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封闭性与中国的身份叙事

2023-11-30 18:56陈拯
国际政治科学 2023年3期

【关键词】 制度封闭 制度参与 制度身份 身份叙事 北极治理

【作者简介】 陈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青年研究员。电子邮箱:chezheng@fudan.edu.cn

在世界政治大变局下,冷战后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的开放性神话趋于瓦解。①全球治理中各种带有封闭、排斥与分隔色彩的制度安排日益为人所注目。由于各种历史及现实的原因,中国成为许多国际组织和机制中的后来者, 话语权不足,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随着自身利益及影响力的拓展,除了要应对来自美国的“规锁”,中国在逐步进入某些区域及领域治理机制的过程中,难免遭遇其他国家或明或暗的排斥和限制,面临如何同各种已存在的封闭性制度安排打交道的挑战。在学理研究中,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实践往往被视作寻求身份及地位承认的过程,而身份地位的承认有类型和程度之分,相关实践进程在近年已进入了新阶段,呈现出不少新的变化。① 一个例子是,中国积极参与北极治理,寻求提升制度内话语权,但作为域外国家在北极理事会等关键机制中受到明显限制,中国的应对举措在获得观察员身份后出现了某种竞争性色彩。既有研究认为,后来者进入制度意味着身份承认和社会化进程的开启,国际制度为接纳国家的承认诉求提供特殊路径,有助于其融入和支持现状,而地位与身份承认的受挫将导致国家间的冲突。②本文的研究问题是:为什么中方的态度在取得制度参与机会后反而变得具有竞争性? 同时面对明显的排斥和限制,为何中方的反应又是有限度的,并未转变为直接挑战? 应当如何理解这一实践动态?

结合中国外交实践的新变化,本文试图打破既有简单化思维,在国际制度社会封闭性研究基础上,提出“后来者如何应对封闭性制度”的研究问题,以由制度参与目标、参与条件及制度封闭规则三者相互参照所界定的制度封闭可渗透性为中心,解释作为后来者的中国在参与特定封闭性制度过程中的身份叙事的变化。本文力求从两个方面拓展既有研究。首先,社会封闭性是国际制度研究的新兴议程,揭示了国际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区隔与排斥安排。但现有研究更强调其结构性特征,对受限制方的能动实践探究不足,局限于后来者如何通过适应制度的排他性逻辑来获得接纳,忽略了它们在参与之后针对封闭性持续的身份承认实践。① 针对这一不足,本文力求展示后来者因应制度封闭性的策略能动性,解释其变化的机理。其次,从应对制度封闭性的视角推进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研究。参与国际制度是中国国际关系研究的经典命题,以往讨论偏重于中国如何通过接受和融入制度来获得身份承认,相关实践也被设定为一个相互合法化及社会化的过程,契合特定历史阶段的实践特征。② 但是,国际制度同样具有社会封闭性,制度参与中的承认实践是持续的过程,既有相互合法化,也有彼此去合法化,既有平等和尊重基础上的承认,也有回应等级与排斥的斗争。承认问题贯穿于一国参与制度的过程始终,在进入制度后可能更为突出,同时又在制度情境下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场景的特性。随着中国与国际秩序的互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参与国际制度过程中的承认实践也需要更为及时全面的动态分析。

本 文首先梳理有关国际制度封闭性研究的进展,说明承认政治在制度参与上的延续性,提出受限方应对制度封闭性的策略问题,进而聚焦于话语维度,论证中国作为后来者在参与封闭性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基于自身参与目标和条件的变化,比照制度封闭规则,灵活构建并调整自我身份叙事的实践逻辑。本文通过中国参与北极治理过程中与北极理事会等机构的互动这一典型案例,对相关机制加以展示和检验。

一、 国际制度的社会封闭性政治

国际制度研究长期围绕制度如何推动成员间合作、促进公共产品的供给展开。① 现实中,国际制度并不总是提供公共产品,也不都是开放与平等的。相反,它们往往设置成员资格和分类标准来排斥和限制某些行为体,不仅成员与非成员间存在区隔,成员间也存在着类别和等级之分。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引入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封闭理论,聚焦于国际制度中广泛存在的对于不同行为体的社会排斥与区隔,关注制度封闭性如何为主体实践所构建和再生产,分析国际制度生产并分配俱乐部物品的社会封闭逻辑,强调封闭性是国际制度重要的构成性特征与制度演进的关键动力。②

洛拉·维奥拉(Lora Viola)发现,国际制度往往只为有限的成员(被称为“局内人”)生成权威和红利,其关键规则包括确定成员与非成员的界限,并在成员内部做出等级区分。即使在部分有限制地吸纳局外人之时,局内人也往往通过在制度内进一步划分出小团体,将封闭性转移到制度内部。维奥拉归纳了三种制度封闭模式,分别是同化的多边主义、分层的多边主义和排他的多边主义。同化的多边主义以满足特定标准作为获取成员资格的前提。分层的多边主义在成员间不对称地分配权责,将权威限制在少数成员中(如联合国安理会)。排他的多边主义则严格局限于特定行为体。国际制度中的封闭逻辑以各种形式得以延续和再生产。③

特里斯坦·奈勒(Tristen Naylor)则重点讨论制度封闭性的生成逻辑。为了生成和维护制度的封闭性,局内人可能设置明确正式的资格规则(如欧盟的成员标准),也可能借助非正式的惯例(如七国集团的成员标准)来划定区隔边界。这些标准可以是物质性的(以某种功能性理由为支撑),也可能是基于观念因素的(如意识形态的相近性)。实践中有三种封闭性逻辑较为普遍,或是以能力、责任、贡献为根据,或是将成员资格限制于某个(基于地理建构出的)“区域”,或是基于某种文化、历史或意识形态的相似性。具体规则往往包含上述逻辑的某种子集。例如,二十国集团体现了以实力影响和区域代表性为基础的排他性逻辑。① 此外,局内人还可能借助某些程序和规则(如国际法中先例/先占规则)来延缓向上和向下的等级流动。一些国际组织以惯例和程序等理由拖延对于投票权的再分配。②

