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宣誓的渊源、机理与制度体系构筑*

2023-03-10 19:40
关键词:誓词党章入党

赵 海 全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一 引 言

政党是建立在政治忠诚基础上的存在实体。只有将政党置于“存在”意义之上才能从本质上理解政党。在政党政治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选择后,党员“对党忠诚”成为政党长期执政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指出,“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必须具备的政治品格。”[1]50《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将“对党忠诚”作为“伟大的建党精神”的有机构成之一、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和入党宣誓誓词的内容构成之一。[2]10,14,16。习近平更是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将“忠诚干净担当”作为“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标准之一。[3]66尽管不同政党对政治忠诚的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但“忠于党章”无疑是政治忠诚最直接的表现。

基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习近平告诫全党:“我们国家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共产党内,我们党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干部身上。”[4]21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治建设成为党的建设中的首要性、根本性问题。党员的政治忠诚,既是推动政治建设的有效保障,又是政治建设的目标之一。但是,从近年来公开报道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实例来看,因“对党不忠诚”受到党纪处分的人数比例有所提升。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披露的违纪违法案件为例,2021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30位中管干部中,有9人的通报中出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字样(1)数据统计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09-30].https://www.ccdi.gov.cn/scdcn/zggb/djcf/.,比例高达30%。如何确保九千多万共产党员在思想上和行动中真正做到“对党忠诚”,成为党的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作为政治仪式的宣誓,被视为国家使用“象征的、仪式的内容与形式来建构其自身的权力结构与意义系统”[5]。公职人员在就职时举行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必经流程。这既被视为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合法性的来源,又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对于宣誓者,此类政治宣誓应当纳入“忠诚誓言”(oath of allegiance)的语义范围之内。正如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所述:“当我们起誓时,我们应当考虑的并不是我们若违誓食言恐怕会遭到什么样的惩罚,而是我们起誓后所负的责任。”[6]260

同宪法宣誓一样,党章宣誓可视为党章“活的运用”的表现,其内核与党章权威密切相关。党章作为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总章程,党章权威的树立与维持直接影响着党员对党章的信仰。党章中“对党忠诚”体系结构孕育于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内含着党员“对党忠诚”的政治认同和行为逻辑,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责任与担当。党章宣誓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能够产生行为意义的历史实践过程,不仅能为“对党忠诚”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能坚定党员理想信念,督促党员提升自身政治素质。由此形成“刚柔相济”的双向合力,强化党员的“忠诚认同”和政治归属,产生“1+1>2”的治理效能。

二 党章宣誓制度渊源考

政治宣誓是政治文明现代性的产物,在政党政治文化建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宣誓行为出现,到宣誓被引介至政治仪式之中,再到宣誓的制度化确认,宣誓仪式完成了政治赋能。这一过程的内在逻辑是人类对宣誓行为的认知转型,即宣誓行为完成了从魅化到祛魅,从自然崇拜到政治文明现代性的转型。

(一)宣誓动因的祛魅化演进

在原始社会的公理中,“把人的智慧归因于神灵的存在”,“未能遵守誓言的将受到神灵的惩罚”。[7]208,134因此,宣誓在人类文明的出场,源自人类对自然的崇拜(迷信)。康德就曾指出,人们发誓“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8]135。在中世纪的欧洲,宣誓是一种契约仪式,意味着与上帝订立契约,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例如,在罗马帝国时期,“誓言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什么比誓言更能让罗马人遵从法律制度”。罗马人甚至愿意为誓言去做一些“不能为了荣誉和国家做的事”。[9]102回眼中国,宣誓发端于中国古代夏商周时期的祭祀活动,特别是封建帝王即位时的祭天祭祖仪式,其本质“是对天地和祖先的宣誓”[10]。不同文明的差异决定了东西方在起誓动因、誓词、主体、仪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彼时宣誓的实质都是人与神的沟通,行为者通过宣誓祈求神灵保佑其诉求得以实现。

