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消费者视角探究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治理策略

2023-04-05 06:37田刘凌顾成博
食品与发酵工业 2023年5期
关键词:共治添加剂食品

田刘凌,顾成博

1(无锡太湖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214064)2(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214122)

现代食品工业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食品添加剂成为食品生产加工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质。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优势在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改善食品感官品质,增进食品营养成分,促进食品品种创新和方便食品加工制作[1]。然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会使其本身的化学属性突显,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使其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某些非食用化学物质被违法用作食品添加剂时,其危害性后果则更为严重。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安全忧虑与抵触情绪在逐渐增长[2]。这种情况既影响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将基于消费者视角分析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治理问题,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应对策略。

1 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重要性

1.1 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影响

根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达到防腐、保鲜目的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我国食品添加剂按照其常用功能可以分为22个类别,如:防腐剂、甜味剂、着色剂、乳化剂等。

尽管食品添加剂有其安全使用标准,但依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源于某些食品企业违反国家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3]。近期研究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具有如下隐患: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尤其是多种食品添加剂联合作用形成的累积风险显著高于单一使用风险[4];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人们无法通过感官检验及时发现并采取预防措施[5];现代食品毒理学发现原本认为安全的食品添加剂也可能具有慢性毒性和导致畸形、突变和癌症的危险[6]。例如,硝酸盐和亚硝酸盐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以及人类消化系统中生成的亚硝胺具有高度致癌性,可能导致胃癌和结肠癌等恶性疾病[7]。需要强调的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能够使国家审批部门及时排除此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对非食用化学物质的滥用使得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进一步扩大。例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瘦肉精、吊白块等工业化学物质常被违法用于食品生产,其危害性影响更为严重。

1.2 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对消费者主观认知的影响

尽管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源于食品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但是消费者往往将此类安全风险归责于食品添加剂本身。这不仅是因为消费者缺乏对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规定的了解,也是因为部分网络媒体的失实报道和不良企业的歪曲宣传起到了误导性作用[8]。前期调查研究发现,消费者的主观误解和认知偏差主要表现为如下观点:(1)食品添加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是不必要和不安全的;(2)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物;(3)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种类和用量越少越安全;(4)“零添加”或“无添加”食品是安全可靠的;(5)出口食品的安全性高于内销食品,因为食品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采用了双重标准(如:出口食品不含添加剂或者含有少量添加剂,内销食品含有添加剂或者含有多种添加剂)。针对上述观点,如果不予以科学解答并及时纠正,将会使消费者的误解不断加深,其影响的社会面也将不断扩大。实际上,我国食品添加剂有其严格的审批条件和使用标准,其不仅不是非法添加物,而且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的技术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由此可见,消费者的误解是缺乏科学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但是该误解问题必须予以重视和解决。

1.3 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对消费者心理感受的影响

食品安全既是消费者生理层面的需要,也是心理层面的需要,并直接影响其心理感受和消费行为。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会对消费者心理产生如下影响:消费者会误将食品添加剂视为导致疾病、过敏反应或其他症状的有害物质,并由此产生心理恐惧和抵触情绪[9];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对消费者食品安全感和满意度的影响较大,不仅会增强消费者关于发生安全风险的心理预期,而且会给其带来心理压力[10];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频发和治理效果不佳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企业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信任危机[11];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引发的消费者心理忧虑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其在心理反应机制作用下不会轻易减弱[12];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规避风险的心理动机,并进而抵触购买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在此方面,一些食品企业利用消费者规避风险的心理销售所谓的“零添加”或“无添加”食品,不仅容易加深消费者误解,而且会使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的发展陷入困境。

1.4 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保障作用

科学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能够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改善消费者的主观态度和心理感受,并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主观态度和心理感受与食品安全水平紧密相关,并直接影响其对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治理状况的社会评价[13]。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心理具有心理学和社会学双重属性,既能够反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状况的主观体验,也能够揭示社会食品安全程度的客观情况。因此,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即符合消费者心理期望,也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其保障作用主要表现为:科学治理能够改变企业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态度和矫正企业生产行为,有利于防止食品安全风险和恢复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信心[14];科学治理有助于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社会评价水平,并能够增进消费者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信心[15];科学治理有利于优化信息交流机制和科学宣传效果,进而有助于消除消费者的心理忧虑和抵触情绪[16]。综上所述,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主观认知和心理感受有着紧密的关系,因此基于消费者视角探讨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治理策略将有助于改进治理方法和提升治理效果。

