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研究

2023-09-28 11:41王一栋谢沂廷
海南金融 2023年9期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

王一栋 谢沂廷

摘   要:国际绿色金融与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蕴含巨大潜力。绿色债券是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特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此类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从粤港澳三地绿债发行指引、激励政策、监管制度等三方面分析,尽管在许多领域领先全国发展水平,但粤港澳大湾区的绿债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且区际绿债市场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面临联通性较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跨境监管制度缺位等问题。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绿债市场发展路径,要构建良好的绿债市场长效发展机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建立完善的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机制。从“减成本、保收益、降风险、增补贴、强监管”等方面入手,为粤港澳大湾区绿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与经济环境。

关键词:绿色债券;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气候债券;市场联通;跨境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9.005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09-0054-11

一、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历程

(一)国际绿色债券市场

绿色债券是ESG债券①的组成部分,也是ESG主题债券市场占比最大的债券品类。以“前端”主体的信用差异为界,传统的债券一般可划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三大类,而新兴的绿色债券则是以“后端”资金的用途来定义债券品类,从而实现引导私人资本支持公共绿色项目的目标。

2008年,为促进各类主体在环保领域投资,世界银行设计出了绿色债券的基本框架。次年,美国财政部通过绿色债券融资32亿美元并用于节能减排类项目,Triodos銀行也于同年面向私人发行了零售债券,将“散户”纳入绿债项目的投资主体范围。目前,全球范围内存在各种类别的绿色债券,以资产类别为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主权债券、次主权债券、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机构债券、资产担保债券等;根据《气候债券标准》,还可以从认证的角度来进行划分,其中可认证债券主要包括项目债券、投资组合债券、政府债券等。

在立法层面上,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与绿色债券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类专门性法规中。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引发的环境治理问题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其中关于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是美国绿色金融立法的重要起点。越南作为东盟第二大绿债发行国,其颁布的第60/2016/ND-CP号法令规定了环境领域商业投资的准入条件,为绿债工程的信息披露项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指引。

2022年俄乌冲突的爆发与新冠后时代的经济通胀使绿债市场受到一定的冲击,2022年上半年的绿债发行量较上年同期下降了21% 。但尽管如此,绿色债券的国际市场仍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各国正在研发各种品类的绿色债券,如英国正研究和计划推出首个主权绿色储蓄债券,以吸收个人小额储蓄资金为主要目的;其他国家在绿色债券的基础上还开发出碳中和债券和蓝色债券等细分品类。在未来,国际绿债市场仍将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

(二)国内绿色债券市场

自2007年以来,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经历了初始发展(2007—2010年)、深化发展(2011—2014年)、全面推进(2015年至今)三个阶段。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为绿色金融债和绿色企业债分别提供了正式的操作指南。

从发行量来看,我国国内绿债市场发行量增幅巨大,中财大绿金院《2022年中国绿色债券年报》载明,截至2022年底,中国境内绿色新增发行规模约8746.58亿元,同比增长44.04%;气候债券倡议组织《2022年全球可持续债务市场报告》显示,在2022年全球市场收缩的背景下,中国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绿色债券发行市场。

从国际化程度来看,中国离岸绿色债券的交易场所主要位于中国香港、德国、新加坡、英国、法国、卢森堡等地区,2022年筹资量为138亿美元,募集资金投向分布较为均匀,以可再生能源、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和水资源等领域为主。

总体而言,我国绿债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呈现出“种类日益丰富、评级方法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局面。但我国绿债市场仍存在许多基础性问题,例如绿债增信机制不完备、评估认证标准不一致、绿债监管标准不统一等。以监管标准为例,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交易协会对绿债的信息披露、评估认证、支持目录等方面均作了不同的监管要求,对绿色企业债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以及第三方认证的监管还在存在较大的缺口。我国绿债监管部门应当在初现端倪之时尽早堵住制度漏洞,对现有问题作出及时回应,防止募集资金用途异化等危害后果的形成。

二、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地方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22)》,我国各省的绿色金融发展指数评价得分情况可划分为三个梯队,广东省在第一梯队中排名第三。凭借成熟的绿债发行经验,广东省正不断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绿债市场的协同发展。广东省金融学会于2022年制定了《内地非金融企业赴香港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流程参考》和《内地非金融企业赴澳门发行绿色债券流程参考》,为内地非金融企业在港澳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的各个环节提供了详细的指引。

