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里制性质索隐

2024-03-28 11:49臧知非
史学集刊 2024年2期
关键词:先秦

摘 要:西周里之民居单位说和度制单位说各有依据,但各执一偏。从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层面考察,在西周宗族城邦时代,里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民居单位和土地管理单位的统一体;里君由贵族担任,是国家政务官,既治民亦治地,而以治民为主。随着宗族城邦向领土国家转变,国野之别消弭,原隶属统治宗族由宗主支配的农夫、土地逐步隶属国家,里在国家行政结构中的地位下沉,“书社”即这一过程的历史体现,而非史家认为的农村公社。至战国,领土国家形成,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行政中剥离,新型户籍制度形成,国家直接控制编户和土地,以人量地、以地治民、人地合一控制体系法典化,里成为人地并治并以治民为主以保证国家赋役最大化的基层行政单位。西汉授田制瓦解,里蜕变为基层民居组织。

关键词:先秦;国家形态;里;人地合一

传统史家一致认为西周之里是民居单位,里人、里君是治民之官,现代学者以金文益证其说。1986年,史建群首先对传统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西周时期的里“只是一个地域概念。在金文中,其含义是指一片土地”,“随着书社的诞生而成为地域组织名称”,但这一论证没有继续,未引起学界重视。2011年,沈长云和李秀亮以金文为主要依据,从文字和制度的不同层面,系统论证西周之里是度制之里、田里之里,里人、里君是治田之官,民居之里是春秋以后的制度。诸多学者对此观点进行了系统商榷,认为传统认识不误。笔者以为,旧解新说,各有依据,均揭示了西周里制性质的一个方面,但各执一偏,缺少全面考察。原因在于就里制论里制,忽略了里制与国家形态、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关系。将里制与国家形态、社会结构统一分析,则不难发现:西周之里是宗族城邦下“治民”与“治地”的统一体,既是土地计量单位,也是民居单位;里君既是治民之官,也是治地之官,同时执掌朝政,由贵族担任,远非后世里吏可比。降至战国,领土国家形成,土地和人口均属于国家,人地合一控制体系法典化,里下沉为人地合一的基层行政组织,里君演变为基层小吏。试为此文,就教于方家。

一、西周民居之“里”与度制之“里”的统一性

传世文献关于“里”的明确记述,就目前而言,以《尚书》为最早。《尚书·酒诰》云:“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罔敢湎于酒,不惟不敢,亦不暇。”《尚书·毕命》云:“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郊。” 【(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等疏:《尚书正义》卷一四、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207、244页。】许慎《说文》:“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注云:“《郑风》:‘无逾我里。传曰:‘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周礼·载师》:‘廛里。郑云:‘廛里者,若今云邑居矣。里,居也。《县师》‘郊里。郑云:‘郊里,郊所居也。《遗人》:‘乡里。郑云:‘乡里,乡所居也。《遂人》曰:‘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谷梁传》曰:‘古者三百步为里。”谓“从田从土”为“有田有土而可居矣。”【(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94页。】这些记载均释里为民居单位。这些资料众所周知,无需赘举。就文意言,释里为民居单位,并无错误,但并不全面。本文先讨论“里”与“民”身份的关系。

西周存在国野之别,因而,我们要讨论里的性质首先要区分里与国、野的关系,即“里”之在国,抑或在野问题。笔者以为,作为民居单位的“居里”之“里”均指城——“国”内之里,这决定于当时的国家形态。西周是宗族城邦的发展形态,虽然有了后世的王朝观念,《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汉)毛享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 463页。】就是这一观念的集中表达,但就国家形态而言,本质上依然是宗族城邦,只是有了中央邦(天子之邦)和地方邦(诸侯之邦)的等级之别。无论是天子之邦还是诸侯之邦,均以“城”为核心,城、邦一体,居民无论身份、职业均集中居住于“国”,按身份、宗族与职业分别居于城内和郊区的不同区位,尚无后世的城、乡之别。当然,这里所说的“国”并非限于某一个城,而是包含着系于“国”(国都)而治的若干规模不一、高低不等的“邑”在内。这些邑有的是因人口繁衍发散形成,有的则是原生的聚邑,人口多寡不一,均隶属国、系于国,这是后世县的由来。所谓的国野制度、国野之别,是逐步形成的历史结果,国人和野人之称并非得名于空间差异——“国人”居于“国”,“野人”居于“野”,而是政治权利的体现。“国人”是国家主人,享有政治权利,相当于自由人;“野人”是被统治阶级,没有政治权利,是非自由人。二者都居住于城邑之内,并非在空间上泾渭分明、分别居住在“国”与“野”。【西周国家形态问题,侯外庐首先明确宗族城市国家说(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43-205页)。限于时代,侯外庐没有对宗族城市国家形成过程及夏、商、西周宗族城邦的演进作说明。田昌五在理论和史实不同层面予以系统阐释,形成新的理论体系(田昌五:《古代社会断代新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0-133页;田昌五:《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史论》,齐鲁书社1992年版,第385-415页)。关于县制的起源与国家形态关系,参见臧知非:《论县制的起源与古代国家结构的演变》,《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1期;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214-241页。】班固谓井田制下“在野曰庐,在邑曰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21页。】这“在野曰庐,在邑曰里”说明邑与野有别,里是城邑内亦即“国”内的民居单位,“庐”是处于“野”的临时性居住单位。农忙时节,因农事需要而“毕出在野”,农事结束则 “毕入于邑”,正说明“邑”内是社会各阶层、各阶级共同居住区,因身份而居于相应的里之内。这虽然是汉儒对圣王之制的理解,但有一定的历史碎片为基础,不失为西周民居的历史漫画。明乎此,我们可以判定,在空间上,西周不存在注家所说的“田野之里”,更何况这些“里”内居住的是“百姓”、有条件“敢湎于酒”者,他们是贵族,并非普通农夫,他们中的低级官僚因管理的需要只是在农忙时节随“民”(农夫)等“出在野”。所以,“百姓里居”之“里”只能是城邑之里。“里”要有“田土”为依托,“里民”亦各有其“田”,这些田位于城邑之外即“野”,里民则居于城邑之内。所以,不能把“居于田里者”理解为城邑之外,而是指致仕之后仍然居于国中。《酒诰》“越百姓里居”之“里居”,王國维认为是里君之误。郭沫若根据《令彝》《史颂簋》“里君”之文,赞同王国维之说,指出《逸周书·商誓》“百官里居献民”之里居“亦里君之伪”,认为孔安国将“里居”理解为“卿大夫致仕居田里者”“乃沿伪说,自不足信”,《周官》有里宰之官,“然不言遂酂县里,事亦不类,疑是都家公邑之长也”。根据上下文意,郭沫若认为里君即《周礼》之里宰,是“都家公邑之长”即一里之长,【郭沫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77页。】其说甚是。

