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改革研究

2023-04-17 22:41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23年12期
关键词:工资收入普查规模

□ 朱 旻

劳动工资统计,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建立的专业统计之一。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劳动报酬,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为国民经济核算、进行宏观决策和调控提供可靠依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工资统计随着形势的变化,也进行了改革探索,但与当前形势发展要求相比,仍略显滞后,迫切需要进一步革新。

| 劳动工资统计发展沿革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工资统计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的组织结构极为单一,除农业外,各类就业人员基本归属于不同性质的单位,这些单位又根据其不同经营范围等因素,由各类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管辖,单位的设立、注销、停业等变动行为受到极大的管制。而由于单位的设立所受的限制,所有单位均为国有或集体属性,私人投资所设立的单位、涉及境外资本来源的单位几乎不存在。由于管理体制的要求以及所设立的单位属性较为单一,对各类单位的行政管理比较有力。计划经济时代,虽然劳动合同尚未开始实施,但各单位对本单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十分严密,人员在不同单位间的流动受到严格的程序管理。这一时期,各单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均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各类标准所确定,工资收入项目的来源单一、标准统一,因此,各单位的工资收入状况也比较简单清晰。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规定,对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进行统计,这一统计范围近乎覆盖了全部的单位以及就业人员,并且,由于单位数据基础比较完备,劳动工资统计实施的效果良好,通过调查掌握了较为全面的就业及工资收入统计信息,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改革开放后,调查单位逐渐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单位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外商投资、港澳台资企业出现,私营企业从无到有并且数量不断增多,混合所有制的企业也迅速发展。根据单位发展变化的情况,为更好地反映单位就业人员及其工资收入,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及改革。统计范围方面,首先调整的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其统计对象在原有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港澳台商投资和外商投资,调查方式仍为全面调查。但调查范围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劳动工资统计改革的不断探索

由于私营单位的迅猛发展,在私营单位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多,2007 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中增加对私营单位的统计,其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由此,城镇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分开进行统计。

2013 年以后,结合“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推进,劳动工资统计调查方法调整为“规模以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全面调查,“规模以下”城镇非私营单位全面调查,“规模以下”私营单位抽样调查。劳动工资统计形成“规模以上单位统计+规模以下单位统计”和“非私营单位统计+私营单位统计”双轨制运行的局面。“规模以上非私营单位+规模以下非私营单位”(非私营单位实行全面统计)形成“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指标数据;“规模以上私营单位(全面统计)+规模以下私营单位(抽样统计)”形成城镇私营单位指标数据。

2020 年开始,劳动工资统计进一步调整,将规模以下非私营单位的调查方式改为抽样调查,即一套表法人单位(规模以上单位)采用全面调查方法,非一套表法人单位(规模以下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 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劳动工资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虽然有所创新,但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仍停留在分别公布城镇非私营和城镇私营工资数据的层面上,缺少全社会法人的工资数据情况。执行国家统一制度过程中,部分地方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调查的权威性、数据的系统性等方面受到一定制约。

(一)缺少全面总体性资料使劳动工资统计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准确核算劳动成本、设定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标准、进行国际比较均需要对全社会法人单位的劳动工资情况进行统计。但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分为城镇非私营单位统计和私营单位统计两大系统,地域范围是城镇,不包括乡村。由此,造成统计结果也分为非私营、私营两大类,由于社会公众对统计知识的了解不够,非私营、私营两套统计数据差异性较大,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更为严重的是,非私营、私营两套统计资料并行甚至可能会造成某些领域的双重标准,从而形成新的社会不平等,并可能产生更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应地,统计产品缺少全社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不利于劳动工资统计发挥服务职能。

(二)劳动工资统计数据产品线仍然不够丰富且不平衡

一是平均工资忽略了单位间的差异。用工单位经营状况的好坏、工作岗位的差异、个人贡献的多少决定了劳动者工资收入状况的千差万别。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这种差异呈持续扩大态势。现有统计系统提供的数据产品中,平均工资是核心指标,这一统计指标固然极为重要,但同时它抹平了各类差异,有的情况下,还偏离了大多数人群所处的位置。因此,平均工资指标与社会公众的感受存有差距,客观上增添了公众对统计数据的质疑态度。二是工资统计结构单一。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多种经济模式不断涌现,工资分配形式也趋向多元化,劳动工资统计指标体系应联系当前国情、满足当前社会需求,进一步完善提升,以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劳动的总体规模和特征,全面反映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文化水平、劳动技能、需求、转移方面的情况。三是一套制度中非私营与私营的统计产品差异也较大。城镇非私营单位、私营单位两套统计资料中,非私营统计的数据产品较为丰富,提供较为详尽的分地区、分行业资料。地区性统计资料至少可达县一级,行业性统计资料至少可达行业大类级,私营单位统计数据产品则相对较少。