在发展政策方面,近年来大湾区绿债市场的中心发展区域主要是香港地区。2020年中央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除了提出“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之外,还明确表示要将香港打造为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在市场联通方面,大湾区绿债市场的融通趋势正不断加强。国企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发行粤港澳大湾区首只双币种国际绿色债券,使大湾区绿债市场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突破。同时,据《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报告2021》,香港交易所是2021年度离岸绿色债券最大的上市场所,占2021年离岸发行量的46%。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各地区间的绿债市场发展政策存在较大差距。以激励政策为例,选取大湾区五个代表地区作为研究对象(见表1),据分析可知大湾区的绿债激励政策存在补贴项目、补贴额度、获补贴资格三大差异。

首先,在补贴项目方面,大多数绿色债券需要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独立外审方可成为合格的贴标绿债,香港和澳门专门设计了发行补贴与外审补贴,以此缓解各发行环节的成本压力,而珠三角九市的三个代表地区均采取一次性发放发行补贴的方式对绿债发行者进行经济补偿,对外审环节并未规定独立的补贴政策。

其次,在补贴额度层面,五个地区之间的补贴额度差值较大。在发行补贴项目上,五个地区均对补贴的最高限额作了具体规定;对具体的补贴额度,广州花都区、深圳、澳门三个地区以绿债发行规模为基数确定了固定的补贴比例,佛山南海区则直接发放10万元的定额补贴,香港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广州、深圳、澳门三个地区的补贴额度与最高限额成反比例关系,补贴比例最高的深圳市(2%)最高限额为50万元,而补贴比例最低的澳门地区(0.8%)最高限额为500万澳门元,折合人民币约450万元,约为深圳市的五倍。

最后,在获补贴资格上,五地区的激励政策明显带有地域性特征。广州市花都区仅要求在区内发行即可。深圳市则要求发行企业是深圳市的企业,对具体发行地区不作要求。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对在南海区登记注册且绿债发行地为佛山市的企业发放发行补贴。由于补贴的最高限额较高,港澳两地对发行补贴的资格限定更为严格,两地均要求发行者在香港或澳门当地首次发行并由当地的相关机构负责托管或结算,香港还要求经金管局认可的外审机构进行发行前外审,澳门则规定发行者必须是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运作的企业,且发行金额最少达5亿澳门元或等值外币。

从整体来看,粤港澳大湾区的绿债市场发展趋势良好,各类政策初露头角,政策的支持与项目的实施为大湾区绿债市场的改革创新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针对大湾区实体经济发展与绿色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差异化问题,有关部门仍需重视三地发展战略的整体性,完善湾区内的绿债权益交易规则与交易标准,从而盘活粤港澳的金融资源存量,让大湾区内外金融资本与绿色实体经济实现有效的衔接。

三、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现存问题

(一)绿色债券市场联通性有待加强

目前粤港澳大湾区绿债协同发展主要表现为绿色金融联盟、合作备忘录、发展政策规划等“软合作”形式。在粤港合作方面,香港的“债券通”虽然为两地提供了便捷的跨境投资渠道,但“北向通”和“南向通”并未对大湾区所有投资者开放,北向通仅对香港居民开放,南向通则仅对珠三角九市符合特定投资条件并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常住居民开放。粤澳两地主要以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为绿债合作平台,但该平台仍处于初创期间,2022年珠三角九市中仅有广州和江门两家公司在该平台对澳门发行绿色债券。

互联互通的绿债交易市场平台是推动大湾区绿债市场融通发展的基础性设施,但目前大湾区绿色债券协作机制尚未完善,粤港澳三地绿债市场合作平台多以“粤港合作”及“粤澳合作”的方式呈现,并未实现真正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加之绿色债券共享信息库尚未建成,各地区信息共享的成本较高,大湾区绿债市场的畅通性总体偏低。

低联通性不仅是大湾区绿债市场的自有缺陷,该问题还将导致零售绿债发展低迷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22年的绿色债券业务指引中表明,“本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公司债券”,可知深圳的绿债政策仍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目标。香港政府虽然于2022年推出了面向市民的零售绿债,但该零售债券只接受持有香港身份证的人士申请,香港并未将认购资格授予大湾区其他城市的市民。澳门的绿色债券业起步较晚,其于2019年发行第一批绿色债券,目前尚未规定零售债券及认购人资格等内容。

