廷一部分事务,成为中央政府机关中有机构成的一部分,不像东晋时代那样‘九卿为虚设’。”[14]467自隋时起,作为九卿遗绪的“九寺五监”逐渐变得重要起来。

唐承隋制,隋、唐两朝制度前后因袭自不待言,但以军事系统论,其间又存在复杂流变。其中甚为要紧的是,军器监于唐初正式建制,彻底摆脱了以往的附庸地位,成为与国子监、将作监等并列的中央“五监”之一,标志着中国古代王朝的军器制造体系臻于完善。

唐军器监的创设时间较为清晰,《唐会要》“军器监”条载:“武德元年置。”[15]1163又“少府监”条曰:“武德初,以兵革未定,置军器监,废少府监。”[15]1155《通典》记载与之相同(9)参见:杜佑.通典:卷27[M].北京:中华书局,1992:759-769.。上引《唐会要》“军器监”条详载军器监始置于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少府监”条和《通典》均记“武德初”,时间虽相对模糊,但亦不相悖。另据《新唐书·百官志三》“少府监”条夹注“武德初,废监,以诸署隶太府寺”[16]1268,知少府监在武德初年确曾一度废除,如此则唐军器监始置于武德初年当无疑。

关于唐军器监的建制,《新唐书·百官志三八》“军器监”条记载详备:

监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缮甲弩,以时输武库。总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录事一人,从九品下。[16]1275-1276

唐代军器监之弩坊和甲坊即为隋少府监之甲铠署和弓弩署,两者前后因袭,关系清晰可见。

另外,诸条唐代军器监史料均有“大唐武德初,置军器监,废少府监”的类似表述。又《通典·职官九》“军器监”条载:“贞观元年,罢军器大监,置少监,后省之,以其地隶少府监,为甲弩坊。”[3]769由此观之,唐初少府监和军器监之间似乎存在相互替代关系,设军器监则废少府监,反之亦然。究其原因,盖因唐初天下兵戈扰攘、战乱不休,少府监中司染、司织等生活部门的司职退居次要地位,遂“以诸署隶太府寺”,而军事职能(即军器制造)的权重陡然上升,最终促使铠甲、弓弩二署自少府监分离出来,独立建置军器监,少府监亦随之废除。及至天下承平,偃武修文,军器监则又并入少府监中。

此外,《唐六典·卫尉宗正寺》中关于武器署的记载也值得我们注意,其条曰:“隋行台尚书省有武器监令、录事。”[1]464未记具体执掌。唐初李渊同样效仿隋朝在各重镇设立行台尚书省,据《旧唐书·职官志》载:“武德初,以诸道军务事繁,分置行台尚书省。”[13]1809其下亦有“武器监”,同书记载陕东道大行台下设“武器监一人,掌兵仗、厩牧之事”,明确记载了唐初武器监的职权(10)唐初之后,武器监更名武器署,职事有所变更,其主要职掌变为祭祀戎器的收纳和管理。参见:李林甫,等.唐六典:卷16[M].北京:中华书局,1992:464.。“掌兵杖”为掌管军器之意,而“厩牧”为军马管理,如此则武器监似为军备管理部门,恰与前章所论北周“营军器监”的职事相合。

隋、唐制度相承,两朝行台省武器监执掌应无差别。而终隋一季不见军器监官称,与之相比北周“军器监”虽非军器制造机构,但确有其职,然隋篡周自立,却并未承袭。如陈寅恪先生有言在先,隋唐制度于西魏、北周相承甚少。然而制度、官称可以变更,但作为地方上实际存在的实体机构,断不能骤然消亡。故而推测,杨隋代周后,着力恢复汉制,在此过程中将地方军器监管机构“营军器监”更名为武器监。