2 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理论基础

2.1 社会共治理论对消费者治理期望的响应

“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具有层次排列由低向高的先后性,而人类对于低级需要的迫切程度要优先于高级需要,其顺序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17]。根据该理论,食品和食品安全分别对应着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是消费者其他层次需要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其最为迫切的需要。因此,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应当以防止安全风险和提升消费者安全感为核心目标,重点解决消费者对食品企业和行政监管部门的信任问题。然而,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企业诚信缺失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行政监管部门难以有效应对。同时,市场调节机制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及时发挥约束食品企业行为的作用。因此,科学构建治理体系和改善治理方法成为消费者的迫切期望。

在此方面,“社会共治理论”是符合消费者期望的治理理论。该理论认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监管力量的有限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治理应当综合运用各方力量,通过建立一个由行政监管部门、食品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体系,共同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效率。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治理应当由政府单一监管模式转变为社会主体共同治理模式。该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充分认识到“自上而下行政监管机制”的治理弊端和“自由主义市场约束机制”的负面效果,并能够将社会伦理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纳入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进而在整合社会资源和构建社会共同体的基础上协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从这一角度讲,社会共治理论是食品安全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的创新,是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2.2 社会共治理论的治理优势

社会共治理论强调发挥社会主体力量的作用,但并不否认行政监管是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也不排斥以行政监管部门为主导推动社会主体力量的整合[18]。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共治”并不等同于“多元化治理”,因为后者更多地表现为社会主体的自发性监督和分散性治理,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分散和社会秩序的混乱[19]。此外,社会共治理论注重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理性沟通和信息共享,强调社会责任、相互信任和协同配合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进而实现社会主体力量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有机结合。同时,社会共治理论试图在社会层面构建食品安全伦理环境,通过树立食品安全价值观和强化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推动食品安全生产行为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几率[20]。因此,社会共治理论已经改变了传统治理的方法和思路,将单纯依靠“技术规则治理”转变为“技术规则与伦理道德并重的治理”。其优势在于能够根本性地解决传统治理方法难以应对的食品生产隐蔽性问题,避免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环境中,引入食品安全伦理观念和加强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将使得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能够由内而外地发挥治理作用,进而弥补行政监管等外部治理方式的不足。

3 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面临的挑战

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与使用标准、伦理责任、行业氛围、社会环境和治理方式等因素有关,那么也应当从这些方面思考治理策略。然而,我国更多地从使用标准方面着手,通过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来规范和监管食品企业的生产行为。该治理方式容易忽视:食品安全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潜在影响;食品行业整体价值观和社会道德环境的约束力量;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作用。在企业管理者责任缺失和使用标准贯彻落实不到位,行政监管力量不足或者治理水平不高,以及科普宣传效果不佳和社会监督机制弱化的情况下,该治理模式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贯彻落实问题

“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权威性能够使人们产生明确的心理预期,进而使其信赖法律规则能够保护其利益,并由此产生心理安全感[21]。根据该理论分析,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具有科学系统性和规则明确性,既能够给食品企业明确的科学指引,也能够给消费者明确的科学解释。随着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食品添加剂不断涌现,原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也在不断变化。为应对上述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卫健委)能够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快速制定和出台相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从而保障公众健康和促进产业发展。总体上来说,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卫健委公告标准”、食品产品标准和相关卫生规范等能够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提供完整的规则基础。需要指出的是,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是建立在科学确定的合理范围和合理用量的基础上。如果食品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风险将会得到有效避免。然而,现实情况往往与标准规定相距甚远,食品企业违反使用标准的情况层出不穷。

食品企业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超范围使用、超限量使用和残留量超标。超范围使用是指将食品添加剂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例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甜味剂,可用于面包、糕点和饼干等食品,但不可用于馒头和包子等发酵面制品。超范围使用甜味剂、防腐剂和着色剂的情况较为突出,广州市海珠区33.3%的被调查企业具有此类情况[22]。超限量使用是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剂量超过规定限量的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例如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食品用合成香料,能够改善和增强食品香味并且延长储存期,但是超限量使用会对人体肝脏造成损害并导致头痛、恶心和呕吐等情况。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较为普遍,太原市42.6%的被调查企业未配备专用称量工具,29%的企业称量工具不适于称量食品添加剂[23]。残留量超标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后食品添加剂残留量超过规定限量的情况。例如焦亚硫酸钾和亚硫酸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在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中二氧化硫的最大残留量为0.05 g/kg。超过该残留量的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可能引起恶心和呕吐等胃肠道不良反应。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来看,残留量超标情况在每次抽查中均有发现。