大湾区绿色项目耗资巨大,需要汇聚更多的社会资本才能促进绿色基建等大型项目的建成。大湾区零售绿债市场目前开发程度较低,開发潜力较大,但阻塞的交易渠道使民众的资本力量难以集聚,由此便形成了绿色项目与民众资金匹配错位的闭环。

(二)信息披露体制机制不健全

区别于传统的融资工具,绿色债券最大的特点是其募集的资金应当透明地用于绿色用途。绿色债券对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要求较高,只有绿色项目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公之于众,方能保障绿色债券的筹集资金如期用于绿色项目,实现绿色债券的发行初衷。但囿于制度障碍、区划藩篱等原因,粤港澳大湾区绿债市场的信息鸿沟较大,造成三地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尚未建立统一的绿色项目信息披露标准,二是缺少统一信息披露平台。

首先,根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存在统一的绿债项目评估体系,评估要素及评估流程在很大程度上由评估机构自定。目前主要的绿色债券的等级评估公式为:各评估机构自主制定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项下包含若干二级指标,根据二级指标得分计算出一级指标的分数并将其与对应权重相乘,综合各一级指标的加权分数即可得出该绿债的等级分数。

珠三角九市的绿债发行者常选择的联合赤道公司的一级指标包括:项目绿色等级、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评估遴选、信息披露,但该公司并未公布每个指标对应的权重;鹏元公司的一级指标包括:募集资金投向评估、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职能保障,该公司对上述四个指标分别赋予40%、25%、20%、15%的权重。香港品质保证局(HKQAA)作为官方认可的评估认证机构,参考了多个国家的评审标准①,形成一套香港品质保证局特有的国际化认证体系,但该体系并未全面公开。

其次,在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建设方面,2021年粤港澳大湾区启动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参与者为广州、珠海、惠州、中山、东莞、佛山、江门、肇庆8市的银行机构。本次试点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与环境有关的年度概况、自身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投融资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方面,但试点地区未包含港澳两大重点地区,试点机构均为银行机构,忽略了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等发行主体。

目前,绿债市场上存在贴标绿债与实质绿债,贴标绿债是指经过独立认证而得以贴上“绿色标签”的债券,虽然贴标绿债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但在认证过程中仍存在作假的风险,而实质绿债由于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绿色外观不够明显,在绿债市场上难以识别,但此类债券却是绿色项目的重要支撑,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平台将使实质绿债无法发挥预期应有的绿色效益。

此外,不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存在诱发洗绿问题的风险,即以绿色项目为名筹集资金,最后却将所筹资金用于非绿色项目。由于法律缺陷和技术问题,监管机构难以对项目的过程性污染、后期维护污染以及隐性污染都做到精准的追踪,这一切都有赖于项目发起者的自觉披露,这便为洗绿者贻留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三)缺乏统一的跨境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都拥有监管绿债市场的职能,绿色金融债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绿色公司债由证监会负责管理,绿色企业债是国家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提出的概念,该类债券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均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监管,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管理规定则由交易商协会负责制定。

珠三角九市的绿债市场除了遵守国家统一法律法规以外,还需遵守当地金融工作局等机构的特殊规定,如深圳的绿债市场需遵守当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香港由香港政府财政司发布本年度绿色债券计划,再由财库局负责监督记录绿色债券的基本信息、募资分配、项目进展等内容,而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联合成立的督导小组主要负责绿色债券的政策协调、跨行业技术处理等事宜;澳门的债券业主要由澳门金管局负责监管。

建立统一的跨境监管机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由跨境因素引发的金融风险,如汇兑风险、政策风险、信息泄露风险、跨境洗钱风险等。若此类风险叠加绿色债券特有的金融风险,如认证报告披露不完善、资金去向存疑、显著的公益性导致项目回报率较低等,将会导致粤港澳大湾区的绿色债券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稳定性,在此背景下,建设统一的跨境监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不仅如此,在缺乏统一跨境监管的环境下,绿色债券配置的风险权重将无法得到有效优化。绿色债券的信用评级既需要传统的财务金融知识,更需要评估者对绿色产业拥有深刻的洞见,并且绿色债券不仅要求发行前评估认证,其对存续期评估认证亦十分重视,目前大湾区跨境监管机制尚且不具备上述反应能力,加之信息披露的不完备性,便无法实现降低绿色债券风险权重的目标。