作为度制单位的里有长度之里和面积之里两层含义,同时还作为民居单位表示一里之田所容纳的农夫数量。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三百步为里、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为九夫之田,表明里是长度单位、面积单位和民居单位统一体,建城立邑、空间规划、土地计算、民户编制,均以“里”为单位。这就出现上举“里君”职能的理解问题。里君既为一里之君,即管理一里事务,如果《尚书·酒诰》“里君”之“里”是方里为井之里,即一平方里的土地,也就是一井之田,则“里君”自然可以理解为以“里”为单位的土地管理之官。《诗经·周颂·噫嘻》表露了里作为土地单位的义项:“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92页。】此处“终三十里”之“里”显然是土地面积单位。毛亨谓“终三十里,言各极其望也”。【(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92页。】“各极其望”是就“三十里”之田而言,表达的是空间概念。

西周铜器《大簋》《九年卫鼎》《召卣》等铭文为度制之里说提供了依据,这虽然被学者反复引用,但因分析需要,不避重复之讥,略引如下:

王乎虞师召(诏)大,赐睽里,王令膳夫彖曰睽曰:余既赐大乃里。睽傧彖璋、帛束,睽令彖曰天子:余弗敢吝。彖以睽履大赐里。(《大簋》)【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12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乃舍裘卫林里……矩乃及溓磷令寿商眔(意),曰:顜,履付裘卫林里,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俱)叀(惟)封。(《九年卫鼎》)【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5卷,第383页。】

唯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肇进事,旋走事皇辟君,休王自谷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卣》)【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35卷,第38页。】

根据文意,大簋和九年卫鼎之“履”均为勘察、丈量之意,“履”的对象只能是土地,以里为单位。《大簋》记述周王以土地、璋、帛赏赐大,由彖和睽“履大赐里”,即丈量赏赐给大的“里”。这个“里”是以里为单位的土地,否则不存在“履”的问题。《九年卫鼎》之“履付裘卫林里”之“里”也是指土地,“则乃成封四封,颜小子具(俱)叀(惟)封”之“封”就是赐给裘卫之地的田界。《召卣》“赏毕土方五十里”已经言明是“五十里”之“土”,尽管学界对“毕”的位置存在争议,但所赏之“五十里”即五十平方里之土地没有分歧。金文屡见赐“田”若干的记载,“田”的面积固定,用作赏赐单位,一般理解“田”的单位面积为百亩。笔者以为,揆诸历史逻辑,一田更可能是一平方里之田。因为限于生产技术,其时之农业生产是集体劳作,不存在后世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生产,而是以一里之田、若干“夫”为基本单位,“终三十里”“十千维耦”是这一历史场景的形象表达。【关于战国、秦、西汉亩制问题,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61-84、132-141页;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7-123页。】因此,文献中“田”与“里”往往并称,即源自其内在的一致性。【战国时代的提封田法即有以方里作为计算单位。如《礼记·王制》云:“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礼记正义》卷一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347页]这是领土国家形成之后的国土计算方法,以方里为单位,先算出封界之内土地总数,后区分类别,再确定可垦田数,掌握土地资源。降至秦汉,仍然沿用,郡、县、乡均以“提封”的方式计算面积和土地类别。从中可以窥见西周土地计算的方式。】

对民居之里的考察,仍然要从《诗经·周颂·噫嘻》诗文分析入手。按诗文,“十千”农夫以耦耕的方式劳作于 “三十里”之田上,这“十千维耦”之农夫和 “里”是否存在组织生产的固定关系——“终三十里”仅仅是指三十个平方里的土地,还是同时也包括了“十千维耦”之农夫?如果包括,二者关系怎样?答案是肯定的。郑玄给出了明确的解释:

骏,疾也。发,伐也,亦大服事也。使民疾耕发其私田。竟三十里者,一部一吏主之,于是民大事耕其私田,万耦同时举也。《周礼》曰:“凡治野田,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计此万夫之地,方三十里少半里也。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川之间万夫,故有万耦耕。言三十里者,举其成数。【(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592页。】

郑玄谓“一部一吏主之”即一部一里,设吏主之,三十里为三十部,有三十个吏分别负责。这里的“里”与“部”指田与农夫——一方里之田与耕种方里之田的农夫,里是一个耕作单位,也是一个生产组织单位,“一部一吏”之“吏”负责一里的生产管理,正说明土地和人户的统一性。

