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运行”背后的“冷思考”: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检视与路径优化

2023-05-30 10:48张素敏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路径优化网络技术

摘 要:刑事在线诉讼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司法实践中刑事在线诉讼主要表现为网络技术与刑事审判融合发展,从整体上提高了司法改革的效能。但其在为司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运用网络技术助推刑事在线诉讼,便成为当下不可回避并亟待解决的课题。刑事在线诉讼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隐忧是:技术依赖致审判程序畸形与主体异化,偏信诉讼效率导致地位失衡与裁判失正,网络空间虚拟化造成司法场域的弱化。有鉴于此,刑事在线诉讼的路径须进一步优化:理顺刑事在线诉讼工具性与司法能动性的主客之序;确保刑事在线诉讼程序性权利完整供给;规范网络技术与刑事在线诉讼的互助互制,从而推动刑事司法与网络技术发展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刑事在线诉讼;网络技术;实践检视;路径优化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23)01-0027-09

收稿日期:2022-11-30

基金项目:

2023年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会课题“传统县域治理经验融入人民法院诉讼治理的路径研究”(HNCLS(2023)60);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司法行政职能定位及作用发挥问题研究”(20JZD021)

作者简介:

张素敏(1980-),女,河南郸城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三级法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刑事在线诉讼①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便利也为司法机关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其运行不仅存在技术困境也可能带来现实隐忧,因而势必会对传统刑事诉讼体系造成明显影响。1传统刑事诉讼是一种线下司法活动,各方当事人在参与时具有亲历性、在场性等特点。[2而刑事在线诉讼是一种线上司法活动,各方当事人在参与时具有空间虚拟性、非现场性等特点,由此给传统刑事司法提出诸多挑战:如何促进刑事在线诉讼服务更广泛的应用,亦能方便人民群众获得便捷高效的刑事司法保护?质言之,如何确保刑事在线诉讼的当事人各方及公众的有效参与?如何有效查明刑事在线诉讼案件中的事实真相?刑事在線诉讼能否真正实现刑事审判的应有功能?尤其是当前在国家推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如何确保刑事在线诉讼的现代化、公正化、规范化的发展,已成为刑事司法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基于此,笔者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以H省Z市两级法院刑事在线诉讼的具体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实践中刑事在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并加以深刻剖析,进而提出具体的优化路径,以期对人民法院刑事在线诉讼的规范运行有所助益。

一、使命与期许:刑事在线诉讼适用总体态势

2016年我国人民法院全面进入信息化3.0 时代②,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内容显示,最近连续四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均把“智慧法院建设”写入了其中③。为此,我国顶层设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完善“智慧法院建设”的政策及具体举措(见表1)。伴随着网络技术革新成果的频繁运用④,刑事在线诉讼应运而生。质言之,刑事在线诉讼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势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折射,因此,刑事在线诉讼在当前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应缺席。

(一)刑事在线诉讼是信息时代发展的历史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互联网、区块链等“多驾新型马车”的拉动,我国乃至人类社会都逐步进入了在线时代⑤。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发达,使人们的生活领域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不断延伸,由此在线也成为当代人生活的一种新型必要方式3。因此,为顺应人民司法与网络技术融合发展的历史趋势,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出一系列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先进举措,如推进了“互联网+审判”,构建了“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打造了“司法网拍”,等等,它们犹如中国司法的一张张“名片”,目前正在人民司法实践中逐步推广运用⑥。尤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依托网络视频技术的方法推进“云”庭审办案,近年来该模式已在全国部分地区成功实践(见表2)。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倒逼司法体制改革,刑事在线诉讼作为我国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举措,也由此而开始成为人民法院司法的新型方式。尤其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在线诉讼不仅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了诉讼便利,同时也为刑事审判提高了诉讼效率。质言之,刑事在线诉讼是顺应当前网络社会发展的历史选择,尤其体现在人民司法应急情况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方司法机关对其运用均有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尝试,亦取得了一定的正面效果。

(二)刑事在线诉讼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体现

公平正义是开展一切司法活动的准则,是我们进行法治实践始终坚守的价值导向。而正义犹如一张普罗修斯的脸庞,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4概括而言,其主要表现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其形式正义要求司法工作者始终秉承刑法教义学的理念,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其实质正义要求司法工作者在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时,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边界,具体罪名中此罪与彼罪的界分。此外,实质的正义还必须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加以实现,这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参与在线审判时,既要注重司法程序的公正也要注重司法实质的公正。