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路径

(一)构建大湾区绿债市场长效发展机制

绿色债券作为新兴的债券品类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出蓬勃的生命力,反映出投资者对绿色债券存在较高的收益预期,但较高的价值期待也意味着更高的泡沫风险。风险与收益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两个问题,由于绿色债券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较高的技术壁垒以及较大的环境依赖性,传统的风险与收益计算方法大概率存在经验失灵的可能。粤港澳大湾区作为一个整体,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若想实现大湾区绿债市场的长效发展,则需要降低绿债的发行成本,丰富绿色债券的增信方式,提高绿色债券的实际收益率,从而缓解绿色属性带来的金融风险。

从成本分担的角度而言,粤港澳大湾区通过提供发行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等方式为绿债发行者分担发行成本。绿色属性是影响绿债定价的关键因素,大多数绿债发行者为提高绿色溢价会主动进行第三方绿色认证,外部认证的费用在发行成本中占比较大。由对大湾区绿债的激励政策分析可知,粤港澳地区间的补贴额度差值可高达约45倍,且珠三角九市的三个代表地区仍未出台独立的外审补贴政策,大部分地区无法真正有效缓解绿债发行带来的成本压力。在大湾区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总体发行成本适度提高绿债发行补贴额,发达地区也可通过资金支持、税收减免等方式扶持发展中地区的绿债发行企业,帮助发行者实现“降成本、增收益”的经济效果。

從收益保障的角度而言,绿色债券所支持的项目一般建设周期较长、盈利利率较低,容易受环境和气候风险影响,若能为投资者设置多重追索权,为投资者增加多重收益保障,则更能维护绿债市场的稳健性。但值得注意的是,市面上大多数绿债发行人凭借较高的信用等级,对绿色债券均未设任何担保,并在风险提示中表明“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债券的本息,债券持有人亦无法从除发行人外的第三方处获得偿付。”粤港澳大湾区可以率先尝试构建多重追索权制度,在此制度框架内,投资者至少拥有三个本息追索渠道:向发行者追索、向绿色资产池追索、向相应的担保物或保证人追索。确定追索渠道后,还需要对该制度的追索顺序、追索限额、追索对象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明确具体的追索方向。

粤港澳大湾区的绿债市场具有较强的经济活力,通过出台各类“降成本,保收益”的政策,同时整合湾区内各城市的政策资源,实现区域内的互帮互助,有效抵御绿债市场跨境投资风险与绿色成本风险,促进绿债市场的长效健康发展。

(二)提高大湾区绿债市场信息披露透明度

高度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是绿债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相比纯粹的国内市场,大湾区的绿债市场存在更大的信息壁垒,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更应注重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第一,要构建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绿债项目评估体系。绿色债券背后的实体项目信息,是投资者对风险与收益进行衡量的基础,因此绿色债券对应的实体项目信息是信息披露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目前,珠三角九市各评估机构间的评估体系呈现出“一级指标未量化、二级指标未统一”的局面,港澳两地评估机构的评估体系则表现出“自成一体、国际化发展”的特点。若要形成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体系,则需要根据大湾区绿色产业的特点明确规定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的硬性项目以及得分权重。如参考穆迪评估法,将五个关键方面①作为一级硬性指标纳入一级评价体系,再分别赋予各部分40%、15%、15%、10%、20%的权重。

第二,要统一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大湾区内的绿色债券产品标准,建立大湾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共享平台,以此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项目的信息互通,从而有效防范跨境交易风险。日本在2018年为绿色债券的信息共享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日本环境省建立了绿色债券发行推广平台,在该平台上详细公示了国内发行的绿色债券的规模、用途、票面利率、第三方评级、资金流向等信息,并为公众提供相应的原链接以便查询详细信息。粤港澳三地可借鉴相应的技术与规则,在构建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绿债项目评估体系基础之上,完善各项信息披露的项目要求,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特有的信息披露体系,最后再将相关信息在统一的大湾区绿债信息共享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三,需要设立评估认证与信息披露的违法惩罚机制。《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为评估机构和绿色债券发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指引,保障评估认证和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法规赋予了深圳市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应的金融行政处罚权,且对违反该法规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主体采取信用联合惩戒措施②。若要提高大湾区绿债市场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建设统一的评估认证系统与共享的信息披露平台以外,还需要设定相应的法律监督与违法惩罚机制,制定大湾区各地政府协同执法政策,向信息披露主体明示违法的后果,从而引导其积极主动遵守粤港澳大湾区的信息披露规则。

