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学理逻辑、现实困境与建设路径

2023-08-30 18:58唐立慧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协同青少年主体

唐立慧

(天津商业大学 体育教学部,天津 300400)

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大举措与战略部署。2022年6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首次提出“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纳入法律条文,凸显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国家强制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提出“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因此在新的历史方位下,以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为着力点,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显得尤为紧迫。

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进入新阶段,青少年体育活动更加广泛深入,青少年身体素质不断提升[1],但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青少年体育教育的学训矛盾依旧突出[2],多元参与的青少年体育活动治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3]。促进青少年体育公平、防范与化解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工作中的“马太效应”,仍是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的重要课题[4]。因此,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亟待开展[5]。

迄今,我国学界关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国家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的研究[6]、对我国儿童青少年体育健康促进多元联动的实践路径及推进策略的分析[7],以及提出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引领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8]等方面。基于此,本文通过辨析与探寻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的学理逻辑与现实困境,提出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建设路径。

1 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学理逻辑

1.1 顺应时代发展,协同促进治理不断巩固

协同治理是指不同机构、组织或部门之间通过协调、合作和共享资源,共同解决复杂问题和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9];强调通过跨机构、跨部门和跨领域的合作,探寻综合和有效的政策及方案,其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的应对能力,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10]。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是指在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同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的过程,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体育企业、体育组织、学校、社区及家庭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教育部门探索体制协同方案,尝试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1984年,党中央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体育工作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提出加快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其中提到要加强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实现学校、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体育资源协同,这是我国体育政策中首次提出“协同”的概念[11]。2003年,科学发展观正式提出以来,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成为引领我国教育及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同治理理念的引领下,我国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迎来发展黄金期,体教结合工作稳步推进。2007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学校体育教育与体育竞赛协同,建设政府、学校、社会力量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标志着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的关注点从“主体协同”“资源协同”进一步向“体系协同”转变,推动了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进入有章可循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目标路径日益巩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顺应时代要求,对破解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出要建设社会治理新模式,加强社会协同治理,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多级协同治理体系,要求各级政府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实现多部门、多领域之间的协同发展[12]。2020年,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对我国体育、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提出了新方向、新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这势必要求在新起点上以创新理念解决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动力问题,以协调理念解决青少年体育教育发展不平衡问题,以绿色理念引领青少年体育生态环境研究,以开放理念突破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协同发展瓶颈,以共享理念提高青少年体育协同促进治理效率。当前,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框架内,体育系统不断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内容,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必要之举。

1.2 落实国家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协同促进治理不断完善

体制机制改革是指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通过对制度和机制的调整和优化,达到提高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增强国家竞争力的目的。它是一种系统性的变革,涉及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博弈[13]。从利益相关方的角度看,政府部门作为治理工作的核心主体,是整个治理工作的决策者,是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者、先行者,其根据环境变化对整个治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作出判断,并制定政策法规、组织制度,不仅能为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提供方向,为学校、社会组织以及市场的运营提供保障,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有序发展提供内生动力。遵循国家体制机制改革要求,近年来,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方式、组织结构和治理要素发生巨大转变,各利益相关主体正在积极谋求管理、人才、保障等的创新发展[14],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不断完善。

从协同促进治理方式上看,我国青少年体育领域法治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放管服”在体育治理工作中逐渐普及。我国政府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工作中的治理方式从行政主导向法治督导转变最早可以追溯到2009年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该条例强调政府在青少年体育活动中的法定职责,规定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在体育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政府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监督职责,力求杜绝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促进工作中的政府权力寻租行为。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进一步明确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中各部门、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利,这是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在法治建设层面迈出的一大步。

