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属认定

2023-05-25 07:31田婧栾杰
现代妇女 2023年5期
关键词:补偿款婚姻关系份额

田婧 栾杰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

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除了为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情绪“降温”,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30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那么,在离婚冷静期,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冷静期内母亲去世,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2021年,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但在离婚冷静期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当庭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下一套房屋,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后将上述房屋出卖。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告、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是强词夺理,一方面,王某作为儿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二人为此各执一词。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同时,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北京西城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无必然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即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062條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到上述案例,假如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明确约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

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北京西城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程乐法官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30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防患于未然。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产生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任编辑 史旺平)

猜你喜欢
补偿款婚姻关系份额
婚姻关系法律常识
借款捆绑婚姻关系致诉讼
浅谈特殊人员是否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对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思考
对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思考
青铜器铭文所见两周时期山东古国婚姻关系
资源误配置对中国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
论北魏六镇豪帅的婚姻关系与其社会地位“剧降”问题
分级基金的折算机制研究
竞争性要素收入份额下降机理分析——垄断租金对竞争性要素收入份额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