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英格兰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

2023-07-18 09:51杨韶杰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3年2期
关键词:教士主教世俗

摘  要:13世纪的英格兰,堂区教众贡献圣俸的多少是影响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首要因素,为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差异化奠定了基本“格局”。随着部分修会赞助人吞并堂区圣俸现象的发生,堂区教士内部分化出堂区主持人和堂区代理主持人两种身份,堂区圣俸开始出现分配问题,分配形式随之成为影响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重要因素。此外,是否缴纳年金以及代理主持人薪俸约定等不确定性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堂区教士的实际圣俸收入状况。最后,地区经济在宏观层面影响堂区教士的整体圣俸收入水平,进一步拉大了堂区教士群体内部的圣俸收入差距。

关键词:13世纪 英格兰 堂区教士 圣俸收入 收入差异

在中世纪教会史研究中,堂区教士(parish clergy)的经济收入经常被其他议题涉及,但自身却鲜受深入关注。在国内外相关研究中,涉及堂区教士经济收入的研究大多属于笼统介绍,或是基于相关数据进行简单的比较研究。比如,摩尔曼对堂区教士“来自土地”和“信徒捐赠”两个部分的收入进行了简要梳理;休·汤姆斯分析了12、13世纪英格兰地方主教、主教座堂教士团及其官员、基层堂区教士等群体的大致收入情况,并与其他社会阶层的收入状况进行了横向比较;本内特则对堂区主持人和代理主持人的圣俸收入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国内学者刘城在其著作的部分章节中,对堂区教产与堂区教士的收入进行了概括性介绍。总的来说,这些研究有助于丰富人们对堂区教士群体经济收入的通识性认识,但却缺少对具体问题系统而深入的讨论。

圣俸收入是堂区教士经济收入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分析和考察堂区教士收入的重要切入口。笼统地讲,圣俸收入是指堂区圣俸(benefice)经过分配后,最终属于堂区教士的那部分收入;在堂区教士的全部经济收入中属于基础性的也相对稳定的,在中世纪历史中,它也常被作为教会向堂区教士进行征税的计税依据。以1292年为例,教宗尼古拉斯四世(Nicholas IV,1288—1292年在位)为了支持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1271—1307年在位)去耶路撒冷援助圣地,同意其向英格兰教会所有教士征收什一税作为远征资金,征税对象就是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在林肯主教奥利弗·萨顿(Oliver Sutton,1280—1299年任林肯主教)的主持下,英格兰各个教区对所属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作了统计,并将其制定成册,这些档案现已成为研究中世纪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重要文献。鉴于目前学界关于中世纪堂区教士经济收入,特别是圣俸收入的考察较为缺少,本文以13世纪的英格兰为例,系统探讨影响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诸种因素及相关问题;利用“1292年英格兰教产普查”及相关史料,详细考察堂区教士的实际圣俸收入状况以及差异化的表现。

一、堂区教士的经济收入与圣俸收入

堂区(parish)是教会金字塔结构组织体系的最底层,也是最基本的教会管理单位与最小的教区区划。它通常是以一个教堂为中心,连同周围一定区域的居民而形成一个宗教社区。堂区地理范围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与它最初形成时各类教堂的布局有关。从所在位置、人员管理等方面来说,堂区总体上可分为两类,即城镇的堂区和乡村堂区,二者的外在表现等有一定差异,但本质上都属于堂区系统的一部分。

堂区内的宗教生活由堂区教士负责组织管理,作为受教会委托管理其羊群的属灵领主,堂区教士需要主持礼拜仪式,向堂区信徒宣讲“福音”,“照看”、监督信徒的信仰生活。因此,堂区教士通常由满足特定条件的教会人员担任。比如,具有一定学识、自由之身、合法婚生、年龄达到25岁等,其中堂区教士需要具备司祭神品的资格是重要的条件之一。在13世紀,教会内部的神品等级分为初级神品(minor order)和正级神品(holy order),其中初级神品依次为司门员(Janitor)、诵经员(Lector)、驱魔员(Exorcist)和襄礼员(Acolyte),正级神品依次包括副助祭(subdeacon)、助祭(deacon)和司祭(priest)。之所以对堂区教士的任职神品等级有如此要求,主要是因为:主持弥撒礼等圣事是堂区教士最重要的职责,而按照教会传统,只有司祭才有资格主持弥撒礼之类的圣事,其他教会人员只能充当助手,所以担任堂区教士一般需要具有司祭神品的资格。对堂区信徒而言,作为一种义务,接受“照看”需要以物质形式支持与供养堂区教士,以使教士摆脱俗务,全身心的为教众“求助上帝”。堂区教士与信徒之间是相互依赖的信任关系,在生活中这种关系不断固化,堂区教士收入的教会传统及相关制度也逐渐成型。

