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理论与机制研究

2024-01-01 00:57李平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生产力劳动力要素

李平

(1.河南农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2.三门峡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河南 三门峡 472000)

中国“三农”问题根源于农业生产方式的落后[1]。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中国农业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从生产关系层面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了革命性重构;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水利建设等方面,在生产力层面极大推进了农业生产方式变革。但近2.3亿小农户存在的“大国小农”国情,以及农业生产规模小、成本高、效益差等问题的持续存在,表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因此,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用新发展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加快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当前,乡村振兴是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然而,高质量发展阶段下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国内学者围绕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展开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在转变的必要性方面,认为对农业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革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与现实选择[2],中国迫切需要构建具有效率优势和竞争优势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3]。在转变的方向方面,学界主要存在向现代化农场转变和向农民股份所有制转变两种观点。前者认为现代化农场是专业化、社会化和规模化生产,能够科学配置农业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方式实现根本性变革的有效途径[4];后者则认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大农场模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相悖,也不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可按照社会化和大农业原则,创新土地产权制度,构建农民股份所有制等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5]。在转变的路径方面,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有“信息化路径说”“主体培育路径说”“科技化路径说”和“金融支持路径说”4种观点。“信息化路径说”认为大数据时代,需要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依靠信息化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6],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农业领域的应用,改变劳动力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提高农业规模经济效应,促使农业生产方式向着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绿色化转型、工业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转变[7]。“主体培育路径说”主张制定优惠农业政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快对小农生产进行现代农业改造[3]。“科技化路径说”则主张加大智力投入和改善农业就业(创业)环境吸引人才,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8],使基于经验的传统小农经济转变为基于科技的现代农业[9]。与前述3种观点不同,“金融支持路径说”则从支持机制方面提出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建立健全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和农户联保贷款机制等[10]。

现有文献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方向与路径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探索,为本研究提供基础与借鉴,但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首先,现有文献主要基于现实观察层面而没有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适应的理论层面展开,而农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适应,从两者适应的理论层面解释转变方向更有助于揭示其必然逻辑。其次,现有文献在研究视角上较多从生产力或生产关系视角而较少从两者适应角度提出转变路径,而从两者适应视角更有助于发现和破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困境。因此,本研究力图在以下方面有所贡献或创新:一是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从理论层面探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必然逻辑;二是结合中国农业生产力要素变化的时代特征,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角度探讨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促进机制。

1 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现实选择

1949年以来,中国对农业生产方式以土地所有制调整为主线进行了4次大的改革(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1958—1978年的人民公社运动,1978—2015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16年起推行的“三权分置”改革)。毋庸置疑,历次农业生产方式改革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都发挥了历史性作用。随着中央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中国农业生产方式正在悄然发生转变。

1.1 封闭的农业生产边界正在逐渐开放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流转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打破了农户初始承包土地的封闭边界。据统计,到2020年底,全国家庭耕地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0.353 hm2,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为34.1%[11],分别较2010年增加了1.75倍和1.32倍。2020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201万个,比2015年增加了51%;家庭农场超过300万个 ,是2015年的近10倍[11]。二是在土地承包与租赁关系基础上,农业生产者又探索出新的土地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打破了农业生产的封闭性。以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例,2017年,全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为4 366.7万公顷次[12]。到2020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达到1.11亿公顷次[11],3 a增长了近1.55倍。委托代理服务克服了农业生产规模扩大需以获得经营权为前提的制度障碍,从而使农业生产彻底由封闭转向开放。

1.2 全能的生产主体正在走向专业化

随着现代农业对资本的依赖程度加深,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并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应用,农业生产各环节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农业生产主体不再试图拥有生产所需要的全部要素或包揽全部农业生产过程,专业化的农业生产主体在近年来逐渐发展壮大起来。据统计,2019年,全国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数量为21.7万个[13],到2020年底达到24.5万个[11],增长13%。专业化生产主体通过在耕、种、防、收等生产环节从事专业化服务,深化了农业专业化分工协作,极大地提高了整个农业的生产效率。