伴随着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誓言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不断提升。保罗·普罗迪(Polo Prodi)就曾强调:誓言作为“宗教与政治的交织”具有“双重归属”,是“西方历史中的政治条约(pact)的根基”[11]3。学界普遍认为,近现代宣誓制度发端于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其第63条载明:“朕与男爵们都已宣誓,将认真遵守上述所有条款,不得恶意欺骗。”[12]56抛开《大宪章》内容本身比较浓厚的宗教色彩,单就君王通过宣誓表达对法律的服从来看,彼时的宣誓已经开始从原始社会单纯的自然崇拜转向现代政治文明所强调的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法律的尊崇。

宣誓制度正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构成始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该法第177条规定:“现行法律中之宣誓,其采宗教上之宣誓形式者,可去宗教之形式,代以予誓云云。亦为合法之宣誓。”[13]44这是西方政治文明将宗教仪式和就职宣誓相分离的起点。美国《宪法》第6条第3款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并且明确提出 “决不得以宗教宣誓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之条件”的政教分离原则。[14]216这是宣誓制度正式写入西方主要国家宪法后,首次明确提出将宣誓行为与宗教信仰的限制因素剥离。伴随着西方国家从宗教神权国家向世俗社会的现代性转型,在宣誓仪式日渐成为世界各国重要政治仪式的同时,其行为动因也完成了从“敬畏神(上帝)”的“魅化”向 “忠于宪法”的“祛魅化”转变。

(二)宣誓行为的政治化赋能

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中,政党政治成为其中最为普遍且有效的选择。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目标,会通过制度、文化、行为等多个方面去引导参与者和跟随者以政治为职业。宣誓行为在政治活动中的引入,使得宣誓本身体现出的互动意涵与其被赋予的政治价值之间产生共同关注的主题。质言之,在政治文化现代性的要求之下,宣誓者实施宣誓行为不仅仅表现为与组织的互动,更是对仪式行为被赋予的政治意义进行选择的过程。

宣誓行为的前身是“咒誓”(oath)制度。咒誓“不是以裁判的方式发挥作用,而是以咒誓的直接效力发挥作用”。不同于物理暴力,“咒誓更有利于实现向发现真相和作出法律判断的程序性工具的转换”。这也是为什么在人类文明发展到更高阶段后,尽管咒誓的意义和功能发生变化,但“仍然保持了其作为制度具有的连续和同一性”。[15]146马克思·韦伯曾着重考虑如何将“前现代社会的道德情怀接引到现代社会,弥补现代社会工具理性盛行而价值理性不足的缺陷,却又不重蹈以信念伦理为特征的意识形态横扫一切的覆辙”[16]。“事实上,祛魅的现代国家在‘上帝死后’未否定上帝才有的权威,由人所建构的宪法和法律权威同样需要顶礼膜拜,宣誓的‘仪式性’之下需要表达的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和爱戴”。[17]在马克思·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18]572-574的理论框架下,宣誓行为首先属于价值理性行动,驱动力在于对内在信念价值的自觉信仰。同时,宣誓也是一种价值判断行为,即为实现特定的政治认同目标,宣誓以誓词文本和文本中体现的精神内涵为核心,结合社会化动员的手段,使宣誓人在宣誓过程中确认行为模式,并对誓言所否定的一面加以约束。与此同时,通过宣誓深入引导成员接受和认同誓词文本的权威及价值主张,在动员者和参与者之间构建价值认同秩序的一致共同体。这恰恰与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强调的理想信念形成了精神文明意义上的共鸣。

“党中央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19]31坚定理想信念,是对党员忠于政党在精神层面的要求。党员的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既需要党员自身内化于心的内在确信,又需要党员通过参与政治仪式、遵守党的制度等外化于行的方式加以表达。党章宣誓所蕴含的政治价值,则成为强化党员内心确信与引导规范党员政治参与的重要纽带。

宣誓行为的目的是对组织成员的政治社会化强化,使之接受组织所需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期望。因此,可以将被赋予政治价值的宣誓行为理解为一种积极入世的价值判断,即在注重价值合理性的同时也重视作为价值的手段和方式。虽然行为学意义上的宣誓突出其工具理性的特征,但是誓词言语所展示出的价值倾向性表明宣誓行为已经脱离了伦理学意义上的“中立性”,更像是在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选择了偏向于“价值认同”一方的平衡。这不失为是一种将“道德情怀”接引到现代政治生活中的有效路径。因为,宣誓行为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一方面能够最大化道德的合宜性,弥补现代政治祛魅“信念”不足的缺陷;另一方面在统筹“理想信念”和“忠诚表达”的同时注重对效率的追求。换言之,此种政治动员模式有利于强化理想信念、共同体(community)认同与政治忠诚间的内在关联,激发成员对共同体的政治认同和忠诚意识的建设。