(三)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概念与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用工情况契合度有待提高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工资总额”是根据1990 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设定,规定一直沿用至今,经过了三十多年,期间国家统计局专业司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也发布过很多的补充说明和问题解答。所以“工资总额”的概念在1990 年的基础上被打了很多补丁,各级劳动工资统计人员对工资总额的概念很难准确把握。从业人员统计也分为在岗职工、劳务派遣和其他从业人员,对于这样的分类,企业统计人员也很难准确区分。现阶段其他专业统计已经能够和会计报表或会计科目结合得比较顺畅,例如财务状况表的里“应付职工薪酬”就直接根据财务报告“应付职工薪酬列示”合计项本期增加额,或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但劳动工资统计的指标“工资总额”和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报表的结合不明确,多数情况无法直接从会计科目中摘取,取得准确数据较难。

(四)基层力量薄弱导致现有制度模式难以为继

一是劳动工资统计单位大多缺乏专业的统计人员。劳动工资统计覆盖国民经济全部行业门类,是现有各专业统计中任务量最大的。2022 年江苏省劳动工资年报规模以上单位达到了15.5 万家,规模以下抽样调查也有3.6 万家。不同于“规模以上”单位,相当数量的劳动工资统计纳统单位基础薄弱,不少单位缺少专职统计人员,且人员变动较为频繁,报表填报的准确性、及时性都受到影响。与此同时,随着初次分配形式的日益多样化,职工收入的表现形式从单一向复杂多样化转变,因此,准确把握工资收入情况的难度比过去成倍加大。二是基层统计机构(县级统计局、乡镇级统计站)配备人员力量不足。县级统计局通常无专业负责劳动工资统计的业务人员,一般情况下,一个业务人员需要承担三个以上的专业统计。乡镇级情况更为严重。在基层单位数量众多、各类单位情况复杂且工资发放形式各异,以及在发放时间节点不同、各专业报表期集中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基层统计机构的人员忙于应付各类报表,无暇顾及改进提升工作质量水平。可以预见,随着经济深入发展,延续现有的统计方法模式将会加重基层统计部门的负担。

鉴于上述问题,说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方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一是随着社会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产品在全面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方面需进一步提升;二是随着劳动工资统计这一工作本身难度、复杂程度的增加,统计工作原有的组织模式需要优化改进。

| 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改革设想

劳动工资统计的目标一直是全面准确反映社会就业数量及其工资收入情况。目前,江苏就业总体数量巨大,形式复杂多样。为全面准确掌握就业人员及其工资状况,普查显然是最有效的手段。现行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普查活动有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每项普查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调查技术上主要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并涉及多个主管部门协同运作。这种组织模式实际上说明了涉及全社会的普查行为需要多部门的协作来进行。同样地,组织实施对全社会法人单位的就业及其工资状况的普查也需要来自各个方面的通力合作。另外,由于普查的投入巨大,不适宜频繁举行,常规性的调查活动受工作量所限,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是必然的选择。有鉴于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改革。

(一)统计产品多元化

劳动工资统计应以掌握就业及工资收入方面的全面总体情况为首要目标,以多元化的分类详细信息为必要补充。全面总体情况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全国、省级、地级市级,包括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县级地区)单位就业及总体工资收入的状况,具体指标为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全部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分类详细信息包括: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单位、各种规模大小的单位、各种股权所属关系的单位、各类隶属关系的单位、各类不同的机构(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从事不同经营项目属于不同行业的单位等各自反映出来的就业、工资方面的独特情况,还应包括各类单位中不同岗位的人员其工资收入状况。除了单位、人员属性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性需要充分反映之外,从统计学意义上,还需要提供更多的分析指标,例如,除平均工资之外,可以提供工资中位数、分位数等信息,从而提供更为全面的资料。

(二)多部门协作的调查机制

政府统计作为我国权威性的官方统计,需要以政府统计机构为主体,多部门合作分工,多方协作优势互补。参与合作的部门需要包括政府统计机构、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设立进行管理的部门、公安部门、劳动就业主管部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部门、法律管理服务部门。统计局应当在统计方案规划、制度制定、牵头组织、技术推算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编办等涉及各类单位登记注册的机构通过把好登记注册关口,及时准确更新单位名录库,是准确实施各项统计调查的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涉及就业管理的部门在相关政策方面更具权威。这些机构的参与将对法人单位就业工资的调查形成有力的抓手,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

普查能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资料,抽样调查也需要普查提供准确的抽样框。因此,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对于劳动工资统计也是适用的。经济普查中规模以上单位有工资指标,因此,对规模以下单位也应增加工资指标,以此为基础,在年度、季度调查中开展抽样调查。普查提供全面、基础性数据资料,并且,为经常性的抽样调查提供抽样依据,为经常性的抽样调查结果提供修正。

(四)最终从单位统计发展为就业统计

法人单位就业是现有各类就业形态中的主体,同时,个体户和灵活就业所占就业比重也在不断增长。因此,为了准确全面地反映就业及工资收入状况,个体户不能被忽视。相对法人单位而言,现有对个体户这一经济组织形式的管理偏弱,相当数量的个体户并未持照经营,管理的欠缺也给个体户统计带来更多的困难。随着个体户、灵活就业等其他就业方式管理的进一步到位,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将由对法人单位的统计调查逐步过渡到对各类就业形态的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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