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再出发!

2024-01-19 16:40田骁
人民监督 2023年6期
关键词:监督员检察院检察

文/本刊记者 田骁

二十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与2.5万余名人民监督员“同心、同向、同行”,始终将“人民”二字镌刻心中,让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可知、可感、可信”

“人民”二字有多重?在人民监督员陈泰杰眼里,有一个温暖解答。

救助对象吴某东无故被砍致轻伤一级,法院依法判决4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需赔偿吴某东9万多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吴某东仅获得4000多元赔偿。吴某东的妻子于案发后因家庭负担过重导致精神分裂,无法正常工作,且需长期治疗;儿子自小有眼疾,因此事耽误最佳治疗时机,需定期治疗;吴某东及其妻儿的治疗费用均是向亲戚朋友所借。女儿年幼,父母年迈无经济收入,全家6口仅靠吴某东摆摊卖水果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陷入困境,吴某东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经潮安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吴某东一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召开听证会,作为人民监督员的陈泰杰受邀参加此次听证。他认为检察机关对吴某东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表示,鉴于吴某东一家实际困难,单靠司法救助还远远不够,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增强救助效果。

2023年9月8日,在吴某东领到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也收到了陈泰杰筹集的爱心捐款1.2万元,让这个水深火热的家庭,暂时渡过了困境。

陈泰杰说:“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监督员,是人民的监督员。这次参加司法救助听证会,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纾民困、解民忧、暖民心的司法温情,感触颇深。”

2023年,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创设20周年。“人民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与2.5万余名人民监督员“同心、同向、同行”,始终将“人民”二字镌刻心中,让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可知、可感、可信”。

谁来监督监督者?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要任务,改革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的问题被尖锐地提出来。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内容,其在监督其他权力行为的同时,尤其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第三方很难介入监督,容易让民众对监督权力的检察权产生公正性怀疑。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那谁来监督你们检察院呢?”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河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的李柏铨代表笑着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时任检察长贾春旺。两天后,贾春旺首次在两会上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创建和试行公开回答了代表们关注的问题。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军队司法工作系主任傅达林教授认为,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应重视彼此间的制衡,但为了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困境,还必须设计更有效的“以权利监督权力”的机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过探索创新而逐渐定型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质上体现的恰是以人民监督监督者的宪法逻辑。按照权力原理,法律监督权也是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最终的权力来源是人民,人民自然是监督者的最后监督者。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人民中汲取监督力量,以程序化的设计将人民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实效化,正契合了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原理,不失为监督监督者的最佳制度安排。

怎么监督检察院?

2003年9月,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检经报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开始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用实际行动践行“监督者更要受监督”。

湖南省,是彼时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地区之一。

时任湖南省邮政公司审计部经理的王丽明曾在下级单位挂职时分管过法律事务,从那时候起,从未接触过法律的王丽明开始觉得“法律很有用”。

2004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消息传来,王丽明想去试一下。后来,王丽明被选任为长沙市检察院的第一届人民监督员。

当选后,王丽明总是随身带着一个证,正面是一个大大的烫印检徽,背面是湖南省地图,打开内页,上面写着5个字“人民监督员”。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中)与办案检察官一起调查走访。(摄影:韩雪)

“因为冠了‘人民’两个字,是代表人民履行职责,所以感觉工作很神圣。”王丽明说。

在连任两届人民监督员的7年里,王丽明从“不清楚检察院的具体职能”到“深知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从“法律的门外汉”到“法律知识逐渐丰富”,从“司法事不关己的路人心态”到“司法程序的主动参与者”……这种转变在王丽明的身上清晰可见。

王丽明回忆,她每年参加两三个案子的监督,参加两三次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参加一两个基层检察院年底工作质量考评,参加年底的人民监督员年会等活动。

甚至在每年检察长向同级人大报告检察院工作时,都会将报告稿提前一个星期寄给每名人民监督员,听取他们的意见,这种认真态度超出了王丽明的意料,“一开始以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只是检察院‘作作秀’,并没想到检察院会这么认真。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环境,没人找我们打招呼,这保障了公正公平,保障了我们的评议权和复议权”。

2012年7月,最高检到湖南调研,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会并提出建议,王丽明提了两个建议:一是许多人不知道检察院的职能,今后应该多加强宣传;二是反腐要加大力度,尤其是加大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比如食品卫生领域的渎职犯罪等。

“我还记得,最高检的工作人员回应说‘这些提议非常好’,这让我意识到,我们人民监督员也把普通民众的想法和诉求传递给了检察机关。”王丽明感觉,人民监督员还起到了拉近人民群众和检察机关距离的桥梁纽带作用。

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办案过程中如何实现监督刚性?人民监督员如果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结论怎么办?

2016年1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雷海水等3名人民监督员对某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经表决一致不同意该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某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后,继续作出不起诉决定。

3名人民监督员提请南平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复议。南平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议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后某县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为保障人民监督员行使职权,检察机关为人民监督员设置了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一位参与多次检察办案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说:“以前人民监督员作出的评议意见是否被采纳,完全由检察机关一次性决定,没有挽回余地。复议程序增强了监督刚性,从程序上保证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我们觉得更有底气了。”

谁来选任监督者?

