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制不立”到“土地兼并”:民生视角下宋朝土地制度的形塑与演化问题研究

2023-07-31 17:07郑雄飞吴振其
东岳论丛 2023年5期
关键词:民生土地

郑雄飞 ,吴振其

(1.北京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北京 100875;2.北京师范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5)

从古至今,土地制度与民生保障始终是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根基,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以土为生、农本立国”的传统中国,围绕土地所形成的农业文明既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状况,也维系且强化着封建王朝的治理秩序。土地制度与历代王朝兴衰密切相关,每次朝代更迭,统治者都通过再分配性土地改革来争取农民的支持,从而维护和保障皇权的合法性、稳定性及权威性。作为一项基础性安排,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呈现出名义上的国家土地所有①关于中国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国有制或者以皇权为代表的国有制,存在一定的争议。参见白寿彝:《中国通史·第四卷》(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107-109 页,第112-114 页;程鹏宇:《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之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 年6 月27 日。、地主土地所有和农民土地所有交替演变的图式。土地制度的形态演化,既是对当时民生基本状况的回应,也映射出彼时的民生思想和实践。宋朝“田制不立”,封建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得到空前发展,租佃关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宋朝等古代土地制度的研究,学界已经进行了广泛讨论,相关研究多聚焦于土地制度演变规律、国内外比较借鉴、历史反思与启示等宏观层面②郭雪剑:《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特点和规律》,《学习与探索》,2016 年第1 期;李再扬:《土地制度变迁的比较研究》,《当代经济科学》,1999 年第5 期;杨浩然,刘悦,刘合光:《中美农业土地制度比较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 年第2 期;王晓颖:《英国土地制度变迁史及对我国的启示》,《经济体制改革》,2013 年第1 期;王琦:《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演进的逻辑及其当代启示》,《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0 年第4 期;李先东,李录堂,米巧:《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追溯与反思》,《农业经济问题》,2018 年第4 期。,以及土地制度相关税制改革、产权形态、土地法规等微观层面①田晓忠:《宋代的“富民”与国家关系——以税制改革为核心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究》,2015 年第3 期;王棣:《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 期;戴建国:《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 年第3 期;郑定,柴荣:《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江海学刊》,2002 年第6 期;陈秋云:《宋代自由地权法制的历史意义与当代启示》,《法商研究》,2011 年第2 期。。但对土地制度演变背后的民生发展状况关注不够,两者究竟如何互动更是少有涉及。以史明鉴,需要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深度参与;社会学的学科投入不足,既不利于助力当下实践探索,亦不利于学科的纵深发展。以两宋为例,本文从民生视角厘清土地制度对民生状况的影响、民生状况对土地制度的形塑,分析土地制度与民生实践的互动逻辑和内在机理,探究其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宋朝“民生”话语体系的基本形态

民生思想古已有之,发端于春秋战国,政治、经济、社会诸领域的民生观念共同构成了传统民生话语体系的历史基础。经由历代传承,宋朝民生思想衔承先秦儒家文化,包含具有鲜明特色的政治民本观、经济民生观和社会民生观。尽管“民本”相关民生思想并非封建王朝执政理念中的核心价值观,但作为进步知识分子针砭时弊的理想追求,是封建王朝治国理政的重要“戒尺”,客观上对于社会进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政治民本观:民为国本、立君为民、政在养民