不过,片面理解诗文者不乏其人。王肃解“终三十里”云:“三十里天地合,所之而三十则天下遍。”孔颖达发挥王肃之说:“终三十里者,各极其望,谓人目之望所见极于三十。每各极望,则遍及天下矣。三十以极望为言,则十千维耦者以万为盈数,故举之以言。非谓三十里内有十千人也。”【(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等疏:《毛诗正义》卷一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592页。】王肃释里为长度之里,谓诗之所以云“终三十里”是因为“于三十里外不复见之是也”。孔颖达进一步谓“三十以极望为言”,“十千维耦”是“终三十里”的最大数,表示农夫之多,“非谓三十里内有十千人也”。谓三十、十千为虚指,表示地广人密,是正确的,但是就三十里论三十里,没有注意到人与地的关系,较之郑玄显然是个倒退,与诗文所要表达的生产繁荣的意蕴不合,不足取。

当然,上述是就文字理解而言,若从社会结构分析,人地合一是历史的必然。里既是长度单位,也是土地面积单位,同时也是人夫的计算单位。因而,里君集治地之官与治民之官于一身。

二、“人地合一”的治民原则

西周地广人稀,人口是国力强弱的核心要素,计算土地和人口,把农夫束缚在土地上,驱民耕种,保证公子公孙之“公田”收入,是国家统治的中心任务。井田制下的 “方里而井”之“井”既是指一井之田,也是指一井之“夫”。这虽然缺少西周资料的直接证明,但仍然可以通过战国思想家的记忆和想象窥知这一基本原则。这不是以秦人衣冠绘虞夏之图像,而是历史发展特点使然。中国历史发展是渐进过程,无论是三代国家形态演进,还是春秋战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无不是旧的孕育着新的、新的保留着旧的。战国文献,无论是思想家的个人著作,还是学者群体的共同成果,虽然有主观的设计,但均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历史记忆和史料碎片,可以通过由已知求未知的方式,找出各种资料之间的逻辑共性,逆推以往历史的某些面相。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以人们耳熟能详的战国文献,得知西周里制人地合一的历史属性。

关于井田制,以孟子所述最详,本文即从孟子所述开始分析。《孟子·滕文公上》云: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钧,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汉)赵岐注,(宋)孙奭疏:《孟子注疏》卷五上,(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702-2703页。】

古今学者虽然对这段话的理解存在各种分歧,但是如下几层含义比较明确:一是“正经界”,即划定土地疆界。疆界一经设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这是“分田制禄”的前提,不如此,就无法实现井地平均、谷禄公平。二是井田之下的剥削量和剥削方式因为国、野——国人和野人的不同而不同。三是八家共井式的井田模式,八家是一个共耕“公田”的单位,也是一个居民编制单位。四是户籍编制以井为基础,同一乡者,土地“同井”,相互关爱,相互帮助。五是身份不同,所分配土地的类别、性质和数量不同。“圭田”是贵族用于祭祀的土地。“卿以下”指的是大夫、士等中下级贵族官员,他们在正常的按规定授予的食邑之外另授圭田,圭田之收,用作祭祀,不在纳“赋”的范围之内。当然,这一切都是大概,具体怎样执行,“则在君与子矣”。

从历史实践层面考察,西周井田制度当然不会如孟子所云,学者早已指出。但孟子 “分田制禄”“正疆界”之法为理解西周人地合一的统治原则提供了启迪:以“方里而井”为单位,一里之地、若干户之民,民户与土地合一,掌握了一里之地,也就掌握了一里之民,反之亦然。《周礼》对井田制的记述内容与《孟子》不同,但基本原则一致。《周礼·地官·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1页。】《小司徒》的“夫”和孟子所说的“家”相通,指一家之主,也就是户主,“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的目的是“令贡赋”。这里的九夫为井是户籍编制单位,也是土地分配和 “贡赋”的基本单位。郑玄注引《司马法》云其为赋之法云: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终千井,三千家,革车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同方百里,万井,三万家,革车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一,(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2页。】

《司马法》还有另一种出赋制度: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二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盾具,谓之乘马。【(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五,(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92页。】

此即国人的军赋之征,按“夫”征发马牛、兵士和战车数量,以九夫之井为基本单元。综合《司马法》所云,有两种征赋标准:一是按照一通九十夫为起征点,出馬一匹、甲士一人、徒兵二人,而后按照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的进制增加。另一种是以“四邑为丘”即一百四十四夫为起征点,丘出戎马一匹、牛二头,是为“匹马丘牛”之法,而后以四丘为甸的标准征收战车及相应的马匹、牛、甲士、步卒和所需装备等。历史上是否存在如此整齐划一的行政编制,这两种户籍编制的关系如何,军赋之征是否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姑且不论,但 “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和《周礼·地官·小司徒》的“九夫为井”是一致的,都是以“夫”为单位。在这里,“夫”和土地合一。《周礼·地官·大司徒》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05页。】这“以其室数制之”是人地合一的经典表述,此处的“室”与“家”“户”“夫”相通。

班固以史学家和经学家的双重目光,对众说纷纭的西周井田制及其赋敛之法进行系统的整合。《汉书·刑法志》云:

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故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也,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也,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干戈备具,是谓乘马之法。【《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81页。】

班固所述也是按井田制取军赋制度,性质和《司马法》相同,只是具体单位不同,以“丘”作为基本单位。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土地计算方式,方里而井、四井为丘等是没有经济意义的,土地只有分给农夫以后才能“因井田而制军赋”。所以,这里的“四井为邑”之“井”既是土地计算单位,也是人户编制单位、军赋起征单位,人、地、赋三位一体。

