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力量反家暴维护妇儿权益,多举措汇聚妇联力量

2024-03-07 07:16甘肃省妇联宣传部本刊采编中心
现代妇女 2024年2期
关键词:家暴受害人暴力

甘肃省妇联宣传部 本刊采编中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一“家”之内,但家暴不是家务事,它不仅侵害受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整个家庭和谐,也对社会安全稳定、树立文明新风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制止。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家暴不是“家务事”,面对家暴,给受害人“撑腰”的不光有法律,还有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等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诉讼程序。各地妇联组织也用心用情做好维权关爱服务,更快、更好、更有效地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全社会对家暴零容忍,是共识,更见于行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做新时代文明新风尚的建设者、维护者、笃行者。

发挥组织优势,“娘家人”在行动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全国各地妇联组织通过创新维权模式、开展宣讲活动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不断增强广大妇女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能力,维护平等、和谐、安定的家庭氛围,促进社会稳定。

广东:一案一策,创新反家暴综合治理模式

2018年9月,广东省惠州市妇联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6部门印发通知,建立反家庭暴力案件处置联动机制。2019年9月,市妇联创新维权服务方式,与惠州市一家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购买专业服务,探索通过实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与化解试点项目,打通部门协作通道,链接社会专业资源,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反家暴综合治理的创新模式。

试点项目以个案管理为核心,厘清职责分工、理顺流程设计、严格项目管理,有效防治家庭暴力。派出所处置家暴案件后,以纸质版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接受社工辅导服务的通知,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转介给市妇联,由市妇联指派项目合作社工开展探访慰问,提供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综合服务。社工服务结束后,村(社区)妇联干部或执委每月至少回访一次,连续监测3个月无异常情况方可结案。市妇联定期对个案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测评,形成完整工作闭环。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妇联干部和社工会梳理家暴受害人遇到的困难及所需服务,“一案一策”制订方案,链接各方资源,按需精准服务。

河北:“木兰有约”将“法治大餐”送到妇女身边

妇联搭建舞台,法、检、律同台唱“普法大戏”,在河北省乡村、社区持续上演,目前已连续8年,是河北省“木兰有约”巾帼法治宣讲活动的独创品牌,深受基层百姓的欢迎。

2015年,在“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背景下,河北省妇联联合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共同组织开展燕赵巾帼法治宣讲活动,并为活动起了一个寓意深刻的名字——“木兰有约”。活动初始,各部门达成共识,建立妇联搭台,法、检、律唱戏的模式。每场宣讲团队由一名女法官、一名女检察官、一名女律师组成,用生动、形象的语言,以案释法,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宣讲。

2022年,河北省妇联联合省司法厅等部门,共同制定了《河北省“木兰有约”巾帼法治宣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为木兰宣讲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河北省妇联还召开“木兰有约”研讨会、推进会,开展“最美木兰”评选、“木兰有约”法治宣讲十佳课件评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充分肯定了组织单位和宣讲团成员的付出与成绩,极大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宣讲团深入农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组织,将“法治大餐”送到了妇女群众身边。每次宣讲结束后,宣讲场地就会变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现场“办公室”。

江西:“三色”管理家暴行为畅通投诉“绿色通道”

青云谱区反家暴联动中心是江西首家由法院牵头的反家暴联动工作中心,由青云谱法院联合青云谱区妇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共同打造。中心集家事纠纷法律咨询、纠纷调处、心理干预、家暴行为预防与制止、庇护救助、优良家风家德涵养等多功能于一体,实现家事纠纷一站式、关怀式化解,既化纠纷,也解心结。

中心对受理的家暴行为进行风险评估、“三色”管理。对于一般危险的家暴行为评定为“黄色”,由妇联组织志愿者、婚姻家事调解员开展以观察、教育为核心的“稳控式”社会谅解服务;对于较为危险的家暴行为评定为“橙色”,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对于特别危险的家暴行为评定为“红色”,由法律援助律師引导受害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4小时内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加强司法保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实施暴力也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全国妇联等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精准对标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助时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反家暴案例中选出10个典型案例分两批发布。案例具有以下特征。

