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标准GB 1103—2012《棉花细绒棉》的思考

2023-05-11 10:22曹志超
中国棉花加工 2023年5期
关键词:杂率回潮率短纤维

■ 刘 晓 曹志超

〔兵团质量技术评价中心(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新疆乌鲁木齐 831400〕

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GB 1103—2012《棉花细绒棉》从2013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运行了11个棉花年度。该标准是以我国手摘棉为基准制定的,机采棉的种植管理和采收加工对棉花性状的影响决定了机采棉与手摘棉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完全用现行国家标准评定。笔者就现行国家标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提出以下几点思考,以供参考。

一、棉花种植及采收情况

新疆是我国棉花主产区,产能约占全国九成。2022年,我国棉花种植面积为3 000.3 khm2(4 500.4万亩),棉花总产量为597.7万t,其中新疆棉花种植面积与产量分别为2 496.9 khm2(3 745.3 万亩)、539.1 万t,占全国棉花总种植面积及总产量的83.22%、90.19%。棉花生产机械化一直是新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目前,新疆采棉机保有量超过7 000台,新疆地方棉花机械化采收率达到7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机械化采收率达94.2%,全疆棉花综合机械化采收率超过80%。

二、现行标准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

4.5款“回潮率”中“棉花公定回潮率为8.5%,棉花回潮率最高限度为10.0%”。在实际加工过程中,当回潮率较高时,棉花因潮湿容易扭曲成团,这样不但影响风力输送,增加用电成本,还会导致清除杂质效果不佳;当回潮率较低时,棉花加工过程虽然杂质清理较干净,但是纤维长度会降低,增加短纤维含量。国内外相关资料、文献均表明,当籽棉回潮率在5%左右时,加工过程中可以相对充分地清除籽棉中的杂质,如果将籽棉回潮率控制在6.5%~8.5%就可以获得较好的加工质量,同时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然而现行国家标准对棉花收购加工过程的回潮率没有相关要求,建议引用GB/T 41228—2021《棉花加工调湿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增加对棉花收购加工过程回潮率的要求,同时建议适当降低棉花公定回潮率。

4.6款“含杂率”中“棉花标准含杂率为2.5%。”该要求已经与新疆地区机采棉现状不相适应。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按照手摘棉的含杂率标准规定皮棉含杂率要低于2.5%,但机采棉含杂率明显高于手摘棉。为达到标准含杂率的要求,部分棉花加工企业可能会过度清理杂质从而增加损耗,造成棉纤维长度、断裂比强度等指标下降、短纤率增加,这样不仅浪费棉花资源,还会降低棉花质量。建议将棉花的标准含杂率要求适当放宽,由2.5%调整至2.5%~3%之间的某个数值用来满足机采棉加工实际情况,或者在新标准中单独规定机采棉、手摘棉含杂率的数值。

4.9.2款“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中分档指标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棉花是农副产品,特别是新疆地区大多为机械化采收不可避免地存在异性纤维,目前公证检验只能对异性纤维进行定性检验无法定量。现行国家标准中异性纤维含量定值范围过于细化,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异性纤维分布不规律,目前既没有合适的技术手段,也没有仪器化检测设备,实际操作中公证检验往往直接按低档定档,异性纤维含量量化规定无现实意义。建议目前对皮棉中异性纤维含量进行定性规定,待相关技术研究和仪器化检测设备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量化规定。

5.2.1款“收购籽棉抽样”中收购籽棉采取多点随机取样方法,将籽棉收购取样按照1 t及以下;1 t以上、5 t及以下;5 t以上、10 t及以下;10 t以上分档规定抽取样品数量。目前新疆棉花机采率较以前大幅提高,机采棉收购集中时运棉车辆较多且交售量大,基本均在10 t及以上,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进行籽棉取样极易造成车辆排队严重,大大增加棉农及加工企业成本,同时降低籽棉收购效率,建议以10 t为分界线,适当降低抽取样品数量。

6.2.2款“回潮率检验”中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只有针对皮棉回潮率检验方法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籽棉收购环节大量存在使用电阻法直接检测籽棉回潮率的现象。这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关于籽棉收购检验顺序的规定,按现行标准规定是籽棉试轧完成后才可以使用电阻法检测皮棉回潮率。建议增加籽棉收购环节中回潮率检验方法,如微波法测试籽棉回潮率等。

7.1.1款“籽棉收购检验项目”中规定检验籽棉公定衣分率,但现有锯齿衣分试轧机只适用于手摘棉,不适用机采棉,因为不含清杂功能,所以无法快速检测机采籽棉,需人工挑拣大杂后试轧且准确度较低,不符合当前市场现状。建议更新试轧机标准,对当前市场上存在的锯齿衣分试轧一体机进行认定校验,建议在籽棉收购试轧环节引用GB 40628—2021《籽棉衣分率实验方法锯齿型试轧法》标准。

7.2.1款“籽棉收购检验顺序”中危害性杂物检验放在第一环节不合理。现在新疆地区籽棉收购大多数是大吨位的圆模、方模、散装棉花,棉花加工企业不可能做到破模检验危害性杂物,也没有足够场地、人力、物力展开此项工作。建议将籽棉收购检验顺序中危害性杂物检验放在籽棉试轧环节之后。

7.3款“成包皮棉组批规则”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目前监管棉花均实行包包检验,收储或期货市场也都是按皮棉包的质量检验结果进行结算,不需要再进行组批。建议在新修订标准中删除“成包皮棉组批规则”中的按批检验部分。

短纤维含量对棉纺质量来说是关键影响因素之一,由于短纤维含量越高,成纱强力越低,强力分布越不匀,因此,纺纱企业十分重视对短纤维的控制。但是现行国家标准并未对短纤维相关指标进行规定,导致部分棉花加工企业不重视短纤维相关指标,在日常加工和设备技术升级改造时仅仅考虑现行标准中规定的颜色级、含杂率等相关要求,并未将如何控制减少短纤维的产生作为重点,从而导致皮棉中短纤维含量增加。建议在新修订标准中增加“短纤维指数”这一指标并对相关数据进行规定,引导棉花加工企业重视对短纤维的控制,提高棉花加工质量。

三、结语

目前,国家标准GB 1103—2012《棉花细绒棉》正在逐步修订完善过程中,但是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建议新疆地区加强棉花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制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特别是加强机采棉相关标准的研究,积极支持相关科研单位制定和完善相关机采棉标准,科学制定棉花从播种到收获、加工各个环节的标准,为棉花高质量发展制定出引领行业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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