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玲玉自杀事件的诉讼视角、媒体钩沉及“新女性”形象建构

2024-02-02 02:26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新女性阮玲玉

刘 素

(四川师范大学 影视与传媒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8)

阮玲玉是中国默片时代的著名演员,她凭借着精湛演技为观众献上了29部影片,有的迄今仍是银幕经典。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却在事业上升期身陷张达民与唐季珊的互讼,被迫卷入舆论的漩涡,走投无路之下服用3瓶安眠药,留下两封情词凄怨的绝命书,以道“人言可畏”。

阮玲玉涉讼自杀是当年轰动中国影坛的大事件,学界对于此事的研究也比较丰富。如刘长林、马磊磊在《论阮玲玉自杀的社会意义赋予》一文中,对阮玲玉自杀的个人及社会原因进行了深入批判,同时召唤出新女性建构问题,史料考证充分(1)参见刘长林,马磊磊:《论阮玲玉自杀的社会意义赋予》,《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刘磊的《性别·媒介·符号:公共话语中的阮玲玉》一文,聚焦公共话语中的性别话语,融入媒介消费、女权主义、民族主义等元素,研究视角新颖(2)参见刘磊:《性别·媒介·符号:公共话语中的阮玲玉》,《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侯艳兴采用生命史研究方法梳理阮玲玉的三段感情和遗书真伪,又从“社会进行性别化、媒体对个人性别化以及个人自我性别化”的角度分析阮玲玉自杀原因,论证鞭辟入里(3)参见侯艳兴:《性别、权力与社会转型:1927—1937年上海女性自杀问题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08-136页。。还有研究将阮玲玉之死与小报报道、《新女性》风波、左翼话语相联系(4)参见刘宪阁:《小报与阮玲玉之死》,《文史参考》,2012年第15期;王晶:《电影〈新女性〉与三十年代上海新闻界风波》,《新闻记者》,2005年第6期;万笑男:《文艺工作者?大众情人?——20世纪30年代上海的电影女演员(1930—1935)》,《兰州学刊》,2014年第4期。,也有将阮玲玉与筱丹桂、艾霞自杀案进行比较(5)参见易海涛:《自杀因由与女星身份:阮玲玉、筱丹桂自杀案的比较研究》,载张利民主编:《城市史研究》第35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97-212页。。然而,既有研究对于直接致使阮玲玉自杀的张唐互讼,尚缺少细致梳理,对于“媒介—明星—大众”的相互关系及事件所引发的新女性建构问题,也缺少连续性的整体讨论。基于此,文章将从以下三方面展开研究:一是以时间为轴还原张唐互讼案,真实呈现当事人的财产纠葛和感情纠纷;二是分类查阅报载新闻,比较分析各报的报道方式及内容风格,探究媒介对舆论的引导作用;三是厘清明星与媒介、大众的关系,将阮玲玉涉讼自杀事件引向对女性意识、女性形象、女性职业等问题的探讨,为研究女性话语和媒介传播提供一个开放的视角。

一、阮玲玉涉讼案始末

阮玲玉涉讼案是指她作为第三人和被告陷入与张达民、唐季珊的民刑纠纷,继而其情史公开,舆论涌起,其不堪流言,服药自尽。两起诉讼案前由可溯至1933年4月14日张达民、阮玲玉签订脱离同居关系契约,后果可延至阮玲玉死后1935年6月29日法院的终审判决,历时两年两个多月,主要案情如下(见表1)。

表1 阮玲玉涉讼事件时间表

1935年1月10日,唐季珊控张达民虚构事实、妨害名誉。唐季珊自诉:张达民致函指彼窃取财物,侵占衣饰,私刻图章,但“函中所指各点,俱非实在”(6)《阮玲玉小史一页——张达民前尘如梦不堪回首 唐季珊一书误会涉讼法庭》,《申报》,1935年1月11日。。张达民否认授意律师致函,况且函中所写亦不构成妨害名誉。最终,庭上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张达民无罪。阮玲玉虽不是此次诉讼案的当事人,却被迫以“利害关系第三人”卷入这场纷争。一时间,关于她的流言涌起,阮玲玉念及名誉,不得不发表一声明,主动澄清与张达民“虽同居但并未缔结婚约”,并“多次为张达民代谋职业,希望其收入稍多”,两方“实为经济压迫而签订脱离契约”(7)《江一平律师代表阮玲玉女士郑重声明》,《申报》,1935年1月15日。。在这则声明中,阮玲玉表达了自己身陷感情囹圄的痛苦,希望得到人们的理解。可惜,此声明未能阻挡记者的“好奇”和舆论的非议。