从协同促进治理组织结构上看,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在法治督导工作的保障下逐步实现组织结构的调整优化。其中,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部门构成核心主体,学校、家庭、青少年社会组织、体育行业协会以及体育教师、青少年、家长、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构成关键主体,金融机构、体育服务企业、体育器材企业、体育媒体等构成支持主体,自媒体平台、教育培训机构、青少年体育服务及器材供应链条上的企业(中介)、各类技术支持企业、广告传媒等构成依附主体。核心主体和关键主体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的重要力量,组成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体系的内循环;支持主体是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促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附主体通过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得到更多发展机会。《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对各部门在体育活动中的职责分工有过直接或间接提示,多次要求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多中心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体制机制协同治理体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体制机制改革不仅对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中完善政府部门间的“小协同”提出了严格要求,也对多个中心间的“大协同”提出了殷切期望。

从协同促进治理要素上看,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组织结构不断完善、体教融合工作持续推进的基础上,一方面,要素创新驱动青少年体育产业与体育科教、人才、信息化工作,共同助力青少年体育活动由单一线下开展向线上线下协同转变,科技化、信息化、智慧化助力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案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进一步融合使得青少年体育优秀人才培养体系、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体系以及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由学、训、赛分离向协同治理转变。

1.3 注重区域协同治理,协同促进治理主线不断明确

区域协同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各方通过协商、合作、协调等方式,实现各自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和协调[15]。区域协同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特定领域或地区内协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实现目标。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区域协同是基于现阶段我国区域发展、教育发展、体育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提出的,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并采用多种协同方式及治理模式不断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区域协同治理工作需要系统性思维和行动,即将不同区域间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问题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建立系统性的决策机制、合作机制及执行机制。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指出,推进体育强国战略要注重协调体育均等化的各个方面,并将促进区域体育协调发展作为保障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协同治理提出了新要求。经过多年实践探索,注重区域协同治理已成为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工作中的一个主基调,而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区域协同治理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1)城乡一体化与新型城镇化为青少年体育活动城乡协同治理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同时,助推城市和乡村之间青少年体育的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城乡青少年体育发展面临的问题,推动城乡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现代化并提高治理效能,推进城乡体育均等化。2)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战略的提出为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提供了优质产业环境、较成熟的公共体育服务及平台建设基础,提高区域间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探索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新模式,为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实践支持,实现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创新、可持续发展。3)“一带一路”倡议、东北振兴、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了地区间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交流。近年来,青少年体育特色项目的形成不仅激发了具有区域特色的青少年体育文化,也推动特殊类型地区的青少年体育发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区域协同治理工作的开展有效防范、化解了青少年体育领域的“马太效应”。从宏观层面来看,目前我国“城乡协同—区域协同—国际协同”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体系已基本形成。

2 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现实困境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文化溢出效应不足

《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将“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协同联动”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思想是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体制机制改革、组织结构优化、产业平台发展的基本参照,强化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思想引领是青少年体育文化发展的先决条件[16]。党的二十大以来,在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协同领导以及其他组织的积极配合下,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思想落实工作持续推进,但部分基层政府主体、学校、社会组织漠视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情况依旧存在。究其原因,关键在于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思想引领存在“纵向断层、横向荒漠”,未能形成“以人为本、共同重视”的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文化氛围。1)缺乏协同思想的学习和普及,青少年体育文化教育缺失。各协同治理主体明确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重要性,但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工作开展中秉持“各自为战、以我为主”的理念,而未深入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主”的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精神。此外,各协同治理主体在青少年体育工作开展过程中,很少通过青少年体育文化宣传来促进青少年体育锻炼,忽视青少年体育精神与文化塑造对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的引领作用。2)对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理念的宣传缺乏明确的主题和响亮的口号。我国青少年体育文化建设缺乏相关的制度、物质等要素及条件,缺乏整体引领、多元发展。3)存在“功利主义、面子工程”。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各项评价指标被看作是政治、教育或其他特定目的的“产品”而进行机械化标定生产,而非将青少年作为鲜活个体予以教育。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文化异化现象不利于青少年体育锻炼兴趣的形成,也不利于我国青少年体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总之,由于现阶段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思想认识不到位、青少年体育文化溢出效应缺失问题依旧存在,导致协同治理在实践及表现形式上呈现空洞化、表面化、形式化,使得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的推进和青少年体质健康状况的改善效果甚微。因此,提高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思想认识,解决青少年体育文化缺失问题是提升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效率的关键。