一项监督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监督主体是否足够客观中立。

试点初期,人民监督员由地方各级试点检察院选任。2010年虽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权限上提一级,但仍局限于检察机关内部。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实现重大改革,即由原先的主要由检察院自行选任管理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彻底告别“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程序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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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6日,由上海市司法局组织公开选任的首届150名人民监督员正式与公众见面,当日举行了人民监督员颁证和宣誓仪式。

据悉,改革后的上海市首届人民监督员公开选任吸引了1093人报名,最终选任的150名人民监督员,个人自荐比例高达60%,基层群众占比82.7%。这组数字,直接地体现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卞建林表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使人民监督员变成一支真正的外部监督力量,在强化对检察活动的外部监督、健全检察权力运行机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新的选任管理方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在履职时有何新气象?最高检人民监督员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选任工作移交之后,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的时候,地位更超脱了,立场更客观中立,没有了心理顾虑,发表意见更大胆,监督效果更明显。

一个例子让这位负责人印象深刻。2016年7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召开一次案件监督评议会。参加评议的一位人民监督员在评议表决时两次以1∶2的结果成为少数意见,但他并没有遵从多数意见在评议结果上签字。

更客观的立场、更中立的身份、更到位的监督,让人民监督员的履职成就感更足,也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人民监督员交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后,保证了监督行为的独立性,使社会公众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行为更加信服,更加认同,从而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同时,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考核、奖惩都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可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中立性,减少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更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更全面、深入、有效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围绕检察机关办案监督进行,改革推进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的,但检察机关也做了大量的协助、配合工作。”最高检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人说。

人民监督员来自不同的阶层和行业,有广泛的代表性,也有不了解检察工作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尤其重视对新任人民监督员的业务培训。

据介绍,各地选出人民监督员后都会对新任人民监督员进行培训,一般都是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组织。

2017年2月16日,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颁证大会暨宣誓仪式在该市司法行政大楼举行,150名人民监督员宣誓履职。(本刊资料图)

2017年2月16日,上海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参加完宣誓仪式后,新选任的150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实训”。当日下午,上海市检察机关派出10名经验丰富的办案检察官,将150名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分成10组,结合具体案件,进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模拟演练,帮助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熟悉监督流程。

除了举行培训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各地检察机关还通过寄送检察报刊资料,开通手机报等形式,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进展;通过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开放日、观摩案件庭审、参加检务督察、见证搜查等活动,让他们更多了解检察工作,明确监督内容,方便开展监督。

监督范围有哪些?

一个制度的发展往往是一个“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漫长过程,需要与现有制度环境不断磨合、不断适应,更需要人们在观念转变中逐渐接受,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如此。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专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调研。

陈卫东说,通过调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扩大诉讼民主、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其他监督制度难以替代的独特功效。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应局限于自侦案件,而是对整个检察机关职权运行的监督。

如今,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从原有的主要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早已转变为对“四大检察”的全面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在案发现场寒山水库山坡草坪召开听证会,3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摄影:陈燕琳)

2019年8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在参与监督方式上,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寒山水库公园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郊,林木茂盛、环境幽美,被誉为城市“绿肺”,但因人为放火引发火灾,使得林地植被、林木遭到不同程度烧损。

2022年2月,玉林市玉州区检察院在案发现场寒山水库山坡草坪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针对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基础薄弱及火灾补植复绿滞后等社会综合治理的难题,主动将接受监督场景从会场向现场延伸、拓展,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调查、公开听证、提出建议、“回头看”等办案环节,有效促进森林火灾补植复绿和森林防火等社会综合治理难题得到及时全面解决。

“从受邀参加公开听证,到参与案件审查、出庭公诉、文书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建设以及法治宣传等,我们开展监督工作有了更广泛的渠道和空间,也让我们感受到检察机关全方位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诚意。”参与过多项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表示。

于天飞是一名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高级工程师,也是北京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21年他第一次走进最高检,参加一起民事检察案件的公开听证。

“刚开始我也很忐忑,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监督最高检的案件,如何监督?”于天飞说,当时办案部门提前将案件相关情况给他查看,听证过程中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并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整个过程让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全面了解了案情。

“参加检察机关监督活动的过程中,我们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的决心,也体会到人民监督员用常识、常情、常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于天飞说,在参加监督活动中,他还发挥专业特长,在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标准认定上提供了林业专业技术建议并被采纳。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侨联常委、江西省侨联副主席、景德镇陶瓷美术家协会主席、江西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于集华表示:“如今,人民监督员制度有了新规范,监督的范围更宽了,监督的方式更丰富了,对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处理更加细致了,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更凸显了。切实履行好人民监督员的责任,让人民群众更加信任、更加满意,我们也要继续努力。”

202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人民监督员工作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选取覆盖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等多种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监督的方式,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检察机关监督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些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在发展转变中成长,但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的决心是不变的。

二十年栉风沐雨,二十年春华秋实。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走向未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再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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