建设统一的绿债项目评估体系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信息披露工作发展的中心环节,大湾区各地政府在统一信息披露的要求后,可以建立大湾区范围内的信息披露共享平台,为大湾区的投资者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并使用规范化的管理与处罚手段对大湾区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与事后惩戒。《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报告2021》计划到2025年基本形成环境信息披露体制,大湾区对该领域的积极探索不仅可以提升大湾区绿债市场的信息透明度,还可以为全国性的绿债信息披露体系提供典型范例。

(三)建立完善的大湾区跨境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规则的差异一直是粤港澳三地对绿债市场协同监管的难点,在多头监管和多重标准的管理体制下,大湾区的绿债市场将面临管辖冲突、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因此需要在大湾区范围内尝试建立完善的跨境金融监管机制,以此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债市场的一体化建设。

第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领域协同立法。粤港澳三地的法治水平和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异,可由港澳地区政府、广东省人大和广东省政府之间充分协商,平衡各区域立法权限,做好粤港澳三地绿色债券监管的法治衔接工作,打造“多中心、准一体化”的绿债市场法治格局,再将成功的协同立法经验推广至整个湾区,为大湾区的绿债市场跨境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建设官方跨境监管平台。粤港澳三地政府应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搭建官方跨境监管平台,该平台应当具备三大监管职能:一是发布各类绿债市场监管法规,通过该平台及时更新大湾区监管机构的法规文件,使大湾区的绿债发行人、投资者、债券结算机构等主体均能公平、及时地了解政策与法规的最新动向,进一步缩小湾区内的信息鸿沟;二是进行日常化的动态管理,对出现违规趋势的绿债发行人和管理機构进行风险警示,从源头遏制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对违约者进行跨境和跨法律区域的追偿,以此降低因跨境因素引发的绿债违约风险,切实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追溯管理制度。大湾区的绿债监管部门可要求绿债发行者设立专用账户,及时公示每笔资金的来龙去脉,由社会公众以及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绿债资金的用途进行跟踪和监测。通过对募集资金的追溯化管理,实现资金的全过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既定计划如期投入相应的项目环节,降低因资金断层而导致的项目停工风险。

完善的大湾区跨境监管机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协同立法方面,需要三地区政府协调立法权限,构建具有权威性的高级别法律法规,为大湾区绿债市场跨境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具备统一监管的法律前提下,共建跨境监管平台,并尝试设立追溯管理制度,对各类绿债主体实现“前中后”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努力将跨境违约风险降到最低。

五、结语

在繁荣的国内外绿债市场环境中,粤港澳三地的协同发展拥有良好的现实基础,但也存在诸多的阻碍因素。在绿色债券市场的联通问题上,三地多以“软合作”为主,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缓慢,尚未成功搭建实质的绿债合作平台;在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三地的认证体系结构复杂,尚未形成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难以实现大湾区内部的信息共享;在跨境监管的问题上,大湾区绿债市场呈现出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监管的局面,使绿色债券配置的风险权重无法得到有效的优化。

针对大湾区绿债市场的现状及困境,首先,要构建良好的绿债市场发展机制,通过各类激励政策降低绿债的发行成本,并设计多重追索机制,保障稳定的实际收益率,对投资者的收益预期作出良好回应;其次,要不断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构建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绿债项目评估体系为基础,统一信息披露要求,设立评估认证与信息披露的违法惩罚机制,引导各类主体积极遵守粤港澳大湾区的信息披露规则;最后,则要建立完善的大湾区跨境监管机制,通过三地协同立法、建设跨境监管平台、对资金追溯管理等方式将区域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协同监管的框架之内。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1]冯果,吕佳欣.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异化的法律防范——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为中心[J].河北法学,2022(11):72-88.

[2]杜莉.低碳经济时代的碳金融机制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3]安国俊,曹超.绿色金融国际立法与借鉴[J].中国金融,2017(18):74-76.