《汉书·食货志》所述井田制和《汉书·刑法志》有所不同。《汉书·食货志》云: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19-1120页。】

《汉书·食货志》是就土地分配和农耕而言,是为了“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是对《孟子》《周礼》等先秦文献的综合,看上去确实如田园诗般的美好: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少有所长,老有所养,生产经营有条不紊,上下尊卑,和谐有序。事实当然不会如此。但是,班固所说的“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之土地、人户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时代的一般原则。显然,这里的“里”既是民居之里,也是土地单位之里,里君、里人既是治民之官,也是治田之官。田之所出能否保证主人的需要,里君、里人负直接责任。土地是贵族的,民夫也是贵族的,里君、里人代表各自的宗族行使统治权,既治地,也治民,其时人重于地,故治民重于治地。

三、里君职能与“里”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明白“里”的人地合一属性,现在分析西周里君、里人的身份问题。金文有云:

唯三年五月丁巳,王在宗周,令史颂苏瀳友里君百生(姓),率盩于成周,休又成事。(《史颂簋》)【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11卷,第347页。】

唯王正月,辰在甲午,王曰:“,命汝司成周里人,及诸侯、大亚,讯讼罚,取征五爰(锾)。赐女夷臣十家用事。”(《簋》)【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11卷,第304页。】

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诞命舍三事令,及卿事寮,及诸尹,及里君,及百工,及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令方彝》)【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第24卷,第438页。】

铭文中所记里君、里人都是一里之君,和上举《尚书》《逸周书》的“里君”性质相同。从行文看,《史颂簋》“里君”在“百生(姓)”之前。《簋》之“成周里人”在“诸侯”之前。《令方彝》所记“里君”在“诸尹”之后、“百工”之前。这些均说明里君、里人为贵族,里在国家行政结构中的位置远高于后世基层组织。遗憾的是,里君、里人的具体职能在金文中反映有限。【关于以上诸器内容,笔者曾做过分析,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53-60页。】我们可以从春秋史实中对此予以进一步的了解。

春秋是西周宗族城邦向领土国家转变时期,社会结构变动剧烈,各国执政怀念过去,追叙历史,对西周传统的叙述要具体得多,因而《左传》《国语》中的资料是史家认识西周历史的重要依据。通过《左传》《国语》对有关司里、里宰、里人活动的记述,以及对司里、里宰、里人职能及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分析,有助于我们对西周里君、里人的认识。

《国语·周语中》谓周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假道陈国,聘于楚。单襄公途经陈国时,见“火朝觌矣,道茀不可行,候不在疆,司空不视途,泽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积,场功未毕,道无列树,垦田若艺,膳宰不致饩,司里不授馆,国无寄寓,县无施舍,民将筑台于夏氏”。出使结束后,单襄公对周定王说“陈侯不有大咎,国必亡”。【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67、68页。】周定王问其原因,单襄公谓国君要依时行政,百官要各司其职,而陈国并非如此:

夫辰角见而雨毕,天根见而水涸,本见而草木节解,驷见而陨霜,火见而清风戒寒。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草木节解而备藏,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修城郭宫室”。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其时儆曰:“收而场功,待而畚梮,营室之中,土功其始。火之初见,期于司里。”此先王所以不用财贿,而广施德于天下者也。今陈国火朝觌矣,而道路若塞,野场若弃,泽不陂障,川无舟梁,是废先王之教也。【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68-69页。】

辰角、天根、本、驷、火都是星宿,代表不同时节,各有相应事务。辰角、天根出现于深秋,秋收完毕,万物肃杀,是做好整修道路、加固城垣、强化仓储等过冬准备的时节,要备好各种工具和物资,这些均由司里具体负责。而陈国的事实正相反。不止于此,按制度规定,国宾来使,有完整接待程序,“周之秩官有之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候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途,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百官以物至,宾入如归。是故小大莫不怀爱。”【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71页。】而单襄公到陈国时,陈国完全无视先王之制,“司里不授馆”。韦昭注:“司里,里宰也,掌授客馆”;又谓“司里授馆”:“司里授客所当馆,次于卿也”。【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68、72页。】按周制,宰是负责人即部门长官的统称。韦昭认为司里即里宰,“掌授客馆”,即接待来宾,安排住宿。考上下文意,韦昭仅仅是就司里的授馆职能而言,授馆仅是司里职能之一。按“时儆”的内容,司里除了“授馆”之外,还有土木工程之责,其地位甚高,和司徒、司马、司寇等都是国君身边的执事官。 显然,这个“里宰”和后世的乡里之里典的地位、权力不可同日而语。

里的长官称为“里人”。《国语·鲁语上》云鲁文公为扩大自己宫室,以孟文子住宅狭小、居住条件太差、应予改善为由,想把孟文子住宅迁往官署区之外,说“吾欲利子于外之宽者”。孟文子拒绝云:

夫位,政之建也;署,位之表也;车服,表之章也;宅,章之次也;禄,次之食也。君议五者以建政,为不易之故也。今有司来命易臣之署与其车服,而曰:“将易而次,为宽利也。”夫署,所以朝夕虔君命也。臣立先臣之署,服其车服,为利故而易其次,是辱君命也。不敢闻命。若罪也,则请纳禄与车服而违署,唯里人所命次。【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171页。】

