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宪法展开

2024-01-21 04:31
社会主义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宪法革命中国共产党

周 航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进行了由不同阶级领导的多次革命,力图以革命的方式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这也决定了革命自近代中国以降具有特殊的地位。作为以革命建政的典范,“革命”在中国的政治话语中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在规范中,新中国成立后的历部宪法均对“革命”作出了规定,“革命”在现行宪法上有确认社会性质的根本性变革、推动改革深化意义上的自我完善的革命、证成革命建政的正当性、促进特定社会秩序和价值的形成等内涵1参见周航:《我国现行宪法上革命规定的意涵及其功能实现》,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4期。,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宪法话语体系。无论是国家发展、制度完善亦或是执政党保持自身先进性等方面,“革命”都始终在场。《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自我革命精神是党永葆青春活力的强大支撑。”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70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3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64、14、65页。,并将党的自我革命上升为“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64、14、65页。,同时明确提出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64、14、65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强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6习近平:《论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30页。。因此,党的自我革命也应当在宪法所确定的框架下进行。“革命”与我国宪法一样,兼具历时性与共时性,对于自我革命与宪法之间关系的探索有必要回归立宪者的政治决断、近代中国发展的脉络以及宪法具体的规定等。所以,本文拟以历史、文义、比较等分析方法,探讨执政党的自我革命应当如何在宪法之下展开,使其符合宪法文本规定和基本精神,并构建党的自我革命的规范路径。

一、现行宪法规定的自我革命

现行宪法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改革精神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贯穿于整部宪法,由于中国的现代化模式具有鲜明的革命性1参见王建国、田娜:《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革命”与“现代化”话语的互动融合》,载于《江汉论坛》2022年第5期。,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并未也无法“告别革命”,革命至今依然是宪法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内容。

(一)作为宪法规定的革命和自我革命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笔下,革命有其较为确定的含义。马克思指出:“一般的革命--推翻现政权和废除旧关系--是政治行动。但是,社会主义不通过革命是不可能实现的。社会主义需要这种政治行动,因为它需要破坏和废除旧的东西。”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页。恩格斯指出:“任何一次真正的革命都是社会革命,因为它使新阶级占据统治地位并且让这个阶级有可能按照自己的面貌来改造社会。”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页。列宁指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4《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页。毛泽东指出:“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5《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页。可见,在阶级社会中,革命就是要推翻落后阶级的统治,建立新政权。当然,这绝非是为了革命而革命,以政治革命打碎旧的上层建筑,为解放生产力和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的社会革命开辟道路才是关键。6参见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51页。

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政治上层建筑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从根本上而言已扫清,但随着实践发展,过去行之有效的做法可能会成为继续进步的阻碍。故而,不断革故鼎新,探索能适应生产力变化的生产关系成为执政党工作的重点。这也正是社会革命的题中之意,政治革命成功后需要进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革命,新中国成立后,在反革命分子的主要力量已肃清的情况下,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护和发展生产力。”7《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页。邓小平在1980年指出:“革命是要搞阶级斗争,但革命不只是搞阶级斗争。生产力方面的革命也是革命,而且是很重要的革命,从历史的发展来讲是最根本的革命。”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1页。在1985年邓小平更是明确指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中国的改革是解放生产力,改变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政治上层建筑,这符合社会革命的核心要义。

现行宪法要终结内乱式的“革命”,也“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10《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99页。,还要确认改革成果,将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普遍做法,并赋予改革成果和经验以根本法意义上的正当性。所以,这种革命和自我革命在现行宪法上多有体现,作为根本规范上的概念,“革命”与“自我革命”虽源于政治话语,但当其进入规范之中就成为具有新内容的特殊法律概念,并服务于特定的规范目的,按照规范制定者的社会理想对国家和社会进行调整11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1页。。因此,当下中国的社会革命及执政党所开展的自我革命应以符合宪法规定的方式展开。