1.3 封闭全能的产品导向正在转向开放服务的收入导向

由封闭式全能生产向开放式全能生产(换工合作)只是有限度地增加了农产品的产量,而由于农产品价格较低,这种转变并没有给农业生产者带来价值(收入)的大幅增加;由于分工能够带来效益,为了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开放式全能生产必然要向分工要效益,从而走向开放式专业化服务。同理,封闭式全能生产向封闭式专业化服务也因为单个生产者的资源有限性而限制了生产规模的扩张,规模扩张受限使得农业生产者收入受限;由于规模经济效应的吸引力,为了追求收入最大化,封闭式专业化服务生产必然要向规模要效率,从而向开放式专业化服务转变。通过上述生产力层面的分工效应和生产关系层面的规模经济效应,封闭全能的生产方式正在向开放服务的生产方式转变。从封闭全能向开放服务实际上体现了农业生产者效用函数由农产品获得向农业收入增加的价值导向转变。事实上,以粮食托管服务为例,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当前开展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地区,粮食全程托管可使单位面积均增产10%~20%,均节本增效350×15~390×15元·hm-2[14]。通过在一个或多个环节提供生产性服务,服务主体不仅使委托方收入增加,还可以使自己获得多元化的服务增值,包括直接的服务费收入,服务规模扩大后农资统一采购优惠,机械效率提高及闲置成本降低好处,产后附加服务如储运加工等增值服务收入等。

上述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用图1表示。

图1 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方向Fig.1 Change direc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mode

将封闭、全能和产品指向的农业生产方式视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将开放、专业和服务导向的可称之为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这两种生产方式的差别如表1所示。

表1 两种农业生产方式的对比

由表1可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现实选择是由这两种生产方式的优缺点决定的。随着中国社会总体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者目标函数发生改变,即由“温饱”的产品导向转向“富裕”的收入导向。在此前提下,农业生产者或者通过分工提升专业化效率来提高收入,或者通过规模化经营提升配置效率提高收入,由此推动着农业生产者由封闭走向开放、由全能走向专业化。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农业适度经营规模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原因在于经营规模扩大必须以获得足够数量的土地经营权为前提,但通过获取土地经营权的耕地数量是有限的,那么规模经济提升收入效应也是有限的。而新型农业生产方式下,服务者(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是开放的,通过选取一个或若干个生产环节作为切入点,可为多个农户横向开展生产性服务活动,从而实现服务规模化;当农业生产各生产环节上的众多新型服务主体的服务均达到规模化后,整个农业生产即达到规模化。这种先取得各环节规模化、最后汇总成完整农业规模化拼图的“切香肠”模式即是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路线图。

2 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理论逻辑

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以服务为导向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形成和发展的理论逻辑。随着中国农业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农业劳动力、劳动手段等生产力要素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农业领域催生了多样化的生产性服务需求,这些变化和需求要求必须对农业生产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

2.1 新阶段农业生产力要素的新变化

2.1.1 农业劳动力大幅减少 劳动力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随着劳务经济的发展,农业就业的机会成本越来越高,导致农业劳动力不断向非农业部门转移[15]。城镇化和工业化产生的虹吸效应使这种转移趋势进一步得到强化。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显示,2000年,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出规模为12 891万人,在随后的“十五”到“十三五”4个五年计划期内,各计划期平均每年流出农村劳动力分别达12 853.5、13 151.5、13 736.5和12 532万人。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出的结果,使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量从2000年的36 043万人下降到2020年的17 715万人,降幅超过了50%。

2.1.2 农业劳动力老龄化趋势加强 从年龄结构上看,从农业流出的劳动力以青壮年为主。国家统计局2012—2020年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近10年来,21—50岁农民工每年所占比例均在72%以上。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流出农业,使得留在农业领域的青壮年劳动力越来越少。中国第二、三次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06年,51岁以上农业从业人员占32.5%;到2016年,仅55岁及以上的农业从业人员占比就高达33.6%。

2.1.3 农业机械化程度提高 由于农业机械与劳动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替代关系[16]。农业劳动力转移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发展,农业机械化反过来又加速了农业劳动力转移[17],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强化,使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农村部统计资料显示,自 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公布实施以来,中国农业机械化每年以 20%左右的速率增长。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从2005年的68 549.35万kW增长到2019年的102 758.26万kW,增幅近5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从2005年的35.93%上升到2019年的70.02%,提高近1倍。

