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达成合作:从自我行动的逻辑到合作行动的逻辑

2024-02-01 06:24聂洪辉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个人主义公共性主义

聂洪辉

(上饶师范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江西 上饶 334001)

差序格局与自我主义是费孝通提出的两个重要概念,前者指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特征,后者是社会结构背后的思想基础。与差序格局概念得到学界广泛认同不一样,自我主义概念争议比较大。周飞舟认为,从差序格局推导出自我主义是有问题的,差序格局的核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1],翟学伟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认为中国社会最小单位是家庭,而非个人[2]。不过,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学者的反驳并不无道理,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仍然无法回避或漠视自我主义的种种表现。比如,长期以来,在自我主义影响下,人们很难达成合作,在经济领域和基层自治领域表现尤其明显,导致社会公共性发育不足。有学者提炼出自我行动的逻辑概念来形容这种状况,但仍有进一步追问或必须向前推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因此,从现实出发,本研究提出的核心问题是,自我主义影响下的自我行动的逻辑之社会文化根源及其后果是什么?现代社会要求基于个人基础上的合作行动的逻辑以增加社会公共性,那么,自我行动的逻辑如何转变为合作行动的逻辑?本研究将道德个人主义取代自我主义,将合作作为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逻辑的中介机制,提出中国社会转型本质上就是人们从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进而增加社会公共性的过程,并试图从理论上深化合作研究和社会公共性研究,并为解决社会的合作难题提供思路。

一、自我主义与自我行动的逻辑

(一)自我主义的概念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的社会结构特点与西方社会结构的特点不同,西方是团体格局,中国是差序格局,是以“己”为中心,形成的社会关系像石头投入水中形成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离中心越远,波纹越薄,这个中心的“己”不是西方团体格局中的个人主义,而是自我主义[3]27。自我主义没有平等观念和宪法观念,没有公共意识和公德心,最大特点是“私”。具体来说,自我主义是伦理本位或关系主义的,公私边界模糊背景下讲究特殊主义和注重个人权威。个人主义是个人本位或权利主义的,公私边界清晰背景下提倡普遍主义和公共权威[4]。自我主义是传统中国伦理社会忽视个人权利,强调个人责任与义务,使得个人私底下处处以争取权利为目标而形成的。毋庸讳言,自我主义是小共同体社会的产物且是与小共同体社会相匹配的,个人主义反而会威胁小共同体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在社会转型期,小共同体社会中个人权利与义务失衡以及权利与责任不对等产生自我主义以后,必然形成无公德的个人[5]254,社会的公共性和信任度都比较低。因此,自我主义在社会转型期会产生较明显的消极后果。因为乡村保存伦理社会的特质比较多,在乡村治理中的表现是去公共化的治理,即以私人治理消解公共权力和公共规则。[6]因此,公共性就成为当下中国社会建设的主要瓶颈,人们难以平等对话和达成共识,个体难以理性地参与公共活动并维护公共利益[7]。从费孝通的自我主义的“私”的特点来看,这些现象背后是受自我主义支配下的自我行动的逻辑在起作用。

(二)自我行动的逻辑

与自我主义相对应的行动是自我行动,即自我主义会产生自我行动,与个人主义相对应的行动是个人行动。所谓自我行动就是以关系理性为约束的自我主义行动。伦理社会是关系社会,人们的关系理性并非经济理性,而是关系交易(中国语境下的关系概念,下同),既工具化他人,又等差性地给予。自我主义指向的是以自我为中心,在经济活动中的表现就是自主经营。因此,自我行动的逻辑是自我主义与关系理性共同决定的自我行动,自我行动催生的是以实现自我利益为终极目标的建构和维护关系的行动,结果导致派系行动,使得集体的合作行动难以形成[8]65。当个体在面对于己不利的制度环境时,会采取一种以自我利益为导向的权益性变通制度的行为,而不是以共同利益为导向的联合的反制度或变革制度的集体行动[8]73。这就是自我行动的逻辑。换言之,自我行动是个人权宜性的关系行动,由此产生以派系或圈子为单位的行动,而不是以公共利益为主导的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行动。自我行动发生作用的内在机制就是自我行动的逻辑。汪和建用自我行动的逻辑解释了企业家们通过工具性和义务性互惠建构网络生产,形成自主经营,从而导致企业家们很难合作的现象。而且,自我行动的逻辑还可以解释中国单位组织既能持续又难产生变革的集体行动等现象[9]。自我行动的逻辑还可以解释中国乡村治理和城市社区治理以及社会公共性等方面的经验问题。比如,贺雪峰调查发现,乡村选举中存在分派竞争现象,在乡村治理中派性常使得公共事务难以开展,明显对整个村庄有益的事情就是因为少数人自私自利而无法实施[10]87。再如,在城市小区中广场舞扰民,居民养狗不拴绳及不清理狗的粪便,业主深夜开车回小区大声鸣喇叭,小区的公共空间受侵蚀和公共活动难以开展等现象。可以说,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常常因为居民个人的私欲支配的自我行动逻辑而陷于失序。笔者通过对某地级市一小区业主群的网络田野调查也发现,居民的自我行动使小区陷入“窝里斗”,小区无法保持向心力,相互推诿扯皮导致公共事务无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举步维艰。实际上,“窝里斗”不能涵盖自我行动的逻辑导致的这些行为和后果,用“耗”更为合适和贴切[11]272。