作为思想家“经世治国、立国安邦”理想的价值追求,“国以民为本”是儒家政治民生观的核心,如孔子的“仁”“君民舟水论”和孟子的“仁政”“民贵君轻论”。它把“民生”提到“国计”高度,倡导为政以德、仁政待民。儒学在宋朝得到重构和复兴,理学集大成者朱熹提出“王道得以民心为本”“发政施仁,所以王天下之本也”②(宋)朱熹编撰:《四书章句集注》,武汉:长江出版社,2016 年版,第191 页。和“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③(宋)朱熹撰,朱傑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卷一十一《庚子应诏封事》(第20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581 页。等民生观念。他认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④(宋)朱熹注:《四书集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16 年版,第349 页。,人君为政在于得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是政治稳定的关键;执政者既要以人为本、以德治民,更要爱民、体恤民力。传承孟子的“民贵君轻论”,陆九渊提出“民为大,社稷次之,君为轻。民为邦本,得乎丘民为天子”⑤(宋)陆九渊著,钟哲点校:《陆九渊集》卷五《与徐子宜》,北京: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69 页。,认为“天生民而立之君”,民为先而君次之。张载通过提出“民胞物与”“天地之心惟是生物,天地之大德曰生也”⑥(宋)张载著,章锡琛点校:《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 年版,第113 页。阐释“人为天生,立君为民”的民生思想,认为统治者要“顺天命”和“应民意”。陈亮认为“古之地王,独明于事物之故,发言立政,顺民之心,因时制宜”⑦(宋)陈亮著:《陈亮集》卷十(经书发题),北京:中华书局,1974 年版,第100 页。,主张“顺民之心”作为政策制定的准则。程颐指出“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⑧(宋)程颢,程颐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代吕公著应诏上神宗皇帝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531 页。,并诠释了“德惟善政,政在养民”的为政方针即执政者要为民谋福并给民以惠。概而言之,作为儒家民生思想的道德基础,“德合天地”延续至宋朝并不断发展,强调君主应尊天命与效法天道,关注和关心民生。

(二)经济民生观:重农安民、以利与民、藏富于民

在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小农社会,“民以食为天”更是农业作为民生之基的重要地位。程颐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固本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足衣食”⑨(宋)程颢,程颐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上仁宗皇帝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511 页。,“百姓安业,衣食足而有恒心”⑩(宋)程颢,程颐著:《二程集》,《河南程氏文集》卷五《为家君应诏上英宗皇帝书》,北京: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519 页。等民生思想,认为安民必须“以厚民生为本”,改革之道就是“授民以田、制民以产”。在《劝农文》中,朱熹提出“契勘生民之本,足食为先”⑪(宋)朱熹撰,朱傑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卷一百《劝农文》(第25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版,第4624 页。,认为足食之本在农,强调重视农业发展才能保障民众衣食富足。与儒家“不与民争利”“不与民争业”的民生理念一脉相承,司马光劝诫统治者要“与民散利”,提出“民安其土,乐其业”观念⑫(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253 页。,强调给予农户土地,发展农业,勿民争利,使民自富。苏轼承接管子“治国之道,必先富民”⑬(唐)房玄龄注,(明)刘绩补注,刘晓艺校点:《管子》卷十五《治国》,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年版,第323 页。的传统理念,反对统治者“天下之利,莫不尽取”⑭(宋)苏轼著,邓立勋编校:《苏东坡全集(下)》第六卷《策别十三》,合肥:黄山书社,1997 年版,第122 页。;并主张以“民富则国富,民穷则国穷”为出发点,主张减轻民众经济负担,提倡藏富于民。从安民的认识出发,李觏提出“民不富,仓廪不实,衣食不足,而欲教以礼节,使之趋荣而避辱,学者皆知其难也”①(宋)李觏著:《李觏集》卷八《国用第十六》,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版,第95 页。,认为衣食乃民众生活的根本,是道德的基础,统治者要想安民必须使民众衣食富足。王安石主张“民”是国家兴盛的经济之本、为政之本当以富民为先,劝诫君王不可灭民之欲、应鼓励富民。概而言之,在古代社会土地是农业生产和维持农民生计的基础性物质资料,为政之道在于以土安民、利民和富民。