2.1.4 农业科技飞速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近年来,中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效能稳步提升,科技成果加速产出,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在2020年达到了60.7%,科技已成为农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驱动力[18]。

总之,农业劳动力减少及老龄化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发展,而农业机械化及农业科技水平提高增加了农业投入成本,客观上使农业机械所有者及农业科技采纳者产生了在更大空间上进行要素配置以提高要素使用效率的需求。这种需求虽然可以通过租赁流入土地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但以取得经营权为前提的土地流转制约了流入土地规模。因此,必须在农业生产中引入新的关系形式以满足生产能力富余者的要素配置需求。

2.2 生产力要素变化对生产关系要素变化的需求

2.2.1 各环节专业化服务需求增加 随着现代农业科技发展和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入,农业生产各环节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不同生产环节技术的专用性使农业生产各环节形成了专业化趋势,这对劳动者的科技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生产者即使能购买或租赁到所需要的某种技术,也会面临自我使用障碍,从而最终催生了各生产环节的专业化服务需求。

2.2.2 土地托管服务需求增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土地作为最后保障的托底功能不断弱化,农业劳动力后代选择农业生产的意愿不足。多项实证研究[19-20]也表明,不仅农村劳动力后代务农意愿低,年轻的农民让子女从事农业的意愿也明显下降,而且受教育程度越高,意愿越低。农业代际传承意愿下降使土地出租面临困难,不愿耕种的农户如不撂荒,将土地托管出去便成为唯一选择。

2.2.3 农业生产高端要素服务需求增加 农业生产越来越需要知识、技术等高端要素参与其中,但是现有农业生产者的知识技能不足,不能充分运用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导致农业生产要素出现时空错配现象。这样,在农业生产中,始终存在着一部分生产者对某种(些)短缺要素的短期融入需求。

上述各种服务需求是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结果。有些需求虽可通过租赁或雇佣等方式获得一定程度的解决,但规模有限。而有些需求(如农业技术)则是无法通过租赁等方式来获得的。这表明现有土地制度框架下农业生产主体之间的承包关系、租赁关系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必须在农业生产中引入新的关系形式以满足不同生产者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2.3 委托代理关系形成

农业生产力要素变化以及对生产关系要素的需求最终产生新的生产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农业生产力发展使一些农业生产者积累了大量的剩余生产能力,这些剩余生产能力需要在分工和规模上寻求更高的生产效率,进而产生了代理服务供给能力;另一方面,其他一些农业生产者由于自身资源禀赋不足而产生了环节服务、托管服务、要素服务的需求,亦即产生了委托服务的需求。这样,要素富余的生产者为要素短缺者提供某个(些)环节的生产性服务就合乎逻辑地形成了,在承包关系、买卖关系、雇佣关系和租赁关系的基础上,农业生产主体间又出现了基于生产环节服务的新型生产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如图2所示。这样,委托代理关系与促使其形成的农业生产力一起就构成了农业新型农业生产方式。

图2 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逻辑Fig.2 Logic of the formation of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compatible with productivity

3 完善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机制

新阶段,农业生产力要素变化日新月异,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主要制约来源于生产关系层面以及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适应方面。

3.1 克服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制约

如上所述,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优越性显而易见,在实践中的试点探索也初见成效,但要实现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完全确立,仍面临着诸多现实制约。

3.1.1 智力制约 代理服务供给不足。按照马克思劳动力质量二要素理论,健康、体力、耐力等是劳动力首要的质量特征,老龄劳动力在这些方面劣于青壮年劳动力是自然规律。中国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及农业代际传承意愿低的现象表明,农业青壮年劳动力存量和增量出现双萎缩,农业劳动力质量呈现下降趋势。同时,中国农业劳动力知识能力不足。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20)资料,2019年中国农业劳动力中未上过学的占7.4%,小学和初中分别占38.8%和45.9%,高中(中专)及以上者不足8%。农业劳动力素质直接决定了其科技采纳能力,高素质农业劳动力不足对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形成智力制约。

