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奇怪的监督申请书

2024-03-25 06:37口述|王浩山整理|刘士超
方圆 2024年4期
关键词:申请书酒业张某

口述|王浩山 整理|刘士超

2020年3月的一天,我收到重庆市张某寄来的一封监督申请书。审查发现,申请书中只写了案件事实,就认为法官判决错误,没有写判决错误的理由,申请人也没有邮寄法院裁判文书。种种信息让我感到有些奇怪。

按照规定,我给申请人发一个修改申请书和补交法院裁判文书的短信息就可以了,这个来信做存查就处理完,申请人是否修改申请书和补交材料就是他自己的事了。但是出于职业的敏感和责任,根据申请书的内容,我判断申请人对检察机关办理监督案件的规定不怎么了解。

我随即给张某打了电话,让其修改申请书和补交法院裁判文书。没有想到,张某在电话中向我诉起了苦,说法院同案不同判,申请了再审也不纠正错误,“没有想到检察院会给我打电话,检察院能不能监督这个案件,还我们公司一个公道?如果不行的话,我就上访,找能说理的地方”。

就这样,张某诉说了一个多小时,我也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原来,“某某生”是当地著名的老窖作坊,“某某生”商标使用在不同品种的酒上,是张某父辈十几个人制酒使用的商标,已经使用了几十年。20世纪90年代,“某某生”在当地有了很大的知名度,后来租借给四川某知名酒业公司使用。因为四川某知名酒业公司不怎么使用,造成“某某生”商标的知名度不断下降。但张某的父辈们非常珍惜这个商标,想收回商标自己使用,张某作为继承人,也想让这个商标再次发扬光大,于是找四川某知名酒业公司想收回这个商标,但四川某知名酒业公司认为是他们的商标,不同意还回去。

2014年12月和2015年8月,张某公司先后两次到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8年改革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对四川某知名酒业公司使用“某某生”两个系列酒商标的撤销申请,商标局均支持了张某公司的请求。

四川某知名酒业公司不服,因涉及“某某生”两个系列酒商标,分别起诉至同一个法院。张某称其中一个案件他收到了出庭通知书并且出庭,法院判决张某公司胜诉;另一个案件他没有收到出庭通知书,也没有收到判决书,并不知道此事,3年后才无意中知道这个判决,并且这个判他的公司败诉,然而案件已经过了上诉期,他申请再审被驳回。

听完张某的诉说,我仿佛看到了张某父亲等老一代人几十年打造“某某生”品牌的辛苦,也感受到了张某对“某某生”品牌的珍惜和爱护,更感觉到了张某的不满和无奈。同一个法院在相隔不到一年的时间,不同的法官对两起相似案件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职业的敏感性让我意识到这是同案不同判,判决可能存在问题。但这个问题是否存在并是否能够妥善解决,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认为判决错误的理由和提交新证据材料非常关键。

尽己所能帮助信访人是我们信访接待人员的职责和应有的担当,此案还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关乎公平保护民营公司合法利益。我告诉张某,这个案件属于我院监督范围,如果材料齐全,我院可以监督这个案件。

这让张某重新燃起了希望,减少了对司法的怨气。接着,我们向张某讲解了检察机关受理和办理监督案件的程序和可能面临的监督结果,让他内心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由于彼时正值疫情期间,张某到北京调取证据材料不现实,我们便建议他通过电话向北京原审法院调取材料。我们还帮助张某查询原审法院的对外咨询电话,让张某电话联系原审法院要判决书,了解法院未通知到庭和未送达判决书的原因,是否在告知方面存在瑕疵,并建议让张某着手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特别是对方公司伪造证据的新材料。

同时,我们就张某提出的审限等问题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能当时解答的就当时解答,解答不了的,事后打电话告诉张某。

時间不知不觉过去了两个月,张某的监督案件一直在我的心里,其间我和张某之间就此案电话沟通多次,指导张某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建议张某以公司的名义提交监督申请,指导张某如何写好监督申请书,特别是申请监督中法院判决错误的理由和依据。事后,张某以公司的名义重新提交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补交了原审法院审理的胜诉和败诉两个案件的判决文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我及时审查并受理张某公司的监督申请,当天移送我院业务部门办理,同时向张某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至此,我的心终于踏实下来了。两个月的心血没有白费,也有了小小的成就感。

2021年12月,我们收到张某寄来的感谢信。张某高兴地告诉我,说检察院抗诉了,法院发回重新审理,判他胜诉了,四川某知名酒业公司也没有上诉。张某的公司可以自己使用“某某生”商标做生意了。

时间转眼过去了两年有余,其间我接待了各色各样的信访人,倾听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也多次收到过感谢信。但我依然时常会想起张某,虽然极少联系,但我觉得不联系反而是好事,说明张某的问题都已彻底解决了,他不再需要去信访了。在我看来,这便是信访矛盾化解最好的结局。

信访接待工作,不同于公诉人在法庭上义正词严的指控犯罪,也不同于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的居中审查纠正裁判错误。它看似是小事,处理的却是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关乎着群众的生活和工作,是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大事。作为一名信访接待的检察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就要勇于创新和改变,做人民群众申诉的“倾听者”、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防护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连心桥”,实现检察为民初衷。(作者单位: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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