(二)宪法对自我革命的确认和保障

由于“七八宪法”未能彻底摆脱“左”的指导思想,即便经过两次修改,也未能从总体上改正错误的思想和制度,部分规定成为阻碍国家发展的制度性障碍1参见张晋藩:《中国宪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77-379页。,所以有制定新宪法的必要。就此而言,现行宪法不仅是开启改革的宪法,也是根本规范自我革命的产物,新宪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进行了总结和反思,承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历部宪法的优点,也进行了必要的创新,不断完善自我的自我革命在宪法中多有体现,这使得新宪法“具有浓郁的时代气息和强烈的改革精神”2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0页。。诚如上述,在推进自我革命时理应符合宪法规定,这是宪法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庄严的政治承诺。如果说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那么宪法更是如此,每一部宪法都从历史中走来,凝结着历史事实,以或隐或现的方式叙述着历史,并在发挥其规范功能、开辟未来的过程中又将现实转变为国民共同的记忆。因此,对于现行宪法的精神实质应当从宪法所经历的历史、所要实现的目的和功能等方面入手才能准确把握。“八二宪法”承载了转变国家发展方向、明确国家根本任务的重任,中国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由执政党塑造,这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对于我国宪法有着决定性影响3参见翟国强:《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观念史:超越事实论的变迁》,载于《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成就,同时直面问题,1982年修改宪法时以该决议为依据4参见《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1页。。这使得现行宪法较之其他历部宪法更为全面地总结了历史,现行宪法同党的十二大党章一道,明确规定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其错误包括“文革”在内的所有错误5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这更为明确地说明我们党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

既然“党历经百年沧桑更加充满活力,其奥秘就在于始终坚持真理、修正错误”6《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那么,在今后继续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奋斗的过程中,这一“奥秘”就必须继续坚持。特定的概念或方法一旦上升为宪法的规定,无疑就获得了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所有主体都必须遵守。因此,作为宪法序言中的规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种自我革命方式应当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其实施为宪法所保障,否则就可能构成违宪。

二、作为宪法义务的自我革命

一国立国必然存有其意图实现的目标,实现立国目标存在多种路径,但是规定在宪法之中无疑是较为有效和必要的方式。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明确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一系列困难而取得的。现行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同时规定现代化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其实就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以及应当承担何种宪法义务,“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一有效的自我革命方式应当继续发挥自己的功能,成为执政党、全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

(一)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党和党派多以负面形象出现。孔子曰:“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7钱穆:《论语新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371页。在美国制宪过程中,联邦党人认为党派“是一定数量的公民……受到某种共同激情、共同利益驱使,联合起来,采取行动,不顾其他公民利益,不顾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总体利益”8[美]汉密尔顿等:《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制宪者对于党派的观念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美国在宪法文本上回避政党。华盛顿在其告别演说中向国民阐释了党派性可能带来的危害,并告诫美国人“决不要受到党派性的有害影响”9[美]乔治•华盛顿:《华盛顿选集》,聂崇信、吕德本、熊希龄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303页。。德国在魏玛共和时期,虽然在宪法中规定了政府官员是全体国民而非某一党派的侍者,但并未因此而成功地将政党纳入政治秩序之中,政党在当时依然游离于宪法之外,待到基本法时才明确被视为民主秩序中能发挥整合功能的组成内容,基本法赋予了政党确定的功能10参见[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页。。

无论人们是否喜欢,现代政治几乎均为政党政治,政党并不是现代政府的附属物,其处于现代政府的中心,并扮演着决定性和创造性的角色1参见[美]谢茨施耐德:《政党政府》,姚尚建、沈洁莹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4页。。正是政党在政治生活中功能的不断变迁,决定了其在宪法上的地位也因时而变,有学者将其变化概括为“从宪法之敌到宪法之友”2程迈:《西方政党与法治:以德国为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3页。。

近代中国革命和建设最终演变为由政党来领导,先是同盟会和国民党,最后革命任务落到中国共产党肩上。中国共产党与以往一切政党均有质的不同,其成立不是为了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经过艰辛探索,最终实现了“以党建国”。正是因为立党宗旨的先进性和以实际行动践行立党宗旨决定了中国共产党在群众心中光辉的形象。也是中西方之间历史、实践以及政党所起的作用的差异使得我们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部宪法上均以不同的方式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现行宪法于序言中明确记载了上个世纪的四件大事,其中有三件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的,宪法记载历史意在寓理于实,把党的领导等关键问题都作了必要明确,谁也改不了3参见《彭真传》编写组:《彭真年谱(1979~1997》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18页。。这种历史叙事在于以历史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确性和必要性,也在于指向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现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一“将”字表明中国各族人民应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奋斗,也就是宪法既赋予中国共产党长期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又表明中国各族人民有义务继续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这般修改“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4《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人民日报》,2018年03月07日。。这说明党的领导是全过程和全方位的领导,更加明确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方式。

