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解读

2024-03-25 09:13傅思明
公民与法治 2024年3期
关键词:价值观规范法治

傅思明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文化的灵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依靠德治,更要依靠法治,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而应协同发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杨福忠教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对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是杨福忠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全书40多万字,研究内容有很多创新之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比较中厘清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所蕴含的价值要求;二是从可操作、便执行的角度,探究通过立法途径将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的实现形式,阐述通过执法、司法途径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技术,发掘公民在积极守法中践行价值观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全民守法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生成机制等问题。三是运用法治的逻辑对每个价值观的实现机制进行前瞻性思考、制度性构建。对这些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这在学界尚属首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的最大特色表现在研究方法上。作者使用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法学研究方法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规范分析法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法律规范是以“权利—义务”模式来调整人们行为的,其存在于法律条文当中,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使用规范分析方法对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一般以接受国家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为前提,其任务之一是寻求法律规范的字面意义以及字面意义背后可能存在的隐含意義。价值分析法关注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所说,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属性为某种价值观念进入法律规范提供了前提。价值分析方法的使命就是,既要在现行法的框架内研究法律规范的价值内容,同时又采取超越现行法的立场,按照核心价值观念对现行法进行反思和评价,从应然层面研究哪些价值应该进入法律规范当中,对现行法进行价值重构,指引法律的修改完善。

作者指出,在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方法的视野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价值观念,更主要是行为准则性的要求。对行为准则性的要求,人们借助于法律概念、法律语句、法律条文等要素都是可以将其法律化的。比如,富强是国家的价值目标之一,人们通常认为富强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是不能被法律化的。但用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方法来研究,就会发现,富强价值观同样可以进入法律规范。“富强”价值观最核心的内涵是“民富国强”。“民富”是指人民生活富裕,“国强”是指国家综合实力强大。“民富国强”对国家的政策要求是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牢扭转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富强的价值目标,国家必须将“民富国强”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宪法规定,特别是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有了宪法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国家追求富强价值目标就不再停留在政治的箴言、道德的呼吁层面,而是落实到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体行动当中。这样的观点非常具有启发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研究》从理论基础、国际比较、历史考察、运行机理以及实现机制五个层面展开探讨,框架思路清晰,逻辑严密,观点鲜明,是近年来研究以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代表性著作,值得一读。

(本文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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