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的英国劳动济贫

2023-03-11 05:33胡涵雪
西部学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德威尔贫民失业者

胡涵雪

16、17世纪是英国的过渡时期,贫困问题较14、15世纪突出,大量的贫民和“流浪汉”群体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危害。为解决好贫民问题,英国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济贫法令,实施了一些劳动济贫措施。英国的近代济贫近年来受到国内外学界的不少关注,在国外相关研究有保罗·斯莱克的《都铎和斯图亚特时期英格兰的贫困与政策》,E.M.伦纳德的《早期英国济贫史》等著作。在国内,有向荣教授的《英国“过渡时期”的贫困问题》、邓云清教授的《济贫与规训:16世纪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布赖德威尔》、张佳生的《十六世纪英国的贫困问题与民间济贫》、尹虹教授的《论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府的济贫问题》等著作。

16、17世纪英国的社会贫困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一时期英国政府的劳动济贫又有哪些措施?实际效果如何?本文拟根据国内外学者对劳动济贫的研究,探究以上问题,从而对近代英国济贫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16、17世纪英国社会贫困的原因

根据E.A.里格利和R.S.斯科菲尔德的研究,1541年英国总人口数约为277万人,1596年英国总人口数约为401万人,从1631年开始,英国总人口数突破500万人,其中1656年英国总人口数高达约528万人[1]。16世纪50年代后,英国总人口数增长稳定,1696年英国总人口数约为496万人。可见,16、17世纪英国的人口数量变化总趋势是增长的。还应注意到16、17世纪人口结构的变化。1541年—1696年,15—24岁的人口比例在49%-55%之间[1],年轻人口所占比例多,人口结构呈年轻化趋势,如何解决年轻人的就业成为一大问题。

另外,在“价格革命”的影响下,1600年英国工人工资较1500年下降59%左右[1]。工人工资下降,物价上涨,工人的生活水平降低。据伦纳德记载,“同过去相比,现在可能工作一天的工资只能换得过去工作一天所购买食物的三分之一”[2]13。国家多次颁布诰令调整工资,但工资仍远跟不上物价的上涨。物价的上涨影响了人们的消费需求,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占据了大部分开支。手工业方面,人们对手工业品需求的减少,部分手工业者失去了工作;农业方面,伴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土地所有者不得不提高租金以维持生存,农民压力增大。

此外,“圈地运动”也是英国社会贫困的原因之一。黑死病之后,毛纺织业兴起,需要更多的羊毛作为原材料。领主们在利益的驱使下,把耕地圈占为牧场,农民失去了作为生存基础的土地。R.H.托尼根据E.A.盖伊的统计分析,“1455—1607年24郡有3万—5万人被赶走”[3]。农民大多依靠土地生存,农业生产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土地是他们的基本生产资料。领主对土地圈而不占,提高地租,加剧农民负担,社会贫困化趋势加快。

饥荒和瘟疫也对下层群众造成了打击。据保罗·斯莱克研究,“在1500—1622年间的每一次歉收之后,死亡率都在显著上升”[4]49,农业受到季节性的影响,在粮食收成不好的时候,一些农场主还可能减少雇佣。饥荒和瘟疫往往同时出现,并且瘟疫在下层群众中传播速度更快。据斯莱克统计,1557—1559年的疾病造成了11%的英国人口死亡;1500—1660年,流行病每15年发生一次,通常造成10%—20%的城市人口死亡[4]50。当一个家里有人生病时,其家庭成员需要照顾他,还需要支出医药费。主要劳动力死亡时,这些家庭就容易因病致贫。瘟疫对贸易市场造成了消极影响,富人们迁移到安全的地方,不再为疫区的贫民提供工作,穷人工作机会减少。