13世纪是堂区教士收入制度确立完善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堂区教士的收入大体上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堂区教士为信徒单独提供宗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比如,为信徒主持婚礼、为生育之后的妇女举行净身礼、替信徒立遗嘱、为信徒主持葬礼及忌日周年的安魂弥撒礼等而收取的服务费。尽管教会官方规定,堂区教士为信徒主持圣事服务,不应收取费用,但基层教会的传统却一直默许信徒主动向教士缴纳一定的服务费表示感谢,一般情况下,各类服务的收费均有大致的通行标准。第二部分为堂区信徒出于虔诚的自愿捐赠。这些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主要包括信徒在重要宗教纪念日的捐赠、参加教堂弥撒时的奉献(Mass-pennies)与忏悔后给予教堂的礼金(Confession pennies)等;实物捐赠则是指教堂在举行圣事时,信徒向教堂提供的蜡烛、面包等物资。这些捐赠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演化为宗教惯例,并成为堂区教士收入的重要补充。第三部分收入为圣俸收入。圣俸收入是教会法规定的堂区教士的基本收入,是堂区教士承担整个堂区的属灵职责而获得的正式工作回报,因此也是堂区教士收入中最稳定与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在堂区形成的初期,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一般即为堂区圣俸的全部收入。中世纪的堂区圣俸主要包括堂区信徒缴纳的什一税(tithes),和教堂附属圣职躬耕田(glebe)等所有权性质的收入。什一税的缴纳带有强制性且征收范围广泛。在乡村地区,各类谷物、干草、柴薪征收的什一税被称为“大什一税”;水果、菜蔬、牛犊羊羔、鸡鸭、牛奶、禽蛋等农副产品征收的什一税被称为“小什一税”。城镇地区的什一税是手工业者、商人等交纳的现金或制成品,类似于一种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是商业利润、手工业产品利润、工资、以及各类租金等。圣职躬耕田一般为乡村堂区所持有的地产,每一个堂区圣职躬耕田的面积不同,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位于城市的堂区很少有地产,即使有的也散落在城市的边缘地带。由于各个堂区信徒缴纳的什一税和教堂附属圣职躬耕田收入的不同,堂区总的圣俸收入状况也各不相同,这种不同是堂区教士圣俸收入差异的首要因素。

不过,随着教会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堂区教士群体内部逐渐分化出不同的身份,与之相伴,堂区圣俸也开始出现不同的分配形式。在堂区圣俸出现分配问题后,一些堂区教士可能依然能够完全享有堂区圣俸,而有些堂区教士则可能只能获得原本堂区圣俸的一部分,对于这些情况后文将详细论述。总之,在堂区圣俸出现分配问题后,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就变成经过分配后,属于堂区教士的那部分堂区圣俸,而不再简单的等同于全部的堂区圣俸。

借此澄清一个相关问题。堂区教士的经济收入、堂区圣俸以及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不是一个相同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有很大的重叠,但在很多情形下,它们所指代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样。同时也需要说明的是,在堂区圣俸的分配问题出现后,作为被分配的“蛋糕”,堂区圣俸的大小依然是影响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基础性因素,但分配形式也成为影响圣俸收入多寡的一个新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加剧了堂区教士圣俸收入问题的复杂性。以下将结合堂区教士身份的分化,以及部分堂区圣俸的具体分配实例相关该问题展开分析。