(三)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章宣誓的制度化变迁

马克思主义政党有党员宣誓的传统。恩格斯就曾指出:宣誓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例行公事”,“若是不愿举行宣誓,那就根本用不着参加选举了”。但“宣誓并无损于我们持有的社会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观点”。[20]911847年6月通过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36条和12月修订的《章程》第50条均规定了入盟盟员对《章程》宣誓的内容。[21]7,14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对党章宣誓问题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党内较早提出党员入党宣誓建议的是周恩来。1922年夏,奉中共中央的指示,旅欧青年在巴黎开会讨论党的青年组织成立事宜时,周恩来就曾提出举行“宣誓”仪式的问题,并指出“我们宣誓不是宗教信仰,是带有政治约束的”。但当时党内部分同志认为宣誓“带有宗教色彩”而表示反对。[22]534尽管如此,部分地方党组织已将入党宣誓作为新党员入党的必经程序。例如,张闻天的夫人刘英女士回忆说,1925年3月湘区党委区委委员罗学瓒主持刘英等三人在党旗下举行入党宣誓仪式。[23]14同年6月,中共韶山支部成立时,也曾在毛泽东家中为新党员秘密举行入党仪式。[24]1311925年8月,中央书记处发布《中央通告第五十三号》要求:“惟新生入学时必须经过入学仪式,并立即编入某一支部。”[25]450此处入学即为入党,入学仪式可以理解为入党仪式。至此,入党仪式得到党内制度的肯定,这也为党章宣誓制度的确立初步奠定现实性基础。

1929年,古田会议上毛泽东提出,“使党员的思想和党内的生活都政治化,科学化”[26]732的思想建党原则。此后,通过入党仪式教育新党员在党内文件中被多次提及。例如,1930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通告第七十三号》中就提出对新发展的党员“应举行入党式,给以党的初步教育”[27]127。1930年9月《在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上的组织报告》、1931年3月《中共中央给湘鄂西特委的信》、1932年1月《中共中央给湘鄂西分局和省委的信》等党内文件中也均有记载。

全面抗战时期,由于党的组织发展战略调整,党员人数急剧增加。时任中组部部长的陈云在1939年指出:“新党员及候补党员之入党举行入党仪式,在党旗前宣誓。”[28]117因受战争形势的影响,陈云同时强调,举行入党仪式应在“环境允许时,各地党委并得按该地具体情况”。[29]340延安整风后,由于党内存在对当时提出的反教条主义、反形式主义的错误理解,部分党的基层组织发展党员时一度取消入党仪式。[30]187此后的一段时间,入党仪式便不再是党员入党的必须流程。1945年5月刘少奇就曾提出:“新党员入党的仪式,如有需要,各地可采取不同的方式。”[31]4131949年4月,中央组织部更是在《关于入党手续和入党仪式问题给华北局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入党仪式及入党誓词在党章中没有明文规定,亦不适宜再作明文规定。”[32]722

对于入党仪式不再强制要求的情况,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1949年12月新疆分局在就建党问题向中央的请示中曾明确提出:在新党员入党时,“须事先给以党章、党纲及党的政策教育”,并“迅速地举行入党仪式”。[33]10中共中央在1950年的回函中,对这一请示给予肯定性批复,但对入党仪式是否必要的态度并未发生变化。1959年中央组织部发文,在肯定入党仪式积极作用的同时,明确表示:“入党仪式不是接收党员的必经手续。”[34]665直至1980年2月邓小平在谈及修订《党章》的意见时表示,新《党章》“增加了入党要举行宣誓仪式的内容很好……入党宣誓是一件很庄重的事,可以使人终生不忘。”[35]291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增加“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内容,并保留至今。入党宣誓正式被具有最高效力的党内法规确认,标志着以入党宣誓制度为重要组成的党章宣誓制度体系正式建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宣誓仪式在党的政治文化建设中的出场频次渐增。例如,习近平就曾先后数次带领党员领导同志重温入党誓词。全国各级党组织也通过举行重温入党誓词仪式,发挥政治仪式对党员干部政治信仰的引导和强化功能,形成党员干部铭记初心使命、牢记“对党忠诚”的党内风尚。这既反映出当下完善以入党宣誓为核心的党章宣誓制度体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又呈现出党章宣誓从内含意义走向公开实施的延展图式和发展诉求。