另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某些规则十分推崇,并认为这些规则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和谐,但都希望别人遵守,自己置身事外,指责他人破坏规则,自己似乎没有任何责任,将自己看作例外而希望他人改变。这些都是自我行动逻辑的具体表现,其后果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也是多年来人们所说的信任危机的根源[12]291。当每个人的行动是自我行动,遵循自我行动的逻辑时,就会降低对他人的信任度,不关心公共领域的事情,公益心和公德心下降,从而使得社会公共性降低,反过来,又强化了自我行动的逻辑。人们通过派系或圈子满足私欲,损害社会公共性,排斥公共活动、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

(三)自我行动的逻辑的本质是人们缺乏合作行动

汪和建提出的自我行动的逻辑确实可以解释中国很多社会现象,但提出的对策是将自我主义变成个人主义,自我行动转变为个体行动,实质上是从费孝通将自我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对比的另一端提出解决办法。这当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还需要提出适合中国当下情境与文化基础的转化路径。

从自我行动的逻辑看,自我行动会引发自主经营与派系斗争,不过,自主经营与派系斗争并不是分离的,二者本质上都是非合作行动,正如提出自我行动概念的汪和建所指出的,经济领域的自主经营使得中国人难以合伙,派系斗争使得有益的集体行动难以形成[8]111。因此,合作是破解自我行动的逻辑的关键环节,可以将自主经营与派系斗争两个分离因素统一起来称为非社会合作行动,即缺乏公共性、差序性给予、关系理性和自我利益为重的行动。与之相对的行动,就是社会合作行动。本研究提出此观点的主要依据是,自我行动会损害社会公共性,而公共性是促进社会团结的重要机制,对抑制个体工具主义有实质性意义,是使个体超越自我,关注公共生活的根基所在,也是形塑现代国家与民众及民众之间良性相倚的重要条件[13]。而社会团结是合作的最高表现形式,所以,合作是提高公共性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合社会发展和中国情境的克服自我主义的可行方法。

二、合作与合作行动的逻辑

(一)现代社会呼唤合作及合作行动

在农业社会,人们就存在广泛的合作行动,体现为具有血缘或地缘上的人们之间的互助协作,但这是低层次的合作[14]。在差序格局影响下的差序性给予及由此产生的规则不确定性,导致人们合作的不对等和不稳定,公共性主要依赖于处于差序格局中心的某个个体或多个个体的道德性[15],因此,不是说农业社会没有合作和没有公共性,而是说主要受制于社会性质都处于低水平与低层次。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社会流动加速,建基于血缘、地缘之上的熟人社会逐渐成为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建立在法律和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现代性的合作就出现了。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人的行动是合作行动,其目标是人的共生共在。[16]现代社会的合作建立在平等、自愿、权利与义务平衡、权责对等基础之上,是对目标达成共识、有一致行动能力和讲信用,对事情怎么做有近似的理解即认识接近[17]182。