二、堂区赞助人类型与堂区教士身份的分化

虽然那些经由主教任命、持有圣俸并服务于堂区的教士,都可以统称为堂区教士,但实际上他们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13世纪的英格兰堂区教士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一种为堂区主持人(rector),另一种为堂区代理主持人(vicar)。这两种身份的堂区教士都直接面向堂区信徒提供属灵服务,但二者与赞助人的关系,以及在堂区圣俸的分配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一般而言,堂区教士与其赞助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堂区赞助人具有向主教推荐堂区教士人选的权力,所以对于想要获得堂区教职的人员来说,获取赞助人的推荐是成为堂区教士的关键一步与必备条件;另一方面,由于此时一些堂区的圣俸分配形式是由堂区赞助人与堂区教士共同协商约定的,因而赞助人对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会产生直接影响,那么,哪些人可以做堂区赞助人呢?

13世纪的英格兰,堂区赞助人主要有三种类型:世俗赞助人、修会赞助人和以主教为代表的高级教士赞助人。世俗赞助人是指那些为堂区提供物质资助的各类世俗人员,如国王、贵族、骑士、地方乡绅等,他们在世俗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也有少数普通俗人作为教堂赞助人的例子,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修会作为赞助人的教堂大多来自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王室赐赠,以及其他世俗赞助人向修会的捐赠。以主教为代表的高级教士赞助人则有不同情形。以主教赞助人为例,一种是主教本人像世俗赞助人一样通过捐赠教堂的形式成为堂区赞助人;另一种情况是,当个别堂区因赞助人归属问题出现纠纷时,主教则可以暂时成为名义上的赞助人而行使推荐候选教士的权力。理论上,经堂区赞助人推荐又获得主教任命的教士,在身份上都属于堂区教士或堂区主持人(rector),但是到12世纪中后期,这一情况在部分修会赞助人堂区中发生了改变。

11世纪上半叶,英格兰地区出现了大量由世俗人员赞助修建的地方教堂(local church)及私有教堂(proprietary church),此时的教会由于权势较弱,教堂的管理及其教士的任命一般由世俗赞助人直接负责。到12世纪,随着罗马天主教会势力的不断扩张,教会通过一系列措施,如只有主教有权任命堂区教士、禁止圣职买卖(simony)等逐渐增强了对地方私有教堂的控制。随着堂区教士任命权向地方主教的转移,世俗赞助人只剩下当堂区教士职位空缺时向主教推荐候选人(advowson)的权力,这直接造成世俗赞助人中出现了大量将教堂及相应的权力(主要是候选教士推荐权)捐赠给修会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接受捐赠而成为新赞助人的修会,便有了向主教推荐堂区教士的权力。不过,由于这一时期修会内的修士并不直接参与堂区的牧灵事务,这些修会赞助人便推荐修会外的教职人员前去任职,在得到主教的审核任命后,这些人便正式成为堂区教士。此后,在与修会赞助人的联系上,这些堂区教士一般只需要从圣俸中拿出一部分收入交给修会赞助人作为年金(annual pension)即可,除此之外,堂区的牧灵事务以及堂区圣俸与修会赞助人无关。

到12世纪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修会赞助人与其堂区教士的关系开始发生转变。1180年之后的一段时期,英格兰的经济实现了较快增长,人口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社会经济出现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在这种背景下,很多修会的收入有所縮水,出现经济紧张甚至赤字。为了增加收入并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一些修会向主教提议,提高堂区教士缴纳年金的数额,虽然主教没有反对这些诉求,但由于修会赞助人没能与堂区教士协商一致,这一提议最后以失败告终。后来发生在世俗社会的一种现象为一些修会带来启发。12世纪中期以后,世俗领主逐渐改变了庄园的经营方式,他们纷纷将此前出租土地收取固定租金的方式,转变为直接经营的模式,这使世俗领主从不断增长的人口与经济发展中获得了更多利润。在多次要求提高年金未果的情况下,部分修会便想学习世俗领主的经验,因而向主教提议,要求改变原有的堂区圣俸分配形式并像世俗领主那样“直接经营”堂区教产。由于主教认为此举不仅能够争取到修会对教区一系列改革的支持,还将有助于减少堂区世袭圣俸的问题,于是主教便支持了这些修会的提议。在这样的背景下,12世纪末英格兰教会开始出现了部分修会赞助人“直接经营”堂区教产,或者说吞并堂区圣俸的现象。