上述研究凸显了国际制度的社会封闭性特别是制度封闭与排斥(以及随之而来的地位与承认政治)在后来者参与国际制度后的延续。不过,它们更多强调的是秩序封闭与制度排斥的结构性特征,关注局内人如何利用制度来制造、维系并再生产不同行为主体间的社会区隔和等级,忽略了被排斥方应对制度封闭性的能动实践。实际上,受排斥和限制的国家不是被动的承受者,相反存在多种选择,既可融入,也可挑战抗争,还可采取疏离、无视或中立的态度。融入是试图进入其中;挑战抗争表现为质疑并挑战某一封闭制度,試图取代或推翻;疏离、无视和中立表现为有意识地同相关制度保持距离,不主动去改变现状。被排斥和限制对象的能动反应不仅表现不同主体及不同制度间的差异,还体现同一主体与某项既有制度互动过程中的变化。对于后来者而言,获得参与机会,从局外人向局内人转变,以及进入制度后的角色转换和地位提升,都需要一定过程。在此过程中,后来者既有突破制度封闭性、提升制度地位的意愿,也具有主动创造性作为的能力,需要在寻求身份承认的过程中适应具体情况以调整策略。制度参与进程中的实践动态是复杂多样的,对具体互动的分析还有待拓展。本文结合中国实践,纠正对国际制度参与实践的主流认识,聚焦于制度封闭性政治的话语维度,分析后来者在参与特定制度的过程中从“寻求进入”到“进入之后”针对制度封闭性的身份叙事调整,揭示其策略能动性。

二、 后来者应对封闭性制度的身份叙事

同以往有关国际制度成员及权威分配的讨论不同,国际制度封闭性的研究突出强调相关安排的社会性特征。① 围绕制度的封闭性,各方既有权威与利益争夺的动机,以及制度绩效的考量,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及约束。相关过程除了实力与利益博弈,还表现在话语权较量,进而国家根据自身参与目标及制度封闭特性选择并调整身份叙事,成为分析制度参与实践的重要维度。

(一) 制度封闭政治中的正当性竞争与身份叙事

制度封闭性是一种社会性存在。在塑造制度封闭性的政治竞争中,先入者/局内人是开放或是排斥,后来者/局外人是参与或是挑战,双方都要说明和论证自身主张,对对方的诉求做出回应,力争获得支持和减少阻力。②在一般情况下,局内人固然拥有优势,但同样要为制度的封闭性安排辩护,说明区隔的依据和排斥限制他者的理由,论证相关政策和规则的正当性。同样,受限制方在回应制度封闭性时,也要对自身的诉求和选择做出辩护,寻求突破排斥,要提供理由来促使制度的接纳,质疑或挑战制度封闭性安排,也要对自身诉求进行解释。国际制度封闭性由后来者与局内人间持续的话语竞争所塑造,是各方正当性彼此制约的结果。③

各方针对制度封闭性的策略集中体现在对自我身份的话语表达中。受限制方是否/能否参与,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制度,是建构和实践自身制度身份,将自身同其他个体或群体相联结或分离的过程。① 话语叙事是国家界定利益、传递信息、赋予意义、框定认知、沟通并塑造主体间观念的关键机制。其中,不同场域中的身份叙事将上述要素和情节以特定的逻辑排列组合后建构自身身份,表达自身的社会定位及与他者的关系。② 就制度封闭性而言,一方面,为了论证自身特殊地位及权威的正当性,局内人可能暗示被排斥者缺乏必要资质,难以承担责任,或者声称被排斥者的异质性将破坏共识或干扰决策,甚至构成威胁。例如,西方世界通过构建诸如“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民主”与“专制”等概念对立,以排斥和限制非西方国家。另一方面,受限制方尝试构造特定的身份叙事说明自身获得参与机会和权威的理由,推动他者对于自身目标的承认。在寻求进入制度、提升制度地位、获得身份利益及价值承认的过程中,后来者需要结合自身目标和实际情况,调整自身的身份叙事以推动实现自身诉求。不同的话语框架展示了行为体在制度参与不同阶段对制度封闭的应对策略,是分析相关实践的有力抓手。③

(二) 制度封闭的可渗透性与参与策略的调整

如何解释受限制方的身份叙事在参与制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 国家对制度身份的追求是地位政治的一部分。社会学中有关群体区隔及地位竞争策略的研究强调群体边界可渗透性的重要性①,这被国际关系学者应用到国家地位寻求和管理问题的研究中②。具体到封闭性制度的问题上,边界的可渗透性是受限制方对于进入制度、获得特定地位、进而分享并提升治理权威可能性的判断,考察的是特定行为体的制度参与目标同其依据自身条件在特定封闭规则下所能获得的参与机会间的差距。

制度封闭的可渗透性首先考察制度参与机会的大小,取决于特定制度封闭规则所设定的标准与后来者所具备的参与条件间的对照。制度封闭规则设定后来者获得某种制度地位所要具备的特定条件。国际制度的封闭性不是绝对和固定的,并非简单的封闭与开放二分。基于制度绩效及正当性的考虑,局内人可能作出妥协和变通,通过一定规则有选择地容纳若干后来者,使之扮演有限的辅助角色。③ 在进行排斥与限制的同时,封闭规则的存在也为某些行为体留下争取成员资格及提升制度权威的操作空间。不同封闭规则设定的标准高低不同,开放性程度不一,既可以基于可能改变的个体禀赋与能力特征(如物质实力),也可能针对难以改变的某些类别属性与群体特征(如种族和区域)。此外,不同封闭规则在界定与执行层面可被重新解释或发挥的弹性(flexibility)有所不同,正当性与社会接受程度有高低之分,都将影响受限制方在话语等维度的行动空间及策略选择。