(二)合作行动的逻辑

受到涂尔干道德个人主义概念的启发,结合中国社会文化与情境,在自我行动的逻辑基础上,笔者建构了合作行动的逻辑(见图1)。

图1 合作行动的逻辑

合作行动的逻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较强的合理性与可靠性。涂尔干认为,随着社会分工每个人心智中都包含有某种神圣,个人主义已经成为现今必需的信条,要遏制个人主义的进展就必须防止人们日益分化,阻止劳动分工的发展趋势,但这超出了一切人力。但是,这种个人主义是道德个人主义,作为社会成员之间存在智识和道德的共同体,理性表现形式就是个人主义道德[18]159。其形成的机理是,在社会从机械团结变成有机团结的过程中,社会分工使个人意识得以解放,通过建立职业伦理,社会凝聚力增加;同时,又结合社会有机团结中的集体意识,共同形成道德个人主义,是个人自由与集体道德的相结合的个人主义[19]。它与主张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个人主义有本质区别[20]。在涂尔干看来,道德个人主义中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前者是源自有机体的印象和图像,后者源自集体的观念和情感,强调的是道德生活在来源上的集体特征,以及相应的它对个体而言的外在性,都是道德的基础[21]73,二者在本质上是一体两面的。所以说,道德个人主义与合作行动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明确指出:“有人总喜欢把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的社会与以合作为基础的社会对立起来看,认为前者具有一种道德特征,而后者是一种经济群体,这是大错特错的。实际上任何合作都有其固有的道德[22]185。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个体行动都是社会行动,虽然行动大多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但合作行动需要更多地倚重经验知识和重视默会知识[23]。从这个角度看,道德个人主义与中国社会儒家强调道德的重要性也是十分契合的,适应中国文化情境的。《论语》与《礼记》是中华民族元典的代表,其中蕴涵丰富的人文精神和传统文明,道德个人主义是其重要维度,孔子开创的道德个人主义既包含了人格独立,又包含道德自主,既保留了外在环境对道德生成的重要性,又强调外在客观因素与自身主体之间的和谐统一[24]。儒家的道德个人主义虽然是脱离生活的思想历史,但毕竟来源于生活[25]。因此,与涂尔干的道德个人主义概念非常接近,二者完全可以接洽和整合。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行动建立在道德个人主义之上,既符合继承社会学理论传统,又适合中国文化情境,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合作行动的另一个基础是理性,即通常意义上的理性概念,与自我行动的逻辑中的关系理性相对,关系理性最大的问题是以实现自我利益和维护私人关系为目标,只具有基于血缘、地缘中的熟人社会的“公共性”,中国传统社会不缺少公共性,关键是公私关系不分和公共性的产生依赖卡里斯玛人物的不确定性[26]。合作行动的理性指的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个人经济理性和追求公共利益相结合的理性,它既包括个人的私人道德,但这只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一个国家和社会不能只满足于这个条件,还要有实现的理想,有必须实现的善[27]13,也就是公共道德与公共规则、公共生活方式的公共性追求。

合作行动以形成集体行动和职业群体、社会组织竞争为皈依,集体行动就是形成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小共同体利益的联合行动。人们通过平等、自愿、权责对等、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合作行动更易结成目标一致、讲信用、拥有共识和一致行动能力的行动,自我行动的逻辑更难形成具有普遍主义纽带的组织,更难形成集体行动。这是合作行动与自我行动的最大区别。合作行动极少会形成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派系或圈子之间的竞争,而是形成组织竞争,这里的组织是指现代社会超越个人利益和派系或圈子狭隘利益的各类组织,各类职业群体是其主要形式[28]240。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等。另外,合作并不排斥竞争,竞争也不排斥合作,二者都是为了提高社会公共性,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竞争可以提升合作层次和合作水平,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合作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与高水平合作,最终实现社会团结,使人们更具有合作精神。人类的合作能力是与生存竞争能力同步发展的,在自然选择和相互竞争的环境中,仍会催生互助合作现象。合作可以跟无情的生存逻辑相融共处,而且合作可以为创新提供更好的支持,但竞争做不到这一点[29]7。这也是本研究将合作行动取代自我行动、合作行动的逻辑代替自我行动的逻辑的另一个重要的依据,也是提出合作行动的逻辑的理论根基所在。

三、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

费孝通用差序格局与团体格局区分中西方社会结构,从自我主义与个体主义的角度对中西方文化进行比较,并不是对中西社会和文化进行优劣比较,而是指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阶段不同,中西社会性质不同。其实,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乡土中国同样具有西方无法比拟的优点,比如,私人领域的亲情、友情,以及亲属交往带来的情感支持,发生矛盾时的调解对人际关系的修复,关系对个人成功和摆脱困境的合情合理的扶持等。当然,随着社会变迁和工业化、个体化进程的加速,自我行动的逻辑不适合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中国社会的转型也给这种转化提供了可能。

(一)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传统中国并不存在一个同个体生活领域相对的公共场所,并根据二者之间的差异确定两套行为规范,个人、家庭、乡党、国家乃至天下是连成一体的[30]58。因此,自我主义向外推就是由私人性向公共性扩展,具体表现就是“克己为公”,自我主义向内收缩就是公共性向私人性的回归,即费孝通所指的农民“私”的逻辑[31]。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而言,只要将自我主义由私人性向外扩展,克服其私人性向内收缩,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公私界限的模糊,从个人到社会的连续统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可能性。