3.1.2 信息制约 委托代理服务市场缺位。目前,农业领域还没形成高效、透明的委托代理服务市场,服务业务的开展基本依靠邻里互介或熟人搭桥。由于市场缺位,生产性服务供求信息(如地点、种类、时间、规模、要求等)错乱破碎,无序流动,不能定向汇集,导致供求双方无法顺畅对接,制约了农业要素配置效率,进而在信息层面制约了委托代理服务规模。

3.1.3 契约化制约 委托代理服务随机性大。作为委托方,农户的服务需求通常是在农业生产遇到困难时临时产生的,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如农忙人手不够时雇用劳动力,病虫害严重时请专业人员防治等。随机性的形成机制使委托方与服务供给方(受托方)签订长期书面契约的意愿不足。长期契约是委托代理关系稳定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形成困难。

3.1.4 组织化制约 委托代理服务主体组织化程度低。目前,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的农业服务主体还很少,有能力提供的主体通常是生产要素或生产能力有富余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由于农户需求的随机性,这些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也相应地具有零星分散及业余性的特点。以粮食作物生产托管服务为例[13],2020年,全国从事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数量共495 566个,其中,专业户数量占49.47%,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分别占31.04%和3.25%。按现有统计口径(耕、种、防、收)折算,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3种服务主体平均每个服务规模分别只有18、62和100 hm2。

3.2 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机制重构

从生产力的形成逻辑讲,上述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制约实质上源自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与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结合障碍和农业劳动力与劳动手段(农业机械、农业技术等)的要素结合障碍。因此,解决之道就是要重构农业生产要素结合机制。基于此,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促进机制可表述为:通过政策供给建立“汰弱”与“扶强”相结合的双向补贴机制,培育发展高度组织化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鼓励低效农户退出农业生产过程全部或部分环节,使农户隐性委托需求显性化,为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与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创造条件。高度组织化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再通过市场化手段建立农业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结合机制,获得生产性服务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力、农业科技、农业机械、信息市场等生产要素,并将诸要素组织起来从而形成新型农业生产力。这样,新型生产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与新型农业生产力相适应,促进新型农业生产方式形成。如图3所示,破解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困境的关键在于构建政府主导的“汰弱”与“扶强”相结合的双向补贴机制、服务主体主导的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结合机制及二者共建的委托代理关系长效稳定机制。

图3 向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机制重构Fig.3 Reconstruction of mechanisms to facilitate the transition to new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mode

3.2.1 “汰弱”与“扶强”相结合的双向补贴机制 一是低效农户退出补贴机制。对农业生产能力弱或从事农业意愿不强的农户通过补贴政策鼓励其退出农业生产,转而将其承包土地委托给能力强、效率高的生产者经营管理。“汰弱”的目的是创造服务需求。但退出机制应坚持自愿原则,不搞一刀切,是否退出,由农户自主决策。二是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扶持补贴机制。 对能力强、效率高的农业生产者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其加大要素投入以便对外提供更多的生产性服务。“扶强”的目的在于加大服务供给。扶持政策应基于新型服务主体高度组织化、服务专业化和规模化特点要求,结合不同地区实际灵活选择扶持对象和组织形式。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现有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自我改造发展成为新型服务合作社或服务企业,鼓励能人牵头,将非农领域的社会资源整合进来成立农业服务公司或服务专业户等。在发展之初,政策供给方向侧重于形成服务导向观念和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队伍,并通过它们的服务活动在农业领域形成农业生产委托代理市场。经过一定时期发展,政策供给应重点转向综合化和规模化服务能力的提升,以及鼓励单个服务主体间的跨专业联合和跨区域联合,成立新型服务主体联合体制。鉴于在长期的新型农业主体培育实践中,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政策供给经验,建立完善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扶持机制并不困难。

3.2.2 委托代理关系长效稳定机制 长期稳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规模化服务的保障,退出补贴申请制是实现这种保障的有效制度安排。在退出补贴政策中,鼓励农户在生产之前自主决策是否退出及退出程度,决定退出的农户可以预先与受托方签订合同并提出补贴申请。这样,通过补贴申请将委托代理关系形成时间由产中转变到产前,使农业领域隐性、随机性的委托代理服务供求显性化和契约化。为了方便委托代理服务供求双方顺利对接,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搜集服务供求信息(如服务种类、数量、时间、地点、价格及个性化要求等),并及时在供求双方均可触及的渠道发布和更新。