大意是说爵位高低是政治秩序的根本,衙署远近是权力大小的体现,车服舆马是等级上下的标志,住宅是尊卑順序的表达,禄位是饮食标准的依据。这五项是国家政治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是历代国君定下的祖宗之法。臣的衙署、车服和住宅都是先君赐予,现在您为扩大臣的住宅而外迁,用意虽好,但违背了先君之命,是对先君的大不敬,臣不敢接受。除非您认为臣有罪,就给臣一个罪名,收回臣的权力和禄位。如果那样,臣自然外迁,住宅大小、位于何处,完全听命于“里人”。孟文子即使失去爵位、权力和禄位,身份仍然是贵族,但是没有了权力,就必须迁离衙署区,故“唯里人所命次”,即服从里人的安排。这说明里的空间位置按照身份、礼制统一规划,不得擅自变动,也说明其时里人的权力和地位。

鲁文公曾以同样的理由欲“弛郈敬子之宅”。郈敬子云:“先臣惠伯以命于司里,尝、禘、蒸、享之所致君胙者有数矣。出入受事之币以致君命者,亦有数矣。今命臣更次于外,为有司之以班命事也,无乃违乎!请从司徒以班徙次。”【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172-173页。】意思是臣现在的住宅是先祖惠伯按照制度从司里手中接受而来,臣与臣的先祖一直遵守礼制参与国家祭祀,从来没有违背之处;在这里接受国君命令出使他国、处理政事已经几代;现在要外迁,距离朝廷太远,接受有司命令不便;而按礼制,应该由有司按尊卑顺序确定臣的住宅,不能因为地方狭小而更改。郈敬子拒绝的理由和孟文子相同,只是表述委婉:住宅是先君按照礼制分配给先祖,多年以来,都谨守礼制、处理公务,现在迁离原址是违礼,故不能从命。这表明司里负责公卿贵族住宅统一规划和建设。

鲁国是尚礼之邦,鲁文公“弛”孟文子、郈敬子之宅违礼在先,故被拒绝,透露出春秋时代“礼崩乐坏”的多样性。这些,本文不予多说。这里要指出的是,上举司里、里人职责都是对西周制度的追述,起码反映了西周制度的一般原则。基于此,可以明白以下几点:第一,在西周时期,里是普遍设立的组织,有统一规划,按照身份,分区居住,以国君之朝为核心,地位越高,离朝越近,这是行政规划单位。第二,住宅分为不同等级,贵族所居之里,也是办公所在,爵位、衙署、车服、住宅、禄邑相统一。第三,里是“国”中的居住区,和战国以后基层民居单位之“里”有别,有系统的官僚,里人、司里仅仅是其一部分。第四,里内居民的住宅由国家分配,具体由里人、司里负责。孟文公说的“唯里人所命次”和郈敬子说的“先臣惠伯以命于司里”均清楚地表明里人、司里之职责。第五,司里负责朝觐、聘享等国宾的住房分配和接待事宜,即“授馆”。第六,司里要负责场圃仓储城垣修筑维护的具体事务,所谓“火之初见,期于司里”即指在“火之初见”之时“至其筑作之具,会于司里之官”。【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70页。】这里的“司里”“里人”不是指具体某一个“里”的官长,而是统筹一国之“里”的规划之官。

《左传》昭公三年(前539)所载齐景公要更改晏婴的住宅之事从另一个侧面丰富了我们对当时“里”的认识。齐景公曾“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请更诸爽垲者。辞曰:‘君之先臣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烦里旅?”齐景公以嘲笑的口吻问晏婴:“子近市,识贵贱乎?”晏婴答:“既利之,敢不识乎?”后“晏子如晋,公更其宅,返则成矣。既拜,乃毁之,而为里室,皆如其旧。则使宅人反之。且谚曰:‘非宅是卜,唯邻是卜。二三子先卜邻矣,违卜不祥。君子不犯非礼,小人不犯不祥,古之制也。吾敢违诸乎?”【(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 2031 页。】 晏婴住宅近市,景公以为人声嘈杂、地势低洼,主动提出改善晏婴的住宅环境,选地势较高的地块另建。晏婴不同意,理由是旧宅是先辈们留下的,以自己的能力功劳尚且不配继承这块旧宅,现在住在里面就已经很奢侈,而在市场旁边有特别的好处,就是方便了解物价和民生,实在不“敢烦里旅”。景公就利用晏婴出使晋国的机会,给晏婴重新建了一所大宅第。晏婴回国,感谢景公好意之后,恢复故宅,让那些被迁走的邻居重新回到原来居所,并对景公说君子择邻而居而不是择地而居。

对文中的“里旅”,古今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杜预将里、旅分解,谓“旅,众也。不敢劳众为己宅”。【(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 2031 页。】现代学者或认为“里旅即《周语中》《鲁语上》之里人,其职掌即大夫之家宅”。【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238页。】张金光认为“里旅”之“旅”同“闾”,“里旅”即“里门”。【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617页。】笔者以为,谓“旅”同“闾”,虽然可以从同音通假的层面解释,但缺少必要的历史或逻辑分析的支撑。从实践的层面来看,重新选址、建造住宅,要给里的空间规划和原里民的居住状况带来一系列变化,晏婴恢复旧居“使宅人反之”就说明了这一点,不应是单单改变里门这么简单,不能将“里闾”理解为“里旅”。而解为“司里”“里人”,同样缺少训诂依据,“里旅”和“司里”“里人”差异明显,辗转释之,总嫌牵强。笔者以为,这里的“里旅”解为“里履”比较合适,“里”指里人或里有司,“旅”是“履”的同音通假,丈量之意,也就是上举《大簋》铭文“履大赐里”之“履”。“里履”指里有司选择新址而言,是主谓结构的名词表达。这样理解辞通意顺:晏婴认为,扩大自己的住宅,势必要丈量新宅用地,从而改变里的空间格局和邻里关系,原来里民住宅位置就需要有所变动,而另外安排新宅,也需要花费人力物力,这一切都要由里有司负责,所以说不“敢烦里旅(履)”。这个故事说明,春秋时齐国贵族居住于里中,里的位置和住宅大小,根据身份统一规划。这反映了西周制度的历史传统,从中可以推知西周时期里的性质、功能和社会结构。

