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研究

2023-11-12 16:33徐辉
中国集体经济 2023年30期
关键词:职业意识人大代表

摘要:集体经济是中国经济形态既传统又新兴的力量,集体经济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与关键领域。文章从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与履职出发,深刻阐述人大“两个机关”与人大代表“两种意识”的交织关系,辩证分析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内涵与价值,科学展现人大代表在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功效,为集体经济现代化贡献更多的人大力量与人大作为。

关键词:集体经济发展;人大代表;职业意识

集体经济是我国村级经济的综合体、基础盘与孵化器,是我国经济中的关键与支撑。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很多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既是集体经济的发源者,也是集体经济的参与者,更是集体经济的推动者。同时,在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来自集体经济的各级人大代表积极树立为全心全意人民服务、壮大提升集体经济的理念与意识,在发展集体经济过程中总不断推进经济创新发展、优化发展、集约发展,使得集体经济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因此,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深入分析人大代表代表意识内涵与结构,为集体经济创新实践提供科学理论指导与实践依据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集体经济现代化

(一)集体经济及其特性

集体经济,在我国属于一种独有的经济形态,其本质上是一种劳动集体所有、实行集体集中劳动、以集体按劳分配为主体集体多样化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形式。历史上,我国集体经济是国家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地域上看,可分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城镇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多从于行政属性,按照乡(镇)、村(居)、村(社)三级组织结构,形成从乡(镇)到村(居)再到村(社)的三级集体经济。而这三级集体经济中的国有资源,如山、河、林、草、地、水、田、湖等所有资源均为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且其中的农民居住所用的宅基地用地为集体无偿划拨。在城镇中,集体经济按照集体经济的体量,又可分为“大集体经济”与“小集体经济”。其中“大集体经济”规模较大、体量较多、结构较杂,“大集体经济”的主体如企业等,由于其经济基础与发展形态多类似于现代化企业经营形态,因此在管理上多受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与监督,参照城镇集体企业与行业进行管理与监督;“小集体经济”由于体量较少,在经济活动上多属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小集体经济”多按照其人数进行平摊资本、平赋权益、平担责任。

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还是城镇集体经济,“大集体经济”还是“小集体经济”,其集体经济的发展均有其历史性使命与逻辑起点,更多地受制于国家发展的大环境与大氛围。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既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与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国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与方向。然而,当前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面临产业发展的经济制约和政治考核的行政制约,往往出现经济发展与考核任务不一致、经济所有权与实际经营权不相符、发展责任与获得权益不配套等多元发展悖论。在实际过程中表现为: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需求,集体经济所有者与经营者不一致,集体经济的高成本与低收益、高投入与低回报等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在当前我国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往往出现集体经济走向低迷、迟滞、缓慢等现象。

(二)集体经济现代化

各类经济组织现代化就是将原有各类经济组织改造为产权明晰、结构合理、经营有序、管理科学、收益丰盈、运行持续的多元市场经济机制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其固有资源禀赋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获得最大效益。我国集体经济大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四十多年间,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完善的大背景下,逐步建设以生产资料混合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实践中稳步发展并逐步提升的。在“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指导下,我国的集体经济已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是逐步成型的成熟化集约型发展经济体。因此,我国集体经济现代化有其独有的形态与特殊的特征。

一是以深化改革探索多样化发展的政治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在这一过程中,深化改革是重中之重。集体经济现代化要在牢牢守住原有性质不改变、资源不减少、产能不减弱、负责不增加、效益不降低的底线基础之上,以持续深化集体经济改革、不断探索多样化途径为重点,全面、立体、多元地发展现代化集体经济与集体经营。比如,可以在农村深化土地经营与所有制改革,探索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型流转格局与管理模式,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发扬农民的创新积极性,不断创新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权属与管理权益。在城镇,探索深化集体经营性多元化试点,尝试建立兼顾国家、社会、集体、所有权人等四维主体管理经营收益机制,不断巩固提升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完善试点成果,深入开发集体经济产权混合、经营创新、资源共享、资料互助、股东产权、社会参与、技术入股等现代化集体经济发展的多元路径与多样形式。

二是以城乡协同融合开拓新型产业领域的地域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乡村振興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全面发展集体经济,就不能就城市论城市、乡村论乡村,而是要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城市反哺、乡村助力、城乡共融的新路径,在集体经济现代化实践进程中加快形成城乡协同、工农互利、新旧融合、市村协同、多元共生的现代化集体经济发展关系。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并形成城乡集体经济深度融合的互动体系与互补机制,完善两者间的集体经济发展政策体系与规划网络,畅通城乡集体经济间的各要素流动与互通,引导城市资源、技术、设备、人才、通信、网络、资金等集体经济要素进入农业、农业、农民,以新一代现代化集体经济形态引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与新业态,持续激发城乡集体经济和合共生的内生动力。