(三)社会民生观:减轻民负、扶弱济困、崇尚公平

薄赋轻徭、扶弱济困、推动公平是封建王朝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治国策略。儒家传统规劝君王要体恤弱者、减轻徭役和赋税,使民休养生息。基于南宋民苦赋重的现状,朱熹提出“罢去冗费,而悉除无名之赋”“一切从民正赋,凡所增名色,一齐除尽,民方始得脱净”②(宋)朱熹著,(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一《论民》(第7 册),武汉:崇文书局,2018 年版,第2057 页。,主张薄赋轻徭,去除苛捐杂税,减轻民负。传承孟子“制民之产、取民有制”的理念,司马光主张对民薄税轻敛,以此安民;认为统治者既要保障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也要对民敛取适度。叶适的社会民生观重在宽民,也主张“量入为出,裁剪赋税”③韩锴:《中国民本思想》,北京:红旗出版社,2006 年版,第227 页。。继承“仁者爱人”、重视老幼贫苦者生存的民生思想,北宋苏舜钦认为“矜孤养老,邦家之大政;恤贫宽疾,册书之格言”是立政为民的重要任务④(宋)苏舜钦著,沈文倬校点:《苏舜钦集》卷十一《论五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年版,第140 页。。宋徽宗曾试图仁政,诏令“鳏寡孤独有院以居养,疾病者有坊以安济,死者有园以葬,王道之本也”⑤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六《恤穷·居养依大观三年四月以前指挥御笔》,北京:中华书局,2009 年版,第681 页。。王安石主张“均天下之财使百姓无贫”“愿见井地平”,反对土地过度兼并,以纾解农民生存危机来缓和社会矛盾。尽管“王安石变法”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公平的价值追求。

二、宋朝土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载体,土地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逻辑。为巩固政权,增加财政收入,缓解人地矛盾,在延承与发展唐代地主阶级所有制的基础上,宋王朝允许土地买卖,形成了由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导、租佃制为主要经营方式以及地权分离、交易多样化为主体的土地制度形态。

(一)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的延续和空间发展

自唐朝中期均田制逐步瓦解之后,大量“官田”转化为私有土地,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宋朝总体上沿用了土地私有制,形成了皇权支配下的名义上的国家所有、封建地主所有为主和自耕农所有并存的所有制形态。为招抚流民和保障农业生产相关生产资料,实现以土安民,减轻民负,宋太祖干德四年诏“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⑥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劝栽植开垦诏》,北京:中华书局,2009 年版,第658 页。;太宗至道元年六月诏“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⑦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募民耕旷土诏》,北京:中华书局,2009 年版,第660 页。,以及十二月诏:“……如将来增添荒土,所纳课税,并以原额,原不增加”⑧司羲祖整理:《宋大诏令集》卷一百八十二《置农师诏》,北京:中华书局,2009 年版,第659 页。。但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政策导向之下,“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⑨夏家善主编,贺恒祯,杨柳注释:《袁氏世范》卷三《富家置产当存仁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 年版,第171页。成为宋朝土地自由买卖的真实写照,大量土地流向大地主阶级。北宋时期土地交易频繁,土地沦为一种流通的商品;至南宋更加严重,封建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远远超出皇权支配下的名义上的国有土地和自耕农占有土地。由官户、形势户和主户中第一、二等构成的大地主阶层⑩宋代的户籍,是以有无产业作为划分标准,把全国人户划分为两大类,主户和客户。有产且纳税的称为主户,无产业的人户称为客户。主户中包括地主阶级和自耕农,又根据拥有产业多少,主要是占有土地多少,划分为五等。其中第一、二、三等户是地主阶级,又称上户;第四、五等户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又称下户。客户中大部分是佃农。此外,宋代户籍中还有两种人户,即官户和形势户,官户是在正八品以上任官者,又或者依靠父祖恩荫取得官户身份的人,形势户是乡村任里正以上及州县官吏的第一等户。这两类又合称为品官形势户。参见岳琛,王之伦,曹建:《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 年版,第154-156 页。,虽然人口仅占总人口约百分之六、七,却占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全国耕地面积⑪岳琛,王之伦,曹建:《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 年版,第155 页。;宋仁宗执政期间,更是“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⑫(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 年版,第4811 页。。屯田、营田、官庄等形式的名义上的国有土地通过皇权公开售田和赏赐两种私有化途径被地主阶级侵占。自耕农占有的土地数量日益减少,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的地位不断降低,再加上皇权支配下的名义上的国家土地所有制衰落,直接推动了大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的空前发展。