3.2 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行政监管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认为食品安全风险不仅影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心理感受,而且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消费者期望并有权要求政府监管部门有效应对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我国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主要由3个机构负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食品添加剂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并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已相对集中,改变了过去由多个部门分段监管造成的职责不清和监管不力的局面。

然而,由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涉及诸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并且时间跨度较大和从业主体较多,因此行政监管效果并不乐观。行政监管部门在知识储备、信息获取、监管能力和人员数量方面有所不足。当其面对数量众多、地域分散、形式多样和发展迅速的食品企业时,其监管行为更多地表现为选择性监管和运动式监管[24]。行政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受限于抽检数量、频率和范围,难以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和批次,其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代表性难以保证[25]。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能力亟待提升,难以应对食品添加剂快速发展带来的技术挑战。尤其是在应对新型食品添加剂方面,原有检测技术和设备难以进行科学精准的定量分析,直接影响着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准确性[26]。行政监管部门欠缺国际比较视野,未能注意到食品企业在出口食品和内销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双重标准”问题,也未能对此予以全面调查、官方定性和妥善处理。这种情况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必要性的质疑,甚至怀疑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消费者会产生被歧视的心理感受,并在心理机制的作用下抵制那些实施差别待遇的食品企业,甚至连带地抵制食品添加剂。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缺乏足够重视,使得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的建设流于形式[27]。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将社会共治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还面临信息交流不畅、社会监督薄弱、制度保障不足和协同配合困难等诸多问题。

3.3 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宣传与监督问题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市场交易双方所能获取的信息存在着较大的不对称性,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通常处于有利的市场地位,而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则通常面临被动局面。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甚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28]。根据该理论分析,消费者相对于食品企业而言缺乏食品添加剂的科学知识,也无法了解食品企业内部生产加工过程。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使得食品企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成为可能,也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监督面临困难。此外,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无法获得其他渠道的权威信息,消费者难免将食品添加剂视为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这种误解容易使消费者逆向选择“零添加”或“无添加”食品,从而导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被逆向淘汰。信息不对称性还可能会被不实报道和歪曲宣传所利用,从而导致消费者盲目抵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而阻碍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针对上述情况,权威的信息化服务和科普宣传是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措施。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已在省级层面建立起如甘肃省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广东省的《食品安全监督网》或者上海市、湖南省的《食品安全网》信息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了消费者的信息需求,也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投诉、举报的渠道。

然而,从消费者视角看,行政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简称:监管信息平台)在服务科普宣传和社会监督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第一,监管信息平台的内容具有“政务性信息”的特点,主要为行政监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措施、行政事务、地方新闻、协会新闻、企业新闻、企业名录、优选品牌等信息,而关于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方面的科普信息较少。第二,监管信息平台具有“信息单向发布”的特点,没有为消费者和其他社会主体参与讨论、建言献策和互动交流创造条件。这较大地降低了信息平台的吸引力和访问量,也使其社会性和服务性不足。第三,监管信息平台的内容缺乏及时性和热点性,即使某个食品安全事件已为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消费者也难以在监管信息平台上看到相关事件的官方评论。这种情况容易造成监管信息平台失去信息传播主渠道和主阵地的作用,也为失实报道和歪曲宣传创造了条件。第四,监管信息平台服务于社会共治体系的功能性不强,没有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整合社会主体力量,无法有效引领社会舆论方向和全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4 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应对策略

基于前文分析,社会共治是符合消费者期望和社会现实要求的治理方式,其特点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行政监管优势、行业技术优势、信息获取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共治体系的有效运作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体的互信合作与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并以社会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为基本理念。既要注重法律规则和技术标准的规范作用,也要强化社会伦理和道德责任的约束作用,进而实现“由外而内”和“由内而外”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效果。

