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化研究

2024-01-19 11:35邢庭
中国司法鉴定 2023年6期
关键词:技术性司法鉴定办案

邢庭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 210024)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是依附于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权而存在的审查职能,从考量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本身来看,专门审查工作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技术办案领域的具体化,是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检察技术人员承担了检察办案中大量专门性问题的专门审查辅助办案工作,发挥着检察技术对检察业务办案的支撑和监督纠错的法律监督效果,为检察业务办案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持。

从法律文本规范来看,1997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到2012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再到2019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专门审查工作的规定,从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拓展到人民检察院所有的办案领域。从法律规范的文本脉络来看,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经历了从1988 年最早提出的“文证审查”到2012 年首次提出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再到2018 年首次提出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可以看出,刑事诉讼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制度,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实践要求。 对于诉讼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这一专门性问题,只有通过科学、专业、全面、细致地专门审查,才能有效防止“带病”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专门审查承担了“守门人”的职责,为防冤纠错发挥支持、支撑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科学完备的专门审查标准化体系构建有待进一步完善。 笔者借助各地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规定以及区域实践办案数据,尝试梳理分析研究专门审查工作的实践需求,提出专门审查标准化范式、体系框架、功能定位、应用前景,为进一步规范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提供参考。

1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文本脉络背景审视

1.1 概念及文本分析

关于技术性证据的概念,尚无法律性文件加以规制,目前仅散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则类文件中。 大体上,关于技术性证据的内容包括:鉴定意见(包括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关于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内容包括:与技术性证据相关的物证(物品、人身、尸体、文书、痕迹、物质等)资料;与技术性证据相关的书证资料(包括病历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原始检材与样本);勘验检查、检验鉴定等活动中依法收集、鉴别、实施形成的过程材料。 同时,关于“技术性证据”与“科学证据”在理论与实务界也没有明确的界定[1]。

1988 年《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高检办发字〔1988〕第5 号)首次使用了“文证审查”这一概念①《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 ”,2012 年《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概念,2013 年《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用专门章节规定“技术性证据审查”②《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第五节“技术性证据审查”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审查机制。 2019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这一概念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需要进行专门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从上述关于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文本脉络可以看出,技术性证据审查这一概念,经历了1988 年的“文证审查”,2013年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到2019年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概念的发展历程。 法律规定不仅从制度上揭开了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神秘“面纱”,同时也展现了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法治进程。

1.2 证据审查理念转变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审查不外乎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层面开展实质审查。 检察机关关于技术性证据审查法律规定的变化,不仅是规定本身内容的变化,实质是审查理念的转变。 鉴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专业性特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都离不开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专门知识解决专门性问题。关于专门性问题的审查,谁来审查? 审查什么? 如何审查?如何有效应对辩护?如何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实践中,承办检察官可能囿于技术性证据所涉及专业领域专门知识的欠缺,仅从文证材料作出形式审查往往不能满足当下的办案需要。 因此,不得不让渡于专业技术人员履行部分审查权,协助解决这方面专业问题。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对证据进行查证属实的方法之一,在协助检察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解决了案件实体方面的诸多问题[2]。 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过程来看,均需要经历专门审查过程。 专门审查要打破阶段性、孤立性、静态性审查的特点,不仅要溯源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送检、鉴定等证据载体与证据事实形成的全过程,同时也要关注其来源的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把专门审查活动贯穿到诉讼全过程,这正是庭审中心主义的实践要求。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其实质是回溯性地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形成过程进行穿透式的验证过程。

1.3 辅助办案效果

笔者检索J 省份近5 年的技术办案统计数据发现,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数是技术办案总数的41.22%,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数占审查起诉数的14.96%,平均每年出具“不同意”审查意见数约占专门审查总数的1.78%。 可以看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在检察技术办案中的重要性。 同时,也可以看出,检察办案对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依赖程度。 通过开展专门审查,一方面进一步发挥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监督纠错作用;另一方面也有效促进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意识,以及增强检察官运用技术性证据判断或作出相关决定的信心与内心确信。

2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化实践需求

2.1 理论研究

关于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研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2008 年开展了技术性证据审查课题研究,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现状、审查制度的法律正当性、审查制度的完善路径等提出探索性的思考[3]。2018 年,有学者[4]以浙江省检察机关为样本,提出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实践路径。 在对于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证据属性上,该学者提出,审查意见类似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鉴别并提出意见,其实质与分析意见无异,可作为证据使用。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是司法鉴定证据审查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证据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部分。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课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指引研究》(JBKY20200904)研究,主要研究并构建检察机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专门审查指引,进一步规范检察技术人员的审查活动,提高专门审查质效。 笔者也尝试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领域作些基础研究,发表论文《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审查研究》[5]《有关“检察机关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的研究》[6]。 截至目前,尚无其他专门审查标准化领域的文献报道。