质言之,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在于体现法条规定的精神内涵,还在于让人民群众真真正正地获得内心的认同感。显然,这一要求与刑事司法标准并不能精确到用具体的数值去衡量形成一定的差距,但刑事司法也不必这么做,最重要的是刑事裁判的内容应符合广大人民期待的公正感、认同感[5。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诉讼活动及时高效的运行,如同著名刑法学者所述:“惩罚犯罪的刑罚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而有益的”[6。因此,重视刑事在线诉讼对司法的推动作用,用网络技术促进审判工作的高效开展,更有利于“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这也是司法根本价值与网络技术嫁接的初心”[7]39,这同时也体现了法治建设与科技相融合的时代特点。

(三)刑事在线诉讼是改变传统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

目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现状,往往会导致出现一系列困难(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等)的连锁反应,同时这也就会导致人民群众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有效伸张,罪犯的权利保护难以得到真正实现。[8因而理论和实务界都要尊重社会客观现实的发展规律,适度地调整和转变传统办案理念,寻求传统诉讼的模式套用于网络空间的解决之道。[9如为落实司法便民的举措,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相继出台了诸多司法便民措施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在现代法治实践中,“常态事件有常态事件处置法,紧急事件有紧急事件应对法”10。例如,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刑事诉讼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后出现了传统庭审从“面对面”到“屏对屏”的重大变革,充分实现了二者之间融合的最大公约数,与此同时,也实现了与传统诉讼等价值的诉讼权利保护。

此外,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础,国家治理应该反映公民的诉求而非仅仅追求维护社会秩序的功利目的,刑事治理应彻底实现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的转型,不断提升国家在应急管理中刑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11。概言之,刑事在线诉讼为司法机关在应急管理中施策治理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

二、梳理与检视:刑事在线诉讼的实践困境

为研究刑事在线诉讼的司法困境,笔者对H省Z市两级法院2021年春节前后刑事在线诉讼情况进行了实证调研,通过检视与梳理发现⑧:刑事在线诉讼主要存在对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冲击、对刑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削弱和对刑事诉讼中网络技术需要优化革新等困境。因此,刑事在线诉讼倘若对上述司法困境视而不见或充耳不闻,则将与其最初设立目的背道而驰,甚至走向与刑事司法价值追求相违背的歧路。

(一)对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形成冲击

人民法院引入刑事在线诉讼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准确地审理案件。但由效率价值驱动的刑事在线诉讼,在其运用过程中也会反向强化对司法效率的过分追求[12,倘若人民法院一味追求刑事在线诉讼的审判效率,对此不加以限制其适用程序的正义性,极有可能陷入效率至上而忽视程序公正的“怪圈”。

首先,刑事在线诉讼对庭审的秩序、仪式感难以彰显。笔者在对H省Z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問卷调查中得知⑨:有法官认为,“一些当事人在开庭时会随意走动,线上庭审难以形成约束力、严肃感,法官对这种情况也无法有效控制”;也有法官认为,“当事人线上的环境可能比较随意,线上开庭位置的选择也不一定保证具有法庭庄严的仪式感,当事人或选择居家开庭、或选择办公场所开庭、或选择田间地头开庭,等等。因其开庭地点的选择呈现多种方式,致使法庭的威严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

其次,刑事在线诉讼对法庭调查的效果难以保障。刑事在线法庭调查不仅缺乏法庭威严感,而且法官隔着屏幕无法保障庭审调查的高效性。根据笔者对H省Z市两级人民法院法官调研可知,大多数的法官认为刑事线下庭审调查效果更好⑩。另据笔者在H省Z市CH区人民法院调研中发现,因刑事在线诉讼法庭有时设置在看守所的监区之内,该区域旁听案件审理的普通民众无法进入,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刑事在线诉讼与审判公开原则是相违背的。

最后,刑事在线诉讼对举证质证提出挑战。刑事在线诉讼无法完成复杂的举证质证。刑事在线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是事先通过网络技术传到云端的,无论何种证据最终都要以电子方式在各方传递,无法保证当事人在质证时看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这难免给刑事在线诉讼带来举证质证的难题。特别是在极为复杂的刑事案件或证据较多的刑事案件中,需要在庭审现场核对原始证据时,比如对物证原件的核实。显然,人民法院在线庭审时无法核对该物证的原始文本,因而很难确保其证据的真实性,仍需庭后邮寄物证原件再次核对。此时,刑事在线诉讼庭审效率势必会大打折扣,也难免会对诉讼程序的正义性造成一定的冲击。