制度封闭的可渗透性除了由相关规则塑造,取决于自身条件与制度标准间的对比,还相对于特定对象的参与目标而言。参与目标是相关主体对于自身制度内参与深度与广度的期待,包含对参与制度的领域范围、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小以及各种制度红利分享等目标的要求。国家往往基于各种条件变化(包括受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设定调整自己在区域及全球治理中的制度參与目标。参与目标及条件不是固定的,目标受条件影响,随着参与能力和实践条件的变化,国家的参与目标在不同的参与阶段出现调整。但现实中,自身能力和条件的改善却可能与制度封闭的标准及程序要求并不匹配。对于后来者而言,一方面,自身经验和实力的增长,结合其他因素的刺激,往往提高其制度参与目标,但这些变化却可能并不契合制度封闭标准所设定的要求,不能顺利有效地转化为其在该制度框架内地位的提升。结果,在封闭规则的约束下,参与水平与参与目标间出现落差并逐步扩大,制度封闭可渗透性下降。这也是进入和参与制度后,政治承认问题变得更加突出的关键原因。

因此,在参与制度前后,后来者对制度封闭可渗透性的理解和判断会发生转变,进而导致参与实践的变化。具体表现之一是身份叙事的调整。作为封闭性政治的枢纽,制度封闭规则是相关身份叙事的基本逻辑参照。如果相对于参与目标而言,比照区隔规则和自身条件,制度封闭的可渗透性高,为后来者提供了实现制度参与目标的路径,并为后续的调整保留了可能,那么后来者将受到鼓励,通过既有制度框架下的针对性努力来摆脱限制,加入制度并分享权威。这在身份叙事中表现为依循制度封闭逻辑来论证自身取得参与资格或提升制度地位的理由(可称为依循型身份叙事)。反之,如果基于自身参与目标,比照自身的参与条件和制度封闭规则,进入制度并分享权威的门槛高,制度封闭的可渗透性低,限制和约束更严格,在既有框架下可利用的空间和达成治理参与目标的可能性更小,后来者就有更强的动机通过修正乃至挑战既有封闭性规则来打开机会空间。这在身份叙事中则表现为跳出既有制度标准和逻辑的束缚,诉诸其他的框架及依据构建和表达自我身份(可称为扩展型身份叙事)。

(三) 后来者寻求进入制度的依循型身份叙事

后来者寻求进入国际制度的过程是相关方就后来者以何种身份和态势加入制度不断进行利益博弈和双方关系磨合的过程。在后来者寻求介入某一治理领域的过程中,初期经验、能力和资源等条件往往存在不足,其制度参与目标也是有限的。对于他们而言,在特定议题领域治理中占据重要位置的国际制度所提供的参与资格,包括信息获取与意见表达机会等制度红利,即使是不完全的和受限制的,也比被排斥在外的状况更有吸引力。① 因此,后来者在寻求参与制度的阶段更愿意克制自己的诉求。相关领域及制度的重要程度越高,后来者越迫切地寻求参与这些制度的机会,越可能妥协,降低自身的目标和要求,进而对制度封闭可渗透性的判断更为积极,愿意依循既有制度的宗旨和规则,接受局内人所设置的准入条件,甚至容忍某些限制性要求乃至歧视性安排。

同时,对局内人而言,在一定程度内接纳特定国家的参与可能有助于减轻成本负担,增进制度红利,提高制度绩效和正当性;而忽略或否定后来者的参与诉求,可能不利于治理资源的争取和动员,加剧后来者的不满,刺激其转向别的制度或创建竞争性的制度。考虑到制度效能及道义压力,局内人可能有选择和有限度地对后来者(特别是具有一定的实力及影响,且表露出更强合作意愿的国家)开放制度(包括建立某些特殊的灵活性安排),除了可以吸纳资源,还可以缓解社会压力,分化反对力量,反过来也给后来者以一定的鼓励。

综合上述因素,后来者和局内人在一定的互动阶段存在着妥协空间,后来者的有限目标与局内人的接纳空间相呼应,参与条件的提升能够转化为更大的制度参与机会。在身份叙事中,在后来者寻求制度参与的阶段,由于其目标预期较低,即便自身参与条件有限,制度封闭规则仍呈现出一定的可渗透性,可利用的空间相对较大,后来者倾向于依循既有制度的封闭逻辑来展开自我身份的表达,塑造展示相关属性特征,提供各类证据(包括对自己同其他局外人的区分)说明自身满足或部分满足其资格要求。这类叙事往往伴随对局内人/先入者优势地位的承认,提供配合制度宗旨和行动的承诺。后来者试图借此说服和安抚局内人,得到进入制度的机会。①

有关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既有研究基本都围绕着进入制度这一阶段的实践展开,形成某种固化思维。需要说明的是,依循型的身份叙事仅仅意味着对既有封闭逻辑的利用和发挥,不意味着对制度规范的内化,后来者并不一定以此为标准改造自我以实现所谓的“社会化”。除了努力论证自身认可、符合或接近相关标准,后来者还可以对既有规则的封闭逻辑创造性地延伸和发挥,利用其弹性空间,创造某些新的身份表达来争取参与机会。依循是针对规则而言的,未必表现为对局内人话语的附和,有时可能表现为对后者的驳斥,指出既有安排如何偏移了其所标榜的封闭逻辑(如某种“共同体”认同标准),通过话语强制来推动制度的扩容和对自身的接纳。②

(四) 后来者进入制度后寻求提升地位的扩展型身份叙事

参与国际制度是个不断推进的实践过程,有关封闭性的承认斗争不会随着制度参与的实现而终结,对成员地位的形式承认或者称代表权承认是一种有限的承认。当局内人接受他者进入体系时,并不必然承认他者具有与自身同样的权利和尊重。③ 对于后来者而言,在介入相关领域治理并参与相关组织活动的过程中,随着知识积累和能力提升,制度参与诉求也在提升,可能突破此前的范围寻求扩大参与领域和提升水平,扩展到某些局内人更加敏感的议题,争取获得更大话语权和影响力。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既定的封闭性安排下,此前妥协所付出的成本不断累积,收益的边际增长却变得困难,后来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趋于下降。