2.2 标准化需求

从“三大诉讼法”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已经构建了涉及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 检察机关有一支专门队伍,负责对检察办案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审核,以协助检察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实践中,相较于“四大检察”业务办案指引,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的专门审查,亟需出台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相关配套措施,如何让检察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质证认证主体与有专门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融合、协作,着力解决如何开展、怎么审查的问题。 一方面,需要相应的具体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亟需相关专门审查技术标准,并期待在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委托受理、流转办理等多个环节设置协作机制,以及在各个专业技术领域制定可操作性的专门审查标准指引[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目前的法庭科学/司法鉴定领域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在法庭科学/司法鉴定领域,主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截至2021 年11 月,在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实施的刑事技术标准683 项,其中国家标准41 项,行业标准489 项。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共计138 项,废止25 项,现行行业标准20 项,司法鉴定技术规范93 项④引自中国政法大学王旭教授在苏州大学第二届“东吴”法医学高峰论坛上关于《多重视角下法庭科学标准建设的新思考》的特约报告。。分别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由相应主管部门归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 法庭科学标准体系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 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分为三大体系,即司法鉴定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专业标准体系。 从类型上看,有方法标准、规范标准、规程标准、指南标准、服务标准等[8]。 上述标准在法庭科学/司法鉴定领域形成了标准群,指导规范了司法鉴定办案实践。 但是,关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标准、应用标准尚属空白。 “为何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技术标准尚属空白。 因此,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亟需在具体技术性、操作性、专业性审查标准上下功夫,建立一整套适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内容的专门审查标准体系,以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标准制定滞后、标准更新慢”“标准交叉、标准重复”“同一事项多个标准,同一标准多个解释”等现状,同时也出现了“程序、实施类标准多,审查、运用类标准少”等问题,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因此,在法庭科学/司法鉴定领域,如何准确适用标准,也是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们不仅要关注鉴定的实施、生成标准,同时也应该关注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标准的制定,进而为诉讼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意见证据。 因此,亟需制定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指引类标准。

2.3 办案需求

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到大量争议事实的认定,其中有很多专门性问题需要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来支撑。 从专业技术门类来看,除了常见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下简称“四大类”)的专门审查外,涉及“四大类”以外的鉴定以及专门性问题在办案中也较多,检察官办案对解决此类专门性问题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从专门审查需求方式上来看,口头咨询意见已然不能成为检察官办案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手段;书面的审查意见愈发显得重要,成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等环节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过程有别于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其是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角度回溯性地反向审视证据,并更加注重证据的科学性。 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通过发挥专业优势,辅助检察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验证评价、释法说理等,必要时提出补充材料、调取证据、核查核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专业建议,供检察官决策参考。 但在实践中,检察官有时会要求委托鉴定、检验性质,有专门知识的技术人员往往会依据现有的技术性证据材料开展专门审查,可能会产生专门审查与检验、鉴定交叉的现状。 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一种观点是通过启动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形式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检材样本的灭失等因素无法进行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可通过专门审查开展相关补救措施。 例如,在一份法医学死亡原因鉴定中,委托方提交了原鉴定中尚未解决的关于致伤工具推断、致伤工具先后顺序、死亡时间推断等专门审查要求,审查主体作出了扩充性专门审查。 同时,基于大多数专门审查表述主要是对原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回应,作出“同意”“不同意”“其他”的三种表述,而“其他”类型的审查,大多数是解决委托人在原鉴定意见之外提出的其他专门性问题。 又由于专门审查工作缺乏标准化的表述规则,这就容易造成专门审查意见表述不统一,甚至出现表述错误的情形,进而影响办案效果。

2.4 专门审查定位模糊

关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一直较为模糊。 专门审查不同于一般审查,其是运用科学原理、专业方法、专业工具,并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开展的审查活动[9]。 但其又有别于专业审查,侧重从证据审查角度谈审查,具有系统审查、全面审查的特点。 从广义上说,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 有学者[10]提出,专门审查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鉴定人对检材、样本的亲历性,且启动程序、实施过程、结果告知等均不同于鉴定,“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列举,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均不在其列,因此,专门审查意见不能等同于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也有学者[11]提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或为实质证据,或为辅助证据,均能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属性。 采纳、采信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庭审质证,以及相应的审查判断等操作。 因此,关于专门审查意见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是否具有证据属性,学界尚无定论,存在“辅助说”“参考说”“证据说”的辩争,有时会造成办案人员错误地采纳、采信技术性证据,进而影响案件的实质办理。

