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发展趋势:欧洲经验与启示

2023-09-07 03:56王会来李志义
广西教育·C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质量评估质量保障发展趋势

王会来 李志义

【摘要】本文分析欧洲主要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发展趋势,诸如转换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原则、调整质量保障结构、重塑质量评估理念、改变评估主要内容与方式、突出高校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强化以学生为中心、坚持持续改进方向、重视质量评估的元评估、加强后期整改评估等,认为这些趋势能有效激发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动力,促使内部质量保障由科层机制走向文化机制,形成质量保障文化,并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新一轮评估提出了五个方面建议。

【关键词】欧洲高等教育 质量保障 质量评估 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23)18-0016-06

我国新一轮审核评估的关键方向在于如何通过国家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来推动我国高校内部教育质量保障能力和质量文化建设,形成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的长效机制,为此,学习国外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先进理念并借鉴质量评估实践经验对我国开展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欧洲主要国家较早就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与改革。20世纪八九十年代,欧洲主要发达国家在经过战后几十年的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之后,已纷纷迈入高等教育大众化甚至普及化的阶段,质量问题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于是英国、荷兰、法国等国率先建立了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与评估制度。同时,伴随着欧盟国家一体化推进及高校毕业生在欧盟区域内频繁流动,欧盟国家之间高等教育质量互认与高校之间质量相对均等便成了建设欧洲高等教育区(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EHEA)的重要动因,其中博洛尼亚进程是推进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的主要事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已被明确界定为博洛尼亚进程的主要目标之一。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欧洲高等教育区各主要国家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原则与结构、评估理念、评估主要内容与方式等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与改革,改革聚焦于高校质量主体责任、学生中心地位、教育质量持续改进等方面。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改革成效在于,设定欧洲统一的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促使欧洲各相关国家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内外部结合的质量保障体系,并通过第三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工作,来维持政府与高校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中的权力平衡,协调政府、高校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尤其近年来欧洲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进一步强化了高校的质量责任并明确学生中心地位,激发了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的动力,使质量保障由科层机制走向文化机制,形成质量保障文化和长效机制。

总的来说,欧洲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具有“自上而下的统一性和一体化”“与中国的情况比较相似”,政府权力仍发挥较大的作用。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方面的改革探索与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已产生了较大影响与示范作用,尤其在处理政府、高校、第三方质量保障机构的权责关系上,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具有良好的借鉴与启示作用。

一、欧洲主要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

(一)质量保障基本原则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基本原则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欧洲国家在多年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实践探索中,逐渐形成了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1.高校是质量保障的责任主体。近年来,无论是坚持高等教育管理中央集权化的法国,还是声明高校应以“质量换自治”的荷兰,抑或是维护“大学自治传统”的英国,都在以法律或政府政策等形式明确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办学机构即高校。它们都强调高校应该对其提供的教育质量负责,高校需建立体系完善、运行有效的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并接受外部的监督和评估。

2.质量保障要“以学生为中心”。英国2011年发布的政府政策白皮书《高等教育系统:以学生为中心》,强调质量保障要重视学生的学习体验与学习机会,2013年又以“提升学生学习机会”为主要内容颁布了《高等教育质量准则》(Quality Code for Higher Education),这成为英国高校教育质量管理与质量保障的指导原则。2014年欧洲高等教育区修订发布的《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障标准与指南》(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Quality Assurance in the European Higher Education Area,ESG2015),规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要以学生为中心,着重关注学生学习、学生发展和学习产出。高校要从政策规划、学生管理与支持、教师建设、信息管理和定期审查等五个方面构建以学生为中心的高等教育内部质量保障标准。

3.质量保障最终方向是促进高校质量体系持续改进。欧洲各主要国家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认识逐步加深,认为外部质量保障的目的是引导高校形成自我规划、自我评估、自我改进的质量文化,并不断完善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促进高校自发持续地提高质量。为了促使高校质量体系持续改进,2015年修订版的《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障标准与指南》(ESG2015)规定,外部质量保障目标应该至少考虑到三个因素:明确的结果及整改建议、高校的工作量和成本、提高高校的质量。其中,工作量和成本是高校质量体系改进的可行性条件,明确的结果和整改建议是高校质量体系改进的指南,提高高校质量是改进的结果,这三个因素最终目标都指向高校质量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外部质量保障结构主要特征

外部質量保障与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相对应,是以政府和社会机构为主体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近年来欧洲主要国家构建的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体系结构有三个鲜明特征。