(二)对刑事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有所削弱

在大陆法系中,刑事诉讼应以两端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而形成稳定之三角结构,而刑事诉讼司法运行的基础正是通过这样的三角结构来保持均衡。1虽然刑事在线诉讼一定程度上可以破除空间限制的难题,为位于不同空间区域的各方当事人省去了在途奔波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节省了各方当事人的线下诉讼成本。但是这无疑会打破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均衡,进而引发新的不平等[11]

首先,在线刑事诉讼可能会扰动法官的自由判断[12]。在当前刑事在线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仍旧需要当事人和法官同时在线才可以开庭。在此审理模式下,一旦遇到同步异地审理案件时,其弊端就会显现出来。如异地审理时两地存在网络信号不协调、两个地方的时区差别大,人民法院可能会在时间安排上或庭审举证质证上造成诸多不便,因而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的过程。

其次,刑事在线诉讼可能使司法公开流于形式。在刑事在线诉讼中,网络技术使得“云庭审”、移动微法院、“三远一网”等新型审判方式成为可能(见表3), 有助于司法审判公开;但随着在线刑事诉讼案件量的增长,当事人特别是律师行使阅卷权的难度在不断增加,使司法公开失去其本身的公正价值,导致庭审形式化。比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判断在线诉讼时是当事人故意退出法庭,还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庭审中断,人民法院难以做到主观故意和客观情况的准确判断,从而保证庭审的规范性。

最后,刑事在线诉讼可能导致控辩力量失衡、辩护权受损。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刑事在线诉讼中公诉机关在诉讼三角结构中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可能导致在线刑事诉讼“等腰三角形”控辩平行结构的畸形化。如刑事在线庭审证据开示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很明确[13],但公诉机关在证据和诉讼文书形成的过程中,因为运用网络技术工具在线诉讼特殊性而无法向辩方公开出示。在线庭审时公诉机关辩方在出示证据和诉讼文书时,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及现场理解和分析此种结论的能力,进而导致控辩双方平衡的天平不可避免地倾向于控方,导致结果背离利用在线诉讼网络技术促进司法公正的初心。

(三) 对刑事诉讼中网络技术提出优化革新

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所言:“科技的过度介入会增加审判的不确定性。”[13在对H省Z市两级法院的法官访谈中发现,人民法院的软硬件设备和网络运行速度对在线诉讼效果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滞后的网络技术必然给刑事在线诉讼的连续性、严肃性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在实证调研中发现,绝大多数被访谈法官表示,几乎每件网上开庭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出现过平台运行速度慢、网络链接不畅、网路信号较差等现象,其有时会导致在线庭审现场意外被迫停止,尤其是在线庭审期间当事人手机网络掉线是很多法官都遇到过的问题[14]。在对H省Z市中FG县、SS县、DC县人民法院法官关于“审理案件中网络软硬件设施”的调研中得知,受访的40名受访刑事法官中,有37名法官认为在线审理中存在网络速度慢、信号异常和配套设备操作不便等问题。因此,只有提高在线诉讼网络技术水准,才能实现刑事在线诉讼庭审效果的最大化保障。

此外,在对刑事在线诉讼提出建议的29名受访者中有24人提出了推广刑事在线诉讼程序,并且建议继续优化和完善刑事在线的程序规范、技术保障等;出人意料的是,仅有2人谨慎地提出“不作为硬性考核指标,让当事人自主选择”。但仍有8人未作答,3人回答“无”,而在40名建议者中,有一半以上(有21人)明确提出优化软硬件设备,提升网络配设。唯有如此,刑事诉讼与网络技术相结合后才可能产生融合性的功能,以减少刑事在线司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三、思考与设计:刑事在线诉讼的优化路径

通常来讲正义包含两层含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概言之,实质正义的第二层含义应当包括形式正义。防止恣意行为出现的根本途径就是为“形式正义”厘清规则的边界。故而,有学者认为在刑事在线诉讼中,在程序的选择上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给当事人以自由选择的权利。法庭在程序适用前应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不受案件类型等其他因素的限制”。14但也有学者指出,“以现场开庭为原则,在线审理为例外”的制度规则,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不宜操之过急。应尊重我国现有的诉讼习惯和本土条件,在制度推行前应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而不能闭门造车。在司法配套保障、平台建设和司法惯性等条件成熟时再缓慢推进,随着中国与世界在互联网司法探索方面不断突破,全球进入了智能化时代,相信届时,全球法院都将以“在线审理为原则,现场开庭为例外”。2因此,优化刑事在线诉讼路径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重大命题。