3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框架构建

2017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相关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健全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审查机制,提高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四大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标准已逐步完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已经形成。 值得关注的是,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标准化路径亟待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技术与信息化2022 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制定各专业技术性证据审查指引,提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质量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研究中心《2022 年检察技术与信息化工作要点》(高检技〔2022〕3 号)第九条规定:“研究制定各专业技术性证据审查指引,提升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质量。 ”。在现有的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构架下,专门审查相关标准的制定,也是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化内容的一部分,从鉴定标准化体系到专门审查标准化体系构建已然成为趋势,可以构建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特点的专门审查体系,并可以适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形式发布。

关于国外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研究,新西兰法庭科学家DOYLE[12-13]提出了“标准层级理论”,认为法庭科学的标准可分为四个层级,分别为原则性标准、指南性标准、过程性标准和具体方法标准。 关于我国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结构,有学者[14]提出由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标准体系组成,技术标准体系在法庭科学行业下包括若干个专业,每个专业又划分成若干个门类。2019 年10 月14 日,全国刑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结构》(GA/Z 1600—2019)[15],其第一层按照标准类别进行划分,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三大类,第二层则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划分,第三层则可以根据本专业领域具体的业务类型情况再进行进一步的细分。

2022 年8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同意将《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指引》《法医病理鉴定专门审查指引》《法医临床鉴定专门审查指引》《法医DNA 鉴定专门审查指引》四个技术规范纳入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办理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案件,进一步提升技术办案质效。 上述四部专门审查指引标准规范的首次发布,也是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研究的部分成果落地。 关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框架的构建,可以参照法庭科学标准体系相关研究成果,并作以下考量。

3.1 总体框架

按照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总体框架考虑,可分为基础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 每个细分领域的基础标准可细分为标准体系、术语标准,技术标准可细分为过程评价专门审查标准、结果判断专门审查标准,管理标准可细分为专门审查要素管理标准、专门审查质量控制标准、专门审查文书规范标准等(图1)。

图1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总体框架

3.2 证据种类及专业领域审查标准

笔者具体梳理了各地检察机关已出台的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关于专门审查对象的范围大体一致。 通过对专门审查对象的归纳,大体可以做以下分类:

(1)按照证据种类来设计。 根据证据种类设计,对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细分,分别进行细化专门审查指引(图2)。

图2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专门审查对象框架

(2)按照相关专业领域设计。 将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细分为“四大类”鉴定专门审查标准,再细分各专业领域子领域的专门审查标准(图2)。

(3)按照技术门类设计。 勘查检查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检验鉴定类: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或分析意见书。 技术协助类: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技术协助意见。

3.3 鉴定程序与实体审查标准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就是通过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回溯性审查,并通过一定的环境条件模拟还原技术性证据形成过程的一种专门技术手段。 因此,专门审查活动必须建立在全面、系统、客观、科学的基础上,尝试运用鉴真思维、循证思维、回溯思维来审视、判断,切实增强审查的亲历性过程,以期达到验证式、鉴定化的实质审查效果[7],可以通过多维度开展实质审查。 不仅要关注委托受理、鉴定资质、意见形式等程序审查,还要关注标准方法、形成过程、检材来源等实体审查;不仅要对技术性证据的结果进行专门审查,还要对该结果形成的具体过程进行回溯性审查;不仅要局限于对技术性证据材料、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还需要结合专家辅助或者必要的调查方式进行审查;我们不仅要关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本身,同时还要注重与其他证据以及案件事实综合比较分析,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而证明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有无关联。

通过比较各地检察机关关于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中的专门审查内容可以看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受理、鉴定资质、回避、检材来源;过程程序;标准方法、论证科学性、结论客观性等。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的内容包括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通过开展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关注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重点审查客观性、科学性。 专门审查的有效路径是验证性地开展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回溯性审查。 根据鉴定的过程设计,将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细分为鉴定程序与鉴定实体方面的专门审查标准(图3)。