二、16、17世纪英国的劳动济贫措施

中世纪的基督教认为,人们通过做善事就能得到救赎,人们想要进入天堂就必须要行善事。在行善过程中人们只关心自己的救赎,不在意接收救济的对象,也不在意济贫的效果。这样的济贫方式容易造成不劳而获的价值观念,穷人们不想靠自身劳动获得救济,只想依赖修道院和善人。16世纪英国的社会贫困进一步加剧,原有的出于“神恩”的济贫已经无法解决英国的贫困问题。一些学者提出劳动济贫的观念。托马斯·莫尔提出,消灭懒汉的最好办法就是给他们找到谋生的办法,以此来避免吊死懒汉[5]。维韦斯认为,应为贫困儿童建立相关的学校,使其受到教育和工作培训[6]。伴随着英国政府的一系列的政策立法,英国济贫逐渐转向世俗化的区别济贫观念。这一观念将穷人分为三种类型进行救助,一是对无劳动力的进行救助,二是为有劳动力并且有工作意愿的人提供工作,三是对有劳动力但不愿工作的“流浪汉”加以惩戒、改造[7]。

1552年,伦敦主教雷德利向国王提出请愿书,将布赖德威尔的王宫修建成一所新型的慈善院。他建议由行业中的某些公民向失业者提供原材料,商人们支付失业者人工费,为失业者提供工作。1553年布赖德威尔在伦敦创立,1555年投入使用[8]。布赖德威尔有着严密的管理机构,上下组织之间任务明晰。“作为市立济贫机构,布赖德威尔归伦敦城自治政府管辖,但伦敦城自治政府并不直接管理,而是“组织理事会,任命行政理事与专门职员,委托理事会负责管理。”[8]济贫税金、王室捐赠基金、民间捐赠和城市罚金[8]为布赖德威尔提供了长期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依托于良好的管理和足够的资金,布赖德威尔规模不断扩大,所救济的贫民也增多了,以伦敦布赖德威尔为原型的市立慈善院逐渐在牛津、索尔兹伯里、诺里奇、格罗斯特和伊普斯威奇这五个地区建立起来[8]。

相关的法令规定也在逐渐完善。1539年,奇切斯特规定,“如若不对流民区别救济将被处罚12便士,健壮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劳动。”[2]301547年,林肯郡的政府官员对失业者进行人口调查,并在1551年规定年轻乞丐必须送到制衣店当8年学徒,制衣店为其提供住处和食物。1556年,伊普斯维奇规定,“以法令保护穷人,通过提供工作的方式镇压流浪汉和无所事事的人。”[2]461571年,诺里奇进行了人口调查,将贫民分类,详细调查健壮乞丐失业的原因即贫民的家庭状况。诺里奇不允许乞讨,健壮乞丐必须在救济院劳动,每天工作约15个小时,妇女儿童减量。并在1576年颁布的《贫民条例》中主张惩罚游手好闲的流浪汉,安置强壮的有劳动力的流浪汉从事劳动,年轻人也要当学徒、学手艺。诺里奇还建立起由市长和选举委员会管理的慈善院,不愿意劳动的乞丐将受到惩罚[9]137。1576年,议会通过新的贫民法,首次在法令中明确规定区别济贫,“每个郡为惩治和雇佣懒惰的贫民,均须设置布赖德威尔。”[10]334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进一步强调了贫民应当通过劳动改善困境的劳动救济原则。该法案规定,以一个教区为济贫单位,在治安法官的批准下,由教区委员会设立教区济贫监督官。在劳动救济方面,济贫监督官们需要合理安排孤儿、病人、失业者等,通过征收济贫税救济贫民,地方政府还应该向失业者提供亚麻、羊毛、铁等原材料,让他们做成商品拿到市场销售。贫困儿童要送去做学徒,以便长大后自立谋生[11]59-62。

在国王和地方政府的努力下,1630年形成了郡立和市立两大部分组成的布赖德威尔体系[8]。早期的布赖德威尔其功能主要体现在救济和规训性的公共雇佣方面,是对贫民的强制收容,以保障贫民工作安置。后期伴随着英国流民问题的加剧,布赖德威尔的主要功能转变为惩罚规训。“至1630年,布赖德威尔数量饱和,规模稳定”[8],惩罚性进一步加强,17世纪晚期至18世纪早期的布赖德威尔已经与监狱无异了。