一个多月后,1935年2月27日,张达民控阮玲玉侵占财物、伪造文书两罪,另控阮玲玉、唐季珊妨害家庭、通奸、略诱罪。此轮诉讼较前诉更复杂,涉及财产侵占、感情纠纷、子女抚养等问题。阮玲玉第一次被列为被告,其本人虽未到庭,但按照当时“案经自诉,事即公开”的原则,意味着她的许多秘事可以“合法合理”地公之于世。阮玲玉虽自信无罪却深感外界舆论压力,她曾向黎民伟诉说:“出庭我倒不怕,所怕的是正逢着星期六,旁听的闲人一定特别多,叫人难为情”(8)刘宪阁:《小报与阮玲玉之死》,《文史参考》,2012年第15期。。她也与母亲谈及讼事,谓“九成九可胜诉,惟惧上公堂为众目所视”(9)《遗书痛责张达民 阮玲玉含冤以死》,《申报》,1935年3月10日。。最后,迫于流言而心力交瘁的阮玲玉还是选择在3月9日开庭前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至于后来学者习惯将阮玲玉的死期与“妇女节”相联系,这或许是“偶然”之外的另一种解读了。

其实,20世纪30年代的新女性因特殊遭遇而引人注目的事件并不鲜见,如刘景桂枪杀滕爽案、磨风艺社演出《娜拉》的事件、貂斑华与摄影家陈嘉震的订婚诉讼、王汉伦控长城画片公司支付影酬一案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女性在婚姻家庭、政治立场、职业选择上的困境,是管窥妇女解放及女性话语的一个窗口。如1935年3月16日刘景桂枪杀滕爽事件,24岁的女学生刘景桂闯入北平志成中学,连开7枪杀死了情敌滕爽。原因是逯明离婚后,即与刘景桂订立了婚约,之后两人同居,岂料半年后逯明又与滕爽正式结婚,为取消与刘景桂的婚约,逯明补偿刘景桂600元,但之后二人之间仍保持暧昧关系,直至刘景桂得知逯明不会离婚,于是伺机报复,激情杀人,直言“我本意要将她丈夫打死,因为我的能力达不到,所以把她打死,也足以破坏他的家庭,叫他尝尝人生半生半死的滋味”(10)《铅球健将逯明之妻滕爽被击七枪惨毙》,《大公报》,1935年3月17日。。4月23日,刘景桂案正式开庭,因兹事体大,经7次上诉,刘景桂被判终身监禁。此案涉及三角恋、悔婚别恋等各种因素,当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与阮玲玉抑郁致死不同,刘景桂的蓄意杀人更像是因爱生恨的极端个人主义报复,而整个事件的司法判决过程及结果,“既超出立法者的预料,也因其不能给个体提供实际帮助、缺乏与社会的有效衔接而不利于过渡期新法律文化的成长”(11)张淑娟:《民国女性性解放与贞操观的吊诡及司法判解论析——以1935年北京刘景桂案为中心》,《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4卷第2期。。再如磨风艺社演出《娜拉》的事件,反映出新女性在党派话语和媒介凝视下的困境。1935年初,磨风艺社在南京公演话剧《娜拉》,以张扬女性个性、重提“娜拉”精神,这场“反叛性”的演出遭到国民党当局的针对,其中饰演“娜拉”的女教师王光珍被学校解聘,加之艺社“左翼”背景,致使部分社员被逮捕,各大报纸悉借此炒作,声援王光珍,抨击国民党当局,在舆论施压下,王光珍得以复职,史称“娜拉事件”。这起事件“不仅反映了新女性在性别解放过程中的诸多困境,也交织着媒体炒作、女性启蒙、政党政治与民族国家话语,演绎了性别解放与政治话语的双重变奏”(12)蔡洁:《性别解放与政治话语的双重变奏:1935年“娜拉事件”的多元观照》,《妇女研究论丛》,2017年第1期。。貂斑华与陈嘉震的订婚风波,本是双方感情秘闻,却经报纸笔战、对簿公堂,以貂斑华被判“公然侮辱罪”“处罪金50元,缓刑二年”结案。影星王汉伦控长城画片公司支付影酬一案,经法院调解后,她得到的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总的来看,以阮玲玉案为代表的诸多“新女性”事件,是当时社会思潮、市井心理、媒介话语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是20世纪30年代妇女解放运动和“新女性”话语建构的体现。

