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2023-03-06 20:26许惠芬
法制博览 2023年3期
关键词:财产夫妻知识产权

许惠芬

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2

自古以来,婚姻制度在社会生活中都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离婚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因离婚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比较突出。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双方财产分割不一致所导致的争议,从而使得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并导致一系列的问题的发生。与此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发现了我国现行立法上的一些局限和漏洞。对此,本文着重针对我国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中存在的部分瑕疵进行分析,并且致力于寻求更合理、更科学的完善方案。

一、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除了特定财产外,夫妻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就双方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共同支配的权利。而狭义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本文的研究内容就是以狭义的夫妻共同财产展开讨论的[1]。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男女双方地位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缔结婚姻时就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离婚时也不例外。男女双方地位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处理离婚事宜的过程中平等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是这里所称的平等并非我们通常意义上所称的“均等”,有条件的合理差别与这里所提到的平等并不矛盾。坚持男女平等,有助于提高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在离婚时也能够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2]。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离婚案件在社会生活中已经非常常见,有关于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制度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建设,女性群体在社会以及家庭关系中拥有较多的话语权。但是,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相较而言女性群体依然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离婚后子女和女方在日后的生活中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也更多。因此,在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会依据此项原则体现出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3]。

3.照顾离婚中无过错一方原则

照顾离婚中无过错一方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延伸,在实践中主要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现对无过错方的合法保护。若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是依据《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内容来确立的。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将离婚损害视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来加以对待。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侧重于惩罚性,因此就不再适用平等分割财产的条件。

4.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原则

如果夫妻在离婚时拟定了离婚协议,双方已经就协议所规定的财产划分方式达成了共识,那么就可以按照协议内容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的协议,法院是予以认可并采用的[4]。采用这种约定的方式,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不需要对共同财产平等分割。这种约定本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在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违约。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1.分割范围

法定的财产范围主要就是依据《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明确规定来进行分割;而约定的分割范围则主要就是夫妻双方工作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合理的途径的约定分割。我国法律规定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应当被纳入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当中,并且在分割时还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弱势群体的利益[5]。

2.分割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采用法定的分割方式,按照法院的判决对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也可以采取约定的分割方式,由夫妻双方自行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实物分割方式:主要就是在具备实体分割的条件下,通过明确分割的份额,实际地将一部分的财物交由双方的方式。通俗而言,就是在离婚时将财产通过物理的方式一分为二。这种分割方式比较常见,通常用于现金、存款、金融资产等。

(2)折价补偿方式:通常情况下,双方就某项财产如何归属达成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依据《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合理地分配财物归属的方式。具体而言就是明确某项财产归其中一方所有,另外一方获得该财产相应的折价补偿。这种分割方式通常适用于不便于物理分割的财产,例如不动产或者其他不易分割的动产等财物。

(3)变价分割方式:主要就是指在婚姻纠纷等事项中,同时在人民法院的居中处理下或者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下将某个财物以作价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而这种分割方式通常发生在双方就该财产的归属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只能将该物变卖后变现,再将所得价款合理分配。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知识产权的分割方式在立法中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分割问题已经非常明晰,并且已经有了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我国立法仅存在原则性的规定,缺少指导法官裁判案件的实施层面的细则。这就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导致相似的案例其审判结果差异较大。我国立法规定,法院在分割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性收益时,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判决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经济补偿。但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通常无法对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性收益进行准确评估,而且目前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评估机构,不同机构给出的评估结果差异也比较大,这就导致法院很难参考。对于这些人力资本的付出的考量,在目前的财产分割过程中也并未得到体现。

(二)虚拟财产、人力资本分割范围不清晰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还并不完善,各地的法院也并未在实践当中落实相关的法律细则,导致涉及到虚拟财产的分割只能依据普通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适用。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虚拟财产的鉴定评估机构,对于这些财产的价值也无法准确评估,法官也难以进行裁判。例如浙江杭州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夫妻二人除了房产、车以及一些其他共有的不动产外,还存在一些虚拟货币和Steam账号。在分割财产时涉及到虚拟货币和Steam账号的分割问题存在争议,即使确定了Steam账号的属性,对于具体分割的方式、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虚拟财产的分割目前也仍然不够明确。