进一步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如丈夫李某采用喝农药、跳楼等自残自伤方式威胁妻子王某,虽然施暴人没有采取直接谩骂、威胁的方式,但其自残自伤行为使王某处于惊惧的心理状态,精神的不自由亦属于精神侵害,故人民法院对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

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

比如,在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李某提供了受伤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而听证过程中李某丈夫对李某的受伤照片解释称是其自己摔倒所致,该解释不具有说服力,人民法院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充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在申请主体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如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人民法院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

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人民法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如在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陈某已年逾七旬的实际情况,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属地派出所调取报警记录等材料,使陈某免于遭受奔波之苦。

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暴受害人

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现机制的关键性作用

未成年人因其智力尚未发育完全,自我表达能力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家庭特别是父母的依赖程度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主动寻求有效救济途径。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的,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

切勿以爱之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父亲“望女成凤”心情迫切,对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身陷家暴旋涡,法律是最坚实后盾

近年来,大众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度有所提高。然而,依然有不少家暴事件中的受害人,他们对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方法缺少了解,如同被激流裹挟的溺水者,急需逃离湍流,浮出水面。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庭长崔澜馨给出了关于家暴的解决办法。

搜集留存证据是反家暴重要环节

崔澜馨说:“大约三至四成的离婚起诉书涉及家庭暴力问题,但最终判定存在家暴行为的案件并不多,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缺少证据。很多当事人带着一身伤,在法庭上声泪俱下地控诉配偶的暴力行为,但当事人的所有证据只是几张照片,被告则对此矢口否认,坚称当事人是自己摔的。”

遭遇家暴后,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报警。要将事情经过描述清楚,也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等法律文书。在告诫书中,写明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告诫书具备法律效力,是证明家暴行为的有力证据。

照片、录音和视频也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法律武器。与施暴者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都要保存。在发现家庭成员存在暴力倾向或多次遭遇家暴后,可以在家中放置摄像、录音等监控设备,及时留存完整记录。如果家暴者同意写悔过书或保证书,一定要其写明事情的详细经过,并签名或按手印,避免悔过内容含糊其词。

很多受害人在遭遇家暴后,倾向于自己拍摄伤口照片,认为这就是有力的证据。然而,像骨折这样的伤是无法在照片中体现的。受伤后去医院就诊,一方面是为自己的生命负责,另一方面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伤情鉴定后留存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是证明家暴行为更为有力的证据。

如果有人目击了暴力行为,或者受害人在遭受暴力后向他们寻求了帮助,他们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能够理解暴力行为、表述清楚的儿童,他们的证言也具有法律效力。

主动求援,积极自救

即使在反家暴工作越来越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今天,仍有很多受害人将家暴当作“家事”、视为“家丑”,他们关闭了向外界求助的大门,成了无声的受害人。然而,施行暴力得不到惩罚,只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同时家暴的影响会代际传递,原生家庭的暴力行为会极大地影响孩子的成长,并造成非常大的社会问题。

因此,“最优解”就是主动求援、积极自救。崔澜馨表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较重的施暴者,则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还能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如果家暴升级,或身处危险境地,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内容,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确定,包括禁止对方通过电话进行威胁行为,禁止加害人进入被害人的住处、场所范围等。值得强调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提起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均可寻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

另外,离婚不等于家暴的终结,有许多在离婚或分手后被前任伤害的案例。面对家庭暴力案件,法院不仅会用法律手段保护受害人,还会与妇联合作,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将心理辅导融入工作中,尽可能地帮助双方梳理问题、消解矛盾。

不断完善,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

反对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提供支持、形成合力,司法手段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崔澜馨说:“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各职能部门依法处置家暴工作取得成效,社会公众反家暴意识显著提升。”2020年开展的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与2010年三期调查相比,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比2010年下降了5.2个百分点。

此外,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崔澜馨说:“对于每一位家暴受害人,法律是最坚实的后盾。希望司法工作能像一盏明亮的灯,给予家暴受害人最大的安全感,帮助他们在黑暗中找到方向,摆脱暴力,安心生活。”

(综合<中国妇女报》、最高人民法院网整理)(责任编辑张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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