二、报刊报道与舆论风波

阮玲玉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滩的公众人物,也是沪上各报争相报道的对象。资料显示:1927年4月9日《时报》的一则影片放映消息是对阮玲玉的最早报道(13)《明星公司卜万苍导演阮玲玉黄君甫主演之〈挂名的夫妻〉》,《时报》,1924年4月9日。。随着阮玲玉逐渐被大众所熟知,各报相继登载了阮玲玉加入大中华、联华公司,出演《香雪梅》 《神女》的报道,还有一些跳舞、赛狗、交友、游览等生活逸闻,数量近300篇。阮玲玉涉讼后,记者们都把这场讼事当成社会版的重要新闻,但他们在阐述和评论时,往往掺杂一些主观猜测,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大众。

《申报》自诉讼开始便采取追踪采访、连续报道的方式,披露阮玲玉的花边新闻,以求销量。如1935年1月11日的报道以《阮玲玉小史一页》为主标题,妄议张达民的情场往事,评诉讼案起因为“一书误会”(14)《阮玲玉小史一页——张达民前尘如梦不堪回首 唐季珊一书误会涉讼法庭》,《申报》,1935年1月11日。;2月28日的报道,用大篇幅复述张阮情史,并在行文中冠以“同居之爱”“通奸等罪”等关键词以吸引读者注意(15)《张达民诉阮玲玉唐季珊案——昨由二特院开审 阮玲玉因病未到 张控侵占与伪造文书及通奸等罪》,《申报》,1935年2月28日。;3月8日的报道更将“感受寂寞”“离异契约”“略诱通奸”等词在排版印刷时突出显示(如图1)(16)《阮玲玉案明日开审》,《申报》,1935年3月8日。。阮玲玉去世后,《申报》又以重磅新闻的姿态,凌驾于事件之上进行它所认为的评判与解读,如3月10日的报道将阮氏从涉讼到自杀的经过概括为“化为厉鬼—暗自服毒—赚得药片—无术回—法院相稔—明日大殓—殡仪馆内—联华通电—联华铸像—遗书两通—讼案开审”(17)《遗书痛责张达民 阮玲玉含冤以死》,《申报》,1935年3月10日。。由此可见,《申报》的报道重点并非诉讼案,而是借诉讼“合法合理”地曝光阮玲玉的私生活,报道内容并未完全脱离“彭公案”式的新闻记事体例,虽然及时,却失了真实,看似客观,实则缺乏法律依据。

图1 《申报》1935年3月8日11版报道

《大公报》则按照事件发展顺序进行报道,在阮玲玉去世第二天刊发题为《影星阮玲玉服安眠药自杀》的文章,将阮氏自杀归于“与前夫涉讼,颇消极”,客观陈述阮张恋情和控事,并无“前夫”“离婚”等不实用语。在两封遗书公布后,《大公报》大幅增加评论文章,其报道立场与态度也发生了转变,由之前公式化的评价阮玲玉之死到探究阮玲玉之死背后的东西——舆论与人性。如《阮玲玉自杀与联华前途》一文不谈“阮自杀动机与经过”,只谈“阮自杀后与中国银坛前途关系”(18)梦塘:《陨星哀感 阮玲玉自杀与联华前途》,《大公报》,1935年3月10日。,《人言可畏 阮玲玉自杀之一因》一文,矛头直指“上海黄色新闻者”,谓之“只图快意,不顾事实”(19)《人言可畏 阮玲玉自杀之一因》,《大公报》,1935年3月12日。。当人们群起攻击张达民和唐季珊时,《大公报》交出《陨星别报:一代艺人永垂不朽》 《阮事小评》 《自杀欤?寿终欤?》等文,从张唐二人诉讼、媒体责任、中国影坛、生命论等多个角度评析阮玲玉自杀之事,内容广泛,观点新颖,不再单方面抨击张达民“以怨报德”,而是尽可能向读者展现事件的不同维度,不作定论,不下妄语,这是其他报刊所望尘莫及的。此外,《〈新女性〉汇评》也值得关注,该评论连载8期,每篇均占副刊的过半版面,内容涵盖导演手法、演员表演、观众真情、映演价值等,视角独特,分析全面,这在《大公报》乃至整个报刊影评史上也是非常罕见的。总体看来,《大公报》对阮玲玉涉讼自杀案的报道,由最开始的“震惊”,到吊唁时的“痛惜”,到对小报舆论的“痛恨”,再到对生命珍贵的“解读”,一步步引导读者由浅至深地认知此事,又通过不同角度的评论性文章,使读者的认知由单向思维向多角度延展,不再盲目追从单一消息(见表2)。

