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城市治安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3-10-09 19:03魏立艳王腾飞
新西部 2023年8期
关键词:阿克苏地区治安智慧

魏立艳 王腾飞

大数据的发展给城市治安治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新疆阿克苏地区政府在建设数字城市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还存在组织部门协调合作难、治安治理软硬件不达标以及执法难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厘清城市治安治理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以建设智慧城市为目标,树立运用大数据理念提高城市治安治理能力,完善城市治安治理工作,实现平安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科技创新往往会带来新事物,但科技创新通常领先于制度创新,会使得这些创新的产物缺乏制度监管而肆意生长。当前,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智慧城市的建设热潮涌动。

自阿克苏政府开始建设智慧城市以来,在各方面各领域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绩。2020年,“e检阿克苏”荣获全国政法智能化应用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也是西北五省检察机关唯一获得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的单位。

2022年,阿克苏移动通过“5G+云视讯+智慧工地”综合调度平台,配合实现了自治区主会场与阿克苏地区分会场实时连线,圆满完成第二次重大项目调度会议阿克苏地区分会场调度保障。

2022年,智慧消防“边界预警系统”、智慧林草“一体化管理智能监测APP”等取得可喜成绩。此外,“数字生活-智慧社区”也正在建设中,有效地促进了阿克苏地区智慧城市的发展。而在此背景下城市发展愈发复杂,风险挑战与时代机遇并存。

智慧城市的建设不仅引发经济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变化,同时也对社会治理领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城市治安治理不仅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治理成效对整个社会治理效能产生重大影响。阿克苏地区如何在此背景下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城市特点和规律的城市治安治理新路子,已然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尤其是城市治安治理的新方向。

城市治安治理存在的问题

1、组织部门协调合作难

多个参与主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其中表现为执政党、政府、社会、公民等不同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去,形成多方参与格局。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治安治理所涉及的主体类型多种多样,这是其本质属性之一。[1]城市治安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鼓励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到其中是最基本的方式,也是城市治安治理的价值导向。[2]这就需要统筹多方力量协作进行,只有协调好关系,提升合作力度,才能确保城市治安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实际上,在城市治安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作用至关重要,但阿克苏地区并未针对社会组织建立完善的鼓励引导机制,社会组织之间犹如一盘散沙。除社会组织外,阿克苏地区各部门、单位也并未形成合力,虽经过多次整合,但仍受制于传统管理模式,可共享的信息系统并未实现互通,仍然各自为战。

2、治安治理软硬件不达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GB/T 33200-2016)。该规范为城市治安治理提供了相对比较明确的规范标准,但阿克苏地区并没有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导致城市治安治理处于摸索状态,使得软硬件工作不达标,甚至流于表面。其次,对政策规定的内涵理解不及时、不透彻,导致工作出现了走过场的情况,实施效果欠佳。各方硬件或沿袭了过去的装备与场地,或仅达到最低标准,甚至未配齐,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城市治安治理进程中,技防有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然而阿克苏地区技防防控体系并不完善。比如,一些街道并未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置,或没有按规定进行安装。有的虽然安装了模拟视频监控,但是不能联网或未及时有效维护,甚至联网后,利用率仍然较低。

3、执法犯法现象依然存在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公正执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实践中却常有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部分执法者简化甚至规避法定执法程序,忽略执法细节,而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服务理念,不能及时回应民众的问题,甚至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个人情感,不能公平公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3]除执法人员自身外,职能部门更未将执法要求落到实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权利行使的随意性,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常出现失范失误,破坏社会秩序。[4]当前,执法不公已然成为城市治安治理的难题,也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

城市治安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治理制度与政策不完善

城市治安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投入,形成协调合力,才能建立良性的城市治安治理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未树立职业道德意识,业务素质偏低,治理意识淡薄,相关运行机制和政策并不完善,如激励制度缺失、考核制度脱离实际等。以上种种都充分证明了我们在城市治安治理的政策机制、考核和評价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考核培训机制,切实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在职人员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明确责任、提高效力。

2、社会力量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决定了城市治安治理多元化的本质属性。[5]人民群众的参与对城市治安治理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需要社会群众活动来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但社会组织和全体群众参与治理的程度和意愿并不高,城市治安治理组织工作开发能力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在经济上受到大环境限制,地方政府在社会组织建设中对人民群众的重视程度还比较低,仍将其视为被管理者。考虑到稳定问题,想方设法压制民众的需求,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等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压制,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民群众的参与度降低,甚至对城市治安治理的工作漠不关心。除此之外,在推进社会治理工作中,政府未能充分认识到其他社会组织在城市治安治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其中,导致参与主体单一。