1.政府发挥宏观管理职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上,欧洲国家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即政府应主要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政府通过引导相关立法和制定行政政策等方式来强化宏观管理,要求高校须定期接受来自外部的质量评估。政府可通过立法、政策等来把握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方向,但对高校内部质量活动不能直接进行行政干预,明确高校是高等教育的法人实体,高校在内部质量管理上享有完全的程序性自治。

2.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质量保障工作。政府并不直接介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的具体工作,而是将相关具体工作委托给职责明确的第三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专业机构,这已成为欧洲大多数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趋势。各国通过立法、政府认可等形式来确保第三方质量保障机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护第三方机构评估的独立自主性。以英国为例,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S)和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是负责全英国高等教育研究评估和教学质量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对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学科评估与质量认证得到不断强化。德国、荷兰、挪威等近年来尤其重视发挥专业学科评估与质量认证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将院校评估、学科评估与质量认证有机结合,形成质量保障合力。

(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发展趋势

1.质量保障从以外部为主转到以内部为主。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欧洲各国普遍开始重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当时主要由政府推动,并逐步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外部体系,质量保障主要形式是高等教育质量等级评估与绩效问责。进入21世纪,欧洲各国则更强调激发高校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上的自主性、自发性,把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牢牢压在高等学校肩上,力求促使高校建设有效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在过去几十年的变化是欧洲的一个缩影,英国经历了大学自己负责教学质量,到外部评估教学质量,之后又回到原来的出发点——学校自己负责教学质量这样一个循环过程。其深刻教训是政府的“重点介入与把关”不仅不能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效果,而且还提高了质量保障成本,这使得政府认识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必须以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主。

2.质量保障从科层机制走向文化机制。科层机制是政府利用职务等级权威和法律、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来协调、控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的机制,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刚性管理机制。文化机制则是组织利用其成员间共有的质量价值观、信念和质量追求等来整合与约束组织成员行为,以开展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活动的机制。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曾一度从文化机制转换到科层机制,并被高等教育界戏称是玩了场“猫捉老鼠的游戏”,最后不得不又回到文化机制。近些年来,无论是传统上强调高等教育管理中央集权化的法国,还是声明高校需“质量换自治”的荷兰等国家,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也都回归到文化机制上,强调尊重高校自治权,调动高校内部广大师生员工共同治理高等教育质量,塑造高校内部的质量文化。

3.更加注重倾听来自学生的声音。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高校要更加注重倾听学生的声音。有两个具体做法,一是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评估制度保障。欧洲许多国家在评估制度中都明确学生评估权利并规定学生的参与方式,将学生置于评估的中心。例如,英国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一轮命名为高等教育评审(HER)的评估中,从制度上保障学生以多种身份全方位、全过程参与新一轮的评估。学生既是评判者[必须有1名校外学生担任高等教质量保证署(QAA)审核小组成员],又是迎评者(被评学校须选任1名学生干部代表全程参与并提交学生报告),还是整改者(让学生参与到学校后期整改行动计划和进展报告制订工作中),学生在评估中的作用和意见得到了充分重视,使“以学生为中心”理念得到制度保障。二是在高校内外部质量保障活动中,增强学生的参与度。欧洲已经有30多个国家对学生参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治理活动有明确要求,有14个以上国家规定学生全面参与外部质量保障活动,包括参与国家质量保障机构的治理结构、作为重要成员或者观察员参与外部评估小组、参与自我评价报告的准备活动、参与外部评估过程和后续整改工作等不同形式的评估活动。

4.质量保障体系欧洲一体化。欧洲主要国家在博洛尼亚进程的推动下,力求建设一个欧洲高等教育区,形成高等教育质量共同体。2015年修订發布的《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证标准与指南》(ESG2015),已成为各相关国家开展质量保障与评估的最新标准和指南。《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障标准与指南》包括三部分,一是欧洲高等教育机构内部质量保障标准与指南,二是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标准与指南,三是欧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标准与指南。这三部分分别成为欧洲高校内部自评、外部评估与质量保障机构评估的标准。各国在评估程序上均遵循“四阶段程序”的规范,即自我评估、外部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和跟踪检查。欧洲高等教育区各国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总体框架和质量保障的程序上均表现出了欧洲一体化的趋势。