表2 《申报》 《大公报》关于阮玲玉的新闻报道(1935年3月10日至1935年4月30日)

至于那些如雨后春笋般的沪地小报,记大报所不记,言大报所不言,当阮玲玉涉讼后,更是将阮玲玉之隐事收入“有闻必录”之列。通过检索“小报数据库”,可发现1934年12月至1935年4月间,小报刊载与阮玲玉相关的报道共169篇,其中《晶报》 《上海商报》 《社会日报》 《福尔摩斯》 《金刚钻》数量较多,各有20篇以上(如图2)。但这些小报在讼案报道上,有不少失真失实之处。如《福尔摩斯》1月11日登载《联华女明星阮玲玉弃旧恋新》的报道,本是述唐季珊诉张达民案,却以阮玲玉为题,妄论阮玲玉“弃旧恋新”,复述案情也措辞偏颇,如写阮玲玉“芳名籍甚,妇孺皆知”,写阮张已为“实际之夫妇”等(20)念我:《联华女明星阮玲玉弃旧恋新》,《福尔摩斯》,1935年1月11日。。《上海报》1月15日刊出的《阮玲玉婚变逸闻》以阮玲玉“婚变”为中心,说张达民去福建任职是“洁身前往”,阮玲玉在上海“空守闺房”却“暗怨夫婿觅封侯”(21)九鼎:《阮玲玉婚变逸闻》,《上海报》,1935年1月15日。。当然,小报上还刊有社会各界人士所写的悼文和纪念文章。在这里,有一篇署名“求幸福斋主”、题为《自杀与仇杀——阮玲玉与滕爽事件》的文章值得关注。作者自称是一名记者,他认为记者报道并不是致阮玲玉死亡的主要原因,因为自杀是一种“时代病”,并不能把全人类全社会的大病根,统归咎于“报纸社会新闻的渲染有诱惑性”,以及“黄色新闻有无形的逼迫”(22)求幸福斋主:《自杀与仇杀(一)——阮玲玉与滕爽事件》,《社会日报》,1935年3月29日。。认为阮玲玉的死,其实是“很平常三角恋爱的喜剧和悲剧”,她“既负了盛名,就自然要感受这种金钱上的痛苦”(23)求幸福斋主:《自杀与仇杀(三)——阮玲玉与滕爽事件》,《社会日报》,1935年3月31日。,最后说,阮玲玉的自杀,“手段仍是平凡,翻不出新花样,只会扩大醉生梦死的劣根性,顺带替安眠药登了义务广告”(24)求幸福斋主:《自杀与仇杀(四)——阮玲玉与滕爽事件》,《社会日报》,1935年4月1日。。如此观点,虽有替“涉事”记者辩解之嫌,所陈之辞也略显冷漠,但其能冷静地指出“阮玲玉涉讼事件”背后的报纸新闻诱惑性、三角恋爱悲剧性、精神物质矛盾性、国人之劣根性等多重复杂的关系,也很难得。总的来说,各家小报在报道此事上,有别于主流报刊的报道方式,既有追逐实利的商业化,也有大众参与的世俗化,为事件提供了多种解读的可能,并且,小报相对自由的“边缘型批评模式”给读者带来了不一样的信息源和阅读感,对于这一点,鲁迅也是比较赞许的,他说小报“五花八门,文言白话悉具,有些地方比大报活泼,有些是大报所不能言”的(25)曹聚仁:《鲁迅先生眼中的社会日报》,《社会日报》,1936年10月21日。。