(二)租佃制为主的土地经营方式

租佃制兴盛于唐朝。“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迅速崩溃,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原来均田制下的农户失去土地,被迫租种地主的土地成为佃农,租佃式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为维护小农经济,保障农业正常生产,宋初太平兴国七年就曾下诏:诛路州民户,……,某人见有剩牛,然后分给旷土,召集余夫,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①(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十六),北京:中华书局,1957 年版,第4809 页。。但“田制不立”政策导向放纵了土地兼并,结果涌现出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失地农户不得不通过租种土地来进行农业生产和勉强维持生计,租佃制成为普遍现象,土地租赁成为当时最主要的土地经营方式。其间,作为换取土地进行耕种的条件,地租主要包括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实物分成租和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地租等形态②郦家驹:《宋代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41 页。。实际上,租佃制不只是出现在地主私有土地上,也在官田上实行。宋王朝要求官员依照租佃关系组织农户签订契约进行生产,采取与私田一样的招租耕种方式,所获地租成为宋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租佃制还衍生出合种制、转包制等多种形式,派生出“包佃制”经营方式即俗称“二地主”现象。包佃人首先承租官田或私人地主土地,再转租给佃户并从中获取差额地租。一定程度上讲,租佃经营关系的推广促进了封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助于失地农户通过自身劳动来谋求基本生计,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催生了一部分富农。

(三)地权结构调整中的产权交易形式多样化

土地占有和耕地需要之间的张力催生了地权结构的裂变,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租佃制则进一步衍生出土地开发利用的多种产权形态,如前述出租、包佃、合种和转包等。单一关系的租佃制经营中,佃农通过契约形式与地主或官府形成租佃关系取得对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亦称为“占佃”。与唐朝不同,宋朝时期佃农已取得相对稳固的租佃权,甚至在“官田”中形成了永佃权。佃户从最初的持有到稳定的占有,发展到永久使用,促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推动了田面权和田底权分离等地权结构裂变③戴建国:《从佃户到田面主:宋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17 年第3 期。,形成了事实上的“一田二主制”。其中,土地所有者拥有田底权,而佃农作为田面主则拥有独立于田底权的使用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在衍生的包佃制经营方式中,土地所有权仍归私人地主或官府,使用权最终归佃户,而包佃人拥有转佃权。

租佃制相关地权结构调整促进了产权交易方式的多样化,绝卖、典卖、倚当是当时产权交易或让渡的主要形式。绝卖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典卖是转移使用权即“典权”给典买人;典卖人在出典期限内仍保留所有权也就是“田底权”,并可以到期赎回。倚当是一种非正式的临时性土地所有权抵押,受当人具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农业作为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赋税制度伴随土地产权形态的演化而变迁。户税和地税在唐朝已有相当发展④唐中期以前,土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按人丁缴税的租庸调制,但贵族、官僚享有免税权。为了扩大课税面,户税和地税在唐朝逐渐发展,为两税法的实行奠定了基础。,伴随均田制的瓦解,形成了以“地”和“户”为征税对象且分夏、秋两季征收的两税法。宋朝沿用了两税法,也以土地为主要课税对象,并逐步开始全面核实田亩多寡肥瘠。农田赋税看似由乡村主户缴纳,但实际上“主户”中的大地主经常通过加重地租等方式把田赋转嫁给租田的客户⑤巫宝三:《中国古代地租与田赋思想的演进》,《南京社会科学》,1998 年第8 期。。