原本部分修会直接吞并堂区圣俸的做法,目的只是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带来了一系列后续影响。一方面,修会吞并堂区圣俸直接促成了堂区代理主持人的出现。因为,按照教会传统,修会直接吞并堂区圣俸后,他们不仅是堂区的赞助人,同时还成为堂区圣俸的实际拥有者——即堂区主持人。由于修会不直接负责堂区的牧灵事务,他们又拿出部分圣俸用来雇佣合适的人员担任堂区教士,这样一来,直接负责牧灵的堂区教士则成为他们在堂区的代理人,堂区教士的身份也变成了代理主持人;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修会通常仅从堂区圣俸中分出很少的一部分作为堂区代理主持人的佣金,因此造成堂区代理主持人的收入普遍不高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堂区开始出现代理主持人擅离堂区、外出兼职的现象,对堂区的牧灵事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部分代理主持人收入缺乏保障的问题,一些主教开始在修会赞助人与代理主持人之间实行永久代理主持人薪俸制度(vicarage)。永久代理主持人薪俸制度是指,修会赞助人在向主教推荐堂区代理主持人时,需要与代理主持人就圣俸的分配及堂区其他权责事项协议一致。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信徒什一税及圣职躬耕田的收入如何分配、代理主持人可以获得哪些堂区服务性收费,以及由谁来支付主教或其他教会官员的巡查费、教区教职会议费与维修教堂的费用等。双方就上述问题协商一致后,经主教审核批准后正式生效,作为一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清单,该协议一旦生成不能随意改动。

在永久代理人薪俸制度逐渐成型后,堂区代理主持人的身份也得到教会的承认。1215年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首次提到堂区代理主持人一词,并规定“堂区代理主持人应从堂区收入中获得合适的部分用于保障其生活所需”。此后,1222年的牛津教省会议进一步规定,堂区代理主持人的薪俸不得低于5马克。到13世纪末,堂区代理主持人已具有一定规模,以英格兰教会拥有堂区数量最多的林肯教区为例,在其1 808个堂区中,有1 240位堂区教士为堂区主持人,有568位堂区教士为代理主持人,其中代理主持人身份的堂区教士已大约占据总数的1/3。

三、堂区圣俸的一般分配形式与实际分配状况

依照堂区赞助人类型与堂区教士身份的不同,堂区圣俸的分配大致可分为四种形式。第一种,在世俗赞助人堂区,堂区主持人一般完全享有堂区圣俸;第二种,在没有被修会赞助人吞并圣俸的堂区,其堂区主持人一般在支付给修会赞助人约定的年金后,享有余下的堂区圣俸;第三种,在被修会赞助人吞并圣俸的堂区,堂区圣俸的分配一般由修会赞助人与堂区代理主持人协议确定;第四种,以主教为代表的高级教士赞助人堂区,上述情况都有可能出现。虽然从理论上堂区圣俸的分配形式可以做到相对清晰的划分,但在实际中时常会出现例外情况,以林肯教区的劳瑞斯监理区为例,说明这些例外情况。

劳瑞斯监理区位于英格兰林肯教区中部内陆地带,下辖29个堂区,其中世俗赞助人堂区11个,修会赞助人堂区17个,主教赞助人堂区1个。在修会赞助人堂区中,有8个堂区没有被修會赞助人吞并圣俸,9个被吞并了圣俸。因此在该监理区具有堂区主持人身份的教士共有20个,代理主持人身份的教士有9个。

在11个世俗赞助人的堂区中,有9个堂区的圣俸完全由堂区主持人占有,但布拉特勒比堂区和奈斯堂区的情况较为特殊,这两个堂区都需要向第三方缴纳年金,这可能是堂区赞助人或堂区教士在此前曾与第三方达成过某种协议。所以,在世俗赞助人堂区,有时也会出现需要向第三方缴纳年金的情况。此外,在劳瑞斯监理区还有一个主教赞助人堂区——内特汉姆,与一般的世俗赞助人堂区一样,该堂区主持人无需交纳年金,完全享有8镑的堂区圣俸。