图2 1934年12月至1935年4月小报刊载情况

《电声》和《青青电影》是报道“阮玲玉涉讼事件”最多的两本电影杂志。《电声》对诉讼案的报道有5篇(如图3),主标题都以“阮玲玉”为关键词,并点出“情感纠葛”“关系追诉”“情感纠纷”“被控伪造文书及侵占”等内容,既赚得阮玲玉的“流量”,也提及了诉讼事实,副标题用字数相同的词组排列,概括主要内容和记者立场,还不乏“鹣鹣鸈鸈似胶似漆”等文字润色。报道诉讼案时,措辞严谨,有理有据。如1月18日的报道,以事件发生的时间链条连接阮玲玉的生平情史,如交代三人关系是“终身相许,与阮相值,正式从唐”,陈述案情仅用“窃取财物,妨害名誉,与阮姘识,致书于唐”的说法,并在结尾处附以“殊堪研究”一词表达疑惑(26)《阮玲玉情案纠葛》,《电声》,1935年第4卷第3期。。阮玲玉去世的消息传出后,《电声》和《青青电影》都于当月刊出了纪念阮玲玉的特辑,《电声》名为《阮玲玉哀荣特辑》,《青青电影》名为《阮玲玉之丧特辑》。《电声》的这一期特辑刊有16篇文章,在《阮玲玉遗书两封》一文中,作者比较少见地对遗书真伪存疑,并给出了实质性证据,展现出一名记者科学严谨的职业素养。而在《死因的剖解:阮玲玉自杀后之舆论一斑》一文中,作者以激愤之言,直指“舆论”为最大凶手,并“奉劝社会人士,对于一切事情,在未明真相以前少作严苛的批评冤诬的传述,尤其是对于女性”(27)《死因的剖解:阮玲玉自杀后之舆论一斑》,《电声》,1935年第4卷第11期。。《青青电影》在特辑首页刊出一整版阮玲玉出殡的照片,展出联华影业公司黎民伟、陆涵章、孙瑜、蔡楚生、费穆等12人共同舁榇上灵车的场景,足见阮玲玉在影界的地位,其余是题为《阮玲玉之丧零拾》的系列文章,包括她的略历、出殡过程、各方吊唁、悼文、死因分析等。可以说,两本电影杂志在报道“阮玲玉事件”时,灵活协调了版面篇幅、内容形式、撰文角度,将影界之事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展示给影迷。尤其是两组特辑,图文结合地回顾了阮玲玉的一生,对重点事件、关键人物等进行了细致解读,弥补了大报内容单一、小报信息庞杂的不足。

图3 《电声》报道诉讼案的标题

阮玲玉自杀事件揭示了“媒介—明星—大众”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明星借助电影、报纸完成银幕形象的塑造和宣传;另一方面,明星也面临着随时被媒介曝光、被公众读解的可能。在这之中,报纸作为重要的印刷媒体空间,对明星的开发及宣传有了一系列可效仿的策略,即在保持大致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报纸不约而同地刊登明星的趣闻轶事、摩登照片,开始引导大众关注明星的职业身份、精神品质、社会关系;同时,为了不断利用明星光环吸引读者,报纸还紧跟明星生活,作出审时度势的报道,明星的演艺事业、公共活动、日常生活乃至情感历史都成了公开的秘密。