4.1 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行政监管

“合法预期理论”认为理性的人基于对法律规则的信任,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合法权益会受到确定的保护,尤其是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使人们清晰地预知可能的结果,从而能够消除不确定状况造成的心理忧虑[29]。根据该理论分析,完善法律制度和优化标准体系是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法治基础,也是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感的重要措施。我国《食品安全法》需要进一步细化社会共治原则的规定,并为其实际应用提供具体的制度规则和实施路径。在此方面,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社会共治体系的主体结构(如:行政监管部门、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及其权利义务,并科学设计社会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以便整合社会主体的治理力量,避免社会共治体系流于形式。我国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安全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探索制定《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等操作性较强的法规。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内容主要为宏观性和原则性规定,对于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针对性不足。我国可以探索制定《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加强整治有损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标注行为。这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虽然从正面规定了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如: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但是并没有禁止食品企业标注“零添加”或“无添加”等文字内容。另外,如果食品中确实没有食品添加剂,那么食品标签中标注“零添加”或“无添加”等文字内容也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虚假内容”。但是,这种标签确实会产生误导消费者认知和损害其他食品企业利益的效果,也会使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的发展面临困境。我国《食品安全法》应当对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综合性的惩罚力度,将行政处罚与诚信惩戒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此外,加强行政监管有利于促进食品企业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和使用标准,并提升消费者对行政监管部门的信任程度。在此方面,行政监管部门可做如下努力:第一,通过提升监管人员素质,优化职能配置,增加检查频率和扩大抽检范围等措施来强化监管力度。第二,通过引入“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员工对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问题进行内部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企业“生产行为隐蔽性”和“信息不对称性”问题造成的监管困难。这是因为企业员工对内部情况最为了解,这种内部监督机制将有助于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监管措施。第三,通过不断提升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的水平为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目前,食品添加剂安全检测已进入“精密仪器分析方法为主和化学分析方法为辅”的时代,充分利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光谱等分析仪器将能够较大提升检测水平[30]。第四,通过优化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公开透明,落实各方主体参与社会共治的信息交流机制,促进社会主体的协同配合,全面提升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水平。具体地讲:(1)信息平台应当专注于食品安全主题,系统地提供关于食品添加剂及其应用的科学知识,并有针对性地回应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从而消除消费者的误解和忧虑。(2)信息平台应当强化信息传递的“双向互动性”,注重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等信息的交流和意见反馈。这将有利于避免信息平台无人关注或者访问量较低的尴尬局面。(3)信息平台应当强化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注重对热点事件的报道评论和舆论引领,全面发挥信息传播主渠道和主阵地作用。(4)信息平台应当强化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性,为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交流和协同配合提供技术支撑。第五,通过建立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诚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管的威慑作用。在此方面,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将违规的食品企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食品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采取对社会负责任的经营管理态度。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行政监管部门还应当重点治理如下行为:诋毁食品添加剂的失实报道和歪曲宣传行为;粘贴“零添加”或“无添加”等食品标签的噱头式营销行为;采用双重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于后2种情况,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尚不属于违法行为,行政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宣传教育等方式正面引导食品企业避免实施此类行为。通过净化市场环境彻底消除消费者的疑虑,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4.2 强化企业责任和加强行业自律

强化食品企业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和伦理道德不仅是确保企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关键,也是建立消费者与企业信任关系的重要措施。“心理契约理论”认为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既包括商品交易关系,也包括心理期望关系。当消费者心理期望得到满足时,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将得到建立和巩固,而这种信任关系体现为消费者对企业的可靠性和诚实性的信心[31]。相反,如果企业忽视消费者心理期望和损害消费者利益,企业将因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而面临困难。根据该理论分析,食品企业应当以消费者视角换位思考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问题,从而清晰判断如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实际上,食品企业工作人员同样是食品的消费者,换位思考并不存在理论障碍或现实困难。因此,树立食品安全价值观和商业伦理观既符合消费者期望,也符合食品企业工作人员的人本主义精神需要。同时,食品企业工作人员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直接使用者,如果能够自觉遵守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将更为直接和有效。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监管和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的情况下,食品企业面临行政处罚和市场约束的外部压力,通常会产生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动机。然而,当行政监管不完善和市场机制失灵时,食品企业经常会出现诚信缺失和道德失范的情况。因此,食品企业应当将强化责任意识和伦理道德作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内部约束机制加以重点建设。在此方面,食品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伦理道德水平,并将培训考核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纳入年终考核评价体系。此外,食品企业应当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企业与消费者的长期互利共赢关系,杜绝一切短视的投机行为、噱头式营销行为和损害食品行业共同体的行为。