在8个没有被修会赞助人吞并圣俸的堂区,其中6个堂区需要向修会赞助人交纳年金,苏德布鲁克和塔克西圣彼得两个堂区则不用,其堂区主持人完全享有堂区圣俸。从缴纳数额来看,大部分堂区所需缴纳的年金不多,比如斯坎普顿堂区需要向修会赞助人交纳13先令4便士的年金,菲斯克顿堂区需要向其赞助人交纳15先令的年金。不过,也有个别堂区需要缴纳的年金较多,比如格力特维尔堂区,其堂区主持人需要向修院赞助人交纳4镑的年金,占总圣俸的1/3。

在另外9个被修会赞助人吞并圣俸的堂区中,由于各自永久代理主持人薪俸协议的不同,堂区圣俸的具体分配情况也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修会赞助人总能分占堂区圣俸的大部分。另外,在这9个堂区中有6个堂区的圣俸分配仅涉及修院赞助人和代理主持人,其余3个堂区还需要向第三方交纳年金。比如斯科森堂区在其总收入17镑16先令8便士的堂区圣俸中,修会赞助人分占其中的13镑6先令8便士,林肯主教座堂学院教堂从中分得10先令年金,最后代理主持人仅剩4镑,不足圣俸总收入的1/4。在萨克希尔比堂区,在30镑的堂区圣俸中,修会赞助人分占其中的24镑,该修院院长每年抽走1镑6先令8便士的年金,留给代理主持人的圣俸收入只有4镑13先令4便士,仅占总圣俸的1/7左右,特伦特附近的纽顿堂区的情况与之类似。这三个堂区在修会赞助人已分走大部分堂区圣俸的情况下,还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数额不等的年金,使堂区代理主持人的圣俸收入进一步缩减。

劳瑞斯监理区大部分堂区的圣俸分配符合理论上的分类形式。但是,由于一些堂区可能存在需要向第三方交纳年金的情况,以及年金交纳金额及比例的无章可循,再加上各种圣俸分配协议,使堂区圣俸分配有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四、地区经济与堂区教士圣俸收入水平

上述关于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分析,以小地域范围内、整体发展状况差别不大为前提。如若放大地域范围,地区经济将成为影响堂区教士圣俸收入不容忽视的因素。彼得·西斯说,“教士的收入同其生活的地方休戚相关,他可以从所在地的经济繁荣中获利,也会因当地经济的凋敝而遭受损失”。为说明地区经济对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影响,本节选取同样位于英格兰林肯教区,但经济状况较好的霍兰监理区与上节经济状况一般的劳瑞斯监理区进行对比分析。

13世纪中后期,位于东南沿海地带的霍兰是英格兰重要的交通枢纽,以波士顿为中心的地区此时已发展成为连接内陆与北海的重要出海口,因而该地商业贸易较为发达,整体经济状况较好。在教会区划上,霍兰地区是一个拥有32个堂区的监理区,在这32个堂区中有11个世俗赞助人堂区,21个修会赞助人堂区,修会赞助人堂区中有8个堂区没有被吞并圣俸,13个堂区被吞并圣俸。从表2可知,在11个世俗赞助人堂区中,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达到50镑及以上的堂区有5个,达到30镑及以上的堂区有10个。其中,收入最高的为霍尔毕彻堂区,其主持人的圣俸收入为120镑,韦伯顿堂区的收入最低,但也有24镑之多。

在8个没有被修会吞并圣俸的堂区中,堂区主持人圣俸收入超过50镑的堂区有3个,其中柯克顿堂区和福利特堂区的主持人收入都为53镑6先令8便士,波士顿圣巴托尔夫堂区的主持人收入为51镑6先令8便士,而且这3个堂区都没有缴纳年金的记载。在8个堂区中收入最低的为费舍塔夫特堂区,其主持人收入为15镑6先令8便士。总的来看,本监理区没有被修会吞并圣俸的主持人收入也较为可观。