三、宋朝土地制度对民生实践的影响

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也是农民生产生活最根本的物质保障。宋朝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生产高度发展,改变了土地的占有和利用形态,一定时期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和社会阶层流动,不同程度上松动了人身依附关系,阶段性改善了民生状况。然而,土地过度兼并和地租畸高不下等对民生实践产生了深刻冲击。

(一)多层次地权保护与租佃关系促进了土地开发和民生改善

土地作为古代民生保障最重要的一种基础性资料,是历代王朝实施“以土安民”方针的必然考虑。宋初,为推动流民复业归农,统治者实施赠田或归还流民的田产政策;受赠或归还的农田、开垦的荒地可以作为农户的永业田,权属归于农民。这为扩大耕地开垦面积奠定了制度基础。据统计,从开宝八年(975 年)到元丰中(1078-1085 年),垦田数从2952320 顷增长到4616556 顷⑥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宋元明部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950 页。。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计,在乡村灾荒与社会救济中当时通行的一般标准是以“二十亩”土地作为贫困救济线⑦孙竞,张文:《宋代的社会贫困线及其社会意义》,《思想战线》,2016 年第3 期。。土地面积的增加既有利于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恢复农业生产,也有助于保障农民基本生计,促进了人口数量增长。宋徽宗大观三年(1109 年) 人口达到最多的20882258 户⑧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3 卷宋辽金元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8 页。,如果按每户5 口来计算,总数已突破一亿。可见,保证农户获得土地有助于农民生计的保护和发展。

地权分离和转移是土地流转的基础,合理流转则是提高土地与劳动力两种资源适配度的关键。宋朝土地可卖、可典、可租,地权分离现象十分普遍,土地产权以多种方式在土地市场上流动。其中,土地所有权转移表现为土地买卖的频繁。以宋高宗时期四川的田宅典当为例,其中一次就征收了高达四百万两的契税,可见当时土地流通规模之大①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郑州:中州书画社出版社,1983 年版,第59 页。。土地流转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形态被分割为田底权和田面权,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土地使用权与劳动力的结合。尽管租佃制以维护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为前提,但租佃关系确立了佃农相对独立的使用权,佃户拥有土地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土地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租佃制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产权权能相关方的生产积极性,提升了小农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加上农业工具尤其是曲辕犁的改进和推广,宋朝农业生产效率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以江浙一带为例,从宋仁宗时期的亩产二三石,到南宋初提升到三四石,中期发展到五六石,农业产量不断提升②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页,第47 页,第385 页,第372-373 页。。

土地占有和经营是社会生产关系的集中展现。租佃经营或雇佣劳动有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和民生保障功能。宋朝土地租佃制既推动了人地关系与地权关系的深刻变革,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唐朝尤其是中唐以前所有权上不同程度附着于行政统辖权的局面。主户和客户关系由传统的人身隶属依附关系转向基于土地租耕的契约化经济关系或雇佣关系,客户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的个体,具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实现了“律比畜产”到良人的法律地位改变。农户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为社会阶层流动提供了现实基础,甚至通过土地买卖和占有来实现身份转变,如富农就是依靠占有和经营土地来实现社会与经济地位提高的。富农阶层对两宋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帮扶救灾和创办“义庄、义田”等③林文勋,张锦鹏:《乡村精英·土地产权·乡村动力——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启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 年第4 期。。

(二)土地兼并以及繁重赋税加剧了贫富不均,增加民生负担

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推动了土地自由买卖,必然产生了土地过度兼并、向地主阶级集中等诸多弊端。据考证,北宋期间,10%的地主占有70%-80%的土地,而80%-90%的中、贫、雇农,仅占有20%-30%的土地④周红妮:《中国土地的命运》(上),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5 年版,第138 页。。“民田有多至百顷者”⑤(清)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五之六,北京:新华书店,1957 年版,第6159 页。就是对地主过度占有土地的佐证。至南宋,官僚地主和私人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更为惊人,有道是“官户田居其半”⑥(宋)李心传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五十一《绍兴二年记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年版,第688 页。和“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百里者”⑦乌廷玉:《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史纲》(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18 页。。土地高度集中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大量农户失去土地,失地农户为维持生计被迫通过租佃方式租种地主土地。宋仁宗天圣元年,客户数量达375.31 万,占总户数的37.9%⑧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页,第47 页,第385 页,第372-373 页。。可见,失地农户数量庞大,土地过度兼并还扩大了地主和农户之间的贫富差距,激化了阶级矛盾。