(一)程序之维:构建刑事在线诉讼的审理规则

縱观刑事在线诉讼设立的宗旨,不仅是将传统法院的审判职能转移到网络平台上这么简单,而应是充分发挥出网络时代的思维,探索在线审理模式下的升级版刑事诉讼规则,并以互联网平台为技术支撑,最终搭建起专业、高效、便捷的刑事在线诉讼模式。因此,在保证庭审质效的前提下,推动现代科技与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度融合,以便为法官工作提供更多智能化的服务,从而大大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15],不仅让当事人享受到科技与司法融合带来的好处,也尽量把当事人的诉累降到最低。

1.制定刑事在线诉讼庭审规则。

为消弥在线诉讼对刑事庭审仪式感和在场亲临性的破坏,可设置庭前宣誓制度来增强庭审的严肃性,规范出庭履职工作人员的职责,如出庭工作人员应文明着职业装。各方当事人应选择网络信号相对稳定、运行良好、环境安静、无干扰的地方适用线上诉讼。人民法院的虚拟化法庭应呈现国徽、法槌、席位等,进一步减化不必要的技术环节,实现“一键式开庭”的庭审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人员线上开庭的技术障碍,让诉讼参与人真正体会到线上开庭的仪式感、亲历感与便捷性。

2.划分刑事在线诉讼适用范围。

司法机关人员在刑事在线诉讼具体运用中,对刑事诉讼事项或诉讼程序以及案件简单或疑难类型等加以区别对待。不仅要看到在线刑事诉讼在后疫情时代的效率与技术便利等方面的优势,也要看到其便利背后所带来的“沉没成本”,即因追求效率的同时在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方面的不足。因此,人民法院要慎重确定刑事在线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方面,我们应厘清在刑事诉讼中在线诉讼使用的边界。首先,对于程序保障较低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选定某些事项或程序使用在线方式,也可以全程使用在线诉讼;其次,对于那些纠错程序启动难,程序保障要求较高、难度大的重大案件,不宜适用在线诉讼15;另一方面,在刑事案件简单或疑难类型方面,对于简单案比如对于当事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当事人对案件焦点问题没有太大异议,特别是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全程适用刑事在线诉讼[16];而对于疑难案件或证据认定复杂,案件性质争议大的,则不宜适用刑事在线诉讼。

3.优化刑事在线诉讼证据规则。

在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无法如传统线下庭审那样对原件、原物进行核对的情况下,合理建构在线诉讼的证据推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做好庭前准备、督促当事人及时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为保证刑事在线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可利用专用账号及密码的身份识别方法对在线诉讼中证人的身份予以认定。在进行证人身份认证后应由书记员记录备案,庭审时当事人之间应相互确认。此外,在刑事在线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时,可借鉴域外国家设立证人宣誓制度。通过证人宣誓可有效激发证人如实作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可以强化其作伪证引发不利后果的恐惧感,从而起到对证人作证行为的约束作用。16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刑事在线诉讼中音频信号加密的技术方式,实现相关案件线上庭审的技术隔离,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后无法获悉与其案件相关的庭审内容。

(二)实体之维:厘清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边界

刑事在线诉讼为保护被告人的实体权利而又不对法官的裁判权造成重大影响,就应对刑事在线诉讼案件适用范围作出区分。在涉及公民重大实体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及财产权等受到严重侵犯)保护时,又因社会对刑事案件的容错率极低,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容易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和热议。而这类案件往往由于案情复杂或涉及诸多法益侵害或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以致于冤错案发生率也相對较高,如近年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于欢案”“王力军案”“赵春华案”等[17]。对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上述刑事案件的审理则不宜适用在线诉讼程序。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厘清刑事在线诉讼的适用边界,正确选择线上诉讼或线下诉讼程序。

此外,为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正确行使,刑事在线诉讼要循序渐进地推进适用。有学者明确提出建议,在线诉讼应缓慢推进,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先选择案情简单成本较低的程序,在推进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改进。通过经验和技术的不断积累,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后再全面推广7;在国外,如布里格斯大法官也建议,“在线法院应当按照分步骤、分阶段的形式进行先行先试,待方案完善后全面推进”[17。因此,对于刑事在线诉讼的普及性、有效性和生命力,我们在适用时可边实践边思考。

