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治理调查与思考

2024-01-27 22:03王玉鹏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2期
关键词:长效机制经济发展高速公路

王玉鹏

摘 要:针对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现状调查,客观分析其产生原因,阐述了通过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和多部门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改善道路运输营商环境,努力为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经济发展;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02.069

1 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现状调查

2023年6月初,有媒体爆料称,违规超限车辆运输车,故意躲避检查,绕行普通公路,驳载进入高速公路,甚至强行闯关驶入高速公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事件发生后,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长春分局按照省厅、省局的指示,迅速响应,积极应对。

(1)迅速调查摸排,综合研判。经过大数据分析,大岭、怀德、秦家屯、八屋、汽车厂、硅谷大街,长春西等收费站是违法车辆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的高发地,不法车主为逃避检查和打击,24小时踩点盯梢,与执法人员“打游击”,强行闯关上路,气焰嚣张。6月~7月省政务服务热线转办高速收费站放行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车通行投诉10余起,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管理秩序以及经营单位形象和声誉。

(2)启动专项整治,适时调度。一是抽调执法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到法制大队,专门负责违法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二是动员全分局力量参与执勤值守。第一阶段在重点站24小时蹲守,在加强防范的同时,对查扣的违规车辆实施严厉打击。第二阶段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七站一区”(大岭、怀德、秦家屯、八屋、汽车厂、硅谷大街、长春西站、怀德服务区)不定点巡查。第三阶段在重点站24小时蹲守+执法人员在匝道隐蔽突击检查。第四阶段组建由各大队业务骨干组成的执法小分队,不定时、不定点对违法行为猖獗的地点实行重点打击。同时深入物流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敦促规范经营。

(3)省厅、省局高度重视违法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目前,长春分局每天对收费站报告的闯关信息进行筛查汇总,将违法嫌疑车辆相关信息上报给省局路政运政执法监督处,由省局路政运政执法监督处转给地方交通执法机构,由地方相关部门同步进行源头治理。

(4)长春周边收费站入口超限治理情况。从7月份数据看,龙嘉机场、双阳东站超限率上升明显,从全年数据看,长春北、长春西、远达大街、大岭、净月站等入口超限率持续高位。

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严重破坏高速公路和桥梁基础设施,缩短高速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影响行车人安全,容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面对利益的诱惑,一些道路运输经营者动了歪心思,也纷纷加入非法改裝运输的行列,试水、规模、成势。他们认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接受执法调查机会少且执法区域跨度大,只要进入高速公路就会畅通无阻,往往把高速公路当成法外空间,在收费站入口不惜闯关冲卡,甚嚣尘上。

2 分析产生原因

(1)道路运输市场定价普遍偏低。个别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签订运输合同无标底竞标,价低者优中,欠缺发展格局。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破坏易,培育周期长,无序经营产生的后果,造成相互倾轧,如饮鸩止渴。生产企业和物流企业是紧密的上下游关联关系,应找到供需矛盾的平衡点,当前,生产企业即便掌握定价权,也需考虑合理成本、合理收益,给予下游企业生存空间,留有适度的价格空间,给予休养生息,鼓励物流企业集约化经营,给予更新运输设备的保本期。

(2)整车物流企业之间存在恶意竞争。前期超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曾一度取得一定效果,有些大型整车物流企业为长远发展,加大投入,主动更新为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标准是8辆车,由于利润薄,资金回笼周期较长;后疫情时期,面对经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大中型整车物流企业自身生存压力较大,当期利润过低,使这类物流企业雪上加霜,陷入发展困境。于是将其所属车辆以采取外包、挂靠等方式,靠赚取管理费存续经营,对其名下车辆存在的私自改装行为予以放任,欠缺内部管理。有些半挂车辆运输车经营者在用于装卸的渡板上超长装载乘用车,行业俗称“6+2”“7+2”,更有甚者,违规改装加长车辆,有不法改装车超长一次可以拉40辆之多,恶意挤占道路运输市场份额,起到负外溢效应。