在以土为生、农业为主导经济的古代社会,地价、地租和赋税是反映民生状况的重要内容。贵族官僚等地主阶级大量占有土地使得土地供不应求,直接引起了地价的猝然倍增,严重削弱了底层农户购买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能力。例如,两宋期间,两浙高腴上田土地价格上涨了十余倍⑨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页,第47 页,第385 页,第372-373 页。。作为佃农换取土地进行耕种的条件,地租是地主变相剥削的最直接方式,其中分成比例无疑是决定剥削程度的关键指标。多数情况是“对分制”即农产品的百分之五十需要抵租,也有四六分制、三七分制甚至二八分制等地租分配形态。各个等级田地尤其是上等田的地租(不论官租或私租)都呈现增长趋势。北宋时圩田的田租在2.8 斗到3.12 斗之间,如化城圩、万春圩等;行至南宋宋高宗时期,永丰圩的田租更是每亩增至7.7斗。从宋高宗绍兴三年至绍兴六年,上等田的亩租增加到原来的百分之一百三三,从1.5 斗增至2 斗;中等田增至百分之一百八十,从1 斗增至1.8 斗;下等田更是增加到百分之二百一十四,即从0.7 斗增至1.5 斗。南宋晚期,官租的增幅更加严重。例如太湖地区昆山一带,营田、沙田的亩租增至百分之四百六十⑩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8 页,第47 页,第385 页,第372-373 页。。在交完地租和扣除生产成本之后,佃户通常已所剩无几,生产积极性严重受挫。地租增加不仅加重了农户的经济负担,更是破坏了农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除土地高度集中和高额地租之外,繁重的赋税进一步恶化了民生状况。“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⑪赵晓雷:《中国经济思想史》,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9 页。,宋朝尤其是两宋后期普通百姓税赋尤为沉重。然而,官僚豪绅大地主阶级所占有的十分之七的土地却是不需要缴税,如《治平会计录》中记载“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即便交税,主户中第一等和第二等大地主所占的土地,通常只是按照“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的比例缴纳税赋⑫(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1》卷四《田赋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57 页。。其实,无论地主缴税与否,相关税负最终都会转嫁至农户。除正税①正税指地税。土地税(田税)为宋代国家正税与主体税,是一种举国皆行的税种。参见田晓忠:《宋代田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36 页。外,还有折纳、加耗、支移等税目和增加的新税目②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346 页。,种种繁琐杂税更加重了中下等农户负担。无奈之下,大量农户为了躲避繁重的赋税,被迫流离迁徙。

四、宋朝民生状况对土地制度的形塑

民生形态受到土地制度的影响,也是推动土地制度变革的核心要素。农户民生状况改善为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的变迁与存续提供了社会基础。然而,两宋中后期土地过度集中引发了占有使用关系失衡,繁重的地租和赋税加剧了民生问题;迫于民生状况恶化,统治阶级被迫推动土地制度变革。“庆历新政”和“王安石变法”试图限制大地主私有制和调整税赋制度,但最终未能扭转局面。