阮玲玉因拍摄《新女性》得罪了记者,遭致各类报刊群起而攻之,这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阮玲玉作为一个公众人物被电影、报纸等媒介所塑造和操控的事实。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明星扮演的虚拟角色与其本人的社会生活交融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某种程度上构成一种互文关系,为维持二者形象的平衡,明星的私人生活不能与她的电影形象相违背——至少在道德倾向方面必须一致。”(28)[英]克里斯汀·格莱德希尔:《明星制:欲望的产业》,杨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在那个没有网络的时代,报纸是最大的舆论制造者,而这些舆论的制造者恰恰还是大多数的秉持着儒家旧道德思想的男性记者、男性评论家、男性观众,以及“男性化”了的女性,出于儒家道德伦理的思维定式,以及对迎合市井小民期望值和销售量的综合考虑,他们一边顺应着时代大潮高捧各类“新女性”,一边却对稍有不慎的女明星投掷以“伤风败俗”的道德评审利剑。以阮张讼事而论,“一般黄色新闻记者,一方面利用阮女士之讼事,以满足自己卑鄙好奇之心理,绘声绘影,极意登载,一方面又发挥万恶之封建观念,使用如利刃毒箭之字句标题”(29)陈霞云:《对于自杀问题的探讨:六、阮女士系生长于都市之新女性》,《新女性》,1935年创刊号。。阮玲玉试图维护自己在道德上的独立主体地位,这触犯了女明星话语的惩戒效果,而她被大众媒体充满嘲讽地操纵,“仅仅揭示了她作为‘女人’和女明星的主体地位是被构建起来的”(30)张勉治:《善良、堕落、美丽:20世纪30年代的电影女明星和上海公共话语》,《电影艺术》,2009年第6期。。鲁迅在阮玲玉去世后,以其遗书中的“人言可畏”为题撰文,一面感慨阮玲玉悲凉的死,一面论及“刽子手”的新闻记者和舆论界,以悲愤的语调批判那些对阮玲玉自杀横加“呵斥”的责难者。他在文中两次提到,“阮玲玉的自杀,和新闻记者有关”,新闻的威力“对甲无损,对乙却会有伤”(31)鲁迅:《论“人言可畏”》,载《鲁迅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页。,报上那些“可以左右她命运的若干力量”,“对于像阮玲玉这样一个出到社会的智识女性,足够使她受伤,更不必说故意张扬,特别渲染的文字了”(32)鲁迅:《论“人言可畏”》,载《鲁迅全集》第6卷,第345页。,接着引出这种“摇笔即来,不假思索”的中国习惯,实际是“玩弄女性”,自诩为“人民喉舌”的新闻记者,写出的报道竟让女性“有冤无头,有怨无主”,严厉地指出阮玲玉自杀和新闻记者有关。

阮玲玉的情感纠葛在公共话语中被不断放大,其背后蕴含着父权意识形态下的男性凝视、女性物化等话题。中国传统的父权意识在近代伦理观念中根深蒂固,在男性中心主义的父权意识形态中女性仍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劳拉·莫尔维在《视觉快感和叙事性电影》中论证了女性的被动地位,男性对女性形成凝视欲望,女性则往往成为被凝视的景观。当阮玲玉身陷感情纠葛且登报自证时,不仅没有获得大众的同情,反而被一些报纸媒体戏称为“淫妇”,其对阮玲玉的赞美抑或谩骂,无不暴露出父权意识对于新女性道德规训的企图,她的身体也由被道德所规训的身体,变成被男性所观赏的“欲望客体”,并以一种便于消费的形式被大众重新咀嚼,结局注定悲剧。父权思想在阮玲玉案中的另一个体现便是物化女性,将女性视为男性的附属,并利用大众媒介消费女性,且看阮玲玉的三段感情纠葛,或被欺骗,或被利用,或被抛弃;再看阮玲玉涉讼后小报媒体、市井小人的各种歪曲事实,无不透露出各种意淫、物化女性的话语倾向。

而公共领域中的“小市民”,出于根深蒂固的伦理道德意识,不仅渴望看到银幕上明星所演绎的故事,更愿意看到现实生活中明星真实生活的故事。作为被“看”的主体,女明星通过这一摩登职业完成了在媒体与银幕上被消费与在现实生活中获得职业收入进行消费的双重身份建构。这一双重身份的确定,无疑让人们忘却了明星仍是社会生活消费者的一重身份,仅仅是将其明星身份不断放大,而放大的后果可想而知:所有细枝末节的事情都可能成为媒体添油加醋的对象。鲁迅在文中深刻分析了隐藏在这些“人言”背后的小市民心理,他们以为是在维护正义,指责恶行,其实是怀着极其自私的心思,借奚落别人来满足自己优人一等的自尊心,当他们听到关于“阮玲玉涉讼”这一消息时,便叽叽咕咕,指指点点,“我虽然没有阮玲玉那么漂亮,却比她正经;我虽然不及阮玲玉有本领,却比她出身高;我虽然没有阮玲玉的技艺,却比她有勇气,因为我没有自杀”(33)鲁迅:《论“人言可畏”》,载《鲁迅全集》第6卷,第344页。。真所谓,“十目所视,十手所指”,新闻记者的不实报道,低俗市民的言语攻讦,终于使阮玲玉不堪重负,“人言”终究是“可畏”了。