2.2 治理结构不合理,学训矛盾依然突出

《“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指出,“要强化对青少年体育实施工作的领导,强化体育组织保障,完善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培育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优化青少年体育治理结构”[17]。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结构是各治理主体间的权力安排和关系模式,反映了各治理主体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发挥作用的程度。现阶段,我国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学校的协同治理工作开展依旧存在组织结构不合理、协同治理定位不准确等问题。1)权责利划分仍有待细化。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但现阶段教育部门及体育部门在资源、经费、影响力、信息等方面差异很大,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在协同治理权责上仍存在交叉,合作和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共青团中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参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与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的权责利有待进一步细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基层管理部门虽然承担着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主要任务,但无论政策要求还是资源、管理人员能力都无法满足基层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需求。2)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协同治理的关系和定位有待优化。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其参与协同治理的机制和路径尚需探索,参与热情有待进一步激发。提供青少年体育活动服务的企业存在既缺乏数量又缺乏规模的问题,参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有心无力。我国社会组织的工作往往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开展,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举办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动力来源于政府支持。一些社会组织负责人秉持“多给大办、少给少办、不给不办”的原则;学校错将“学生安全”“体育测试”“节约经费”等政策条款当作青少年体育活动或体育课程开设的目标,秉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机械地落实地区政策及规划要求。这种观念导致完成计划内任务尚且乏力,更没有余力满足学生其他体育活动需求。3)基于“政校社”协同治理的“学训赛”青少年体育培养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教学、训练、竞赛是青少年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我国青少年体育教学体系、训练体系、竞赛体系融合,将实现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的跨越式发展。现阶段,由于体教融合尚处于探索阶段,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政府与其他组织、学校与企业间对于“学训赛”青少年体育培养体系的建设合力尚未形成,学校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教学与训练的目标、内容、理念等方面无法统一,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的权责利界定模糊。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自为政的问题依旧存在,学训矛盾依然突出。另外,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活动不足,使得青少年体育协同促进治理工作缺乏舆论引导,难以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环境。

2.3 法治化程度不高,法规政策制度待完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规定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协同治理主体的地位,并对教学工作的开展、赛事的举办等予以进一步规定。虽然近年来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法治化工作持续推进,但法治化程度不高,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法规政策制度仍需完善。1)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权责利划分及落实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政校社协同、多部门协同的主体权责仍未明确,对城乡间、区域间青少年体育活动均等化发展并未提及,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地方政府有关青少年体育的配套法律、政策、制度建设滞后。2)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司法问责机制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规定了各政府部门、各利益相关主体及个人在青少年体育与学校体育工作中应尽的责任,但对于惩处措施的表述较为笼统,追责力度不足或根本不追究责任,执法主体模糊。国家层面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制度和政策以体育部门印发的计划和意见为主,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有限。3)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权益保护的诉讼制度缺失,青少年体育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机制不健全。现阶段,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如公共体育设施被随意侵占、挪用或损坏,学校不按规定开足体育课或体育课被随意挤占,青少年在训练、竞赛中产生的侵权纠纷等。体育法治化程度不高、青少年体育法治建设缺乏协调配合、青少年体育法治体系存在漏洞以及缺乏完备的诉讼制度导致青少年体育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完善青少年体育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机制,加强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中的法律协同、制度协同迫在眉睫。