(二)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要求

在从君主主权转变为人民主权的过程中,“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5[法]西耶斯:《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7页。已成为被普遍认同的政治准则,据此,宪法是国民意志的产物,作为立宪者的政治决断,对党的领导、领导方式及如何实现正确领导的规定从实质上而言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对于自身政治存在形式的一种总体决断6参见[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页。。于公权力主体而言,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均有权力和职责的双重属性。党的领导和执政权于先进的使命型政党来说更是如此,人民之所以选择中国共产党,是因为党自身的纯洁性、理念的先进性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能够带领人民取得胜利。因此,党的领导和执政权,一则不能放弃;二则应不断提升自我,要根据国情的变化不断优化领导和执政方式,增强对国家发展方向的把握能力,并以实际措施将先进的理念转化为行动,令其能始终造福于民。

西方发展中有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政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多以“守夜人”的角色出现,以防止公权力不当扩张而侵犯个人自由。与此不同,中国则从人性善的原点出发建构制度,且在我国传统中,政府历来是广义的,党的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眼中都是政府,承担着无限责任7参见《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体制 提高执政能力 完善治理体系》,《人民日报》,2017年03月06日。。在一定意义上,宪法对党领导地位的规定是从根本法上对党的要求的规范化。在制定现行宪法时,有观点认为基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考虑,应取消宪法中党的领导和国家指导思想的条文8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366页。。彭真坚决主张把党的领导写入宪法,但他也指出党的领导不能靠法律来强制,而要靠自己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自己的意见正确,自己的主张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9参见《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传》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450-1451页。。随着党的领导进入宪法正文,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更为明确,其所承担的责任也更为重大,在今后的征程中有义务继续领导人民实现更优质和全面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过程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也更高。无论何种类型的社会,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衰败,真正的问题在于特定的社会能否适应情势变化,最终实现自我修复1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毛俊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97页。。邓小平指出:“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0页。,如何以有效的体制机制减少乃至避免犯错误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显得尤为迫切。宪法所确认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自我革命方法和党必须以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领导中国人民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构成了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适时推进自我革命,进而更好地致力于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义务。

(三)中国现代化道路与党的自我革命

实现现代化是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始终不渝的追求,各种可能的方法几乎均在中国进行过试验。从现代化的起源和发展来看,肇始于西欧的现代化在政治上就表现为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3参见钱乘旦总主编:《世界现代化历程•总论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页。,这一过程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对传统国家的再组织化,组织的力量不可或缺。传统中国社会内部并未发展出可以实现社会组织化的力量,钱穆在20世纪50年代指出:“中国社会的自身渊源,是唐代以来的科举社会,它的病痛在平铺散漫,无组织,无力量。”“目前的中国问题,还是要在中国社会本身内部,找寻一个担当得起中心指导的力量。”4钱穆:《国史新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36-37页。亨廷顿在比较了部分后发国家的政治发展和现代化后认为:“对于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来说,所谓‘建立国家’,部分地意味着创建有效的官僚机构,但更重要的还是建立一个能够调整新集团参与政治的有效政党体系。”5[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5、334页。而“共产党在建立政治秩序方面的相对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它们自觉地把建立政治组织一事摆在优先地位”6[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5、334页。。清末民初人们已经认识到非经组织运动,则难以实现救亡图存,而实现组织化最为“现代化”的方式就是组党,民国初年政党纷呈迭出,几乎所有的政党类型均可在中国找到对应的版本,但是,囿于国情,政党的引入非但未能实现必要的组织化,反而加剧了社会和国家的非组织化7参见景跃进、陈明明、肖滨:《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页。。可见,抛开中国历史源流和具体国情的照搬必然失败。

近代中国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富强,立宪活动也承载了富强的期许。近代中国国情决定了国人首先是把宪制民主从西方文化中剥离出来作为一个政治问题而接受宪法价值,近代中国人的宪法文化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所关涉的就是宪法和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之间的关系8参见王人博:《寻求富强--中国近代的思想范式》,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454页。。要实现富强是一个问题,而以何种方式实现富强是一个更为重要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同发达国家那般依靠社会逐步演化来推动发展难以在短期内实现重大突破,实现国富民强、推进社会组织化、形成良善的规则体系、构筑理性的国民精神,实现这些历史任务不能仅靠社会自身的发展,更仰赖先进组织的引领。基于对世情、国情、民情的深刻洞悉和践行立党宗旨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甫一出场就以建设一个全新的社会为使命,“以党建国”“以党领政”成为行之有效的方略。作为我们党政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同样承载了实现现代化的使命,毛泽东在“五四宪法”草案说明中指出:“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9《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330页。在制定现行宪法时,彭真指出:“把国家的工作重点坚决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个重点,为这个重点服务……把这个方针记载在宪法中,是十分必要的。”10《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9页。把党的工作重心和现代化实现方式写入宪法,能为党和人民提供明确且稳定的指引,也是对党和国家机关课予义务,有助于实现国家转型和富强的目标。通过对宪法和党章的对照,也能向国人昭示中国现代化道路并非西式的现代化,而是一条历经探索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现代化道路,在此征途中党的领导是关键,由此也决定了党必须将自我革命制度化、常态化,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推进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宪法逻辑

