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国童床的结构要求分析

2024-01-29 15:15刘德旸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3年6期
关键词:端板床铺侧板

刘德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广州 510663)

美国具有规模巨大的童床市场,且童床市场竞争激烈,法规标准严格。对于国内的童床制造商来说,能生产出符合美国童床法规的产品至关重要。而绝大部分的国内的童床制造商对美国的童床法规缺乏了解,同时也缺少相关指导符合美国童床法规的资料或研究。因而本文对美国的童床法规从结构设计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给厂商在结构设计上提供帮助。通常来说,童床由床铺面、侧板和端板构成,同时还可能存在整体式下落边、可折叠边和移动边。在美国,童床被分为全尺寸童床和非全尺寸童床两类;全尺寸童床对应的强制法规为16 CFR 1219 Safety Standard for Full-Size Baby Cribs(全尺寸童床安全标准)[1],该法规引用ASTM F1169-19 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Full-Size Baby Cribs(全尺寸童床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2];非全尺寸童床对应的强制法规为16 CFR 1220 Safety Standard for Non-Full-Size Baby Cribs(非全尺寸童床安全标准)[3],该法规引用ASTM F406-22 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Non-Full-Size Baby Cribs/Play Yards(非全尺寸童床或游戏围栏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4]。本文根据16 CFR 1219 和16 CFR 1220 的要求按照以下六个方面对童床的结构进行分析和说明。

1 尺寸要求

该部分主要归类为以下九种要求。

1.1 整体尺寸要求

1.1.1 全尺寸童床的整体尺寸要求

内长为[51.75,53]in 并且内宽为 [27.375,28.625]in。

内高为(1)只含有静态边:1)当床铺面处于最低挡位时,内高≥26 in;2)当床铺面处于最高挡位时,内高≥15 in。(2)含有移动边:1)当床铺面处于最高挡位时,移动边处于最低挡位时,内高≥9 in。2)当床铺面处于最低挡位时:①移动边处于最低挡位时,内高≥20 in;②移动边处于最高挡位时,内高≥26 in。说明:内高指不包含床垫的内高。

1.1.2 非全尺寸童床的整体尺寸要求

内长>55 in 或<49.75 in,或者内宽>30.625 in 或<25.375 in。

内高为(1)只含有静态边:1)当床铺面处于最低挡位时,内高≥22 in,含床垫的内高≥20 in;2)当床铺面处于最高挡位时,含床垫的内高≥9 in。(2)含有移动边:1)当床铺面处于最高挡位时,移动边处于最低档位时,内高≥5 in,含床垫的内高≥3 in。2)当床铺面处于最低挡位时:①移动边处于最低挡位时,含床垫的内高≥14 in;②移动边处于最高挡位时,内高≥22 in,含床垫的内高≥20 in。说明:(1)内高指不包含床垫的内高;(2)含床垫的内高指的是处于未压缩状态的床垫的上表面与可能包含活动边的侧板或端板的上边缘之间的竖直距离。

1.2 零件间隙的尺寸要求

全尺寸童床和非全尺寸童床对零件之间的间隙的尺寸要求如下。静态时:(1)均匀间隔的零部件间的间隙≤2.375 in;(2)非均匀间隔的零部件的间隙应不能允许尺寸为2.375 in×4 in×4 in 的矩形块穿过。施力时:在被测间隙中间放置楔形块,施加并维持20 lb 的力时,(1)均匀间隔的零部件间的间隙应≤2.5 in;(2)非均匀间隔的零部件的间隙应不允许尺寸为2.5 in×3.25 in×3.25 in 的矩形块穿过。

1.3 床铺面中的开口的尺寸要求

全尺寸童床:床铺面中的开口应不允许楔形探头在25 lb的力的作用下穿过。

非全尺寸童床:床铺面中的开口应符合1.4 中提及的对孔或槽的尺寸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圆形开口的孔径不应超过1.25 in;其它形状的开口的线性连续部分需在直径为1.25 in的圆周范围内。当床垫的总厚度超过2.5 in 时,该要求豁免。

1.4 孔或槽的尺寸要求

直径介于0.210 in 与0.375 in 之间且厚度小于0.375 in的薄壁孔或槽是不允许的,除非其深度被另一个硬质表面限制在0.375 in 以内。

1.5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要求

应无介于0.210 in 到0.375 in 之间的剪切挤压点(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1.6 部分有界开口的要求

在童床的侧板和端板的上边缘上不能存在可能会引起卡住小孩的头或脖子的部分有界的开口,标准中对这类开口的评估方法很复杂,本文不做深入讨论。建议制造商避免将童床的侧板和端板的上边缘设计成含有部分有界的开口结构。