在13个被修会吞并圣俸的堂区中,代理主持人圣俸收入超过20镑的堂区有5个,其中收入最高的是莫尔顿堂区的代理主持人,其收入为33镑6先令8便士。代理主持人能有如此高的收入较为少见。代理主持人相对较高的收入建立在其堂区主持人收入更高的基础上。比如长萨顿堂区,堂区主持人收入有25镑,其修会赞助人的收入高达126镑之多,代理主持人的薪俸仅占总圣俸的1/6左右。同时,在这些堂区中仍然有收入不高的代理主持人,比如巴特维克堂区代理主持人的收入为4镑6先令8便士,拉格堂区代理主持人收入为5镑。二者为同监理区圣俸收入最低的两位,但也超过了教会规定代理主持人最低收入标准。

对比霍兰监理区和劳瑞斯监理区的情况可以发现,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堂区教士的平均圣俸收入水平具有显著影响。经济富裕的霍兰监理区32个堂区教士的总收入高达1 021镑13先令4便士,平均每个堂区教士收入31镑18先令7便士;而位于内陆的劳瑞斯监理区28个堂区教士的总收入仅为268镑12先令4便士,平均每个堂区教士收入为9镑12先令10便士。这一差距同样在两个监理区所有类型的堂区教士群体中都有明显表现。如表3所示,除了主教赞助人堂区,霍兰监理区各类堂区教士的平均收入大约是劳瑞斯监理区堂区教士的3倍以上。

在同一监理区内,不同赞助人类型的堂区教士圣俸收入也表现出明显的差距。从平均数据来看,世俗赞助人堂区教士收入情况要好于没有被修会吞并圣俸的堂区教士,没有被修会吞并圣俸的堂区教士收入要明显好于被修会吞并圣俸的堂区代理主持人。主教赞助人堂区由于数量较少无法参与比较,但根据其中堂区教士的身份可推知,其主持人收入状况应该好于同一地区被修会吞并圣俸的代理主持人。

若不分地区和身份类型,上述堂区教士群体内圣俸收入的差距将更为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平均计算后的数字大大缩小了真实的收入差距。比如,霍兰监理区的霍尔毕彻堂区的主持人收入高达120镑,而劳瑞斯监理区的塔克西圣玛丽堂区的代理主持人收入仅有2镑。不过,此类极端情况不代表普遍现象。

综合霍兰监理区和劳瑞斯监理区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总体处在一个较为可观的收入区间之内。据有关记载,1300年左右大部分男爵的年收入可達200~500镑,乡绅阶层年收入一般为几十镑,骑士的最低收入为20~30镑。据世俗政府通常将年收入5镑作为纳税标准来看,13世纪英格兰大部分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可能相当甚至超过了一般世俗阶层的收入水平,而且堂区教士一般不用向世俗政府纳税。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1215年)规定,世俗权贵不得侵犯堂区教士的教产收入; 没有教宗特许,不得向教职人员征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堂区教士的收入可以完全由自己随意支配。按照教会传统,堂区教士包括圣俸收入在内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救济穷人、修缮教堂与维持个人生活等方面的支出,因而堂区教士的一部分收入需要用于履行职责的堂区事务上。由于史料限制,关于堂区教士收入的支出及使用问题,在此不赘。

上述影响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因素均是基于一个固定时间节点横向展开来的,从历史发展的纵向维度来看,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出现的社会经济波动、信徒人口数量及经营方式的改变、教职供求关系的调整等都可能引起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变化。

中世纪的堂区教士并非一个同质化的群体,他们在身份、收入等方面存在差异,意味着他们具有不同的生存状态以及属灵表现,这从侧面提醒我们在分析堂区教士的有关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这种客观差异性,从而避免基于个别现象就简单得出普遍性结论。通过对影响堂区教士圣俸收入诸种因素及其形成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到,从最初的堂区圣俸均归堂区教士所有,到后来堂区圣俸出现分配问题,再到承认堂区代理主持人并设置相关收入保障措施等,有关堂区教士圣俸收入的相关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会内部的一些因素与世俗社会的变化共同促成了相关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作为观察中世纪教会与社会互动的一个窗口,可以看到,中世纪堂区教士的圣俸收入始终建立并依附于堂区共同体及地方经济的基础之上。由此可认识中世纪教会与世俗社会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

本文作者杨韶杰,广西师范大学副教授。广西桂林  541006

(责任编辑   任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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