3、协同联动机制落实不到位

参与城市治安治理主体间应积极分享与交换资源,互相依靠,协作发力。但总体上看,社会力量合作参与过程中主体间存在着不作为、彼此过度依赖、资源整合不到位等现象。各职能部门,街道(乡镇)以及社区等社会力量的合作互通还不充分,有些主体甚至各自为政,需要进一步落实区域协同联动机制。政府、社区、志愿者和居民群众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行政控制远远大于民主协商,这就导致社会力量的治理能力发挥不充分。另外,主体间横向合作比较薄弱,权责缺位,致使大量问题及相关事件不能准确定位应由哪一个主体负责,甚至出现了相互推诿、不担当等现象。

城市治安治理和智慧城市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

1、城市治安治理以智慧城市建设为支撑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高科技、智能化犯罪层出不穷,城市治安治理形势愈发严峻。现代城市与以往的城市截然不同,更像是一个由人、物、房、点、路、网六要素构成的复杂“生命体”,[6]各个要素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表现出来,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因而,城市治安治理问题愈发新型化、智能化、复杂化。在此状态下,依靠传统治理方式根本无法解决问题,只有借助智能时代所特有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方能快速预判治安风险并精准处置,从而稳定城市治安秩序,确保城市平稳运行。因此,阿克苏地区城市治安治理需要智慧因素的持续智力支持。

2、智慧城市建设以城市治安治理为内驱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治理经常运用笼统而模糊的处理方式进行管理,精准化管理和精确化服务程度不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社会呈现多样且复杂化的态势,城市治理要素密集,城市运行体系复杂化,更容易引起社会安全风险的累积和叠加。传统治理模式不再适应当前发展,智慧城市建设已然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性需求。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需求层次提高,安全需求多元化,这些都对城市治安治理提出了更高层次和更新的要求。

再者,为确保社会稳定运行,需要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如在部分区域安装智能监控。但这些措施如果使用不当,或者监管不力,很可能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要平衡好社会安全与社会效率、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因此,阿克苏地区要想建设成为符合国家要求的智慧型城市,必须以城市治安治理为内在驱动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市建设的智慧化。

阿克苏地区城市治安治理的具体对策建议

1、建设立体化和信息化治安治理体系

信息化建设是信息时代的客观要求,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均以精准、真实、全面的信息作为支撑,城市治安治理更是以此为基础开展工作。[7]事实上,城市信息化治安治理体系的建设首要任务是对影响阿克苏地区城市治安治理的源头性、基础性信息进行采集,[8]但这些采集主体必须被限定,只能是相关部门的民警和基层民警。信息采集单位和人员可以在既有的大数据条件下,结合专业化和社会化两种方式,有效利用物联网技术进行采集,之后通过物联网将采集的数据传输至大数据平台,提高治安治理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采集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首先,确保信息的完整性,要按照工作规定,全面、规范地采集信息,保证信息的详细性和完整性。其次,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必须要对信息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定数据真实有效,对于错误或者瑕疵的数据应当及时过滤或者更正。最后,必须要保证数据的动态性,要及时更新数据,掌握最新有效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以确保信息质量。

2、构建城市治安治理信息一体化平台

实践中,事态发展迅速,导致信息搜集效率滞后。因此,在城市治安治理过程中,阿克苏地区还应当加强信息数据的处理技术,尤其要注重数据挖掘后产生的价值,要进行合理有效的利用。这就要求阿克苏地区的政府要积极探索智慧城市背景下的一体化城市治安治理信息平台,即政府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优势,搭建城市治安信息一体化平台。即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科学化管理,有效提升城市治安治理的工作效率,同時也为阿克苏地区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等方面提供信息依据。

当前,若要更好地建立城市治安治理的良性机制,实现持续发展,政府部门、社会行业和各社会团体就必须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9]但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政府要明确自己的定位,转变自己的思维,要突破传统城市治安治理模式,勇于探索城市治安治理新内涵,发挥协调主导作用,建立新的合作机制。

其次,要明确划分平台的使用权限。在信息时代,数据获取更加容易,但更容易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了信息的占用和使用权利问题。因此,信息平台的使用者必须在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等相关权益的前提下发挥信息最大价值。