二、欧洲主要国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

(一)质量评估理念

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相适应,欧洲高等教育评估的理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评估模式与质量保障机制相适应。目前通用的高等教育评估模式主要有三种,即认证模式、分等模式和审核模式。欧洲各国在评估模式选择上注重与质量保障机制相适应。以英国为例,20世纪八九十年代,英国采用分等模式评价质量结果和输入性要素,并试图建立质量保障的科层机制,结果以失败而告终,最后还是选择了审核模式,质量保障回归到了文化机制。

2.评估以激发高校质量自我改进能力为目标。评估重点核查高校内部质量保障机制的运行效果以及高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所展现出来的持续自我改进的信心和能力,并将学校持续改进计划和整改的实际成效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以促使高校质量自我改进能力提升。

3.强调评估的可追踪性与评估结论的公开透明化。评估强调证据和证据的质量,让学校“用证据说话”,让评估结果有据可依,强调“半程跟踪”与后续整改。政府要求存在质量问题的院校制订明确的整改方案并有效落实。高校要提高评估结论的公开力度,评估结论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估内容及方式的转变

1.评估重心从学科及专业层面逐渐转移到院校管理层面。先前欧洲各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特别重视学科、专业层面,近年来评估重心转向院校管理层面。2002年英国政府决定终止重在评估学科和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估,认为“只要高等院校内部质量保证机制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综合性的教学质量评估”,取而代之的是院校审核评估(Institutional Audit)。院校审核并不对高校具体的教学质量高低做出评价,而是重点核查高校内部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审核评估的“目的为了确定系统的有效性”。英国2014年开始实施新的评估模式——高等教育评审(HER),它秉持院校审核评估的理念,重在促进高校加强质量管理,防范高校在学术标准与学生学习机会等方面的质量风险。德国的评估则从专业认证逐渐转向体系认证,体系认证是一种特殊的评估模式。德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对象是高校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它重在审查高校内部与教学质量相关的组织结构和程序是否有能力确保相应的专业符合质量标准,一旦某一高校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通过认证,该高校质量保证体系审核通过的所有专业都会得到为期六年的认证。法国近年来非常重视“机构评估”,它主要评估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在院校层面的整体目标和行动,非常注意办学机构内部质量保证相关的目标与政策落实,旨在促进高等教育办学机构管理的连贯性与有效性。

2.开展基于风险理念的院校分类审核评估。2014年以来英国实施基于风险理念的高等院校分类审核评估。一是在院校分类与审核周期上,那些在前两轮评估中均表现优秀且足以证明其有能力来保证其高等教育质量的院校,被归类为低风险院校,给予6年一次评审周期的特权。审核采取“微触”(lighter touch)的核查方法,降低核查强度。而被归类为高等教育质量高风险院校,将会被给予4年一次的评审周期,评估机构将加强对这类院校的质量监控与评估力度。二是在核查内容上,对那些不能独立授予学位的教学型院校或机构,重点核查其财务能力、管理水平、教学实力等方面的风险。对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院校,重点核查其设立并维持的学术标准、学生学习机会质量与提升以及相关信息发布方面的风险。三是在核查重点与程序上,依据前期调研及案头分析阶段形成汇集风险的“问题计划”,评估机构在进校核查与访问阶段将重点排查风险点,同时,访问期间的核查重点还将依据发现的问题而随时做出调整,进校访问的时间也将可能被延长或缩短。英国基于风险理念的院校分类审核评估,受到欧洲其他国家广泛重视并借鉴,其评审理念与措施正被应用于欧洲其他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中。

3.实施整改评估,加强后续监管。近年来,欧洲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存在问题的院校后期整改工作的再评估,把整改评估作为整个评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将后期整改评估作为其新一轮高等教育评审(HER)重要特性之一,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加强对评估认定为“不符合期望”院校的后期跟踪监控与再评估,要求院校及时提交整改“行动计划”(Action Plan)并呈送阶段性的“进展报告”。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院校,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将终止与之签约,并报请英国商务、创新与技能部(BIS)评估该院校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学资质,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决定是否与之终止签约并取消对不合格院校的教学拨款。荷兰专门成立的高等教育视导团(IHO)并不开展常规评估工作,而把评估高校问题整改措施和效果作为其专职工作之一。高等教育视导团(IHO)及时将评估整改不到位的高校通知荷兰教育、文化与科学部,由政府最终决定是否再次评估该高校或是停止资助。法国重视评估后的跟踪调查与监督,并制订了一套评估整改监控体系检测高校是否已按照相关改进意见进行了有效的整改。该评估整改监控体系包括:启动后续追踪程序—问卷调查—评估小组入校与相关责任者会晤—撰写报告—转交校长审阅—公布报告。法国高校评估整改效果影响着评估最终结果,进而直接关系到法国政府对高校进行绩效拨款的额度,因此高校对评估整改都非常重视。