(二)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在现实上的可行性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口流动加速,中国不再是农业主导的乡土中国,而是工业主导的城市与乡村一体化的城乡中国。大城市已经是陌生人社会,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公司已经出现,城市社会的公共性不断增强,社会组织得到快速发展,圈子或派系竞争的现象日渐减少,既关注个人权利,又关注公共道德的道德个人主义已然形成且初具雏形。在农村,原来的差序格局正逐渐被打破,差序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发生了变化与扩展,新的差序格局已演变为邻里、朋友与家庭之间信任以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32]。工业化与市场化对农民生活与性格产生了深远且重要的影响,乡土社会有限资源观念受到商品化观念的冲击,农民认为,只要有能力,创造财富的机会是无限的。现代农民已认识到了团体行动,特别是合作行动的重要性,农民加入运销合作社,减少成本,从而增加了谈判力量。目前,中国台湾地区农民的共同经营制度就是农民从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具体体现[33]293。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农民合作社数量迅猛增加,农民越来越认识到合作行动的重要性,虽然有不乏运作不规范的合作社,但是在市场发育的过程中也不乏自发组织起来通过合作行动而运作良好的合作社[34],在基层政府和党组织支持下组建的合作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就更多了。在农业金融化和资本化背景下,农民无法借由低成本经营获得市场生存与发展,只能成为资本掌控的生产系统中的农业代工者或临时工[35]。在这种情形下,更需要农民的合作行动,以增加农村社会公共性,增强农村发展的内驱力。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政策的实施,部分地区有经济实力的农民或农民工正在通过合作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比如,建立股份制合作社。

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与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发展,正经历个体化转型。个体在公共生活中与陌生的个体发生互动,一方面,自我主义支配的自我行动在现实中的表现仍然较多,比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公共场所我行我素、圈子或派系竞争,普遍的社会信任与道德价值以及社会公共性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个人权利意识彰显,个体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出现了志愿活动,表现了对陌生人同情,公共空间中陌生个体的互动增加了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并提高了道德水平,以NGO 和志愿者行动参与公共事务,个体开始从属于各种社会团体[36]310。从这些现实情况看,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显示了自我主义转化为道德个人主义的现实可行性,加上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人们理性能力不断提高。这样,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就具有了坚实基础,从而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

(三)从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的路径

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指出,当时有两种推进中国合作事业的主张,一是走合作政策之路,即政府执行合作政策推动合作运动;二是走合作运动之路,即由社会方面推动合作运动,因合作事业本来就是民众自觉、自动、自主的社会经济事业,这样开展的合作运动才组织健全,才有持续性[37]377。实际上,合作行动的产生既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离不开社会与个人的努力,还离不开各个主体行动相互配合发挥合力,将合作的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因此,自我行动的逻辑转化为合作行动的逻辑离不开政府、社会和个人的通力合作。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一是继续调优社会结构,促进人口自由流动,提高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水平,扩大农业规模,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振兴农村农业,将农村变成现代人的精神栖居之所,既吸收、继承乡土中国的优秀文化,又做大做强农业,实现农民的职业化和现代化;二是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社会公共性,维护个人权利,实现个人尊严与幸福的全面发展,扩大公众参与领域,在公共生活、公共空间中提升合作能力,培育合作意识,进而形成合作行动;三是制定公正合理的公共制度和公共规则,在界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和明确群己权界基础上,明晰个人权利与义务,将个体与公共体制相连接,依靠公共制度,避免互相损害[38]198,破除派系和圈子文化及其竞争方式。总而言之,私人领域不排斥差序格局,公共领域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相结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格局,为形成道德个人主义创造条件。

在社会方面,各职业群体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职业道德,既坚守职业伦理,又关注公共道德,大力发展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要以公共道德与价值为宗旨,以提升民众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为核心,在社会参与和社会治理中发挥团结社会的功能。通过职业群体与社会组织建设,消除派系和圈子,消弥派系和圈子的竞争,进而增加社会公共性。在社会组织和职业群体的活动中,个人形成权责对等、权利与义务平衡观念,理性处理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使个人成为既利己又利他,尊重社会公德的道德主义个人。

在个人方面,在主观认识上,个人可以通过学习合作知识,提高自我认知水平,既形成合作意识,又强化责任意识,对自我主义及相关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对合作的重要性及合作行动促进社会公共性的意义有理性的认识。在实践上,个人在私人领域开展互助,弘扬传统文化;在公共领域,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公共生活,锻炼合作能力,养成群己权界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个体性即公共性[39]。通过主观和实践的双重努力,为达成合作行动,进而促进集体行动,提高社会公共性做出贡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差序格局与自我主义、以家庭为主导的关系主义是传统社会的产物,并与之相适应,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有现实合理性;相反,个人主义并不一定适合传统的乡土社会,甚至可能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提倡道德个人主义是适合的,以家庭为主导的关系主义有历史局限性,关系主义如果限制在熟人社会的私人领域有合理之处,但是扩大到公共领域就会影响社会良性运行。因此,在私人领域可以讲关系,但在公共领域则必须讲法治,并严格执行公共规则。国家、社会和个人对此要形成共识,发挥合力,形成合作行动,共同推进并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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