[4]Legal Normative Documents.Prescribing a number of conditions for investment and business in the field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EB/OL].[2016-07-01].https://vbpl.vn/tw/Pages/vbpqen-toanvan.aspx?ItemID=11060.

[5]ChinaGoAbroad.全球可持续债券市场2022年上半度概览[EB/OL].[2022-11-01].http://www.chinagoabroad.com/zh/article/33265.

[6]王遥,罗谭晓思.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7]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EB/OL].[2015-12-22].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2993398/index.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EB/OL].[2015-12-31].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601/t20160108_963561.html.

[9]Climate Bonds Initiative.中国可持续债券市场报告2022[EB/OL].[2023-05-31]https://www.climatebonds.net/files/reports/cbi_china_sotm_22_cn.pdf.

[10]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2022年中国绿色债券年报[EB/OL].[2023-02-13].https://iigf.cufe.edu.cn/info/1012/6390.htm.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EB/OL].[2020-04-2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15/content_5511766.htm.

[12]古小东,郑泽华.我国内地与香港绿色金融的激励政策研究[J].环境保护,2021(14):18-23.

[13]林耿华,王遥,金苗根,李力,谢晟.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绿色票据实施路径创新研究[J].南方金融,2020(8):60-70.

[14]傅京燕,刘映萍.绿色金融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机制分析[J].环境保护,2019(24):36-38.

[15]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金林.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市场国际化及其发展路径研究[J].南方金融,2020(1):69-75.

[16]何杰.深圳绿色金融发展实践[J].中国金融,2021(23):42-43.

[17]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的通知[EB/OL].[2022-09-16].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bond/bonds/list/t20220916_

595886.html.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人民政府.政府绿色债券计划—绿色零售债券[EB/OL].[2022-04-26].https://www.hkgb.gov.hk/tc/others/documents/Retail_GGBP_PC_dated_26_April_2022_CHI.pdf.

[19]张承惠,谢孟哲.中国绿色金融——经验、路径与国际借鉴[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7.

[20]联合赤道环境评价有限公司.企业主体绿色评级发放体系[EB/OL].[2017-09-03].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701/119419406.shtm.

[21]鹏元评级.绿色债券认证评估方法[EB/OL].[2017-03-03].https://www.cspengyuan.com/static/clientlibs/pengyuancmscn/pdf/RatingsTechniques/RatingMethodsAndModels/Other/74-绿色债券认证评估方法.pdf.

[22]陈雨露.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防范“洗绿”风险[J].农村金融研究,2017(5):53-59.

[23]陈骁,张明.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特征事实、内生动力与现存挑战[J].国际经济评论,2022(1):104-133+7.

[24]夏慧慧.绿色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困境与突破探究[J].西南金融,2019(6):13-20.

[25]张溢轩,徐以祥.绿色债券的规范反思与制度完善[J].西南金融,2021(7):50-61.

[26]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商道融绿.中国地方政府绿色债券激励机制研究[EB/OL].[2017-04-11].https://www.climatebonds.net/files/reports/chinalocalgovt-01-11april17-ch-a3.pdf.

[27]祁怀锦,刘斯琴.中国债券市场存在绿色溢价吗[J].会计研究,2021(11):131-148.

[28]张平,郭青华,许玥玥.我国碳中和债券的实践、挑战与发展路径——基于“下一代欧盟”绿色债券框架的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22(2):104-110.

[29]许蔡梦骁,唐建荣.国际绿色债券市场的私人监管:运行检视与改良路径[J].理论学刊,2021(3):87-95.

[30]张岳,周应恒.绿色金融“漂绿”现象的成因与防范:来自日本的经验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21(5):79-94.

[31]高清霞,蒋林益.国外绿色债券发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9,44(6):114-119.

[32]江国华,谢海生.粤港澳大灣区法治深度协同的构想与进路[J].地方立法研究,2022(4):77-87.

[33]陆岷峰.“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与转型金融发展路径研究——基于数字技术应用的视角[J].海南金融,2022(8):66-71.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法文化视域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形成过程和实践路径研究”(22YJA820020)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23-06-27

作者简介:王一栋(1989-),男,山东烟台人,广州商学院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谢沂廷(2001-),女,广东阳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ESG债券包括:绿色债券(Green Bond)、社会责任债券(Social Bond)、可持续债券(Sustainability Bond)以及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ustainability-Linked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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