1.7 角柱要求

在距离角柱或童床弯头的最外轮廓不超过3 in 的范围内,当从侧板或端板的上边缘的最低点测量时,角柱组件的顶端不应比端面或侧面的上边缘(以较高者为准)高出0.06 in。当活动边或可折叠边处于关闭或打开的状态时,也应符合此要求。

1.8 立足点要求

可供童床内儿童作为立足点使用的部件包含水平杆、横档、突起物或其它表面,同时水平突出部分的深度尺寸大于0.375 in。在童床的端板和侧板或其任何附件上位于以下范围内的区域不允许有立足点。当床铺面处于最低挡位,各侧边处于最高挡位时,全尺寸童床:距离床铺面>3 in 且<20 in 的范围;非全尺寸童床:距离床铺面>1 in 且<16 in 的范围。另外,全尺寸童床的床铺面的上表面与侧板或端板的下部水平横杆或横条的底部之间不允许有任何间隙存在。

1.9 突出物要求

非全尺寸童床不能有以下类型的突出物。将内径为0.625 in、外径为1 in 且厚度为0.12 in 的塑料圆环的孔放置在突出物之上,若突出物超出了塑料圆环的上平面,再进一步测试是否有风险。建议制造商在设计时不应设计含有会超出该塑料圆环的上平面的突出物。童床上的突出物有勒伤或勒死孩子的潜在风险。建议全尺寸童床的制造商在设计时,也考虑该要求。

2 五金件和紧固件的要求

2.1 五金件要求

童床上的五金件不应有可造成儿童身体被挤压、擦伤、划伤或截肢等伤害的风险。

2.2 紧固件要求

木螺钉不得用于装配消费者在正常拆卸过程中需要拆卸的童床关键结构部件。带有外木螺纹的金属嵌件,应采用胶合或其它方式来防止松脱。

3 整体式下落边、可折叠边和移动边的要求

整体式下落边一般指相对于童床的整体框架,其可以整体上下移动。可折叠边一般指相对于童床的整体框架,其整个或一部分可以折叠或旋转,以便看护者更容易接近孩子。移动边一般指相对于童床的整体框架,其上部分可上下移动,而其余部分不可移动的边,以便看护者更容易接近孩子。含有整体式下落边的童床在美国已被禁用,因而用于出口美国的童床是不能含有这种结构的。可折叠边和移动边需符合法规中的相关要求。

4 锁定机构要求

对防止童床折叠的锁定机构要求:任何可折叠的童床均须配有锁定装置或其它结构来防止无意识折叠的发生;每个用于防止折叠的单动作锁定装置的解锁力应至少为10 lb。

对用于固定可折叠边或移动边的锁定机构要求为(1)处于使用位置时,应能自动锁合。(2)需至少符合以下情形中的一种:1)单动作锁定装置的解锁力应至少为10 lb;2)双动作锁定装置应具有两个明显且独立的动作才能将其释放。

5 强度与疲劳要求

童床有以下强度与疲劳要求:可折叠边和移动边锁定机构的静态强度测试,床铺面的静动态强度测试,侧板和端板与床铺面的结合的静动态强度测试,和包含可折叠边和移动边在内的侧板和端板中的板条的静态强度测试。法规要求动静态强度测试后产品不能有损坏,锁定机构不能失效,相关功能须正常,相关零部件或紧固件的分离或松动量不能超过0.04 in 等。对于这些要求,建议制造商充分考虑各零部件自身的强度,紧固件的紧固能力以及紧固件的防松能力。

6 其它要求

童床上应无尖点利边,无小部件。木质部件应无裂纹,表面光滑无毛刺。非全尺寸童床的关键结构部件应采用防错装设计或错装可视化提醒设计,还有在斜面上的稳定性测试要求。全尺寸童床未强制要求必须配床垫销售,而非全尺寸童床要求必须配床垫销售。全尺寸童床和非全尺寸童床的床垫都需符合法规16 CFR 1241 Safety Standard for Crib Mattresses(童床床垫安全标准)[5](自愿性标准是ASTM F2933 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 ication for Crib Mattresses(童床床垫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6])。

7 结束语

从以上的几个方面可以看出美国的童床法规对童床的结构要求复杂而严格。如果童床制造商对美国童床法规不够了解的话,那么设计并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是绝无可能的。童床制造商只有仔细研究相应的要求才有可能设计生产出符合法规的产品。本文中讨论的内容包含了法规中绝大部分结构的要求,但因篇幅及为便于读者理解的缘故,少部分要求未涵盖到,复杂或难以理解的要求未进行深入讨论。近段时间,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加强了对童床床垫的监管,后续研究将重点关注童床的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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