4.对评估机构开展元评估。欧洲各国特别重视利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高等教育质量评估,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署(AERES)、德国中央评估与认证代理社(ZEVA)、荷兰大学质量保证署(QANU)等都是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代理机构,具有第三方中介性质,国家法律或政策等赋予了上述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的权利。它们不会受到高校、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的干涉,这保证了评估的公正性、专业性与可信性。在维护评估机构独立自主权的同时,欧洲各国又非常注重对评估机构进行元评估,即对评估与认证机构本身的评估。德国“认证委员会”专职负责对各类评估和认证代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认证与监督,确保各类代理评估机构认证必须符合最低标准。荷兰大学质量保证署(QANU)的评估资格需经过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NAO)的元认证,荷兰大学质量保证署(QANU)对大学做出的评估报告又需再接受荷兰高等教育视导团(IHO)的元评估,这种严密的评估机制保证了荷兰教育评估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英国则是由高等教育基金会、政府部门与大学等选任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高等教育质量框架评审组(QAFRG),对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进行监督与元评估,并适时给予改革建议。欧洲各国既保证评估机构独立自主权,赋权让评估机构中立、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又坚持对评估机构进行元评估,确保评估机构的有效资质和评估质量。

5.欧洲各国评估方式的多样化。质量评估、认证、审核、基准法是欧洲各国高等教育评估中采用的最主要四种方式,各國则主要运用某一种或几种评估方式。传统上,英国与丹麦特别重视采用质量评估来保证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又有四种不同的类型,分别是学科评估、学位点评估、院校评估和专项评估。德国、荷兰则倾向于将认证作为其高等教育质量评估的主要形式。近年来,英国、瑞典转为主要运用质量审核这种形式来核查被评估院校的质量管理有效性,审核的目的主要在于确认评估对象是否达到标准以及目标是否实现,审核重点是院校质量保证系统和质量提高的过程。荷兰与芬兰则尝试利用基准法作为评估的一种方式。基准也称标杆瞄准或高标定位,基准法把学科、学位点项目、院校和专题活动的关键绩效指标等作为基准内容,对其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并与基准对象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以实现经验交流,从而构建更好的质量保障机制。实施基准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与参照对象的对比,借鉴与推广优秀实践经验,建立改进机制。

三、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新一轮评估的启示及建议

(一)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的顶层设计与制度安排

我国可以借鉴欧洲各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上的经验,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与评估安排上联合高校与社会各界共同开展顶层设计研究,完善制度建设,制定一个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质量保障框架与评估标准。首先,在我国五位一体评估体系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审核评估与其他各类认证、评估的关系,建立一个统一的外部质量保障框架,提升评估效率,形成质量保障的合力;其次,以发布的《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基础,出台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标准与指南,引导高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最后,将那些类似欧洲的基准法评审项目(如我国精品课程建议及一流学科评审等)纳入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总体框架,通过建立质量标杆来推广高校好的经验与做法。

(二)进一步明晰政府、高校、评估机构在质量保障中的职能定位,把质量保障的主体责任牢牢压在高等学校肩上,开展对质量评估机构的元评估

笔者通过分析欧洲国家政府、高校、评估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中权责关系定位,发现其可对我国有所启示。第一,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工作上应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推动以法律或政策等形式出台统一的质量标准与评估框架,规定高校须定期接受来自外部的质量评估与监督。第二,出台第三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建设标准并开展元评估。我国上一轮审核评估采取了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方式,评估机构出现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评估机构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差异性和评估效果不尽如人意等问题。第三,应进一步明确质量是由谁形成的、质量保证是谁的责任、质量评估是谁的诉求,不要将“评”与“被评”对立起来,更不要把评估摆在“居高临下”的位置,外部质量保障只有通过内部质量保障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在新一轮本科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制订上兼顾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把质量保障主体责任牢牢压在高等学校肩上,进一步强化高校的主体地位和质量意识,引导学校自我定位、自我规划、自我评估、自我改进,评估重点从强调投入转到支持院校“质量不断提升”的机制与文化建设上;另一方面,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建设标准与认证评估纳入质量评估方案,严格审核评估机构资质及其评估质量。