3.2.3 农业劳动力与劳动手段结合机制 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实现劳动力与其他要素有机结合的关键是获得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要的高素质劳动力。首先,在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内部建立职业农民培训机制。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需要的农业劳动力是具有专业技能且能通过契约化长期为其工作的高素质的劳动力,是职业化的农民或农业工人。面对高素质劳动力短缺的现实,对有潜质的农业劳动力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是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的一个现实选择。通过师傅带徒弟,专家现场指导或远程视频演示等多种手段将有潜质的普通劳动力培训成合格的农业工人,并通过劳动合同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使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获得稳定的高素质农业工人队伍。其次,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纵横向联合,建立高素质劳动力共享机制。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时令差异很大,新型农业服务主体通过横向联合组成跨区域服务联合体,使高素质农业工人在同一生产环节上的服务时间和空间都得到扩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素质劳动力短缺问题。同理,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还可以与本区域上下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纵向联合,也能达到上述相同效果。最后,劳动力培训机制与共享机制溢出的留人效应。高素质农业劳动力之所以大量外流,一个重要原因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业劳动力在家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及生产后大量时间处于清闲状态,从而形成较高的机会成本。劳动力培训机制与共享机制大大延长了农村劳动力年工作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闲置成本,从而增加对外出劳动力的吸引力并溢出留人效应。溢出效应越大,高素质劳动力留在农业的数量越多。

综上所述,低效农户退出机制及退出补贴申请制解除了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与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障碍,使农户与新型农业服务主体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委托代理服务关系;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扶持机制使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所需要素向其汇聚,并通过职业农民培训机制和共享机制及其溢出的留人效应最终克服农业生产力要素结合的智力障碍,形成高效能的现实的农业生产力。这种生产力与委托代理服务关系一起在实践中融合发展,成为以专业化服务为导向的开放性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的核心。

4 结论与政策

4.1 结论

本研究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角度对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转变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农业生产边界、生产主体、生产价值导向的变化使得封闭、全能、产品导向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向开放、专业、服务导向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转变,规模经营推动这种转变。

2)“开放、专业、服务导向”的新型农业生产方式不是对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简单否定,其合理性蕴含着生产关系一定要符合生产力状况的理论逻辑;农业生产力发展及其在生产关系领域引起的变革,共同催生了农业要素服务、环节服务、托管服务等多样化的生产性服务需求,并使农业生产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得以合乎逻辑地产生。

3)新型农业生产方式虽然在实践中已有萌芽,但其在农业领域的完全确立仍面临着智力、信息、契约、组织等诸多困境;通过从服务需求主体(农户)、服务主体、委托代理关系及高素质劳动力的培训与共享等方面构建“四位一体”的农业生产力要素结合机制,可以有效破除农业服务主体与土地结合障碍和农业生产力要素间的结合障碍。

4.2 政策

上述结论不仅从理论上验证了当前我国农业生产托管试点政策的正确性,而且具有重要政策启示意义:

一是拓展农业生产代理服务试点的广度和深度。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托管主要集中在耕、种、防、收四大环节,还没扩展到整个农业生产领域。在总结这四大环节生产代理服务经验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范围,如除草、施(追)肥、喷药、灌溉、排水等田间管理各环节。随着生产服务托管的全面展开,托管服务可以向农产品储存、加工、流通等纵深领域发展。在丰富试点内容上,增加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培育试点、农户退出补贴试点、专门技术服务试点等。通过政府引导、科技推动及服务主体参与三者合力,使农业生产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和深化,从而创造更多的服务需求。

二是强化农业生产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信息服务职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生产各环节服务,如投资成立专业化的农业服务公司,与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合资或直接出资参股等;增强农业生产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和信息服务水平,提升其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

三是逐步将职业农民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系列。农民契约化和组织化水平与农民素质高度相关。只有让高等职业教育,承担培养职业农民的主要任务,以普通培养、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进行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养,才能源源不断地输出高素质的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的职业农民,才能满足新型农业服务主体规模化的服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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