此外,后来者的进入(特别是数量较大或力量较强的情况下)对于局内人的利益、权威及制度决策效率构成冲击,推动其确保主导权及降低决策成本。局内人在有限开放制度的同时也可能强化和延伸既有封闭逻辑,甚至创造新的封闭逻辑来维护制度内部的权威等级,比如从经济能力标准转向政治意识形态标准,在容纳某些对象(特别是那些参与条件较好,更可能构成压力和冲击的对象)之后继续对其地位和行动加以明确限制,又或者是对此前较为松散的规则进行更为严格的界定和执行,通过更为明确严密的规则及政策,挤压后来者再阐释和发挥的空间,对于后来者而言,制度区隔在参与之后可能变得更为明确且强硬。

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后来者进入制度并不一定等于融合,承认问题可能更为突出。一方面,后来者自身參与相关领域治理的目标期待提高;另一方面,局内人在局部开放后倾向于采取巩固等级和强化封闭的举动,后来者的参与条件、参与目标及制度封闭规则三者间表现出某种负向联动。参与条件的提升难以转化为制度参与机会,日渐提升的目标与有限的参与空间相对照,后来者对制度封闭可渗透性的判断将会逆转,双方互动的竞争性乃至冲突性可能提升。由于后来者难以在既有框架下突破限制,实现不断提升的治理参与目标,它们对制度封闭性的感知更为强烈,也就有更强的选择脱离和挑战其束缚的动机,寻找增进自身在相关领域权威和影响力的其他可能。

但 是,同其他场景下的承认政治相比,国际制度虽然未必为接纳后来者的承认诉求提供更大空间,但能够提供更为平和的方式以展开博弈,承认政治的冲突程度及呈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① 国际制度能够从多方面促进和维系合作以及管理冲突,即便各方的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参与者也更倾向于保留该制度进行合作。就局内人而言,考虑到自身的形象、信誉及长远战略利益,也受到制度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其无法轻易剥夺后来者业已获得的参与机会。就后来者而言,在获得一定的参与机会后,考虑到推翻既有制度的代价(包括各种沉没成本以及制度参与过程中的各种“锁入效应”),以及挑战制度可能招致的战略疑虑和制衡(以及由此而来的安抚需要),直接退出和推翻相关制度的成本和风险较高,好处有限且不确定。① 值得一提的是,既有制度长期存在,因之获得某种“现状优势”,被习惯性地认为是可接受的。后来者在此前寻求参与制度的过程中往往已公开承认既有制度包括其区别性安排的正当性,之后若反悔也有声誉上的代价。此前对制度封闭标准的依循限制了后续的话语空间,进行直接挑战的社会成本和风险不小。

在身份叙事中,相对于自身提高的参与目标而言,后来者在既有封闭逻辑框架下所能取得的话语空间缩小,缺乏对之进行利用或再阐释的可能,但直接推翻相关封闭规则和逻辑的难度也不小,故而更倾向于扩展身份叙事框架,表现为引入或创造对自身更为有利的正当性逻辑来制衡和稀释现有标准的约束,扩展有关某一治理场域内权威和地位分配的社会评判标准和认知框架,借之扩展自身的话语空间,进行对自我身份的界定和论述,阐述和论证自身在某一治理领域的参与诉求及其正当性。这种叙事调整不能简单归入现状与修正的二分。引入其他規则和叙事基准可以是扩展性质的,未必会颠覆和推翻既有逻辑。不同的规则可以共存,既构成牵制又互相作为某种补充。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的基本观点可归纳如下:由于国际制度封闭性的存在与延续,后来者参与国际制度的实践中存在承认问题,且在后来者进入制度后可能更为突出;同时后来者能调整自身策略加以应对,在避免冲突的同时创造参与空间。在后来者参与封闭性国际制度的实践中,后来者的应对策略和身份叙事的调整受到制度封闭可渗透性的塑造,取决于自身制度参与目标条件同局内人所制定的封闭规则之间的比较,呈现出阶段性的变化。在寻求进入的阶段,其目标多限于进入制度和参与活动,条件的提升可能转化为制度内参与机会,故而倾向于依循制度封闭逻辑,在其框架内展开身份叙事;随着参与进程的继续,后来者参与目标水平提高,而自身条件的改变却难以匹配特定封闭规则的要求,无法转化为制度参与水平的提升,则更倾向于偏离既有制度封闭逻辑,扩展自身身份叙事的框架。

以下以中国在参与北极治理过程中应对北极理事会等封闭性制度的身份叙事作为典型案例,对上述命题进行展示和检验。北极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大新兴场域,以北极理事会为代表的区域治理机制存在明确一贯的基于地理逻辑的封闭规则。21世纪初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到北极治理中①,在此进程中,中方对自身的身份叙事进行调整,超出了既有研究的简单化预期:在进入制度后依然面对着克服制度封闭性的身份承认问题,同时面对限制和排斥,虽有竞争但没有出现激烈冲突②。探讨这一重要典型案例,有助于展示研究议程转换的必要性。同时,考察相同国家作为后来者在参与同一封闭性制度过程中的身份叙事变化,控制或排除诸如实力结构、战略关系、承认态度、国际制度类型、政体差异及国内精英共识等因素的影响,对制度封闭可渗透性(特别是参与目标)对身份叙事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

三、 中国应对北极区域治理制度封闭性的身份叙事

北极治理已成为全球治理的热点。以北极理事会为代表的区域治理制度有着明显的封闭性特征,对中国等国参与北极治理一直存在明确而严格的限制,随着北极治理参与进程的深化,中国在获得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身份前后对自身的身份叙事进行丰富和调整。① 本节首先说明北极理事会的制度封闭性,接着梳理中国在参与北极治理的过程中获得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身份前后的身份叙事变化,对本文的理论进行检验。

(一) 北极理事会及其基于地理逻辑的制度封闭性

北极地区由北冰洋及其边缘陆地组成,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北极冰雪加速融化,拓展了北极资源开发和航道开通的机遇。北极域内外国家、次国家行为主体、国际组织和原住民组织等围绕北极治理展开博弈。② 与南极地区不同,北极地区主要由北极国家基于主权和海域管辖原则分割管理。③ 在北极圈拥有领土或水域的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瑞典和美国八国在1996年共同创建了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从最初的高级别论坛逐步向拥有永久性秘书处(2013年创立,设在挪威)的国际组织转变,成为北极问题高级别合作互动网络的关键节点,扮演北极治理议题引领者的角色。④