此外,食品行业的整体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环境是影响食品企业经营态度和社会表现的重要因素。“社会规范理论”认为个体是社会结构或制度结构中的一员,个体行为在整体环境中形成,其价值观和行为偏好会受到整体环境的影响。当社会组织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内化为个体的价值观和行为偏好时,社会组织的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对个体成员便具有了约束作用[32]。根据该理论分析,食品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在树立行业价值观、整合行业资源、提供教育培训、开展技术咨询、督促诚信经营和参与社会治理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其也存在如下不足:食品行业协会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其管理行为多属于选择性、被动性和姿态性[33];食品行业协会缺乏治理主体意识,其管理方式具有行政化或半行政化特点[34];食品行业协会缺乏自律机制,其管理模式表现为会议化和活动化行为[35]。鉴于上述原因,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正确认识行业协会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确立行业协会的治理主体意识;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组织机构建设,提升行业协会的治理能力;完善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协会治理行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协调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合作关系,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需要指出的是,食品行业协会在社会共治体系中还应当更多地扮演“问题研究者、科普服务者、决策辅助者”的角色,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为消费者忧虑的问题提供系统的科学解答,并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化的建议。在此方面,食品行业协会可以开展全行业的专题调查研究,发布分析报告,组织学术研讨,开展科普活动,制定应对计划,草拟法规建议,参与立法咨询等。

4.3 加强社会监督和优化风险交流

“社会治理理论”认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理性协商有助于建设性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既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也是行政监管部门与社会各方主体合作的内在要求[36]。在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方面,社会组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食品添加剂科学研究组织、食品添加剂安全检测组织等)能够通过动员社会资源,提供社会服务,表达公众诉求,调节社会矛盾和影响公共政策等方式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相对消费者而言,社会组织基于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能够克服消费者个体无法解决的问题:如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力量分散和组织化程度不高,消费者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消费者参与治理的路径和制度保障问题等[37]。此外,在政府简政放权和社会公众赋权的情况下,社会组织能够成为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要载体,有利于提升治理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进消费者的参与感和信任度,缓解行政监管部门面临的社会压力。

此外,优化风险交流机制有助于解决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凝聚社会主体力量和形成社会共识,提升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信心。风险交流机制应当包括平时风险交流和特定危机交流,前者能够提升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理性判断,后者能够提升特定危机的应对能力和实现社会和解[38]。需要指出的是,良好的交流方式将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信息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例如,将科学知识与历史知识相结合,讲述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发展历史和技术优势,对于消费者来说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根据前文所述,优化的监管信息平台应当成为风险交流机制的重要依托,同时也要兼顾科普知识讲座、专家咨询会议、社会组织调查、新闻媒体报道、官方新闻发布会等风险交流方式的积极作用。在此方面,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交流机制中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行政监管部门通常被认为是最可靠的信息来源,但是其风险交流方式却经常受到消费者质疑。对此,行政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的风险交流团队,提供专业化信息交流服务,强化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强化信息交流的直接性和实效性,以具体化的方案措施对消费者意见进行反馈,避免形式主义交流方式导致的信任危机;掌握信息交流的主导权,以全面系统的信息消除碎片化信息的误导性,排除不实报道和歪曲宣传的生存空间。其次,食品企业应当借助风险交流机制建立和巩固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通过宣传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责任态度提升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信心。在个别企业发生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时,食品企业可以通过风险交流机制表明立场观点,说明本企业的预防措施和管理经验,提供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从而获取消费者的理解和维护食品行业共同体的利益。此外,食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与行政监管部门密切合作,通过风险交流机制为消费者提供科学解答、专题讲座、专家论证、应对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同时也应当将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和改进建议转达给行政监管部门,以便后者全面了解社会舆情并及时反馈意见。这将有利于社会主体通过形成社会共识实现社会共治,并降低特定食品安全风险发展成为食品安全危机的可能性。

5 结语

我国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研制方面处于世界前列,已连续15年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并在制定食品添加剂限量规定、完善食品分类系统、修订食品用香料和加工助剂使用指南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我国始终坚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这说明严格贯彻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建设的关键。在此方面,科学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是治理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问题的有效途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既是治理理念的转变,也是治理方式的革新。在坚持以行政监管部门为主导的基础上,探索行政监管力量与社会主体力量的有机结合,既能够提升治理方式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能够提升消费者的信任感和支持度。同时,社会主体协同共治在微观层面有利于解决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具体问题,在宏观层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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