(三)评估主要采用审核模式,引导高校形成质量保障文化机制

高等教育评估主要模式可划分为认证(Accredit)模式、审核(Audit)模式和分等模式。认证模式一般是对学校的办学资格进行认证,依据的标准是最低标准,适用于新办院校。分等模式是对高校教学工作的水平高低做出质量等级判断,更多带有总结性评估的特征。分等模式的评估给学校的外部压力太大,因此学校往往没法开放式地面对自己的问题,将主要精力用于应对外部规范而缺乏动力建立自己的质量保障体系,从而难以形成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审核模式是对学校办学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更多带有形成性评估的性质。欧洲大部分国家评估总体趋势是采用审核模式。因此,建议新一轮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继续采用审核模式,在审核评估的基础上借鉴英国经验探索实施基于质量风险的院校分类审核评估方式。审核评估的重点不应是“质量”,而是“质量保障工作”,即主要是学校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实施审核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促进高校内部广大师生员工共同参与质量保障建设,提高质量风险意识,提升质量信念与质量追求,形成质量保障文化机制。

(四)要突出“学生为中心”理念,注重学生学习机会、学习体验以及学生参与

近年来,欧洲各国家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工作中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更加关注大学生的学习与发展,重视大学生的参与。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由于历史积淀、发展历程、学科专业等原因,各高校获得的外部资源投入、生源质量等差异很大,再加上经费短缺、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有待优化等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因此考察整个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学习质量与学生发展变化最能直接体现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第二,促进学生的发展是高校教育教学质量工作的核心任务,也应该是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首要标准,在评估过程中应让学生更多参与评估。但从我国本轮审核评估来看,能够从学生处获得的有效的意见反馈不多。因此建议在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方案构建中,一方面要突出“学生为中心”这一审核理念,重点考察学校在提升学生学习机会、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果方面所采取的策略及实施效果;另一方面要提升学生在质量评估中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多角度收集佐证的证据,确保对教育质量做出客观评价。

(五)要更加强调学校自评和后续整改,促成高校建立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欧洲各国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上非常重视学校自评与评估后续整改,力求通过评估促使高校建立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但从我国本轮审核评估来看,高校普遍重视评估专家现场考察,而对学校自评与后续整改则重视不够。各高校普遍存在自评时间短、一定程度流于表面形式等问题,对评估专家意见反馈及其后期整改工作力度不大。因此,建议新一轮本科教学评估工作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加强对学校自评估工作的指导与监控,适当延长专家现场考察前学校的自我评估和自我改进的周期。例如,学校提出评估申请之后,设立1-2年自我评估建设期。专家进校前通过场外评估等方式进行考察,达到要求后再进校,真正做到以评促建。另一方面,重视审核评估的“半程跟踪”与后续整改,对高校针对上一轮评估中专家反馈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与整改效果进行重点评估,把整改效果适当引入风险管理的分等评价等。总之,我国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最终还是要转化为评估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性与有效性。内部质量保障的关键是要依靠高校管理者及师生员工自觉主动的自评、自建与积极有效的评估后续整改。高校只有通过自评、外审、评估整改的反复循环形成质量责任意识与质量管理文化、制度与具体措施,才能最终构建高校质量体系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我国从2003年至2023年的20年间开展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和审核评估,规模与力度之大,在世界高等教育史上是空前的。我国通过这两种大规模的评估,有力地促进了高校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突出了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强化了办学合理定位、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了“五个度”。这“五个度”分别为学校人才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學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这两次大规模的评估使我国高校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并逐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五位一体”的教学评估制度。我国大规模的院校教学质量评估只有20年的历史,国外发达国家数十年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评估的经验及最新进展,对我们不断完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教学评估制度仍有借鉴价值。欧洲主要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估新趋势,例如,转换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原则、调整质量保障结构、重塑质量评估理念、改变评估主要内容与方式、突出高校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强化以学生为中心、坚持持续改进方向、重视质量评估的元评估、加强后期整改评估等,对新一轮评估方案设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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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委托课题(教高评中心函〔2018〕91号)“新一轮高校本科教育评估方案研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国际比较”,广西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1年度专项课题“新时期广西东盟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与提升机制研究”(2021ZJY1675)与“统计学广西一流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会来(1980— ),山东临沂人,广西财经学院助理研究员,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与大连理工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研究;李志义(1959— ),甘肃天水人,博士生导师,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与评估研究。

(责编 卢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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