(三)一人制、夫妻制公司分割及离婚时股份分配存在争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夫妻共同成立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成立“一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夫妻设立公司时,前往工商局注册登记时二人的持股比例并非各自为50%,而是有多有少。因此,在离婚时涉及到夫妻公司或者个人公司的分割就容易引发纠纷。另外,还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活动,这就涉及到公司部分是否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问题。在公司法领域,《公司法》要求应当明确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后,该出资额就应当视为公司所有,而并不是股东个人财产。回归到婚姻法领域,虽然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出资,但是一旦缴纳出资额后该财产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财产分割中,是否能够将股权一并分割仍然存在争议。

三、我国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在婚姻立法中的分割规定

为了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更加合理,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的分割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在实践过程中,知识产权因其独特性在离婚过程中很难分割,而且目前我国立法对此的规定也不够明确。首先,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很多法官由于缺乏对知识产权专业性的了解,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比较困难。对此,笔者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时,可以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协助调查和审理,由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法官给出专业性的意见,或者将案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分割的部分直接移交给知识产权法院另案起诉审理。由于知识产权还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财产分割时还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性收益,不要仅着眼于眼前的利益。对于一些可以长期收益的知识产权,应当从更加长远的角度进行思考。在分割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另一方当事人为知识产权的完成所提供的其他帮助,充分照顾各方的利益诉求,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细则规定,让知识产权的分配方式更加有法可依。

(二)将虚拟财产、人力资源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

互联网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科学技术也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较大改变。一些虚拟的财产、虚拟货币、社交账号、网络店铺等,使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向虚拟化靠拢。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生活会与科学技术密不可分,虚拟财产、虚拟货币的占比也只会越来越大。面对社会的发展,我国相关立法也应当不断更新、不断完善,笔者认为应当将虚拟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畴当中。例如对比特币、游戏币、数字账号、社交账号等,也应当予以合理的分割。对于虚拟货币、游戏币等数额比较清晰的数字货币,笔者认为法院可以依照普通财产的分割方式进行处理;而对于一些难以估值的账号、公众号等财产,可以比照知识产权的估值方法,采用科学的计算方式预估可期待性价值。

目前人力资本在财产分割当中仍然不被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本毋庸置疑应当得到肯定。面对目前实践中并未将其纳入分割范围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中将其明确。例如夫妻一方为了满足另一方的学业需求、工作需要,而承担主要家务劳动,财产分割时可以比照劳动补偿制度进行补偿。

(三)明确一人、夫妻公司分割方式及离婚时股权分配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人、夫妻公司而言,无论公司登记主体如何、登记时出资额分配比例如何都不影响其为夫妻共同出资。因此这些并不能改变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实质。而且对于一人公司而言,虽然仅由夫妻一方持股,但是出资和公司经营取得的收入仍然为夫妻共有,因此在分割时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涉及到具体分割的过程,双方应当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之上进行,并且要求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无异议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就股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积极争取股权,这时可以通过将公司属性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人在婚后共同经营,股权按份进行划分,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双方都消极排斥股权,那么就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所得资产由双方分割,并注销公司。涉及到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股权分割的问题,笔者认为配偶有权主张分割相应的财产利益,应当依据公司性质进行分类: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分割;如果为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那么就不应当直接分割股权,获利一方应当对未持有股权一方进行相应的财产补偿。

综上所述,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在婚姻立法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通过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有效建议,希望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法律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为婚姻生活中的受害方提供保护,对过错方进行惩罚,进而维护婚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团结。发挥法律惩恶扬善、保护弱势群体的价值,彰显法律的公正权威,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同时,随着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对于一些新的问题将会在立法中更加完善,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设计也会更加合理,更加注重构建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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