2.4 信息化与智慧化水平低,数字化治理平台建设滞后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要促进数字技术与教育、社会、产业发展融合,并发展高效协同数字服务平台”[18],这标志着我国正向协同治理信息化、智慧化的方向迈进。《“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也提出要“加强体育科教、人才和信息化建设”,为体育发展提供坚实支撑。目前,信息化、智慧化建设作为助力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关键路径尚未打通。1)青少年体育数字政务建设缺乏协同。目前,我国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的数字政务建设工作仍处在推进阶段,网络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能力相对较弱,不利于各地区、各利益主体协同参与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例如: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建设的中国学生体育信息服务系统,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负责管理,社会企业负责搭建,学校及社会体育俱乐部既是平台用户,也为平台提供信息、活动等资源。该系统的创建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平台建设的积极尝试,但网站功能较为单一、平台宣传较为有限,缺乏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对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服务及保障有限,尚不能提升青少年体育资源的整合运用效率。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信息服务平台、文化平台、赛事服务平台、资源交互平台等建设工作亟待推进。2)青少年体育产业与数字经济的融合相对滞后。青少年体育产业与数字技术的结合不紧密,各利益主体缺乏以信息化、智慧化的视角建设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平台的意识,缺乏以新媒体、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业态服务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意识、能力及资源。3)普惠便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数字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数字治理助力乡村青少年体育、特殊地区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平台及方法尚不成熟,数字治理促进青少年体育城乡结合、区域协同、资源整合的运用并不广泛;地方政府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普惠便捷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数字治理体系建设任重道远。总体而言,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数字化治理平台尚未建立,协同促进治理数字技术的信息化、智慧化融合不成熟,各利益主体缺乏信息化、智慧化建设理念,复合型人才培养滞后,资金与场地设施等资源匮乏,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平台建设亟须加强。

3 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建设路径

3.1 深化理念认同,加强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文化建设

多元治理主体间若想形成协同治理关系,应捋顺和解决主体间的理念分歧、目的偏差和任务错位等问题,确保多元治理主体在行为目标和方向上的一致性。通过树立协同治理理念、明确协同治理目的、强化协同治理任务等途径有效统一多元治理主体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认知,形成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多主体协同治理的高度认同。

理念认同是组织建设、体制机制建设以及平台建设的前提,也是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及企业等利益相关主体参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优质土壤,理念认同的深化将有效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文化体系的形成。因此,应从以下4 个方面入手塑造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四位一体”理念。1)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利益共识观。将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和体育活动参与、优化青少年体育活动内容作为各利益主体的价值追求和根本目标,摒弃功利思维,将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共识引入健康、以人为本的轨道。2)树立安全至上的风险责任观。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带来的安全风险与体育运动减少带来的安全风险相互交织,这就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增强安全风险意识,牢固树立风险责任观念,保障青少年体育健康、安全发展。3)秉持创新协调的资源整合观。牢牢把握新时代发展进程中的新思想、新制度、新业态,针对各利益主体、地区间的有限性和差异性,引导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参与者秉持创新协调的资源整合观念,推动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4)树立合作共赢的平等互惠观。政府、学校、社会组织既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权利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各利益相关主体应摒弃上令下行式的隶属关系,通过平等对话建立供应式的合作管理模式。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应从政府独大的一元治理理念向政府引领、其他组织合作参与的多元治理理念转变。唯有如此,才能提升多元主体参与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的积极性,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良性发展。

3.2 加强组织建设,优化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是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根”。一方面,组织建设、组织目标的形成、组织任务的确立要以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理念为引领;另一方面,组织结构的优化将为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打下坚实基础并保障协同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应从以下两条路径优化组织结构。1)设立权责清晰的协同治理机构。针对目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缺乏统筹指导的情况,应在国家层面设立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专门机构(如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共青团中央等)工作;专门机构负责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规划制定、政策完善、监督评估以及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共识制度、共识政策”的制定,明确各方职责,统筹各方利益。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间建立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地方行政部门的权责利,并通过横向融合、纵向一体、权责明晰的政府部门治理结构协同,保障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2)改善政府协同治理结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构建“政校社”协同治理新型合作关系。压实地方政府治理主体责任,完善对体育部门、教育部门等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核心主体的职责划分,协调共青团、卫生、民政、财务及人社等多部门切实履行关键主体责任;以高质量、信息化、智慧化平台建设为抓手,完善组织结构功能。建立“政社、政校、校社”间新型合作关系,整合“政校社”优势资源,共同为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以权责明晰的政府部门组织机构协同体系建设及“政校社”协同治理新型合作关系的建立为保障,以平台建设为依托,优化“学训赛”青少年体育培养体系,促进我国青少年体育教学体系、训练体系、竞赛体系融合发展。