根据《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其活动参与者被分为三种类型:作为成员的北极国家,作为常任参加者的北极原住民联合体,以及被赋予观察员身份的非北极国家、全球性或区域性政府间组织和议会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⑤北极国家即前述领土和领海自然延伸到北极圈内且环绕北冰洋的八个国家。它们以这一地缘属性为核心,强调北极治理的区域属性,主张北极国家对北极治理的主导权。它们彼此间不乏分歧,但都不愿仿照《南极条约》来构建北极区域治理体系,反对限制本国的主权管辖,力求控制域外行为体对北极事务的介入。1996年北极理事会的创始文件《渥太华宣言》(OttawaDeclaration)将北极理事会的成员限定为八个北极国家,任何新的正式成员的加入都需要它们的一致同意,并修订《渥太华宣言》。① 几个原住民联合体是北极理事会的常任参加者,它们可就委员会所有问题决策发表意见,但是没有投票权和决策权。② 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可以是非北极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北极治理有相当部分领域属于国际公域。一段时间以来,北极气候变化引起普遍担忧,同时域外国家注意到北极海洋通道和自然资源开发的机会。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和以中日韩为代表的亚洲国家纷纷出台各自的北极政策,积极寻求制度性参与北极治理的路径。③ 对于域外国家而言,获取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身份能带来一定好处,包括受邀旁听会议和参与北极理事会工作组相关项目等。

然而,北极理事会是具有严格封闭性的区域俱乐部。观察员身份需申请并经审核批准方能获得。即便是观察员,其参与理事会的范围和程度同样受到明确控制。英国、德国、荷兰和波兰四国在1998年成为第一批观察员国。④当2007年中国初次提出申请时,北极理事会对观察员的准入标准及观察员作用的具体界定还不明确。到2011年5月北极理事会努克部长级会议时,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意大利和印度同时提出申请,这促使理事会成立一个工作组来制定更明确的指导方针,同时宣布停止受理临时观察员申请。反对增加观察员的理由包括可能冲击该机构的俱乐部属性,削弱理事会活动的一致性,使会议等活动变得程序烦琐,以及削弱原住民团体的声音等。①2011年努克部长级会议明确了申请成为正式观察员必须满足七个条件,包括承认北极国家在北极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等,同时限制观察员的主要作用为对北极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观察,对理事会工作组的项目给予支持和协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北极国家。② 其意图是限制观察员国通过资金投入等方式影响北极国家的决策,防止其作用过于突出。③ 2013年北极理事会第八次高官会议通过新的《北极理事会程序规则》以及《北极理事会观察员手册》(并在后续几年继续增补),重申正式成员限定于北极八国,观察员不具有决策权,主要是观察,可通过工作组作出贡献,并在科学和其他专门知识、信息和财政资源等方面提供帮助。观察员的参与应加强和补充北极理事会的工作,包括支持常任参加者,需要自己支付参会费用,不可以转为完全会员。同时,观察员身份不是永久的,其资格延期需要审核,取决于成员国的一致意见。任何观察员若从事违背《渥太华宣言》或《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的活动,其观察员身份将被取消。① 此外,北极理事会还收紧了对于观察员的资格审核。在中方申请获通过后,土耳其和蒙古国在2013年晚些时候提交了申请,希腊在2014年提交了申请,但都没有成功。总之,面对域外国家的参与压力,北极国家在部分开放观察员身份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参与者间的区隔。类似的封闭性也存在于北极经济理事会等其他一些北极治理机制中。②

不过,北极八国不可能完全处理所有北极事务,北极理事会等的权威性需要国际社会的承认。③ 俱乐部封闭规则虽有助于维持影响、减少协商成本,但限制了制度的代表性,不仅阻碍了治理资源的争取和动员,还可能刺激其他国家创建和转换制度平台,对北极理事会构成竞争压力。④ 2016年9月,在北极理事会成立20周年会议上,时任轮值主席国美国的北极大使戴维·巴尔顿(David Balton)将财政资源不足、永久参与方的能力有限、成员国与日益增加的观察员之间的矛盾总结为北极治理的三大问题。⑤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都与北极理事会自身的封闭性有关。同时,北极理事会成员国间也不是铁板一块,部分北极国家对接受域外力量参与的态度较为开放。⑥ 冰岛和丹麦指出,如果理事会不恰当回应中国等国的观察员身份要求,将损害北极理事会的声誉,继而可能导致这些国家转向国际海事组织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替代机制。① 2011年8月发布的《丹麦北极战略》中主张给予所有申请者观察员身份,避免将理事会变成一个“排他性的俱乐部”,促使其他国家转而寻求在联合国体系内建立一个与之平行的北极论坛。② 冰岛更在2013年10月创立了北极圈论坛 (Arctic Circle Forum),该论坛向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放,旨在进行多边对话与协调,讨论北极环境保护等问题,但其组织化程度和权威性影响有限。③

北极气候变化和北极资源与航道开发的前景,推动了域外国家参与北极治理。北极国家对之坚持“防范+接触”的态度,试图利用地理优势,对非北极国家加以制度性的排斥和限制。北极理事会在有选择地吸纳部分域外国家成为观察员的同时,对观察员的资格标准、申请流程和权责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严格控制非北极国家的参与权限并增大其承担的义务。可以说,排他性开放是北极理事会扩容的本质。④ 如何适应及克服“域内国家”主导的制度封闭性成为中国等“域外国家”参与北极治理的重要课题。