三 党章宣誓制度运行机理

制度运行有效性的内生动力取决于制度构成要素的设置和要素间的功能关联。就党章宣誓制度来说,可以将其解构为宣誓誓词、宣誓仪式和主体的宣誓行为等三个核心要素。宣誓誓词所记述的内容,既是政党组织期望和党员达成的政治共识,又是政党成员应当践行的政治承诺。政党组织通过组织党员参与宣誓仪式,以仪式化的方式引导党员产生思想共鸣。宣誓者则是以行为主体身份实施宣誓行为,在参与仪式和宣读誓词的过程中形成并实现政治认同。这既是党章宣誓制度的运行机理,又是其能够在党员“对党忠诚”问题上发挥作用的应因。

(一)宣誓语言的述行性

“誓言是一种特殊的肯定模式,它的功能为支持、保障和证明。”[11]9党章宣誓誓词所承载的不仅仅是文字本身的文本意蕴,同时也是附带政治属性的“忠诚承诺”。宣誓者宣读的誓词中所含有的“我愿意”“我宣誓”等语言结构所表达的也并非是单一的陈述模式,而是将言语附于行为的意涵之中。英国分析哲学家J.L.奥斯汀称其为述行语言(the performative)。即“发出话语就是实施一个行为”,而非我们通常所认为的“一个行为之实施只是说些什么”。[36]10述行的可能性不在于动词意义,而是来自宣誓者的主体性。“述行性是语言的神圣属性”,“作为言说者的起誓人将语言为己所用”。[37]宣誓语言体现出的不仅仅是言和行的一致,更是心与口的亲近,进而彰显述行的效力和信仰。

回到中国语境之中,述行信仰与中国古代“忠”的字形语义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说文解字》记载:“忠,敬也。尽心曰忠。”《忠经》指出:“忠也者,一其心之谓也。”[38]6不难发现,在中国古代,“忠”是以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强调的是“出于心而自尽”。忠于本心对“明德”的选择,并在应事接物中随时达到对自我承诺的认肯。理解“誓言”所蕴含的承诺性质,则可基于对“誓”的语词学维度的解读。在中国古代语词中,“矢”通“誓”。《尔雅·释言》中载“矢,誓也”。“矢”含“死亡”之意。古人“立矢为誓”的习俗,所要表达的是宣誓者违背誓言则会受到“死亡”惩罚的内心束缚规则。《礼记·曲礼下》所述的“约信曰誓”,则表达出“誓”所蕴藏的“订立相互信守约定”的含义。因此,“盟誓”便成为中国古代政治领域中被经常性使用的行为仪式。彼时,“存在”意义上的“盟誓”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人与“神”之间沟通的媒介。立约主体通过求助于神明对可能存在的违誓行为施加“天谴”意义上的惩罚,进而在彼此之间形成内心约束。在“神明退去”的现代政治领域,作为政治仪式的宣誓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隐性继承着古代宣誓制度隐含的“惩罚”性意义,旨在实现证信立约。

宣誓制度的深层次的功能是使宣誓者从语言理解向规范性观念转化。正因为如此,作为宣誓制度子类的党章宣誓,在通过言语行为来确认党员行动时,其功能指向不仅仅是在党员内心投下行为引导的种子,而且是使其产生内心敬畏并遵循承诺行为依照的有效方式。换言之,党章宣誓的“誓词并不关乎陈述本身,而是关涉其效力的保障:问题并不在于语言本身的语义或认知功能,而在于对誓言的真实性和实现的保障”[11]10。基于宣誓言语的述行性所产生的内心确认和政治动员的核心动力,党章宣誓制度在政治忠诚与党章规范之间建立互动的行为桥梁,通过强化对特定政治对象(党员)的情感黏合性来强调政治忠诚。即党章宣誓以一种述行式的自我指涉关系,将党员“对党忠诚”的宣告作为一个决定性的事实与内心认同的行为准则。这也是为什么党章宣誓能够成为规范“对党忠诚”政治信仰“入脑入心”的有效路径。