(3)各省份之间执法力度存在差异。个别省份地方保护主义抬头,交通执法环境宽松软,为非法改装逐利留有侥幸空间,执法标准不统一。在乘用车大型生产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周边高速公路节点的收费站车辆运输车超限超载现象比较突出,各地交通执法的热点和重点各不相同,执法力量不充足。常规检查往往流于形式,突击检查时,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大多会提前探路,绕着走,规避检查,因此发现问题不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装载超过车厢范围的车辆运输车,责令卸载违规装载的乘用车。这对于长期非法逐利者来说,处罚数额无关痛痒,依旧明知故犯。真正严格按照“一超四罚”处理的情况较少,震慑作用较小,违法成本低,社会危害大,受利益驱动,治理收效不明显。

(4)高速公路执法检查方式被动。高速公路点多线长,检查区域在收费站口固定,收费站点之间流动,执法力量有限,易顾此失彼,治堵不疏,疏堵未能同治,存在一阵风,走过场现象,欠缺执法持续性。

(5)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管理作用不明显。有些个体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挂靠物流企业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甚至知法犯法,存在规范盲区。

(6)货车生产企业产品设计卖点着重在多拉快省。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重型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在实际装载后出现高度超过法定限值,针对这些产品,需要生产企业尽快制定优化产品设计方案,加以更新,避免实际使用中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超载限值发生冲突。

(7)新的违法形式更加隐蔽。为规避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许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往往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擅自安装液压举升装置,试图在通过收费站入口称重车道时干扰称重数据,这类装置通常安装在四五轴组或五六轴组之间,操作按钮安装在驾驶室内,液压举升装置平时处于收缩状态不易被发现,给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带来难度。这些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多使用ETC 自助通行方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收费站口及服务区的外勤人员也不易当场发现。

实践证明,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治理工作是一项多方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治理的长期任务,单靠交通、公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部门哪一方,哪一部门唱独角戏,只会一时收效,难以有力遏制,只有齐抓共管,才能长治久安。

3 解决方案探讨

(1)保留合理定价空间,道路运输市场既要有市场定价又要有政府指导。作为货运装载源头的各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合理制定乘用车运输合同和价格,抵制整车物流企业明显低于运输成本价格的恶意投标行为。政府要创造良性的营商环境,引导生产企业,特别是大型车企负有一定的社会担当,让道路运输企业既有生意,又能生利,而非铤而走险,低标竞得机会,靠非法运输才能渔利。单靠通过非法改装多拉快跑,以忽视安全为代价,给交通运输环境造成破坏,超限超载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不亚于火中取栗,飞蛾扑火。这需要政府用看得见的手给予必要的指导,用看不见的手呵护诚信规范经营的市场秩序。需要生产企业制定合理科学的定价条件,给予相应的生存空间,即便是经营压力传导也不能变相压榨下游企业利润,过度压低运价,最终导致物流环节出现生存困境。这也是为生产企业自身负责,为不至于断链,应长远计,不能短视,应有共存共营共赢的商业胸怀和格局。在舍得之间,让利就是谋利。

(2)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清除物流企业自身的害群之马。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轄区内整车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运输,对违法次数多,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应先加大对整车物流企业的源头监管,防止带病车出厂上路。根据车辆登记内容进行核查比对,对非法改装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坚持惩教结合,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责令其改正消除违法行为,也要多向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人进行普法宣传,讲解合法运输利国利民、更利家利己的重要意义,晓之以理、晓之以法,明确打击非法就是保护合法。要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树立诚信经营典范,引导自查整改,规范运输,加快向法治交通回归。

(3)依法治理违法运输行为,为合法经营者打气撑台。各地公安、交通执法部门要严格路面执法检查。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意识,摒弃部分省份经济保护的狭隘想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阻碍经济发展大势的、破坏经济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不手软,应过罚相当,不能以罚代管。公安、交通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自履职尽责,坚持统一执法认定标准,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2023年8月28日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对部分道路运输企业暂停办理货运业务的公告,对16家道路运输企业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但低于50%的违法行为,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暂停办理相关货运业务。此公告发布后,长春市周边高速公路入口超限运输违法行为迅速得到遏制,高速公路四平分局开展跨区域执法协查的做法也收到一定治理效果。大岭当地交通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开展跨部门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取缔从事非法改装车辆运输车的汽车维修企业,极大增强了法治政府公信力,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得以逐渐有序恢复。