3.3 健全治理规范,完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制度

治理规范是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主干”。法治化建设和政策治理为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和行为规范,而治理机制代表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结构以及参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形式。进一步健全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治理规范,需从3 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深化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立法工作研究,提高法治化协同治理水平。针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落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相关法律条例进行研究、审议及修订;加大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中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责任执法部门,建设一体化、多层次、系统化的法治体系,保障青少年法律权益;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专门法律的研究制定工作,规范指导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工作,加强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的法律宣传,强化青少年在体育活动参与中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2)优化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政策体系。在《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基础上,政府部门应遵循现实性、前瞻性、互适性、系统性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地方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制度建设,研制、更新《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压实地方和基层管理责任;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评估指标的研制,加强对各利益主体、区域和城乡间政策的系统性研制、一体化推进,为青少年体育均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完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司法问责及法律服务机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司法问责机制,拓宽政府、学校、社会组织、企业、家庭等主体的诉求表达渠道,基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服务平台,对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估;推动各利益主体间的权责划分与问责机制建设,编制青少年体育协同促进治理主管部门权力与责任清单,按照“利益共生、权力共享、责任共担”的模式,采取督学、督政手段,确保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在正确的轨道上持续进行。另一方面,应健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体育纠纷解决与法律服务等法治保障制度,通过建设全国性的青少年体育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保障青少年体育活动参与的合法权益。

3.4 完善平台建设,推进数字技术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融合发展

平台建设是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枝叶”,也是青少年体育文化引领、组织建设强化、组织机构规范治理的现实载体和重要抓手。具体而言,应从以下3 个方面推进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平台建设。1)建设信息化、智慧化的协同治理网络信息平台。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协同合作,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电子政务平台的研制和建设,要秉持效率导向、服务为本的政务平台设计理念,突破传统的职位等级及社会分工壁垒,建立各政府主体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协同、交流互通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平台功能既需涵盖传统政务平台的基本模块,又要注重数据的保存、整合及研究,并为电子政务平台与学校、社会平台融合预留连接端口。其次,进一步改进、优化“学生体质健康网”“中国学生体育信息服务系统”等政社共建平台,加强“政校社”三方合作,积极拓宽业务范围,加强多元化模块建设;引进信息化、数字化平台运营专业人员,及时更新平台服务信息,强化“政校社”共建网络平台在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区域治理、资源集聚方面的作用。2)建设“学练赛”一体化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平台。以国家规划为指导,各利益相关方积极配合,充分发挥青少年体育市场的资源调配作用,将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赛事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体育产业新业态、体育科技新方向进行深度融合;采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治理平台宣传,加强青少年体育组织文化、赛事文化。加快建设“学练赛”一体化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网络平台,并以平台为载体,开展赛事交流、数据储存、文化输出、教学慕课、训练指导等业务。3)体育企业与学校应积极配合教育、体育、文化平台中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模块建设。以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为引领,推动“学而思网校”“好未来”“超星慕课”等教育平台的青少年体育课程、青少年体育训练等教学慕课建设;以中国体育博物馆与各地区体育博物馆为载体,丰富青少年体育文化、体育精神的时代内涵。政府部门及高校可加强与“阿里体育”“拉卡拉”“大湾区体育”等从事体育数字科技研发及应用的社会力量合作,推动体育科技、体育产业新业态与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融合发展。

4 结语

自我国正式提出并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以来,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的探索就已开始。当前,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在各级政府部门的保障下持续稳定推进,但仍有很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未来青少年体育活动协同促进治理要进一步推行整体绩效最大化制度设计,在“五位一体”新发展格局的引领以及“一体化设计、一体化推进”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理念认同、强化组织建设、健全治理规范、推进平台建设,实现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促进工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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