(三)保障之维:探索刑事在线诉讼的技术革新

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效果来看,刑事在线诉讼以其经济、省时、便捷、高效等诸多优点获得了人民群众一定程度的肯定。但刑事在线诉讼中的网络技术痛点、难点在一定程度上掣肘着刑事在线诉讼有效运行。在业务领域强化学习,在线刑事庭审需对司法辅助人员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随着刑事在线诉讼的技术不断推广适用以及网络设备的优化升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前业务培训的时间亦会随之大大缩减。

此外,在通讯领域须提质增速。目前,大多数人认为国家需要加大5G网络建设等相关配套技术措施,进而通过提高网速来弥补刑事在线的技术保障缺陷,这主要因为网速问题已成为刑事在线诉讼通讯稳定性的关键因素之一。与此同时,软硬件设备保障在线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线上审理的软硬件设备,同时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保障线上诉讼的正常进行。另外,笔者真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应规范设立刑事在线诉讼的技术标准,设置最低标准时应略超前于当前,否则可能面临技术迭代过程中法院在线诉讼建设总是滞后于当前实际需求迥境。

结语

“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是现代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而这不只是仅仅停留在在理论层面”18。目前,全国法院正在紧紧围绕新时代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目标,牢牢把握发展机遇,促进国家治理视域下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是我们探究刑事在线审判模式的动力。当下,在线时代已到来,刑事在线诉讼可能有机会大行其道。然而,刑事在线诉讼面临的挑战如何应对?在线软硬件可否匹配?司法业务痛点、难点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都值得未来去思考和探讨。只有适应时局不断完善刑事诉讼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的司法服务,实现新时代背景下的诉讼效益最大化。

注释:

①为了行文简便,本文不再作细致区分“在线诉讼”的具体含义:在线诉讼在既有研究中也被称为电子诉讼(elitigation)、线上诉讼或网上诉讼(online litigation),同时也与在线法院或网上法庭(online court)、电子法院(ecourt)或微法院存在某种程度的混用。虽然以上语词有所差异,但相似性也非常突出。

②在信息化浪潮带动下,我国法院现代化进程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由纸质文档向电子文档转换的法院信息化建设1.0版;二是由线下办案向线上办案转换的法院信息化建设2.0版;三是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法院信息化建设3.0版。以2014年为分水岭,法院现代化由2.0版向3.0版过渡,2016 年全面进入信息化建设3.0时代(参见刘艳红:《大数据驱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创新逻辑及其展开》,载《东南学术》2020年第3期,第122页)。

③这“不仅在于推动审判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更在于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新业态,推动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例如,2016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 2016—2020)》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 2016—2020) 》,强调尽快建成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参见宁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24日)。

④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底对外发布的《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统计,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全流程在线审结80 819件互联网案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 1/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法院通过电话、邮箱、微信、短信、公众号等在线送达文书 96 857次。

⑤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称,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数量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7.1个百分点、亚洲平均水平9.7个百分点。 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 ,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7月31日。

⑥2020年2月3日以来,全国法院共在线立案650万件、在线开庭78万次、在线调解323万次,同比分别增长62%、729%和195%,电子送达1 815万次,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参见周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勇前进》,载《求实》2021年2月5日。

⑦2020年2月4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指出,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以外,尽量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再如202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⑧笔者以疫情爆发的2021年春节为时间节点,发现H省Z市两级法院在春节前后刑事在线诉讼情况差别很大。自疫情爆发后刑事在线诉讼总体数量较多。尤其是2021年2月份以来,因在极其特殊的疫情防控背景下,网上开庭数量暴增,在司法实践中在线诉讼方式得以快速、大量地应用。但刑事在线诉讼总体案件数相对其他类型案件并不多,因大多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在线诉讼代价较高,羁押场所封闭性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实现刑事在线诉讼仍具有一定的难度,而司法工作人员及监管人员由于对现代网络技术操控还不够熟练,质言之,刑事在线诉讼的案件数所占比例并不多。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的在线诉讼方式主要有五种方式:网上开庭、移动微法院平台、云间互联网法庭平台、自建平台、三远一网平台,H省Z市人民法院及其所辖10个县市级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运用“云间平台”庭审,但也有部分县市人民法院利用自建平台(如XH县和TK县)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另外,刑事与民事在线诉讼相比,民事案件在线诉讼案件数占总数的50%以上,这主要因民事案件在线诉讼风险相对较小,尤其是2021年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诉讼当事人大部分均在自己家中,只要具备网络平台就可以在线诉讼。