(二)宣誓仪式的伦理价值

在人类社会中,人性是兼具自然性和社会性或社会伦理的存在。“所谓忠者,就是:一个人对一主义之自愿的,实际的,及彻底的尽心。”[39]8其所反映的是一种伦理观念。宣誓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同时,蕴含着人类生活秩序构建中的伦理特质。无论是社会伦理所关注的“责任、尊敬、忠诚和相互依赖”[40],还是组织伦理所强调的“组织要求个体对他保持忠诚,组织对个人施加压力的正当化”[41]7-8,无不落在宣誓仪式关切面向的涵射范围之内。可以说,政治赋能之下的宣誓仪式,创造出以社会伦理和组织伦理为主要面向的伦理模式。

忠诚不是纯粹的情感。“凡是尽忠的人……他必把私意屈服,把自身节制,他必爱好他的主义,且相信他的主义。”[39]11宣誓制度之所以能与“对党忠诚”这类积极的道德情感相联系,正是因为宣誓制度内涵的政治动员和忠诚概念体现出成员对某种主义、事业或理想的认同和信仰,甚至是牺牲。例如,《党章》第6条规定的入党宣誓的誓词内容中“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等语词,[2]16就体现出党员为自我理想和党的事业而自愿选择奉献、自律和牺牲等行为。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明确提出“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42]44的政治要求。这就使得“对党忠诚”成为指导党员行为的政治价值理性的同时,又是党员作为“人才精英”条件之一[43]。党员也因此有必要以具体的行为展现内心的“对党忠诚”。在坚持和凸显民主集中制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党员所效忠的对象从封建社会具体人格转变为抽象的政党组织和党章制度规范,即从传统的忠君模式转换到“对党忠诚”、遵守党章党规的层面上来。党员的忠诚义务也从基础的道德义务而上升为道德自由,即“积极自由+服从”的综合情感与德性。

党章宣誓的仪式要求体现出党员对党组织的政治文化和伦理精神的共同认知,使党员具有一种心理安全感并强化道德自我建构。在党章党规、党的纪律与自我约束的三重规制要求下,党员进一步锤炼“忠实”“忠诚”的政治品格,在政治伦理中形成以“忠”为核心的道德价值体系[44],并通过宣誓制度中所包含的共同体对于成员身份的认同而找到自我价值之归属,永葆忠诚本色。进言之,党章宣誓结合仪式化的行为与语言遵从的方式演绎出双重面向,一方面开掘党员政治忠诚的内在本心,另一方面通过礼仪制度构建(宣誓仪式)实现对党员政治忠诚的价值引领。而这与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精神的要求形成内在的“默契”。

“自我革命精神是党永葆青春活力的强大支撑。”[19]70“自我”二字表达出对行为者主动性的要求。“革命”二字既表达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心,又是管党治党的方式,其所追求的是形成“党永葆青春活力”的“稳定秩序”。这一稳定秩序的建构,与全党同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不可分。“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既是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素质,又是保障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举措。对于作为鲜活个体的党员而言,“对党忠诚”是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建构“稳定秩序”的前提和保障。党章具有政党用于宣告与规制党员义务权利的最高效力规范性文件特点,又选择以“宣誓”这种相对平等、自愿表达的“忠诚阐述”作为中介方式,能平稳推动实现党员内心的合秩序状态。