(二) 争取观察员身份与中国的“近北极国家”身份叙事

中国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北极国家,21世纪初以来,由于北极气候变化、北极航道和资源开发的前景以及相关事务在世界政治中重要性的提升,参与北极治理对中国的意义日益凸显。① 同时,中国参与北极航道、非生物资源、渔业、旅游资源开发的意愿及能力不断增强②,中国意识到北极理事会在北极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寻求成为观察员,以提升参与北极事务的话语权和正当性。同时,其他域外国家为获得观察员身份而付出的努力也构成了竞争压力。中国在2006年底启动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资格申请程序,并于2007年4月向北極理事会高官会提交第六次部长级会议观察员身份的申请。此次高官会最终同意给予中国临时观察员(ad-hoc observer)身份,同时决定到部长级会议时再审议是否给予中国正式观察员身份。③ 2009年4月,中国作为临时观察员参加在挪威举行的北极理事会第六次部长级会议,但此次会议并没有通过中国、意大利、韩国和欧盟的正式观察员身份申请,表示理事会要继续讨论观察员在北极理事会中的作用问题。④ 2012年4月,中国再次提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身份的申请,北极国家也悉知中国对北极治理的兴趣⑤,但是,一些北极国家对中国在北极地区扩大影响心存疑虑和防范,在政治、安全、经济和环保等方面都出现了所谓“中国威胁论”①。如前所述,虽然观察员身份是受限的安排,但仍有门槛,需要成员国的一致同意,需要中方付出积极的说服努力。

这一时期,中国作为后来者在自身各方面能力和准备有限的情况下,外交目标是打开自身参与北极事务的空间,重点是争取制度平台和渠道的“北极理事会外交”。② 中国政府和学界努力论证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理由,强调北极气候变化关乎中国自然、经济和社会诸多方面,关乎中国可持续发展,表明中国有意愿也有能力为北极治理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对北极国家释放必要的安抚信号,力求说服北极理事会尽早接受观察员身份申请。③

这些话语的关键任务是应对北极理事会的制度封闭逻辑,作为区域治理机制,北极理事会基于地理属性的封闭逻辑较为明确,其正式成员资格取决于是否为北极国家这一地理因素。北极治理涉及的诸多场域都在北极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内,对于域内外国家的区分也被区域治理实践所普遍采纳,其在国际社会的接受度也较高。但是,如果拘泥于由北极理事会所界定的非北极国家身份,中国就很难超越他者定位,因此需要在话语层面发展恰当的北极身份叙事,弱化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身份区隔,凸显自身与北极之间的联系,论证自身参与理事会活动的理由和正当性。④ 经过一番探索和讨论,“近北极国家” (Near-Arctic State)这一身份表述脱颖而出,成为中国官方认定的北极政策表述关键词。①

“近北极国家”身份叙事的特点是在地理临近性意义上凸显北极事务对中国的重要影响,既顺应北极理事会规则所秉持的地理逻辑,又创造出与观察员目标相适配的中间性身份,重在说明中国虽不能提出主权和管辖主张,但也应该拥有相应的合法权益和关切,进而为成为观察员提供理由。官方层面较早对外使用“近北极国家”表述的是前中国驻瑞典大使兰立俊。中国于2012年再次提交成为正式观察员的申请。同年11月6日,兰立俊在时任北极理事会轮值主席国瑞典举办的一次观察员会议上阐述中国进入北极理事会的主张。他指出,北极气候变化、国际航运等问题具有跨地区性质,影响到非北极国家利益,强调接纳新的观察员有助于增强理事会的包容性,在跨区域问题上提供更广阔的视角,对理事会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他同时明确承认北极国家的主导权,认可北极理事会的重要地位,表达了中国为北极科学活动及其他领域合作作出贡献的意愿。在这一发言中,兰立俊特别提出中国是一个“近北极国家”,指出中国地理上距离北极并不遥远,强调北极地区的气候环境变化等可能对中国气候、农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气候变化和空气污染问题已成为北极理事会许多附属机构的中心议题,从而论证中国参与北极理事会的理由。②

2013 年3 月,中国的正式观察员申请进入北极理事会春季高官会议议程。中方也加大外交说服的力度,“近北极国家”成为一系列表态的核心关键词。中国代表团团长高风在接受采访时强调:“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北极地区的自然环境变化和经济开发对中国的气候、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北极事务涉及气候变化、国际航运等跨区域问题,需要环北极国家和其他国家共同携手应对。”他同时表示:“非北极国家作为观察员参与理事会工作,有助于有关各方共同携手,有效应对北极各种紧迫的区域和跨区域问题,促进理事会用更广阔的视野看待北极跨区域问题,提升理事会的国际影响力。”①同一时期,《人民日报》在3 月22 日特别刊发署名钟声的评论员文章《积极参与北极合作》,指出:“近年来国际社会加大了对北极的关注,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也在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北极变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中国尊重北极国家在北极问题上的重要利益和主要作用。……作为近北极国家,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深受北极变化影响,重视参与北极合作理所应当。” ②这些论述都突出了“近北极国家”的身份定位。它既凸显中国与北极地区地缘邻近的现实,以此论证自身参与的基本理由;又在一定程度上将中国从更广泛的非北极国家中分离开来,说明中国不能被简单地一并排斥;最后还暗示中国对自身与北极国家差别的承认,展示自我克制与约束。非北极国家在北极治理机制中的弱势地位与地理因素的制约密不可分。“近北极国家”概念顺应并创造性地发挥了北极理事会制度封闭性的核心逻辑,为自身创造了与获取观察员身份这一目标相匹配的身份叙事。

2013年5月15日,北极理事会基律纳部长会议最终正式接纳中国为正式观察员。5月16日,《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文章,指出:“今后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同北極理事会和北极国家积极合作,在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北极环保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③外交部发言人则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一贯支持理事会的宗旨和目标,承认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在理事会的主导作用,尊重北极地区原住民和其他居民的价值观、利益、文化和传统。理事会上述决定将有助于中方在理事会框架内与有关各方就北极事务加强交流与合作,为理事会工作作出贡献,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④这些表态承认了北极国家和北极理事会的特殊地位,承诺支持理事会及其工作,明确中国对北极国家的安抚信号。

