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做司法公正的“第三只眼”

2024-01-19 16:40程孝忠
人民监督 2023年6期
关键词:监督员检察工作矫正

文/程孝忠

人民监督员是群众代表,是司法公正的“第三只眼”。人民监督员深度参与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各个关键环节,增强了司法公信力,确保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我作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辽宁省大连市信访案件评审专家、大连市人民调解协会专家,已经从事社会法律服务工作26年。2017年,我被大连市司法局选任为大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年来,我先后受邀监督大连市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检察办案活动21次,监督案件涵盖拟不起诉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刑罚执行监督案件、涉案企业合规审查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多种类型。

作为人民监督员,我时刻铭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努力做好司法公正的“第三只眼”,代表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各个关键环节,让检察权“晒”在阳光下运行。

“人民监督员+检察听证”,让司法办案更有力度与温度

我作为人民监督员,先后参加了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的30余件检察听证案件,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件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不公开听证案件。

2021年10月12日,赵某某(17周岁,在校高三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东西时,与被害人罗某某(15周岁,同校高一学生)因琐事发生口角,赵某某挥拳击打罗某某眼部致其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某面临高考的关键节点,急于想从宽从快处理,但双方对于赔偿的方式、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检察机关依据双向保护的原则,多次反复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办案人决定召开一次由人民监督员参与的不公开检察听证会,在听证员的参与下、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再听取一次各方意见后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在监督检察听证会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金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一方通过赔偿获得谅解的决心不足,追求“单方面获利”;而被害方罗某某则坚持不赔偿不谅解,宁可“两败俱伤”。

基于多年来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检察听证会后我提出了监督建议,建议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参考听证员的意见,继续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力争对未成年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密切与司法局、信访局、教育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本案的调解工作。同时,作为有多年调节经验的我主动请缨,运用我自创的“剥圆葱”“撬蛎头”“三点一线”“三方互动”等调解法参与了案件调解工作。经过检察官与我们10余次的不懈调解、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就赔偿金额和给付方式达成了一致,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方得到了补偿,主动表达了谅解和希望对赵某某不起诉的意愿,舆情平息,矛盾化解。

在监督检察听证案件的过程中,我感受到,检察听证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让司法公正化、民主化、透明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重要途径,更是将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检察权运行模式转变为检察机关主导下多方参与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在同检察官、听证员、当事人一道解决司法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我见证了检察办案过程中的宽严相济、惩教并举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举措,也见证了当事人在经历听证后服法悔过、止争息诉的办案效果,对检察听证工作的作用和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同。检察听证,不仅让司法办案更有力度,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人民监督员+巡回检察”,让检察监督更有透明度

我曾经受邀监督了西岗区检察院对该区人民广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面对全新的监督领域,我主动向检察官了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重点内容,提前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辽宁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参加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这次巡回检察中,我和检察官一起采取了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参与请销假工作流程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了监督工作,重点监督核查了西岗区人民广场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有无未严格依法入矫报到等漏管情况、有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等脱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等情况,并对社区矫正对象决定佩戴电子定位装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外就医矫正对象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病历材料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

我们共查阅社区矫正档案50份、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档案5份、调查评估档案20份、外出请销假记录53人次300余条。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监督中,我们通过将西岗区人民广场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出行请销假审批单,与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出行记录及外地住宿记录逐人比对核对,发现了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2件。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程孝忠。

巡回检察结束后,我向西岗检察院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监督意见:一是建议西岗区人民广场司法所要进一步规范对在矫对象的档案管理、日常管理和请销假管理,严防脱、漏管情况的出现;二是建议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案件线索,对社区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执行地的行为要依法立案监督。我的监督意见全部被检察机关采纳,西岗区检察院已经对2件脱、漏管案件线索立案调查。

这也让我感受到,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不仅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全面地了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履职过程和办案情况,也提升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程孝忠(左)参加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检察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

“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让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有更高满意度

近年来,我参与监督了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多件公益诉讼案件。在监督工作中我看到,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力度,办理了一批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公益诉讼案件,正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保护需求的具体体现与实践。

例如,我全程参与了西岗区检察院推动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窨井盖综合治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系列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见证了检察机关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的方式,以依法监督的“我管”实现了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能够参与其中,我感到非常自豪。

2022年3月初,我收到西岗区检察院的邀请,邀请我参加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我提出了六项社会普遍存在的公益诉讼案件关注点,其中就包括了窨井盖破损、丢失给市民出行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当由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立案监督的建议。

座谈会结束后,西岗区检察院对我的建议给予了高度重视,结合推动落实最高检关于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的“四号检察建议”,办案人多次到人员、交通密集道路、大型停车场以及中小学校周边调查取证,发现窨井盖破损、丢失的案件线索,先后由公益诉讼部门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查办了4件因窨井盖破损、丢失给居民出行安全造成危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监督西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切实承担管理职责。

程孝忠(中)参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现场调研。

截至2023年10月,西岗区检察院三次邀请我对此类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持续监督,认真听取我的监督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向我反馈案件的办理情况和进展情况,共同推动完善辖区窨井盖综合治理,积极打造生态优美、幸福宜居的人居环境。

数次邀请人民监督员亲历涉案现场办理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看似小事,但我想,检察机关之所以如此“大费周章”地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系列监督活动,目标绝不仅限于办结该起案件,更重要的是以办理该起案件为“小切口”,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效果,进而激活现有公益保护机制,实现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篇“大作为”,而“大作为”的主题,就是让人民群众拥有更美好的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西岗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积极为人民监督员创造监督条件,充分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质效、促进检察公益诉讼能动履职价值追求中的积极作用,既激发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生命力,也展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

随着人民监督员对“四大检察”的监督全覆盖,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已经实现了常态化和规范化,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方式与途径在不断创新、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渠道与维度在不断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建议的落地与落实在不断推动,我将继续坚守人民监督员的初心与使命,在每一件监督案件中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事实和法律,助力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从“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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