(三)宣誓行为的双重属性

从党员个体出发,政党组织所追求的党员“对党忠诚”的认同感的理想情景,应当是个体基于对政党组织的情感而自发于心的认同。“情感是把我们与他者连接在一起的最重要的纽带和黏合剂……从利益的角度来说,他者本质上是可替代的。但从情感的角度来说,他者则不可替代。”[45]457宣誓的作用不在于党员将其“政治认同”对外公示,而是追求更多地运用好政党内部形成的“认同”与“忠诚”纽带,将党员的自我认识延伸至作为共同体的政党之中,并将自我视为其中一分子,透过其他众多的有着类似认同身份的他者之认肯来加深党员身份特质和忠诚本色,进而转向“对党忠诚”的理性追求。宣誓要求作为不同个体的行动者在实施宣誓行为时应具有类似的动机结构和心理状态,并通过述行誓言的方式加强情感的印记,以激发党员个体想象的方式让共同体成员感受到共性和团结,从而在情感上与政党“黏合”并形成基于依附与认可的忠诚。

从情感依附与归属的角度不难得出,认同的本质是个体与政治共同体的双向互动,其中一个面向就是个体对共同体的认肯和归属[46]。正如杜尔干(Émile Durkheim)所认为的那样:“当他们发出同一喊声、说同样的话、做与同一对象有关的相同的动作时,就实现了相互的一致,并且感到了彼此的一致。”[47]253然而,单纯依靠理性判断和认知很难达到完整全面的认可程度,宣誓则能较好地减少单纯依靠理性所带来的局限性。宣誓行为虽然不能迅速生成人们对誓词所记载内容产生服从的自觉,但它是一个渐进式过程,能够使参与者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并加强人们的认同感。宣誓行为发挥的效力,一方面源自党章宣誓制度所追求的柔性权利关系中的效忠模式;另一方面则是违反誓言会受到的刚性惩罚。

立足于宣誓行为自身,党章宣誓更多地呈现出一种柔性且有节制的状态。儒家理念很大程度上凝练了中国理念,在中国语境中探寻党章宣誓,则有必要从儒家思想的现代性实践进行再次解构。政党是“政治人”的共同体。“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48]52儒家思想强调的“礼仪”和“秩序”,所追求的是一种稳定“关系”。“重关系的社会必然强调过程,因为关系在过程中发生、发展并得以体现。”进言之,过程“既是实践活动的场所,也是实践活动本身”。[49]儒家思想推崇以吸引和感化的柔性方式扩大影响,依据抽象的道德准则在发展的社会状态中构建标准秩序。即使这些方式和道德准则可能是理想性存在,生于华夏本土上的个人和共同体也离不开这种具有道德感的理想之引领。从传统的共同体思想来看,作为共同基础之实体必然具备共同认可的文化基础。

党章宣誓的制度化过程体现为决定、规范、约束党员与党组织相互关系和党员行为而人为设定的制约。尽管党章宣誓制度构建的初衷是发挥宣誓行为的教育作用,但是其却不同于一般的义务性规范或道德规范。《党章》第6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在宣誓誓词中,“遵守党的章程”“对党忠诚”“永不叛党”等语句,既是宣誓人对党组织的承诺,又是其必须遵守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会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这表明党员参加党章宣誓行为本身带有强制性,若违反宣誓誓词的内容还会受到党内法规的处罚。

进言之,以规范宣誓行为为核心的党章宣誓制度,其内含逻辑体现出“将积极入世参与国家治理的淑世情怀与政治教化需求紧密结合”的二元含义,结合仪式化的行为与语言遵从的方式演绎出双重面向,“向内开掘道德心性、向外致达家国天下的政教道德论”,并通过礼仪制度构建(宣誓仪式)进一步促进党员内心意识中的忠诚价值引领。[50]因此,可以将党章宣誓行为视作兼具柔性宣告和监督震慑双重特征的治理工具。

四 党章宣誓制度体系构筑

个体被发展成为党员之时,视为其政治生命的开始。习近平指出,“全党同志要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51]395-396入党宣誓制度作为党章宣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党员开启政治生命的重要仪式,在教育和引导党员政治忠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党员对党组织的政治价值却更多地体现在其入党后的政治生命之中。换言之,若能将党章宣誓贯穿于党员政治生命的不同阶段,将更加有利于培育和形塑符合组织需求的合格党员。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入党宣誓制度的基础上,将对党员个体有重要政治影响的政治活动一并纳入党章宣誓的体系之中,实现党章宣誓从规范党员入党行为向规范党员参与政治活动常态化的转型。