最后,要重视培育大数据专业人才。在智慧城市建设这一时代背景下,城市治安治理建设过程中对人才需求具有针对性,必须注重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培养,阿克苏地区应当提高公安机关中大数据专业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力度,提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

除了构建城市治安治理信息一体化平台,还应当充分发挥自媒体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加强法治宣传,树立法治意识。同时加大整治监管力度,对重点场所要不定期检查,尤其是针对容易发生治安事件的地方,要严厉打击,从而实现净化社会环境的目的。

3、加强组织部门间信息整合与协同合作

在阿克苏地区的整个城市治安治理过程中,政法部门在整个工作之中应当处于领导地位,其他各部门在其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形成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城市治安治理工作的开展,应当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的作用,在充分发挥其自身工作职能之外,还要结合城市治安治理的工作性质,将相关工作内容进行明确分工,将各部门的工作内容进行量化,形成指标,再将其落实到各部门。在具体实践中:

首先,公安机关内部应当做到三个一致,管理一致、规划一致、部署一致。结合城市治安治理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搭建,要与时俱进,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拓宽获取信息的途径,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与其他警力协同作战。

其次,落实政法部门间的监督机制。在发挥检察院监督職能的同时,各部门应加强自我监督,严厉打击违法乱纪行为。[10]

最后,要重视信息资源整合。组织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合作,确保各部门间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对内部信息资源和外部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实现共享和互相传递。前者由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自己掌握和监控,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及时进行组合优化,实现合理配置,提高应用效能。而后者是相对于前者而言的,也可称为社会信息资源整合,主要涉及人员类信息、地点类信息、物品类信息和机构(组织)类信息。

4、动员社会公众力量多元参与治理

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城市治安治理,有利于优化治理水平,提升治理效率。但目前来说,阿克苏地区公众参与城市治安治理活动的渠道狭窄。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当拓宽参加渠道,让社会公众的力量多方面、多途径地参与进来。就现阶段而言,阿克苏地区的警民交流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人民群众作为城市治安治理最小的构成元素,更是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作为领导核心,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意识,让他们自觉地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来,成为城市治安治理工作中最广泛、最直接的参与者。基于此,可以在基层社区的派出所搭建警民交流机制,在社区中建立警民联系,打通社区和警局联系,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发挥这一机制在管理社区治安方面的作用,实现城市治安治理的信息化和高效化。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和各类通信软件,运用好信息技术手段和常见的通信工具,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提高公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热情和积极性,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除上述力量外,还应当将社会组织作为一个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能够发挥一定的管理功能,不断完善发展社会组织的这一功能,对城市治安治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结 语

大数据时代为我国城市治安治理提供了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机遇。在大数据这一时代背景下,城市治安治理必须以建设智慧城市为目标,树立正确的大数据运用理念,深入数据挖掘和研究工作,以此构建城市治安治理体系一体化信息平台,提升采集、整合和利用信息数据的能力,提高城市治安治理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阿克苏地区在治理过程中必须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不能完全依赖于大数据这一时代背景,尤其在当前社会转型这一特殊时期,更要对其留有余地,慎重考虑其可靠性和智能性,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城市治安治理主体,打造智慧城市建设新模式,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实现良好有序的城市治安治理新局面,建设平安中国。

参考文献

[1]朱勇朋:《Q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研究》,燕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0。

[2]姜田龙:《提升现代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研究》,载《大连干部学刊》,2022(2):59-64页。

[3][10]陈水生:《城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动因、内涵与路径》,载《理论与改革》,2022(1):33-46+156页。

[4]刘炫志:《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化研究》,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1(2):31-37页。

[5]缪金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载《群众》,2019(20):39-40页。

[6]《〈2022智慧城市白皮书〉今发布》,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2/0524/c1004-32428393.html,2023-8-11。

[7]朱志萍:《智慧赋能与治理力:智能时代超大城市社会治安治理创新——兼论上海社会治安治理实践》,载《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5):48-53页。

[8]李忠强,黄帅,邢立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解读与应用》,载《中国标准化》,2021(15):63-65+78页。

[9]侯利敏:《大数据背景下城市治安管理科技体系分析——评〈现代科技创新管理概论〉》,载《科技管理研究》,2020(5):271页。

作者简介

魏立艳 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师、助教,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王腾飞 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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