三是以促进共享共进共富作为终极目标的价值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共同富裕,共富也是中国集体经济现代化的价值底色。发展现代化集体经济,首要就是要把共同富裕作为终极价值目标并孜孜以求。在推进现代化集体经济进程中,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开发城乡多元集体经济的多种功能,稳步推进城乡一、二、三产业系统发展与融合创新,把城市的优势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设备输送乡村,把农村的独有基础、独有空间、独有产业、独有经验推向城市,着力缩小城乡差距、城乡差异、城乡距离。持续深化城乡集体经济制度改革、权益改革、经营改革、管理改革、权属改革、发展改革与协同改革,彻底盘活城乡集体经济资源资产,让城乡集体经济的资源变资产、优势变资本、发展变创新、改革变收益,显著增加现代化集体经济的财产性收入与创新性收益。

因此,在集体经济现代化發展进程中,必须明晰以深化改革探索多样化发展的政治特征、以城乡协同融合开拓新兴产业领域的地域特征、以促进共享共进共富作为终极目标的价值特征,将发展壮大现代化集体经济作为促进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与载体,全面深化集体产权制度、经营方式、主体运作、载体创新、权责收益等系列改革。在这一过程,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中重要主体尤其是来源于集体经济的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引导培育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支持集体经济的人大代表履职行权,在持续规范集体经济发展理念、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拓宽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完善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拓展集体经济多样形式、创新集体经济内在动力等方面发挥作用,为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提供新的路径与方式。

二、集体经济现代化与人大代表

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主要组成与关键基础。很多优秀的人才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都来源于集体经济。人大代表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履行《宪法》为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集体经济事务的管理与实践,在我国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的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中,来源于集体经济主体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发展创新集体经济的根本保证与坚实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与内在动力,集体经济人民集体治理的基本方式,相互融合于我国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之中,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集体经济的显著特征与基础底色。

就目前来看,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中,各级人大代表发挥的作用、权利、义务、地位、功效都未进行统一规定,也未对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代表的权责进行明确区分,但结合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与人大代表的履职行权实际,人大代表在推进集体经济发展过程汇总,应该包括参会权、提案权、质询权、视察权、决定及表决权、任免权、批评建议权、询问权等权利,这些权利的发挥都能在实践过程中助推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人大代表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以及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受集体经济等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与工作任务,增强自身的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等多项义务。

从以上集体经济现代化、人大代表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人大代表作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代表集体经济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行使权力,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际上都是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因此,推进集体经济现代化就需要人大代表在国家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要引导培育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提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绩效与水平。

三、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中的人大代表代表意识

(一)职业价值观、职业意识与集体经济现代化

作为价值观在职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职业价值观是人们关于职业对应的人的有用性的判断标准和评价选择。国内外学者对于职业价值观的研究与成果,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个体关于职业的根本看法、观点和信仰的总和,体现了个体对于职业的态度、精神和理想。二是个体对于职业的价值判断依据,是个体之于职业的价值选择尺度、标准和倾向,体现了个体的内在需求。三是个体在职业价值评价标准基础上所做出的职业喜恶、倾向和选择的价值导向。四是个体从事职业决策、职业选择、职业行为和职业发展时的内在动因。

在西方心理学中将职业意识指作“对职业的心理活动”,包括职业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在内的一种具有复合结构的最高级的职业认识活动,思维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是在人类以共同劳动等实践活动为基础结成的社会中同语言一起产生、又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Brennen等)。有部分国外学者从职业价值观的路线来观照职业意识,认为职业意识是职业价值观的一种,也包括了职业中“自相矛盾的价值观念”(Reese)。另一部分国外学者则从职业社会学所讲述的职业意识形态的来指代职业意识,认为职业意识是职业人群体的一种集体意识,其本质是一种意识形态,并定位于一种“阶级精神”(Elliott,Mcmane,Zelizer等)。而有一部分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出发,对职业意识进行定量测评,指出职业意识内在地包括公共服务、客观、自主、及时、道德等五种理想征或价值观(Deuze)。

随着职业价值观研究的深入,不同于国外,国内学界更加侧重于从职业活动行为出发对职业意识进行研究,主要侧重于职业认知判断、职业道德规范、宏观—微观职业意识、不同职业群体的职业意识等四个方面。白红义、陈科等人因循专业主义、国家社会关系、阶层分析的路线,从职业价值体系的职业认知与自觉维度对职业意识进行了解读。陈力丹等人以新闻从业者为研究对象,从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操守角度对职业意识进行考量,认为职业意识是职业规范的蓝本与核心。薛丰等人则分别从职业群体与职业个体出发,将职业意识分为职业人整体需要具备的自身所从事的特定领域的职业的高度承诺度的 “宏观职业意识”与个体所从事的特定职位的工作承诺度的“微观职业意识”,并认为宏观—微观两个职业意识相互区别、相互关系、相互影响。