除建立布赖德威尔外,地方济贫部门还有以下几种劳动济贫措施。第一种即为贫民提供原材料,让其在家劳动,雇主将产品送到市场销售,贫民获得微薄的报酬。这种措施在实际中往往存在生产难以管理的问题,贫民居家劳动所生产的商品效率、质量等无法保障,一些贫民可能会挪用原料。第二种即为失业者修建工场,实行公共雇佣。第三种措施是济贫部门与工场主合作,以场主同意贫民到其工场工作为条件,政府对场主进行经济补贴,并且贷款给场主购买纺车等生产工具[9]72。第四种措施是部分教区将贫民承包出去,雇主为被承包的贫民提供工作,并且负责他们的住宿和食物,向其支付生活费。

三、16、17世纪英国劳动济贫的效果及其作用

作为劳动济贫的一大体现,早期的布赖德威尔发挥其公共雇佣的功能,解决了部分失业者的就业问题,减少了政府在救济穷人方面的财政支出。在圣盖尔慈善院,“900个孩童每人每周挣得6便士,64个男人每周挣得1先令,而180名妇女则每周挣得20便士。一年就为城市节约2818磅1先令4便士。”[11]90

布赖德威尔将遣送回原籍的不愿工作的流浪汉施以劳动改造,缓解了困扰政府已久的流浪汉问题,稳定了社会秩序。据詹姆斯一世回忆,“在治安法官波帕姆的时代,四处流浪的乞丐在其家乡萨默塞特郡完全绝迹。”[12]74爱德华·科克也评论道:“在治安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努力下,整个英格兰已很难见到无赖。”[12]74但后期,布赖德威尔更多偏重于规范训诫功能,矫治变成了惩罚、苦役。在1610年议会济贫法颁布后,治安法官不仅将失业者纳入布赖德威尔的管辖,还将即使有工作但是危害社会秩序的人同样纳入了布赖德威尔[8]。客观来看,其后期救济贫民的作用并不显著。但是,布赖德威尔为之后具有相似功能的劳动济贫院的建立打下了基础,是对以往依靠肉体刑罚处置强健的乞丐的一大突破,开始以劳动、工作和雇佣约束健壮乞丐,体现了英国区别济贫的转变。

地方政府所采取的其他劳动济贫措施虽然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其实践效果也与当地治安法官分不开。治安法官有着处置流民的权力,他们对流民的态度也影响着当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例如,诺森伯兰郡治安法官由于害怕惹恼当地贵族,在1625年之前都对推行济贫法持消极态度[13]。不容忽视的是,从总体上看,政府在面对贫民就业困难,社会舆论中“共同体”思想的兴起,新教中劳动济贫的理念等实际情况时,对贫民就业及时做出了积极的调整,适应了现实的需要。17世纪晚期,随着政府调节就业到市场调节就业的转变,就业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政府逐渐建立起了劳动济贫院,这种劳动济贫院与早期的布赖德威尔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都是期望通过劳动解决贫民问题。布赖德维尔的兴起体现了社会舆论中的劳动济贫思想,更是“英国政府强调劳动济贫的体现,为18、19世纪济贫院的广泛出现奠定了基础。”[10]90

结语

16、17世纪以来,英国的劳动济贫措施与其国内日益增加的失业者、流浪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英国劳动济贫是作为解决贫民就业问题而出现的。

在区别对待贫民的前提下,劳动济贫强制那些到了一定年龄的贫困儿童当学徒,使他们受到职业培训。对愿意工作的人,政府为其提供原材料,修建工场进行公共雇佣等,积极解决这部分人的就业问题。而对于那些不愿工作的懒汉,政府实行强制劳动,改正他们懒惰的恶习。劳动济贫进一步催生了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贫民们由一开始依赖别人逐渐转变为通过自己的劳动谋生。使用劳动济贫解决贫民问题比肉体惩罚、苦役更为合理、先进,促进了英国精英阶层的“共同体”观念实现。英国劳动济贫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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