在等级社会里,不同身份者居住于不同空间。上举之里是贵族居住区,毗邻权力中心,那些被统治宗族则远离权力中心。如前引“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之“民”在邑所居之里只能分布在远离权力中枢地区。《国语·齐语》记载的管子“三其国而五其鄙”【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224页。】之法,就是这一传统的发展,所谓士农工商各居其里,不仅空间有别,也有等级之异,不同身份、不同等级之里的官长虽然均名为里君、里人,但其身份和职能并不相同。农夫之里的里君、里人、里宰是没有资格像上举“司里”“里人”那样参与朝政和规划贵族住宅的,只能具体负责农夫的土地授予和生产活动。班固谓“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20页。】等,均由里胥、邻长等具体执行。里胥、邻长要时刻监视农夫出入和生产生活,这固然掺杂战国制度和思想家的理想愿景,但用作说明西周里吏民、地并治的基本原则大体可信。里宰不仅仅监视农夫出入举止是否合规,举凡授田还田、谷物种植、植树养桑以及春耕夏耘等等,都是里宰的职责。随着人口繁衍,田土垦辟,农夫逐步定居四野,原来季节性居住的“庐”渐次演变为常居之“里”,“里”由国及野而普遍化,随着领土国家的逐步形成,里逐步下沉为基层行政单位。

四、书社、里社与里的下沉及性质

传世和出土文献均无里制演变的具体记录,但“书社”为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能。“书社”曾是学界讨论的老话题,重点集中在其性质是否是农村公社。至于书社与里的关系,古今学者则是依据古人二十五家为里的注释,不约而同地认为“书社”是乡里制下里的别称,至于二十五家为里、因里立社的由来以及是否存在过如此整齐划一的里,则未加深究。这显然是不够的。明白上述里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之后,对此必须重新认识,才能揭示春秋战国国家形态和社会结构转变的历史逻辑。

笔者以为,“书社”是领土国家生成过程中 “里”之由国及野、由高到低演变过程中的过渡性名称,是宗族血缘关系从国家行政剥离、国家力量直接控制民户与土地过程中使用的基层行政组织的临时性名称;战国时期,随着“里”面积和户数尤其是后者的明确化,官府因里立社,“书社”之名消失。为分析需要,现将相关记载和诸家解释胪列于下。《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前517):

齐侯(齐景公)将唁公于平阴,公(鲁昭公)先至于野井……齐侯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寡人将帅敝赋,以从执事,唯命是听。君之忧,寡人之忧也。”公喜。子家子曰:“天禄不再。天若祚君,不过周公,以鲁足矣。失鲁而以千社为臣,誰与之立?”(杜预注“千社”云:“二十五家为社。千社,二万五千家,欲以给公。”孔颖达疏:“里有里社,故《郊特牲》称‘唯为社事,单出里。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一,(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10页。】

《左传》哀公十五年(前480):

齐为卫故,伐晋冠氏,丧车五百,因与卫地,自济从西,禚、媚、杏以南,书社五百。(杜预注“书社”:“二十五家为一社,籍书而致之。”) 【(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等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75页。】

《商君书·赏刑》:

汤与桀战于鸣条之野,武王与纣战于牧野之中,大破九军,卒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阵)者,里有书社。【(清)严万里:《商君书校正》,世界书局编:《诸子集成》第5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28页。】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

景公谓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以书社五百封管仲,不辞而受,子辞之何也?”【(清)孙星衍辑,(清)黄以周校:《晏子春秋》,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浙江书局刻本,1989年,第46页。】

《荀子·仲尼》:

(齐桓公)遂立以为仲父……与之书社三百,而富人莫之敢距也。(杨倞注:“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周礼》:二十五家为社。”)【(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7页。】

《吕氏春秋·先识览·知接》:

卫公子启方以书社四十下卫。(高诱注:“社,二十五家也。四十社,凡千家。”)【(汉)高诱注,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校释》,学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969、977页。】

《吕氏春秋·离俗览·高义》:

子墨子游公上过于越。公上过语墨子之义。越王说之,谓公上过曰:“子之师苟肯至越,请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以封夫子。”(高诱注:“社,二十五家也。三百社,七千五百家。”)【(汉)高诱注,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校释》,第1246、1250页。】

《吕氏春秋·慎大览·慎大》:

武王胜殷……三日之内,与谋之士,封为诸侯,诸大夫赏以书社。(高诱注:“大夫与谋为国,以书社赏之。二十五家为社也。”)【(汉)高诱注,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校释》,第844、858页。】

《管子·小称》:

(齐)公子开方以书社七百下卫。(尹知章注:“古有群居,二十五家则共置社,谓以社数书于策。谓用此七百之书社降下于卫也。”)【(清)戴望校正:《管子校正》,世界书局编:《诸子集成》第5册,第182页。】

《史记·孔子世家》:

(楚)昭王将以书社七百里封孔子。(司马贞《索隐》:“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932页。】