(一)人地关系矛盾恶化促使租佃制经营方式发展

在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环境下,有钱者可以资财买田,拥权势者甚至强力占田,小土地所有者往往被迫失去土地,土地占有两极分化现象突出。土地向地主阶级集中导致了大量农民无田可种,“耕者无其田”的人地矛盾日益严重。作为食利阶层,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而一些贫困农户甚至需要向地主租借生产工具甚至耕作物的种子。宋王朝的律法对租佃关系中主佃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规定,所有这些客观上推动了租佃制发展。在租佃关系中,地主阶级将使用权租让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进而获取地租;租佃者则获得所需的生产资料,以维持基本生计。作为一种契约经济,租佃经营中的农户可以获取一定的劳动所得,但大部分收益由大地主阶级占有。尽管与农奴制相比,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有所减轻,但地主处于主动地位,具有对佃户相对支配权,如对佃农劳作时间和空间的支配权等。“契约式租佃”的本质仍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关系——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佃农客户进行高额的地租剥削。租户必须通过尽可能多的劳动投入,才能获取剩余产品以维持生计。租佃制之所以盛行,是土地占有不均状况下被迫采取租佃方式进行生产的结果。

(二)地权关系失衡相关民生问题迫使统治阶级推动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私有制,加上不抑兼并的“田制不立”,直接加速了土地向地主阶级的集中和垄断。从两宋三百年土地兼并的发展趋势来看,大约形成了三次由大地主阶级特别是官户带头掀起的土地兼并高潮③第一次浪潮出现在宋真宗和宋仁宗执政期间,在彰献刘太后亲族的推动下日益猛烈起来。其中登记在国家版籍上田地,由宋真宗时的五百二十四万顷锐减到宋仁宗时的二百二十八万万顷,可见,土地兼并严重;第二次浪潮是在北宋晚年宋徽宗当政时期,主要由蔡京集团为首的大官僚、大地主和大商人高利贷者等掀起;第三次则是在南宋初年宋高宗时期,其中以大量建立“御庄”肆意冒占田地最具有代表性。这种兼并之风,从宫廷到民间普遍存在。参见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年版,第256-259 页。,造成了土地占有失衡和严重的贫富差距。大量小土地所有者被迫出卖土地,走向贫困乃至破产;为维持生计,无奈租种地主土地,沦为客户。在宋真宗、宋仁宗时期,土地占有差距异常悬殊,全国约三分之一以上人口沦为佃户或贫民④历史研究编辑部辑:《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年版,第478 页。。《宋史·食货志》中记载:“明道后(1033 年),……,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农户基本生计难以为继,贫困中求温饱成为乡村下户的生活常态。为维护正常的农业生产,助力农户基本生计,两宋王朝也曾被迫调整“田制不立”政策取向,多次颁布限田令。宋仁宗期间下令“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庆历新政采取“均公田、厚农桑”举措,在农户之间调配土地,同时兴修水利,推动农业生产。南宋高宗绍兴年间颁布“若夫品官之田,则有限制,死亡,子孙减半。荫尽,差役同编户”的政策,试图抑制地主阶级对土地过度占有⑤许嘉璐主编:《宋史》卷一七八《食货志·役法下》,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4 年版,第3592 页。。熙丰年间,“王安石变法”旨在“摧抑兼并、赈济贫乏”,推行青苗法,力图采取政府给农民借贷钱物等方式让农民少受土地兼并或高利贷盘剥,进而帮助农民维持基本生计。南宋景定年间也曾推行过短暂的公田法以图缓解豪强兼并。虽然这些举措旨在抑制官僚大地主既得利益、调整土地占有等经济社会关系,但始终未能限制土地兼并这一封建社会难以根治的顽疾,犹如明朝“一条鞭法”甚至后来清朝的“摊丁入亩制”也都收效甚微。