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由于其开放的姿态以及租界的特殊政治设置,各种政治力量、政治派别都向上海集结,代表着不同阶级、党派、团体的报刊急遽增加,彼此竞争,都力图在上海文化场攫取更多的控制权,以消费为诉求的报纸期刊也在争夺读者,都市与媒介“合谋”将女性变成消费的对象。阮玲玉涉讼自杀事件反映了社会不同阶层与群体借助媒介所开展的关于新女性意识、形象、职业等内容的建构问题,这种建构主要体现在媒介与大众对此事进行描述的关系转换中,并集中关注媒介内容选择过程中的各方“权力”对媒介所提供内容阐释的“意义”。

首先是以阮玲玉为代表的“新女性”唤醒的“女性意识”。五四先驱们在对妇女解放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中,逐渐形成一种“新女性形象”——有思想,有追求,有一技之长,有独立之精神,勇于挣脱封建道德的桎梏,争取自我支配的权利,实现“人”的价值。这一理念落实到实践中,就演化为女性与代表封建的旧式家庭的决裂。鲁迅在《娜拉走后怎样》中对20世纪20年代走出家庭的女性所预测的是:“娜拉或者也实在只有两条路:不是堕落,就是回来。”(34)鲁迅:《娜拉走后怎样》,载《鲁迅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不过到了30年代,都市的发展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职业和岗位,成为“新女性”是“娜拉”们的必然选择,表明了女性意识和经济地位对实现自我独立的重要性。阮玲玉主演的影片《三个摩登女性》 《新女性》曾用“三个女性”模式——追求资产阶级腐朽生活的女性、沉溺于小资产阶级伤感和绝望情绪中的女性、投身于劳动大众争取生存和自由斗争的女性,来有意识地引导社会对“新女性”的认识。那引导的结果怎样呢?在一本出版于1935年题为《新女性》的讨论专辑中,这样描绘“新女性”:“要有健全的体格,丰富的知识,独立的精神,前进的思想”(35)影:《新女性讨论专辑:十一、“新女性”,怎样可以称做新女性》,《新女性》,1935年创刊号。,“妇女的事情,应由妇女自己负责,力求智力体力与男性均等发展,不慕虚荣,绝对摒弃修饰,不要鄙贤妻良母而不为”(36)唐文瑜:《新女性讨论专辑:九、中国的妇女运动,并不是完全出于妇女界本身的觉醒》,《新女性》,1935年创刊号。。可见,阮玲玉事件后,报刊媒介除了鞭笞男权主义以外,还参与唤起自觉与内省的女性意识。

其次是知识分子通过媒介对女性形象的重构。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报刊大多是男权的声音,带着既定的“权力符码”所形成的“媒介记忆”记录了彼时男性对女性的集体印象,读者从报刊中可以阅读到社会对女性的价值认同和社会期待的女性形象。因此,当时的女性社会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依旧没有摆脱男性中心主义的影响,男性仍以“贤妻良母”作为女性的衡量标准。在阮玲玉事件中,有知识分子从社会问题与女性解放着手,将阮玲玉描绘成一个遭受封建遗毒摧残的苦难中国女性,说她是“被杀的”,手枪是“张达民的诉状和唐季珊的欺骗”,但真正的刽子手却是“中国不长进的影迷和古老封建社会中复古的人们”(37)影坛同人:《悼影星阮玲玉女士》,《民报》,1935年3月10日。。也有从家庭婚姻关系出发,直接指出“阮玲玉很受唐季珊的虐待,不知阮玲玉何以要嫁给这样西门庆似的人”(38)田汉:《影事追怀录》,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81年版,第15页。。还有人指出阮玲玉的软弱之处是她“只能认识艺术,不能看清社会,不能将一切身受的苦难,社会的罪恶再借艺术来暴露于每个观众之前”(39)文:《从阮玲玉说到刘荷影》,《申报》,1935年3月17日。,她虽然有着“资产阶级女性般的觉醒的或半觉醒的灵魂”,但“脑子里的封建残余是很有力的”(40)聂绀弩:《蛇与塔》,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110页。。这些文章从根柢揭示了新女性寻找出路时面临的感情泥潭和封建桎梏,同时也警醒她们应该努力认识社会,确定自己的人生目标,并号召妇女革命,以改造社会,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知识分子对传统道德的训诫。