⑨总体上讲,法官大多认为:“法官着法袍坐在庭上和出现在屏幕上对当事人的威慑力差别很大,例如:某个案件的当事人最开始作为证人的口供和后来作为证人的口供不一致,如果是线下开庭我就可以告知他涉嫌虚假口供的法律后果,并且当场质问他,但是线上我觉得会削弱法官的这种威严或者说当事人会没有那种做出回应的压力感”。

⑩例如,在H省Z市两级人民法院的100名受访者中,80人认为刑事线下庭审调查效果更好,仅有12人认为刑事线上庭审调查效果更好,有5人未作答,有3人认为线上线下二者相差不大。进一步分析数据显示,实际参与刑事在线诉讼的41名受访者中,仅11人认为刑事在线庭审调查效果更好,表明实际参与刑事在线诉讼的人会更倾向于认为刑事线下庭审调查效果更好。而在SQ县人民法院被访谈法官11人中,对于在线庭审调查的效果的意见较为相同,绝大部分被访谈法官都认为线下诉讼的庭审调查效果更好。

[11]例如,公权力机关因网络技术的运用可能在诉讼能力上有重大的提升,但极有可能因此导致诉讼结构严重失衡而引发“新的不平等”。

[12]在传统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裁判主要基于控辩双方在庭审时的举证质证而作出,而刑事在线诉讼使得法官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技术工具,使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对法官心证的影响效果减弱,甚至使法官依据技术工具在审理之前已形成预断,而对当事人的意见充耳不闻,致使其权利保护大大削减。

[1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14]笔者在调研H省Z市人民法院庭审时发现, 由于多数当事人都是用手机参与在线庭审,当该当事人手机掉线时,法官不得不拨打该当事人电话,以尽快了解信号中断原因,而一旦拨打电话,若当事人手机未开通利用4G网络通话的服务,其手机信号将自动降至2G信号,在线庭审就会中断, 甚至部分当事人手机在庭审中突然接到其他来电,也会造成庭审中断。

[15]笔者通过对某中部地区H省全省法院智慧网络平台办公系统进行检索查询,以2021年2月3日至6月20日为时间节点,包括全省18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164个县区人民法院。大数据显示:H省网上立案申请共380 841件,其中立案成功269 779件,占比為70.84%,审核不通过109 680件,占比28.8%,其他629件,占比0.16%。其中,上述数字包含H省当事人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请24 094件,日均2 409件,立案成功18 799件,日均1 880件;H省法院诉讼服务网平台19 985件,日均1 999件。此外,H省网上缴费17 505笔,日均1 751笔;H省网上开庭的44 929场,微法院1 378场,云间互联网法庭28 809场,各地自建平台7 642场,“三远一网”庭审平台6 957场;H省网上电子送达共107 706次,日均10 771次。

[16]笔者对H省Z市TK县人民法院线上诉讼案件的不完全统计,在适用刑事在线诉讼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有11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29件案件认罪认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山东聊城于欢因其母亲被侮辱而刺伤四被害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后经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故意伤害,属防卫过当;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無证收购玉米赚取些许差价被判非法经营罪,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被判无罪;天津赵春华因摆设(气球)射击摊位而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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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 岚

"Cold Thinking" Behind "Hot Operation": Practice Inspection and Path

Optimization of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Taking the Practice of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in Z City, H Province as a Sample

Zhang Sumin

(School of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China)

Abstract: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is an inevitable choi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era.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main manifestation of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is the integration of network technology and criminal trial development, which aims to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reform as a whole. However, its convenience for the judiciary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ings new challenges. How to use network technology to boost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and urgent task. There are hidden worries in the practice of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technical dependence leads to abnormal trial procedure and alienation of subject, partial belief in litigation efficiency leads to imbalance of status and improper judgment, and virtualization of cyberspace leads to weakening of judicial field. In view of this, the path of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needs to be further optimized: straighten out the order of subject and object of instrumental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and judicial initiative; Ensure the complete supply of procedural rights in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Standardize the mutual assistance and mutual assistance between network technology and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so as to promote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network technology development.

Key words: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network technology; practice inspection; path optim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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