总之,从2006年提出申请至2013年中国成为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期间,作为说服北极国家的整体策略的一部分,中国围绕这一制度参与目标有针对性地构建了中国是 “近北极国家”的身份叙事。① “近北极国家”依循制度封闭的地理区域性逻辑,创造性地构建出一个中间身份,将中国自身同北极国家以及其他非北极国家都做了区分。它一方面凸显了中国与北极地区的地理关系,强调北极事务对自身的影响,暗示中国与相当多数非北极国家的区别,以此突破传统的非北极国家身份的限制,论证获得观察员身份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这一身份叙事也承认自身不享有那些独属于北极地区国家的权利,与各类主权管辖事务相隔离,符合理事会相关要求,避免刺激北极国家。

包括“近北极”身份叙事在内的说服策略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2013年基律纳部长会议上,中国的申请并没有被单独列出进行特别讨论,反而是欧盟的申请成为辩论焦点,并最终被推迟。② 成为观察员并获得相应的参会权、知情权、发言权和提案权,得以参与北极理事会下属的六个工作组的活动,是中国制度化参与北极治理的关键一步。

(三) 北极治理参与目标提升与中国的“北极利益攸关方”身份叙事

曾有研究认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身份的获得意味着有关方面对中国的身份承认,预期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将更为顺畅。③ 但是,制度参与和身份磨合不是一蹴而就的,封闭与竞争并未停止,甚至更加凸显。如前所述,北极理事会等区域制度依旧保持着严格的封闭性,即便中国获得了正式观察员身份, 也并未改变在北极治理中受限制的地位。同时,随着中国在北极各方面参与实践的深入,参与能力和意愿日益增强,参与北极治理的目标也逐步提高。① 近年来,极地安全被提升至中国国家安全战略范畴②,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时期发展规划提出“积极参与网络、深海、极地、空天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③。除了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实施,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还特别提出参与北极务实合作,建设“冰上丝绸之路”。④ 中国北极外交日益强调要在北极治理领域国际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发展中发挥建设性作用,提升自身话语权与影响力。⑤随着参与目标提升,中国的北极身份叙事在近年来出现调整。

北极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和话语权分配并不与国家实力及贡献大小等挂钩,虽然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各项能力不断提升,作为观察员也获得了一定权利和机会,但在北极理事会中还是受到严格限制。就参与北极治理国际规则制定而言,中国作为观察员所获得的主要是知情权和表达权,但对理事会议程和决策缺乏影响力,且没有提升地位的路径。“近北极国家”的身份叙事虽然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争取了空间,但也日益暴露出其局限。“近北极国家” 概念存在界定的困难,易受到质疑和攻击。⑥ 它既意味着自认不享有独属于北极地区国家的权利,又可能疏远其他非北极国家。虽然“近北极国家”的身份叙事不应被轻易放弃(理由包括避免引发外部疑虑等),但已不足以支撑中国扩大和深化参与北极治理的目标诉求。① 要为中国进一步参与北极治理打开空间,在充分利用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身份之外,还有必要探索其他选择,也需要扩展自身的身份叙事作为配合。

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在中国获得观察员身份前提出的“北极利益攸关方”概念逐渐为官方所接受,成为中国北极治理身份叙事新的核心关键词。2015 年10月,我国外交部、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组团参加在冰岛举行的“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时任外交部长王毅在视频致辞中强调“中国是北极的重要利益攸关方”,承诺中国将在北极事务中贯彻“尊重、合作与共赢”三大政策理念。② 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张明指出,中国在地理上属于“近北极国家”,北极地区的自然变化和资源开发对中国的气候、环境、农业、航运、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中国是北极的重要利益攸关方。中国是北极事务建设的参与者和合作者,北极的未来不仅仅关乎北极国家和北极地区人民的福祉,而且也关系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中国也愿意同各方共建“和平稳定、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北极”。③ 此后,“北极利益攸关方”在各类官方表述中一再出现,逐步成为中国北极身份叙事的重心。

国内学界已充分论证“北极利益攸关方”叙事的优点,“利益攸关方”是全球治理中的常用概念。相比“近北极国家”,“北极利益攸关方”跳出地理逻辑,更直接地表述北极治理与中国的利益关联性,有助于避免疏远其他非北极国家,更重要的是其有着更高的开放性,能够匹配参与目标提升的现实。“利益攸关方”不仅是对自身利益的表达,也包含责任论述,以期发挥一定的安抚作用。中国更明确地向国际社会宣示自身在北极地区具有重要利益,在这些利益应得到尊重的同时强调自身是北极事务的建设者和参与者,包括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这一叙事力图将中国在北极地区的责任和利益统一起来,充实自身参与北极治理的正当性论述。①

这一叙事反映出中国获得观察员身份后,应对北极区域治理制度封闭性的策略变化。“北极利益攸关方”可能并非如一些研究所暗示的那样替代“近北极国家”,二者各有侧重,分别从地域和领域功能两个维度对参与理由进行论证,同时“近北极国家”也成为支撑“北极利益攸关方”的重要依据。2018年1月26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系统阐述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完善自身参与北极治理的政策论述。白皮书明确中国“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的定位,声明中国是“近北极国家”,是陆上最接近北极圈的国家之一,以之作为“利益攸关方”的关键理由,反映出中国北极政策的延续性。白皮书又指出,“中国与北极的跨区域和全球性问题息息相关,特别是北极的气候变化、环境、科研、航道利用、资源勘探与开发、安全、国际治理等问题,关系到世界各国和人类的共同生存与发展,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北极域外国家的利益密不可分”,突出强调北极治理的跨区域和全球维度,以之论证中方在其中的利益关联与参与理由。②

与这一身份定位相配合的是,白皮书既承认北极理事会是“研究北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主要政府间论坛”,又一再凸显“所有国家”“国际社会”和“人类”在北极问题上的重要性,指出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国际海事、公海渔业管理等领域规则的制定。白皮书明确将《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位为“现行北极国际治理体系的核心”,援引《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即《斯瓦尔巴德条约》)作为中国参与北极活动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依据,突出自身虽不在北极地区享有领土主权和管辖权,但依据相关條约有开展科技和经济等方面活动的合法权利。①