现行宪法确认革命、赋予革命以神圣地位,并规定继续进行自我完善意义上的革命。虽然宪法的规定多是不完整法条,但他们依然是法,也分享着法的效力意义,是适用性规定的一部分,只是需要与其他法条相结合,这些规定才能获得决定性的、法律后果的建构力量1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327-328页。。因此,对于宪法与自我革命关系的认知必须同整部宪法形成有效的互构和联结才能准确把握。

(一)以增进宪法权威推进自我革命

宪法序言明确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主体均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与党章总纲最后一段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构成了党遵守宪法的两大根本规范依据。因此,党的自我革命,尤其是不断完善中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也应当符合宪法。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带头模范遵守宪法,引领宪法实施,其实就是宪法权威生成和不断提升的过程,在增进宪法权威的同时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有助于保证党自我革命活动的合宪性。提升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也有助于提升党的权威。

在探讨如何经由提升宪法权威性促进党的自我革命时,有必要先明确何为权威。权威与权力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权力’(Macht)就是在一种社会关系内部某个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是什么”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权力并不关注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而权威与此不同,恩格斯指出:“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4页。我们可以将宪法权威界定为:人们对于宪法规定等内容自愿的、普遍化和制度化的认可和服从,宪法在一国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能规范公权力运行并能对公民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单靠强力可能取得一时之效,但势必难以行稳致远,人民群众对于宪法发自内心的认同才是关键。“五四宪法”之所以在实施几年后就遭到抛弃,主要原因是作为从封建社会过渡来的社会,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没有树立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观念4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22页。。树立宪法权威的前提是有一部良宪,现行宪法以制定得较好的“五四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从酝酿到颁布实施历时两年并经过了充分讨论,其诞生于拨乱反正后的历史时刻,摈弃了前两部宪法中的错误思想,明确了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任务,合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机构及其职权作出了符合实际的安排,是“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5《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9页。的好宪法。现行宪法颁布至今已逾四十年,历经五次修改,历次修改均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总体上说,我国现行宪法符合良宪的基本要求,理应在治理国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有一部良宪是树立宪法权威的第一步,更为关键的是要把宪法付诸实施。于法治建设来说,掌握公权力的主体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更大,“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6《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8页。党所享有的领导和执政权是一种事实上的公权力,中国共产党也是比普通国家机关更具权威性的公权力掌握者,因此,在树立宪法权威中党必须带头遵守宪法,确保包括自我革命在内的行为符合宪法的规定,相关行为中的争议断于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另一重要方面是建立刚性的监督保障机制,“五四宪法”的命运向人们昭示了缺乏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宪法命运的影响7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654页。。现行宪法在相当程度上矫正了“五四宪法”的缺陷,规定了更为刚性的监督保障机制,宪法监督和保障机制也在不断健全。

宪法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意在以法理型权威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不动摇,树立宪法权威就是将宪法实施好,其中自然包括践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一行之有效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由此观之,自我革命和全面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权威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今后,党要更加注重宪法实施,以自己的行动带动宪法得到普遍遵循,在治国理政过程中自觉以宪法为行动指南,进而引领全体民众拥护宪法,同时要不断提升宪法监督水平和能力,保证宪法监督能成为维护宪法权威的刚性机制。