《商君书》《晏子春秋》和《吕氏春秋·慎大览》谓书社产生于商朝初年,实系托古言事之语,不足为信。书社产生于春秋后期,吴、越、楚、齐都有书社,尤以齐国为多,说明其时书社具有普遍性。注家根据《周礼》二十五家为里的制度,认为书社即二十五家之里社,因为各国普遍将书社作为封赏单位,遂望文生义地认为书社得名于“书其社之人名于籍”“以社数书于策”“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等。现代学者将二十五家为里与农村公社相连,没注意到这二十五家为里的历史前提,没能揭示“书社”之名的历史含义,也就难以透视书社与里制变迁的关系。我们先要明确社的功能,而后再讨论社与里的关系。

“社”甲骨文作,像地上置土块之形。《说文》:“社,地主也”,是就社的引申义而言。在农业社会,土地是万物所出,在万物有灵的时代,土地所出之多少决定于神意,故而置土块于地以祭之,有了“社,地主也”的义项。这里的“社”——“地主”是主土地所生出之神,和作为民居单位里的性质有别。但是,宗教世界的“地主”是世俗世界“地主”——土地主人的投射,“社”作为世俗世界的“地主”、满足世俗之主的利益而存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土地主人的身份不同、土地生成基础不同,作为地主象征的“社”的社会意义自然有别。商周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社会,不同等级的人和土地关系有别,其本质是统治宗族所有制,由宗主支配。以西周而论,周王是天下土地最高所有者,各级诸侯卿大夫是其封国、采邑的土地所有者,统治宗族成员则是本宗族土地的共有者。就天下而言,是土地王有;就诸侯国而言,是土地国有;就社会结构而言,是土地宗族贵族所有。土地由国君封赐,故“社”由国家设立,以示该土地的由来和统治宗族专属性。贵族分为不同等级,社亦分为不同等级。《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礼记正义》卷四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89页。】“社”是宗教界的“地主”,“群姓”“百姓”“大夫”等贵族是现实社会的“地主”,贵族高低有等,社与贵族之等级相应,故有大社、王社、国社、侯社和置社之别。土地是逐级封赏而来,社自然要由上一级以国家名義依次设立,王、诸侯、大夫之社的等级由此生成,而统称为官社。但是,从社会结构的层面考察,社的设立又以宗族群体为基础,因而,社是官社和族社的统一,是君统和宗统合一的神学体现。《礼记》成书甚晚,《礼记·祭法》所云当然不是西周制度的原貌,我们只能据以说明西周社会结构的一般特点。“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宗教体现,突显了王的“天下”共主、王族宗主的地位。“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体现的是诸侯国君的公族宗主的地位。“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表达的是大夫采地受之于国君,即成为采地的主人。

要指出的是,后世的“社”以一定人户为基础,若干家立一社。西周的社是否有户数标准,不得而知。从逻辑上分析,不同等级的社设立前提不同,有的有人户标准,有的可能没有。如周天子之大社、王社,诸侯之国社、侯社,以天下、封国为单位,不存在人户数量标准问题,但均以一定的土地面积为前提。至于“大夫以下成群立社”可能有户数要求,“成群”是指达到一定数量的人数而由大夫立社,大夫执掌民务:人数多寡、土地分配、军赋征发、农事组织等均以人户为前提,故而“群社”应有人户标准。因此,掌握了社数,也就掌握了户数,作为起事兴役的依据,只是这社的户数不一定是注家所说的二十五家。

二十五家编组以五家为伍作为基础,是春秋以降国野界限消失、步兵兴起、兵农合一体制形成以后为满足征兵需要采用的户籍编制。无论社的具体人户多少,社的户数和土地都是合而为一的,土地、人户以里为单位,因里立社而有里社之名。郑玄注“大夫以下成群立社”云:“大夫以下,谓下至庶人也。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疏:《礼记正义》卷四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89页。】即大夫以下“成群”所立之社和汉代的基层居民组织“里社”相同,汉代里的标准户数是百家,郑玄“百家以上”系以汉制解释周制,周制不一定“百家以上”。郑玄又以《礼记·郊特牲》为据,谓“唯有社事,单出里”。单本是祭社用的土台,祭祀以里为单位,全体里民都要参加。每个里均设单,即“单出里”。祭社时同里之人共同参与,承担祭社的支出,共同讨论里内事务,单成为与里并行的社会组织,汉代就是如此,所以郑玄以“今时里社”释之。【关于先秦单的起源、形态、组织、功能及其在两汉的延续,学界论著甚多,系统研究者参见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邢义田:《汉代的父老、亻单与聚族里居:〈侍廷里父老亻单买田约束石券〉读记》,《秦汉史论稿》,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215-246页;张金光:《秦制研究》,第417-449页。学者之间,理解差异巨大,参差互见,限于篇幅,本稿不予细述,读者有意,检视可知。】但是,郑玄的“今时里社”和“大夫以下成群立社”之“社”是形似而神非。因为西周社会结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无论是贵族,还是庶人、徒隶,都是按照身份、职业聚族而居且各有族属,“社”以“族居”为前提,大夫首先是宗族长,里君、里人代表宗族主持里务,其时之里是地缘和血缘的统一体,而以血缘关系为核心,地缘关系只是其组织的外壳。而汉代的里和里社以及里单则是地缘组织,里典、里正等由官府按照财产和身份任命,里民隶属国家,尽管里民之间客观上存在宗族血缘关系,但这个血缘关系与里吏的权力运作、里民的义务早已剥离。郑玄不了解西周社会结构的特质,以汉制推测周制,这是必须要辨析清楚的。

