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校园网信息审核关发表不实内容需担责

2023-12-26 12:41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23年6期
关键词:新闻媒介象山名誉权

○梁永良

案例:2016 年6 月1 日,象山中学教师张某带着水果、学习用品来到小朋友王某家中,对其进行慰问。6 月2 日,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题为《象山中学助残志愿者与残障儿童共度“六一”国际儿童节》的文章,内容为张某陪伴王某共度“六一”国际儿童节。10 月28 日,张某带着学习用品再次来到王某家中,对其进行慰问。10 月29 日,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题为《象山中学助残志愿者走进贫困孤独症儿童家庭》的文章,内容为张某再次来到王某家中,对其进行慰问。一段时间后,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的两篇文章被许多网站转载。王某的家长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象山中学,要求象山中学删除在其网站上发表的两篇文章。然而,象山中学却不予理睬。11 月18日,王某的家长以象山中学侵害王某的名誉权为由,将象山中学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象山中学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只是小儿麻痹症患者,并非孤独症患者。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象山中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刊登道歉声明,并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 元。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象山中学实施了新闻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行为。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是指新闻人通过新闻媒介传播(刊载、播放)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声音、图像的新闻作品的行为。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具有几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公开性,即通过新闻媒介公开传播侵权新闻作品。二是特定性,即通过新闻媒介传播侵权新闻作品侵害特定人的名誉权。三是致损性,即通过新闻媒介传播的侵权新闻作品中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或者严重失实、评论严重不当的内容,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本案中,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两篇文章,属于新闻人通过新闻媒介传播新闻作品的行为。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只是小儿麻痹症患者,并非孤独症患者。然而,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传播的新闻作品中有王某为孤独症患者的内容。也就是说,新闻作品中有严重失实的内容。综上所述,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符合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三个特性。因此,可以认定象山中学实施了新闻侵害王某名誉权的行为。

2.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是指因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导致特定人正当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能会感觉到公众对自己的疏远、排斥,也可能感觉不到,但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法院主要采取两种方法确认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一是通过认定新闻作品中有致损内容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新闻作品中有致损内容,那么其就可以被认定为侵权新闻作品。新闻人通过新闻媒介传播侵权新闻作品后,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受害人无须再次提供由于侵权新闻作品的传播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证据。二是采取推定的方法确认损害事实的存在。受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新闻作品的传播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悉。在此基础上,法官可以推定损害事实的发生。本案中,法院采取上述两种方法,认定损害事实的发生。一是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了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表明其传播了侵权新闻作品。这两篇文章一经传播,就能够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法院据此认定损害事实的发生。二是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的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被许多网站转载,表明侵权新闻作品已经为第三人所知悉。法院据此认定损害事实的发生。

3.象山中学实施的新闻侵权行为与王某名誉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新闻人通过新闻媒介传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新闻作品后,会造成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这是一种事实推定。其依据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本案中,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了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导致了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基于此,可以认定象山中学实施的新闻侵权行为与王某名誉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象山中学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新闻人实施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的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新闻人已经预见到自己传播的新闻作品可能或肯定造成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新闻人是否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需要通过对新闻人实施的外部行为来认定。例如,新闻人知道其通过新闻媒介传播的新闻作品中有诽谤他人的内容,仍然继续传播;新闻人从受害人口中得知其通过新闻媒介传播的新闻作品中有虚假内容,仍然继续传播;侵权新闻作品已经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新闻人仍然通过新闻媒介继续发表诽谤受害人的新闻作品,进一步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若新闻人实施了这三种行为,则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是指新闻人对其通过新闻媒介传播的新闻作品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现实中,对新闻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认定应当依据客观标准,即将新闻人负有的审查义务的违反作为新闻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根据。鉴于新闻行业的特点,新闻人应当负有对要传播的新闻作品的审查义务。新闻人履行这一义务时,不仅要审查新闻作品中是否有侮辱他人的内容,还要审查新闻作品中的内容表述是否基本真实。新闻作品中有侮辱他人的内容,属于侵权新闻作品。新闻作品中有的内容没有达到事实基本真实,就会被认定为有诽谤他人的内容,也属于侵权新闻作品。新闻人没有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在审查时没有审查出新闻作品中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而是通过新闻媒介传播侵权新闻作品,其就会被认定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本案中,象山中学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在学校网站上发表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因此,可以认定象山中学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符合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此,法院认为,象山中学在其网站上发表内容不实的两篇文章,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由此可见,法院判决象山中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刊登道歉声明,并向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 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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