综合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经验与成果,本文认为,职业意识是职业主体(包括群体与个体)之于职业性质与地位、职能与作用、权利与义务、操守与规范、态度与情感等职业要素的认知与意识活动的总和。职业意识是在职业价值观的基础上,职业主体从自身职业教育、经历、实践出发,在不同历史时期之于职业本身所形成的对职业客体的主观感知与精神意识。是个体职业态度、知识经验、情感价值在职业认识与行为上的具体表现,既体现了个体的职业价值导向,又体现着职业客观属性,并影响着职业活动实践与职业绩效。因此,职业意识是职业价值观的前置关键要素,是职业价值观形成的基础和前提。

从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来看,职业价值观、职业意识都能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与提升。一方面,集体经济的发展与创新,都需要树立正确的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认知与理念,用积极的集体经济发展意识来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经济社会的“代言人”,更需要有正確的代表意识,在日常履职行权过程中推动集体经济的发展与提升,真正为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建言献策。

(二)人大代表代表意识

基于以上研究成果与积累可知,人大代表代表意识是职业价值观与职业意识在人大代表中的具体体现,是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这一职务、身份、角色、地位、权利、责任、义务、规范、操守等职业要素的认识、评价、情感和态度等心理成分的综合反映与主观认知的系统总和。由于人大工作的特殊性,人大代表代表意识与其他职业群体的职业意识不同。从职业性质来说,它不是一种全职的职业意识,而是一种职务意识、政治意识与责任意识,仅相对于人大代表履职行权时的身份职务的意识。从群体类别来说,它又不同于宏观—微观职业意识,是人大代表群体、人大代表个体、人大常委三种群体类型的职业意识,三者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角度来说,人大代表代表意识是交融本职职业意识与代表意识的职业认知行为综合体,带有较浓厚的“本职职业特色”与界别类型特征。

就已有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研究成果来看,人大代表代表意识具有多维性,应当具有政治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群众意识、模范意识、责任意识等多重因素,并在履职过程中不断转变发展。

(三)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结构

通过文献查比,发现国内外学界关于职业意识(或是职业认知)的结构研究多聚焦于定性方面,因此,职业意识维度、结构、分区的定量客观研究还尚无定论,仅能从相关或相近的职业意识形态、职业价值观等研究进行参照汲取。

Deuze在2005年对几百名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意识形态进行了定量分析,并给出了包括公共服务、客观、自主、及时、道德等五种理想征或价值观在内的职业意识形态要素维度。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对广东省人大代表和在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中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人大代表的述职、职业意识、履职行权等方面,并在问卷中对人大代表的职业意识进行了初步划分与区别,将其分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与履职意识,但仅从统计学角度对以上维度进行了粗放汇总统计,未进行信度与效度分析与回归分析。因此,可以将此调查中有关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合理因子与结构吸收进本研究,作为人大代表代表意识模型结构的有益参考。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报告首次提出建设人大“两个机关”,即代表机关与履职机关。而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学界,对于职业意识的研究内容与成果均可以概括为职业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的关注与聚焦,因此,职业责任、权利应当是职业意识的应有之义。因此,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模型结构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机关”与“两种意识”,我们将人大代表代表意识的结构模型初步分为:代表责任意识、代表权利意识、履职责任意识、履职权利意识。且这四个结构并不是单独分开,而是复合交叉的。其内在逻辑结构模型如图1所示。

四、人大代表代表意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一是引导人大代表意识推动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人大代表代表意识是人大代表的思想价值与精神内核,其意识发挥的程度决定了人大整体工作水平的高低。各级人大常委会需从人大“两个机关”与人大代表“两种意识”间的复杂交织关系与内在辩证关联来认识、掌握、引导、培育人大代表代表意识,使广大人大代表牢记对人民的责任,忠实的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在发展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引导培育人大代表代表意识,进而提升履职绩效,为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二是鼓励人大代表履职行权为集体经济发展引航。针对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管理权、收益权等权益创新等问题,各级人大代表需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特长,在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建言献策,推动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机制体制改革,释放政策红利,助力集体经济跨越式发展。

三是发挥人大代表优势助力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源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自身优势,利用自身集体经济经营人、管理者、参与者和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为群众发声、为集体经济现代化建言,持续壮大各级集体经济发展、助力集体经济现代化发展,让集体经济现代化进程中造福更多的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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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编号:21YJCZH18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科研立项项目(编号:2020T1303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科研立项项目(编号:2020M681595);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立项项目(编号:2021K089A)。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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