(二)以发展民主确保自我革命

无产阶级的使命就包括争得民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49页。建设高质量、能确保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追求。抗战爆发前夕,毛泽东指出:“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2《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民主被视为我们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一个答案,对于黄炎培“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的诤言,毛泽东答道:“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黄炎培:《延安归来》,国家行政管理出版社2021年版,第60-61页。拨乱反正后,邓小平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并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5《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45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高度,明确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这一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并非是要以第二答案取代第一个答案,而是意在使两种方式同向发力,通力合作,能始终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自我革命是通过提升“四自能力”的方式以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基于立党宗旨,这种先进性的最终指向是能始终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6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页。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包括实现人民民主,党的自我革命是为了把党建设好,更好地领导人民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就此而言,建设高水平的人民民主与自我革命有着较高的契合度。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先进性和纯洁性,但“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367页。。通过自我革命来刮骨疗毒、去腐生肌取决于党的性质,也是宪法对执政党的要求。自我革命归根结底是执政党的自律,是如何对待自身错误的方法,也在相当程度上“是衡量这个党是否真正履行对人民群众所负责任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8习近平:《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57页。。我们在加强自律建设的同时,也应发挥人民监督这种“他律”的作用,正所谓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先进分子也可能面临腐化的问题,在夺取全国性胜利前夕,毛泽东指出:“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9《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8页。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丢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529、533页。对于可能影响党的执政地位的不良现象,既要靠党自身的机制予以矫正,也要依靠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发挥监督作用,以确保党不会懈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党员、干部初心变没变、使命记得牢不牢,要由群众来评价、由实践来检验。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自我革命,而要多听听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1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529、533页。举例而言,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通过意见表达,凝聚众人智慧,可以从源头上减少错误;宪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府两院一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民主和监督链条上最终可以追溯到人民,因此可以说,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本质上就是人民的监督1参见何华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2页。;第41条细致地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并于《刑法》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等实行报复陷害的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这就以宪法和兜底性基本法律的规定相对完整地确保了公民的监督权。

在推进自我革命的征程中,应当不断健全落实人民民主制度,使我们的民主更加优质,保证党的政策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落实党内民主制度有更为坚实的群众基础,在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确保自我革命能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行进。

(三)立足法治推进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设

民主和法治关系密切,法治有助于民主有序运行和发展,现代法治必须奠基于民主,否则难以保证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二者并非可以完全对应,民主是“谁来统治”的理论,而法治是“如何统治”的学说。2参见秦前红、叶海波:《论民主与法治的分离与契合》,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但无论如何,法治和民主均已成为我们走向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我们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如何实现国家治理法治化。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确保党能始终有效引领人民实现现代化,我们要以健全制度规范体系的方式来保障党的自我革命顺利推进,实质就是如何以法治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问题。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从属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而党内法规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法治的基本要求理应融贯于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能够坚持自我革命是由党的初心使命、性质、长期执政地位和人民立场所决定的3参见《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87-88页。,之所以还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因为“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4《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8页。。制度规范体系能以其相对稳定性和明确性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使党的自我革命更具长远性和可预期性。宪法为一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规范指引,符合法治要求从根本上而言要符合宪法。宪法序言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包括“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这一任务的组成部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先修改宪法再制定《监察法》,体现的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尤其是于宪有据的法治逻辑。

2018年修宪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作这般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5《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人民日报》,2018年03月07日。。可见,宪法上的这一修改对于包括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内的党内法规有着根本的指引和约束功能。如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可能会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这种限制是推进自我革命之必须,但是,任何对于党员权利的限制不得以违反宪法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根本目的为代价。

党的自我革命规范体系不仅有党内法规,还包括国家法律,这一规范群呈现出更强的党规国法二元规范共治的特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公职人员大部分是党员,且国家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要求与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有许多类似之处,构成了党规国法共治的基础。同时,党内监督在确保党的自我革命中居于主导地位,但还要形成与人大监督、行政和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方式的融贯协调。不同的规范体系和监督方式形成合力,有助于提升党的自我革命的实效,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在完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和规范不同监督方式中以宪法为根本遵循,自觉遵守法治要求,在宪法和法治轨道上推进自我革命。

四、结语

中国共产党是勇于改革创新的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将推进社会全面发展作为自己的使命。以改革推进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成为拨乱反正后的主旋律,正是在“变”与“不变”的平衡中,中国发生了巨变。在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已经被确定和强调宪法全面实施的时代,包括执政党自身建设的自我革命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以宪法为根本准绳。坚持在宪法的框架下推进自我革命,使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符合宪法规定就是在以法治方式推进自我革命。党以实际行动彰显其尊崇宪法、带头实施宪法的良好形象,也能引导全体国民形成自觉遵守宪法的氛围,厚植人民对宪法的信仰,让宪法权威的树立有着最坚实的群众基础,让党的自我革命始终同人民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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