另更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行台省除设武器监外,别有“百工监一人,掌舟车及营造杂作之事”[13]1809。此百工监所掌“营造杂作”是否包含军器营造,又是否为唐初军器监建制的另一源头,尚有待考证商榷。然而有两点可以明确:其一,隋河北道行台以并州为治所,李唐于太原起兵之始,招募兵员、整饬武备,必然会将掌军器的武器监和掌“营造”的百工监纳入掌控之中。其二,隋末战争频仍,长安几经战火,政府各级部门均遭祸乱,少府监自不能免,署衙诸官及工匠亦多避乱逃散。李渊于大业十三年(617)十一月进据关中,翌年(618)五月受隋禅建唐。若采《唐会要》“武德元年置”军器监的记载,自李唐入关迄军器监创立,其间不超过一年。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成立军器监,固然说明当时时局下设立军器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另外不言自明的是,由于军器监“百工”需具备特殊技艺,仅依靠隋少府监的残存机构和人员断难遽然创设,应当另有其他建制基础方才合理,而上文所言并州之武器监和百工监恰恰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若唐初所创置军器监确有并州班底为根基,武器监虽非军器制造机构,却颇难将之剔除。唐初“官名称位,皆依隋旧。及(唐高祖)登极之初,未遑改作,随时署置务从省便”[13]1783。值此天下丧乱之际,李唐草创帝业之时,制度混乱,职官部门合并省废无常,难以断言当时武器监并未担负部分军器制造的职责,甚至时下是否为了便于管理,将掌“营造”的百工监与武器监合并统筹,亦未可知。但《新唐书·百官志三》确曾将武器监作为夹注置于“军器监”条下以为补充、解释,其条下注曰:“武德初,有武器监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厩牧。”[16]1275恰说明后世史家在记述军器监始末时有以武器监为源的概念。

总言之,隋、唐之际,军器制造部门的建制趋于完善,成为区别于“百工”的独立机构。隋朝设铠甲、弓弩二署执掌军器制造,归少府监统辖。唐初正式建制军器监独掌军器制造,为中央“五监”之一。唐初军器监具体演变路径为:唐初战事频仍致使少府监内部其他职能退化,军事职能跃居主要地位,进而导致少府监废黜,军器制造部门独立成司,即为军器监。当战争消弭,军事需求的萎缩又使军器监撤归少府。另外,唐初军器监的建制主体应不啻隋少府监之铠甲、弓弩二署,隋末并州“武器监”和“百工监”或亦为唐初军器监的建制基础之一。

四、余论

中国古代的军器制造部门在历史上经历了复杂的流变,唐初以前,军械制造一直由负责百工技巧的中央九卿统辖,为天下百工之一。至隋唐之际,伴随中国古代王朝制度日趋完善,军器制造作为关乎战争成败、社稷存亡的军国之要,完成了从“百工”之一向国之重器的嬗变。唐武德年间,国家军器制造部门正式独立建制,品秩擢升至中央“五监”的地位,并冠以“军器监”之名。从职能、建制、名称论,军器监自此始定,其与史料记载中北周武德四年所置之军器监迥然有别,两者关系仅为唐初统合军器部门时,假借北周官职名称而已。

唐朝创设军器监不久便一统寰宇,随着战争消弭,唐廷遂铸甲销戈、偃武修文,军器监又被划归少府监(11)“贞观元年,罢军器大监,置少监,后省之,以其地隶少府监,为甲弩坊。”杜佑.通典:卷27[M].北京:中华书局,1992:769.。由于建置时间短促,后人对“武德”军器监的概念较为模糊。时人真正将军器监视为中央“五监”应当以开元年间创设之北都军器监为始。这一观念通过当世史家对军器监记载的不同表述得以呈现:《唐六典》将“北都军器监”单独列为职官条目,既无“军器监”之职,又不表武德初创之故事[1]577。另《旧唐书·职官志三》“少府监”条详细记载了“北都军器监”的名称、建制、职能和品秩[13]1895,而叙及“军器监”时,仅在排列“正四品上阶”职官名称时一笔带过[13]1793。

北都军器监的正式建置是唐代乃至中国古代国家军器制造体系的又一大转变。自此之后,历代王朝的军器制造部门均是独立建制,与兵制共同支撑起王朝的军国体系。另外,北都军器监的创设既与玄宗复置北都存在重要联系,同时又折射出唐朝军事体系及对外战略变迁的历史脉络,关于北都军器监建置的缘由始末及其背后蕴含的政治、军事意图,笔者将另文进行专门的探究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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