这些表态明确传递了中国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全球性机制作为北极治理体系核心的信号,反映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路径的重要调整。在尊重北极国家权利的同时,中方认为现行北极秩序需要因应形势渐进调整。北极事务兼具地区属性与全球属性,在气候变化、国际航运等跨区域问题上尤其如此。② 北极区域治理制度的封闭性使域外国家及国际组织对北极理事会等多有不满,在北极理事会成员国要求其他行为体承认其权利的同时,域外国家则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为依据要求北极国家尊重自身在该区域的合法权益。③ 随着北极事务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以及更多行为体的积极加入,北极治理中全球性制度与区域性制度间的竞争逐渐凸显,不同主体以及各种规则与规范主张间的碰撞为中方的相关努力提供了重要背景。④相比以北极理事会出台的具有国别和区域限制的规则,突出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全球性机制、平台和规范有助于推动北极治理向平等合作的“共治”方向转变。⑤ “北极利益攸关方”的身份叙事更加适配中国参与目标及策略的转变。

既有研究将“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视作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这一总体性身份通过领域和地域两个维度在北极治理场域的投射。⑥ 本文结合制度参与的身份承认实践对之加以解释。北极理事会等平台基于地理属性和主权原则所构造的制度封闭逻辑有严格的排他性,在国际社会有较高的接受度,中国难以直接质疑和突破。随着自身治理参与目标的提升,制度封闭可渗透性进一步收窄,中国转而探索超越区域框架的约束,引入全球性规则,将北极治理重塑为全球空间,以之支持自身对规则制定话语权的追求。作为这种策略变化的一部分,“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的身份叙事也摆脱了地理框架的束缚,拓展了中国的参与理由。

(四) 小结

中国已成为北极事务治理的积极参与者,随着参与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参与北极治理目标的提升,中国对于自身身份的叙事框架呈现出阶段性调整。在“北极理事会外交”阶段,基于争取观察员身份的有限制度参与目标,中国选择顺应北极理事会的规则逻辑,在既有标准的地理框架内展开“近北极国家”的身份叙事,突破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的区隔,结合其他的说服及安抚作为,获得了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身份。随着中国进一步提升参与目标,积极寻求参与北极治理规则制定,北极理事会封闭性的限制更加凸显。继而,中方超越地理框架,发展出“利益攸关方”框架来丰富自身身份叙事,将“近北极国家”统括在内,强调北极治理的跨区域性和全球面向,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作为自身诉求的正当性依据,试图进一步打开参与北极治理的空间。从“近北极国家”到以“北极利益攸关方”为主的叙事的转换及组合,有助于中国在北极治理问题上形成“不缺位又不越位”的身份平衡,也展示了后来者在制度封闭政治中的策略能动性,验证了由参与目标、参与条件与制度封闭规则三者间的对比所界定的制度封闭可渗透性对于后来者身份叙事的影响。

四、 结论

国际组织与多边机制中普遍存在对不同行为体的区隔、排斥及等级式安排。相关政治动态在当前国际秩序转型的背景下日益凸显,也是中国崛起过程中面对的重大课题。国际制度社会封闭性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兴议程,以揭示制度封闭性的延续及再生产为重点。本文将研究重点转向被排斥方的实践能动性,聚焦于分析它们通过身份叙事调整来推进制度封闭性研究。本文指出,由后来者在国际制度中的参与目标、参与条件和制度封闭规则相互参照所界定的制度封闭可渗透性对于其参与制度过程中的承认实践策略有着关键影响。面对带有封闭性的国际制度,受限制方的身份叙事选择取决于对制度封闭可渗透性的判断,在后来者参与同一制度的进程中尤其同其参与目标的变化密不可分。在参与某一领域治理的过程中,后来者起初的追求多限于获得成员资格及参与机会,倾向于依循制度封闭逻辑展开身份叙事,试图通过说服和安抚来获得包容与接纳。在进入制度之后,自身治理参与目标趋于提高,基于自身条件又难以在特定封闭规则下达成(在局内人强化封闭性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后来者则可能寻求在既有制度的封闭逻辑之外扩展自身参与治理的身份叙事。

本文以中国参与北极治理为案例做了展示和检验。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推动下,北极治理日渐超越了区域范畴。作为北极治理的关键机构,北极理事会具有明确的制度封闭性。就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过程而言,在争取北极理事会观察员身份的早期阶段,中国主要遵循其制度封闭标准的叙事框架,构建“近北极国家”的身份叙事,通过说服和安抚赢得地位承认。在成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后,根据自身治理参与目标的提升与制度封闭性的持续,中国通过“北极利益攸关方”扩展身份叙事,强调相关事务的跨区域和全球属性,力求提升自身在北极治理中的制度话语权。这些变化体现了制度封闭可渗透性对于后来者身份叙事选择的关键影响。

中国与国际制度互动中的同类案例还有不少,且在不断增加。具体如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中国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以及“印太经济框架”(IPEF)的应对,中国与七国集团等西方发达国家俱乐部机制以及同东盟、南盟等周边及“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关系演变等。宏观则表现为中国同美国所主导的日益强调其“自由民主国家俱乐部”属性的所谓“自由国际秩序”间的战略互动。后续研究可以结合其他案例,特别是结合不断涌现的新事实,对相关理论命题加以更为系统的检验,思考和讨论国际制度的社会封闭逻辑如何引发不同形式的身份政治实践。①

本文的启示在于,当代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进程中不仅有进入与容纳的积极互动,也有压制与抗争的消极互动,进入不一定意味着斗争的终结,而受挫也未必就走向冲突。中国参与国际制度的实践形式丰富多彩,结果多种多样,且日渐进入新的境界,很难从各种传统理论预设出发进行研究,需要更加全面及时的讨论。伴随自身利益与影响力的拓展,面对崛起过程中必然遇到的各种制衡(包括制度制衡)压力,如何处理与某些对自身采取排斥和限制态度的全球及区域性制度安排的关系,如何充分调动有利条件,完善自身的战略叙事,推动和平有序的秩序变迁,已成为中国崛起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需要做出审慎和全面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