(一)党章宣誓制度体系的内外衔接

以“宪法宣誓”为核心的就职宣誓和以“入党宣誓”为核心的党章宣誓共同成为我国宣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在宪法宣誓制度得到我国《宪法》的文本确认后,相对应的完善党章宣誓制度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制度表征。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42]622因此,党章宣誓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完善不能忽视其与既有宣誓制度体系的衔接和协同。

一是,党章宣誓制度体系内部的衔接和协同。严格意义来说,我国目前的党章宣誓制度体系中,仅包含入党宣誓制度。在此基础上,各级党组织会不定期组织重温入党誓词活动。从功能定位上看,入党宣誓发挥宣誓的规范和教育作用,重温入党誓词则是告诫党员干部不忘初心。为更好地发挥党章宣誓制度的政治效能,一方面要在入党宣誓仪式中加入《党章》元素。在目前的行为规范之中,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和重温入党誓词仪式时,仅需面对党旗宣读入党誓词。《党章》是具有最高效力的党内法规,宣誓行为与“对党忠诚”只有在《党章》语境中才能得到真正理解和有效实现。若能在其中加入《党章》元素,更加有助于彰显宣誓仪式的庄严。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党章宣誓制度体系构成。“党员”这一政治身份会自个体入党后与之终生相伴。以党章宣誓方式对党员“对党忠诚”的教育和引导不应仅限于入党之时,还应当贯穿于党员“政治生命”全过程。因此,在党章宣誓制度体系建构时,有必要注意与既有入党宣誓制度等的衔接和协调,避免多重制度所引起的制度负外部性现象的出现。

二是,党章宣誓制度与宪法宣誓制度的衔接和协同。从制度功能维度来看,党章宣誓强调教育党员,宪法宣誓则用以规范公职人员。具体来说,宪法宣誓的功能表现为“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52]。在宪法宣誓赋权论的制度框架下,公务人员的就职宣誓可以理解为其与国家签订“政治契约”。[10]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章》党员义务中心论的制度安排决定,党员进行党章宣誓是一种赋义务行为。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党员在公职人员群体中占绝大多数已成为客观事实。“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五。”[53]401这就意味着,公职人员中的党员干部就职时,会出现党章宣誓和宪法宣誓同时出场的情形。如何实现宪法宣誓和党章宣誓的衔接,避免制度功能冲突成为制度设计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基于政治仪式一体性的考虑,党政干部就职时除应按规定完成宪法宣誓外,其中的党员干部还应当举行党章宣誓仪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两种制度的结合,既表明党员干部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又有利于约束党员干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这恰恰是“对党忠诚”的实践表达。

(二)党章宣誓制度体系的完善与优化

党章宣誓制度的体系建构,不是脱离现有宣誓体系的另起炉灶,而是在既有入党宣誓制度基础之上的完善与优化。在充分考虑宣誓制度体系衔接、制度功能定位、制度目标期盼等多重因素的同时,围绕党章宣誓制度的制度构成、主体范围、誓词结构、宣誓仪式等方面展开。

第一,构筑贯穿党员“政治生命”全过程的党章宣誓制度体系。以入党宣誓为起点,个体被赋予政治身份的同时,“对党忠诚”成为其应终生践行的承诺与义务。但是客观地说,关注党员“政治生命”的全过程会发现,仅依靠入党时的仪式引导和不定期的重温入党誓词,并不能充分发挥宣誓仪式对党员个体的忠诚教育作用。因此,对党员“对党忠诚”的教育和引导无疑也应当贯穿于其“政治生命”全过程。具体来说,在各级党组织召开党代会、党员政治生命的不同阶段、党的重要政治活动、党的重大纪念日、党员干部就职履新等特殊时间节点,应组织举行具有一定差异性的党章宣誓。通过宣誓仪式来引导党员强化价值认同、身份认同、组织认同等理念,将有助于党员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信仰。

第二,明确不同适用场景举行党章宣誓仪式的主体范围。在既有制度规范之下,除《党章》规定党员入党时应举行宣誓仪式外,缺少类似于明确宪法宣誓主体的相关规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一项对宪法宣誓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从党章宣誓制度的制度功能定位出发,无论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有必要手持党章以宣誓的方式进行“忠诚的表达”,以深度内化广大党员群体的忠诚意识。因此,党章宣誓的主体应为包含预备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甚至可以扩展至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入党积极分子。但是,不同情境下的参与者范围应有所差异。例如,入党积极分子申请入党时、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时,均可举行党章宣誓。试用期间的党员公职人员,可在其初任培训结束时举行党章宣誓。党员干部履职履新时,仅需特定主体举行党章宣誓。