春秋以降,宗族血缘关系与国家权力结构变动剧烈,各国公室之间、私门之间、公室与私门之间倾轧不已,导致传统宗族体系解体,社会等级发生了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式的变化,君权逐步突破族权束缚而日益集中。旧的社会各阶层的宗族隶属性涣散,众多贵族被抛出了宗族体系之外而庶民化,那些农夫、工商、皂隶因所属宗族体系的消解而解脱了传统的束缚,不仅改变了身份,也有了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可能,于是人口由国而野发散,不断生成新的居邑。民户构成具有多样性,一邑之民十家八姓,彼此既无等级尊卑之别,也无血缘关系,遂通过祭祀土地神,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满足谋求生业的需要,从而自发立“社”,因而有“私社”的产生,国家立社的传统瓦解,官社逐步被大大小小的私社所取代。但是,人口是国力盛衰的重要因素,面对不断溢出国家控制的民户,为了争霸和图存,各国必然千方百计地将处于发散状态的民户置于国家控制之下,不约而同地以社为单位,将人户、田土登记在册,因而有“书社”的生成。为防止民户的再逸出和保证起事征役的需要,国家遂以里为单位,计算土地面积,编制人户数量,将农夫固着于土地之上,人地合一,由国家直接控制,以若干户为一里,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与此同时,国家亦按里立社,原来的私社又被官社所取代,“书社”变为“里社”。里的等级性消失,下沉为基层行政单位。书社之名昙花一现,消失于历史之中。

关于里行政地位的下降,《国语·齐语》有比较明确的反映。《国语·齐语》谓管子相齐桓公,国鄙分治:

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之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

管子于是治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

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第229、231-232、237页。】

《国语》之书晚出,其内容有后世掺入的成分,《国语·齐语》尤其突出。管仲相齐桓公是春秋初年事,其时之齐国辖地和人口有限,不存在两千家、三千家之乡和九千家之县的可能性,无论是从历史实践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规划层面分析,上述记载均不可能是管仲相齐之制,只能是后来的设计,反映的是春秋后期齐国的部分史实和传统,如国野分治即是这一传统的体现。【关于《国语·齐语》所述齐国行政制度的时代问题,参见臧知非:《齐国行政制度考源——兼谈〈国语·齐语〉的相关问题》,《文史哲》,1995年第4期。】国人、野人(鄙人)户籍分立,国人有当兵的权利,军政合一,故五家为轨和五人为伍合一(这“五家为轨”和“五人为伍”合一是“徒兵”代替车兵的体现,是春秋后期事)。野人本职是农耕,故采用三十家为邑的编制。这三十家为邑,系十进制,当源自《周礼》“十夫为沟”的传统。随着国野之分消融,野人国人合一,遂形成统一的什伍制度。众所周知的《周礼·地官·族师》“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和《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一二、卷一五,(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9、740页。】就是国野界限泯灭之后的结果。《管子》书中曾反复述及“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的户籍编制,如《管子·立政》“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管子·乘马》“五家而伍,十家而连,五连而暴”,《管子·禁藏》“夫善牧民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管子·度地》“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清)戴望校正:《管子校正》,世界书局编:《诸子集成》第5册,第10、15、292、304页。】《逸周书·大聚》亦云:“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黄怀信:《逸周书校补注译》,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2页。】等等。这些都是战国思想家将历史碎片與战国事实缀合之后做出的规划,反映的是战国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战国时期里的设置有户数标准,其地域则不受平方里的限制,具有更加强烈的人地并治——以人量地、以地治民、人地合一的属性。就传世文献和目前发现的出土资料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战国土地国有,普遍实行“行田”即授田制,土地与住宅由国家按照民户身份高低和职业依法分配;民居大小、墙垣布局、街巷门户的标准统一;里民出入、日常行为,各有法条;田亩形制、封埒阡陌、沟洫道路、禾稼种植、田间管理,均规定明确。所有这些,都是由里吏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战国时代的里既是民居单位,也是土地管理、生产组织单位,以人量地,以地治民,人地合一,保证国家对人口和土地控制的最大化,最终都由里吏施行。在这一体制之下,编户和土地均隶属国家,农民本质上是国家课役农,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自耕农。【关于战国、秦朝土地制度与农民身份特点,参见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第96-160页;臧知非:《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第56-172页。】入汉以降,授田制瓦解,国家逐步丧失分配土地住宅的职能,人地两分,赋役结构及实现方式发生改变,里成为基层民居和行政管理单位。

(附记:本文承蒙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熊贤品副教授核校金文资料,审稿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特此致谢!)

责任编辑:王坤鹏

An Exploration of the Nature of the Li(里)System in the Zhou Dynasty

ZANG Zhi-fei

(Institute for Advanced Humanities,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Shaanxi,710062, China)

Abstract: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re were two meanings of Li(里), either representing the residential unit, or representing the length or area unit, and the two opinions had their own basis, but each holding their own partial opin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form and social structure, Li was a unity of residential unit and land management unit based on the clan blood relationship in the age of the clan city-state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 administrator of Li who served as a government official was held by the nobility, ruling both the people and the land,with a focus on governing the people.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clan city-state into territorial stat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Guo(国)and Ye(野)had been eliminated, the farmers and the land, which were formerly subordinate to the ruling clan and dominated by the patriarch, gradually became part of the state, and the status of Li in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declined, “Shu She”(书社), rather than the rural commune as some historians believed was the historical embodiment of this process. During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with the formation of territorial state, the separating of kinship of clans from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a new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state began to control directly the households and land, the system of measuring land by people, governing people by land, and integrating people and land had been codified. Under this circumstance, Li became a grass-roots administrative unit that governed both people and land, emphasizing governance of the people, to ensure the maximization of national taxes and corvée. With the collapse of the land granting system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Li transformed into a grassroots residential organization.

Key words:Pre-Qin period; national form; Li(里); integration of people and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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