(三)沉重的民生负担倒逼土地税赋差役相关制度调整

土地经营和农民劳动是古代赋税、徭役的来源,耕种土地的农户则是各种赋税的直接承担者。除正税外,宋朝还有各种苛捐杂税⑥宋代两税的附加税名目繁多,最主要包括支移、折变、加耗、合零就整以及预借、大斗等等。各种附加税的项目和税额轻重,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区不尽相同。南宋比北宋的附加税更多,尤其南宋后期更为繁重,实际上由于上等户逃税或将税赋转移佃农,因此下户农民的赋税负担愈加沉重。参见郦家驹:《宋代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145 页。。无论缴纳田赋或是履行差役,都是以中下等主户为主要对象。由于土地兼并,有税无产的农户大量增加(尤其是在第五等户中)。客户不占有土地,但仍然是税赋的间接承担者,因为地主通过地租方式将官府地税转嫁于佃农,甚至一些地主借助托庇于官僚豪绅来逃避税赋。普通农户承担繁重的差役,但官户、形势户①官户是在正八品以上任官者,又或者依靠父祖恩荫取得官户身份的人;形势户是乡村任里正以上及州县官吏的第一等户。这两类又合称为品官形势户。参见岳琛,王之伦,曹建:《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 页。等大地主阶级则享有免役特权。这种赋税差役格局无疑加重了农户负担,甚至迫使大批农民破产、转徙甚至逃亡。另一方面,民生状况恶化也迫使官府微调赋税徭役制度,通过税收调整调节人地关系和阶级冲突。宋王朝曾多次下诏推行“均田税”。如北宋“千步方田法”“方田均税法”和南宋“经界法”,通过丈量、核实土地,区分土地质量等方式均定税额,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主豪绅隐田逃税,避免了原来赋税征收上的混乱现象。范仲淹在“庆历新政”中也主张节用、裁减统治者的奢侈耗费,合并户口稀少的县邑,试图均赋税和宽徭役。另外,宋王朝也曾采取户等均摊差役等措施,如北宋的“行差役、行募役”和南宋的“义役”,试图通过差役和募役改革调节差役不均的现象,以图限制地主的转嫁行为。但因为土地兼并造成的地权高度集中,这些改革始终都无法改变农户民生窘迫的状况。

五、结 语

作为一种生产生活基本资料,土地是农村民生保障最为重要的物质载体。人地关系及其所承载的社会关系是土地制度演变的潜在主线,考察土地制度演变是揭示社会经济发展和剖析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切入点。宋朝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与发展是人地关系调整的产物,构成了当时封建生产关系的社会基础。“田制不立”导向下,地主阶级私有制带来了土地过度兼并和严重的贫富分化。为调和阶级矛盾,缓解“耕者无其田”问题,宋朝一度被迫颁布了限田制等政策;虽有保护小农之意,但主要意图仍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租佃制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关系,构筑了以契约关系为主的地权秩序,推动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资源再配置,对调解人地矛盾和地权高度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繁重的地租和各种苛捐杂税,且很多官僚豪绅不用缴纳赋税和履行差役,造成了民生状况不断恶化,民生问题日渐突出,社会动荡不安,加速了王朝倾覆。总结宋朝的经验教训可知,保障农民地权,避免地权过于集中,确保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掌握在农民手中,同时保证农民的土地剩余索取权甚至控制权,轻徭薄赋,切实改善农户民生状况,是社会稳定的根基。

2006 年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终结了延续2600 多年的“皇粮国税”,无疑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就农村而言,土地制度仍然是保障与改善民生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诚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地关系格局不断调整,农民的地权诉求与民生状况都已悄然发生变化。“三权分置”是当前土地制度内生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助于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但仍旧需要协调好地权配置和民生保障的关系。一方面,需要切实维护村集体的所有权,保护农户基于村民身份享有的承包权;另一方面,要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地流转的后顾之忧。针对经营权流转,尤其是农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应构建起多方共享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获得公平且可持续性的土地经营性或财产性收益②郑雄飞:《地租的时空解构与权利再生产——农村土地“非农化”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探索》,《社会学研究》,2017 年第4 期。。同时,切割适当份额的农地流转收益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获得更多的保障待遇提供资金支持。最后,政府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减少因户籍分割造成的身份不平等和城乡社会福利差异。总之,土地制度改革应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导向,助力农民的福利待遇最大化,保障农民拥有更多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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