图3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专门审查内容框架

3.4 专门审查意见表述标准

根据专门审查意见结果表述设计,将专门审查意见表述指引细分为验证评价类、解释说明类、分析推断类等方面的专门审查标准(图4)。

图4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专门审查意见表述框架

4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化实践应用

4.1 有效延伸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办案融合效果

专门审查工作是检察官与专业技术人员关于专门性问题审查判断的一个工作纽带,客观科学的专门审查意见,有助于检察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关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专门审查标准,是从专业技术角度考量专门审查工作,更加偏重于如何开展审查,具有很强的指引性。 专门审查提高了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应用价值,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标准化的专门审查模式,可以为承办检察官审查办案提供办案思路,并指引精准高效地提出专门性问题,包括与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开展有效沟通衔接。 例如,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机械性窒息死亡原因的法医学鉴定意见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施行的《法医病理鉴定专门审查指引》(ZGJ/003—2022),可以精准提出“窒息征象以及窒息方式是否明确? ”“窒息方式自身能否形成?”“判断生前溺死的依据是否充分?”等专门审查委托要求,专业技术人员也会依据标准化指引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门审查工作。

4.2 进一步发挥专门审查工作的监督纠错作用

法律的救济不止于程序,更重要的救济在于实体,对于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仅进行书面的、形式的审查,难免会出现疏漏或错误,这样的教训在很多国内外的冤错案件中已经得到证实。 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是对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回溯性的审视,带有问题意识,对于发现的问题、疑问,势必会追溯到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原制作主体,通过专门审查意见的形式反馈,倒逼“前手”规范地开展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工作。 一方面,标准化的专门审查工作有助于实质性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标准化的专门审查工作有助于提高专门审查工作效率。同时,从法庭科学/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角度来看,标准化的专门审查工作是司法鉴定必要的外部评价,可以服务于司法鉴定机构内部鉴定质量控制。可以看出,科学、规范的专门审查工作,在检察机关办案监督纠错、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重要作用。

4.3 有效防范专门审查工作风险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背景下,专业技术人员若没有按照规范开展专门审查工作,其出具的专门审查意见有可能会遗漏应当审查而未审查的事项,或者给错误的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背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案件的办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偏差或错误,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高检发〔2020〕19号)第十条规定,除了技术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外,专业技术人员可能会承担因专门审查失误而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高检发〔2020〕19 号)第十条之规定。。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的构建,为规范开展专门审查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化指引,防范因技术性证据材料本身瑕疵衍生的办案风险,合理规避因不规范的专门审查操作而导致的办案失误,从而有效防范专门审查工作风险。

4.4 有助于重新审视专门审查意见的法律属性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 号)、《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22 号)等司法解释来看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一百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2 号)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22 号)第七条之规定。,实务界对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或报告”的法律属性持开放态度。 在办案实践中,以鉴定意见专门审查为例,存在“解释说明”“验证评价”与“鉴定推断”效果的三类专门审查意见。 从实质内容来看,“解释说明”与“验证评价”更侧重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而后一种“鉴定推断”是带有鉴定性质,是对原鉴定意见的补充、扩充,类似于补充鉴定、专家论证意见,此形式容易引起争议,可能会出现“以审代鉴”的情形,且具有鉴定性质的专门审查意见,无告知程序,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异议权。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范专门审查意见时,暂未予扩充为“鉴定推断类”意见形式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类鉴定专门审查指引》(ZGJ/J 002—2022)。。

笔者认为:一方面要防止“以审代鉴”的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强化专门审查意见的标准化路径。 从法律规定以及生效裁判案例来看,确因无法鉴定,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原始的技术性证据材料提出意见,其本身具有专业性、客观性、科学性特点,尽管专门审查意见本身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从审查意见内容上看,若专门审查意见带有专业判断,其中具有亲历性、实质性、验证性审查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可拟制为“报告”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在“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109 号刑事判决书指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以原鉴定意见为基础,系运用专门技术进行的独立法医学文证审查,在被害人尸体已经火化无法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具有鉴定意见性质;该审查意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及人员出具,符合专业技术规范,本院予以采信。”,检察机关法医接受委托,针对被害人的致伤方式作出专门审查,提出了四点不同于原鉴定意见的专门审查意见,被二审法院采信。

可以预期,随着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规则的出台,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领域,科学、合理的专门审查标准群已经逐步构建,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标准体系正逐步形成,并将广泛应用于指导司法办案实践。 同时,笔者建议,在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 179)中增加“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相关标准专业领域。

猜你喜欢
技术性司法鉴定办案
茶文化的“办案经”
女法官“马虎”办案,怎么办?
关于吹牛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两不误”——河北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无接触”办案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抢钱的破绽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肌电图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续)
边柱制栓锁技术性破坏痕迹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