再次是来自影界的声音,他们把阮玲玉塑造成一个代表着新职业女性的天才艺术家。随着《新女性》在上海公映,“新女性”这个名词和女主角的扮演者阮玲玉成为沪上的公共景观。当时的大报小报,街头巷尾,都纷纷议论《新女性》和“谁是新女性?”而随着阮玲玉的自杀,她与影片原型艾霞、女主角韦明的相似结局,使真实的历史、虚构的电影媒体的话语交织在一起,共同描绘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都市职业女性的悲剧命运。不可否认,阮玲玉去世是影界之憾事,她为当时的女性闯下了演艺之路,也为中国影坛献上了珍贵的影片,她去世后,影界同人纷纷撰文缅怀。联华影片公司导演蔡楚生对阮玲玉的演技颇为赞赏,在拍摄《新女性》时,他就评价“阮玲玉在表演艺术上所创造的那些女性形象,虽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点,但她确是给中国的电影艺术带来了第一批较为真实的妇女形象”(41)蔡芝尘:《追忆阮玲玉——纪念阮玲玉逝世二十二周年》,《中国电影》,1957年第2期。。吴永刚和阮玲玉曾合作拍摄《神女》,他认为,“阮玲玉是感光敏锐的快片,无论有什么要求,只要向她提出,她都能马上表现出来,而且演得始终那么流畅、逼真”(42)吴永刚:《我和影片〈神女〉》,《电影文化》,1980年第1期。。同为著名影星的赵丹也认为,“阮玲玉具备演员的素质,可以凭直觉进入角色,毫不费力就走进人物的心灵中去”(43)赵丹:《表演探索》(续),《戏剧艺术》,1979年第Z1期。。后来,人们所谈到的已经不仅限于阮玲玉的不幸,同时也意识到了阮玲玉生活中的不幸与作品角色之间的关系,甚至认为正是因为阮玲玉在现实生活中遭遇了这些不幸,她才能将作品中人物的不幸充分地演绎出来。

三、结论

文章以阮玲玉涉讼事件为始,还原了阮玲玉与张达民、唐季珊的感情纠葛,梳理分析了《申报》 《大公报》 《电声》 《青青电影》等大报以及各类小报对此事的报道,并从“新女性”建构视角引出不同群体对女性意识、女性形象、女性职业等问题的看法。首先,阮玲玉事件反映出女明星这一“新女性”群体身处社会转型期的命运浮沉与民主思潮、大众文化、女性主义之间的密切关联。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历经重大变革,文化环境多元,民主思潮兴起,女性职业纷纷出现,女性意识逐渐提高。阮玲玉作为“新女性”代表,反映了在现代化进程中女性作为“人”的现代化问题,是女性在从传统向现代、由家庭到社会过程中社会角色蜕变的生动写照。其次,阮玲玉案体现出“新女性”形象建构过程中与党派、媒介之间的博弈,揭示了媒介、女性及各方权力赋予女性的多重话语。30年代的沪上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公共话语空间,代表着多方民间力量,与官方持有不同的文化政治立场,阮玲玉作为一个与现代媒体相伴共生的女明星,也作为一个与意识形态紧密相关的时代象征,其本身就是一部阐释空间无比开阔的历史话语文本。再次,以此案为切口,可对20世纪30年代女性解放程度进行一定意义上的评估。阮玲玉事件最终被演绎成具有社会意义的公众事件,促使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家庭,涌向城市,争取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这群新女性们不仅追崇自身的独立与平等,还将这些观念传递给无数普通女性,促使社会重新反思女性解放这个时代命题,成为媒介舆论言说女性解放、社会变革等宏大时代主题的重要契机与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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