(4)借力互联网数据信息,创新治超工作方式。发挥大数据科技手段力量,依托国家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政务服务平台和行政审批系统、互联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系统,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变被动执法为主动发现,有效锁定非法运输目标,分析掌握非法营运车辆信息通行动态,精准出击,提高执法效能,选定超限超载运输重点时段重点站口,多点联动,省地联合。交通执法人员通过高速公路通行数据平台,主动查找违法线索。首先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超限车辆通行数据筛查并结合录像中装载情况进行比对,锁定超限超载嫌疑车辆,然后根据重点嫌疑车辆通行时段、通行收费站口、通行轨迹等特点,制定行动方案,有针对性开展检查。一旦发现目标车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依规处理,责令拆卸消除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对通过投诉举报渠道获得的违法线索信息,要注重排查追踪,多深入道路运输源头企业明察暗访,防止病车出厂上路,及早消除隐患。执法实践中,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驱使下,非法改装现象并不能彻底根除,需要交通、市场监督管理、质检等多部门联合发力,斩断非法利益链,共同遏制,长期综合治理。

(5)坚持执法为民原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执法部门要深入车企、物流源头企业,做好宣传,上门普法履职。将违法意识消除在萌芽、崇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将违法行为中止在运输环节前端,社会危害后果降低到最小,同时,惩教结合,分析非法逐利原因,对症下药,帮助物流企业争取更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会,合规运输,将公路损害降到最低。执法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采取说理式执法,让执法力度和温度并存。通过实现互联网办理许可审批、简便工作流程、延时办公缩短办案等候时间,提高行政效能,积极开拓思路,帮助整车物流企业算好经济账,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实现疏堵同治,选择最佳运输路线,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良性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组织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同时建立完善行业监督举报机制,收集分析整车物流企业相关违法举报信息并予发布,在规范物流市场、提高物流服务质量、引导推动物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自律能动作用,促进运输流通领域良性发展。

(7)限期清理公告目录,确保执法依据适用准确。对符合《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等国家标准的合规车辆运输车,但装载后高度易超过法定限值的车辆运输车,要进行车型外观优化。目前,虽然对上述情况导致的超限未予处罚,但从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改善的趋势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对车辆运输车车型优化改进,逐步加以研究论证,进一步提高车辆的设计合理性、安全可靠性,一定要限期清理出相关公告车型。或者综合考量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发展的实际,重新修订与外廓尺寸限值相关的国家标准,使之纳入正常管理范围,而不是作为特例,长期游走在执法监管的边界。还应确保在执法实践中法律依据适用准确,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避免出现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超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8)坚持科学长效治理,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高速公路执法区域内交通、公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一路三方”工作机制,加強交通领域内高速公路与地方公路执法机构之间的密切协作,相互通报处罚情况,加强违法信息共享。交通、公安要对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货车的检查。严格按照《汽车、列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发现非法改装的,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依法处罚后,同时通报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收费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不合规车辆进行劝返,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要提高对闯关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发现有闯关苗头及闯关车辆时,立即向公安和交通部门报告。同时登记车辆信息,及时固定闯关车违法证据,将相关证据提供给办案部门。服务区要确保夜间照明良好,防止违法人员利用黑暗掩护进行驳载,一旦发现疑似违法车辆,要及时向公安和交通部门报告。

综上,高速公路交通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治理需要交通、公安、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方联动协作,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持续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建立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久久为功,不断提升执法效能,着力建设法治交通,保障经济安全健康发展,优化交通领域营商环境,更好地推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法〔2016〕124号)[Z].2016.

[2]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Z].2017.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Z].2018.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运输车超长违法运输行为治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198号)[Z].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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