第三,形成主旨明确且具差异化的党章宣誓誓词结构。党章宣誓誓词,应当体现出对宣誓忠诚的党员群体彰显严格的忠诚要求。即坚定政治信仰的忠诚要求,为共产主义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事业而奋斗终生的忠诚要求,坚持政治立场、拥护政治纲领、遵守政治纪律的忠诚要求。誓词的基本内容设计应当兼顾如下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具体维度可以涵盖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二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体维度应当明确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对党忠诚,尽忠职守。具体维度可以包括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严守纪律底线,对党忠诚老实。与此同时,可以在统一的宣誓誓词部分之后适当添加体现宣誓主体职业差异化的特定誓词。这在显示任职于不同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各级党员在职业伦理与职业精神的差别、体现个体化差异的同时,更加有助于形成追求“对党忠诚”的一致理念。

第四,注重党章宣誓程序与仪式的规范化建设。规范化与仪式感是提升党章宣誓效果的重要方式。党章宣誓形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等。宣誓时间应选择在关乎党员个体和党组织的重要时间节点。宣誓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室内或户外,但均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宣誓仪式流程可根据不同情形作出适当调整,但均应包含“主持人宣布仪式开始—奏《国际歌》(国歌)—党员一手持《党章》(或单手放置在《党章》之上),一手握拳,面向党旗宣誓—宣布仪式结束”等步骤。根据需要可在党员干部履职履新时加入党委负责人致辞、期许等环节。

五 结 语

强调政治认同的建构性特征是建立政治共同体秩序的有效路径。党员“对党忠诚”现实性共识的形成,并非简单地追求党员群体在严格意义上关于“忠诚”概念同时性、同意性的体验,而是要建立党员与政党组织持续互动的共同信念。为超越即时的互动系统,有必要寻找一种认同文化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表达。从广义上的制度层面来看,党章宣誓制度是建基于传统政党制度、实践总体、语言、话语等层面上的制度。作为一项政党文化建设制度,党章宣誓制度在政治责任与价值判断中发生作用,并对宣誓者的忠诚行为产生正向激励。从价值维度来看,党章宣誓仪式通过在政党组织内部形成深层次的身份同质观,强化党员内心确立共性层面上的“对党忠诚”,以统一的仪式行为培养忠诚并消解“多元化的敌意”。述行语言的力量和内心的真诚确信,使得宣誓者会将誓词所述确立为行为价值和判断标准。进言之,追求政党内部的政治认同是一种通过话语链接和制度实践让政治组织成员高度认同并效忠的基本价值。

不仅如此,党章宣誓进一步推进和发展了党员“对党忠诚”的实践意义,并与增强政治认同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互构关系。即党章宣誓的有效推行意味着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认同的开始,而政治认同的有效实现则是党章宣誓所追求的最终结果。同时,基于伦理合法性要求的程序正义优位观念,牢固确立党章宣誓制度进一步回应了政治团体的“认同”与“正当”的需求,启发了“对党忠诚”的制度构造和行为外现。因此,被赋予政治价值的党章宣誓仪式,更加有利于强化党员的组织认同和自我认同。

尽管党章宣誓制度在发挥作用时,也会受到政党自身发展、公共意见和政治伦理生态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党章宣誓及其仪式的开展与传播必然能够促进党员的忠诚表达,也能够将誓词理念植根于党员心中,使之成为全体党员的共识与自觉行动。宣誓仪式和宣誓行为以潜移默化的方式,使宣誓主体在谈及党章宣誓时就能合理地联想到“对党忠诚”,提及“对党忠诚”便能结合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信仰。

猜你喜欢
誓词党章入党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重温誓词
誓词
学好党章,立好“四个标尺”
憨娃入党
三份特殊的《入党申请书》
重温入党誓词
党章关于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
中共党章视域下党内选举制度的演进
入党志(外一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