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

2024-04-08 18:48
法制博览 2024年7期
关键词:东正教义务观念

何 静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 徐州 221116

广义的法律文化应该能够囊括所有法律现象: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的机构和实施、法律制度和作为符号体系的法典、判例,以及不成文的惯例和习惯法等;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指法(包括法律、法律机构和设施等)的观念形态和价值体系(包括知识、信念、判断、态度等),与此有密切关系的人类行为模式也应包括在内。[1]从时间跨度上看,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是俄罗斯千百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主要是指从古罗斯至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广泛流传且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

一、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特征

传统法律文化是在社会历史演变中产生的,体现着基本的民族精神和共同的理想信念。9 世纪之前,俄罗斯人的祖先东斯拉夫人处于原始氏族社会,遵循传统习惯法,主要借助具有神秘色彩的多神教、原始道德观念和习俗来调节社会关系。公元988 年,基辅大公弗拉基米尔下令废除多神教信仰,将传自拜占廷帝国(东罗马帝国)的基督教定为国教,强制民众集体接受具有鲜明宗教色彩的法律。13 世纪中期,蒙古鞑靼的入侵在很大程度上切断了罗斯与拜占廷以及与西方的联系,罗斯公国大公们开始学习蒙古文化法律政策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引入具有蒙古法律文化特色的习惯法。

从17 世纪开始,随着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在俄国上层社会的广泛传播,西方法律文化影响力与日俱增,持续猛烈冲击着本土法律文化。彼得一世改革使俄国法律文化产生了巨大的裂痕:城市贵族阶层感知并倡导以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法律文化,而偏远农村下层人民受改革影响较小,依旧坚守着建立在宗教道德基础上的本土法律文化。随着封建农奴制的逐步瓦解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法国大革命所宣扬的自由主义在俄国社会得到广泛传播,亚历山大二世采用了上述西方派的思想,实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体系,但这一时期的改革并不彻底,不可避免地保留了封建农奴制残余,在俄国社会也依然存在“逆西方化”的社会思潮,各种法律思想主张错综复杂且充满了矛盾斗争,这场横亘百年之久的西方派和斯拉夫派的法律文化的对抗,在十月革命爆发前仍旧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实际上,这场“向西看”还是“向东看”的法律文化发展道路选择争论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

在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始终面临多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的问题,充满了西方化与东方化、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的交织和斗争,历经了各种形式的变化和演进,但它在俄罗斯传统文化的影响下对外来法律文化进行了俄罗斯式的改造和处理,最终发展成为具有强烈民族性特征且兼具东西方文化特征的法律文化,“俄罗斯法律文化很早被称为具有欧亚双重属性的法律文化,由于皈依东正教的历史传统、横跨亚欧大陆的地理位置,国内一部分民族为东方文化的代表者等因素,俄罗斯法律文化在具有西方特征的同时,也融合了东方法律文化的特征”。[2]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所属类型是由具有欧亚二元文明属性的俄罗斯文明决定的。横跨亚欧大陆的地理位置决定了俄罗斯处于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地带,“东方与西方两股世界历史之流在俄罗斯发生碰撞,俄罗斯处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之中,俄罗斯民族不是纯粹的欧洲民族,也不是纯粹的亚洲民族。俄罗斯是世界的一个完整部分,是一个巨大的东方—西方(的混合体),它将两个世界结合在一起”。[3]正是在这种徘徊于东方化和西方化之间的法律文化中,孕育了俄罗斯独具特色的传统法律观念。

二、俄罗斯传统法律观念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观念最初是与宗教联系在一起的,早在古希腊时期,法就被认为是由上帝创造的神圣不可更改的命令,这是法律至上观念的重要思想渊源。公元前5 世纪之后,随着哲学与宗教的分离,自然法观念开始盛行。在自然法思想的长期影响和感染下,西方人习惯于相信法是由理性创造的,是自然的某种最高的命令在人间的体现。国家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活动,这种价值系统奠定了法的神圣性基础,赋予法律获得尊重所必需的权威性。与之相比,在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并不具备获得至高无上地位所需的价值基础和文化来源,“俄罗斯人传统法律观念中缺乏对法的信任,法律至上的观念更是无从谈起。俄罗斯人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矛盾的,既有东方的特征,也有东正教的理解方式”[4]。这种代表着俄罗斯民族独特精神标识的法律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真理观和自由观

俄罗斯传统法律观念从一开始就受到东正教思想的影响,法律与宗教道德之间并不存在清晰明确的界限,在后续发展过程当中,它也从未完全摆脱后者的制约。俄罗斯人对法的最初认识是建立在“真理”和“自由”两个概念的基础之上的,古罗斯的“法(право)”是从基督教“真理(правда)”这个概念中得来的,因此在俄语中法和真理是同根词;真理是东正教中的道德规范,是善良、正义、良心、荣誉、尊严和使命的集中体现,也是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和最高理想,“基斯嘉科夫斯基指出:法律主要和最根本的内涵是自由。当然,这是外在的、相对的、受社会环境制约的自由,而内在的、更加绝对的、精神的自由,只有在有外在自由的情况下才成为可能,外在自由是内在自由的最好训练班”[5]。

早在11 世纪,都主教伊拉里昂在《法与神赐说》就阐明了法律、真理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真理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理想,实现的是内在的、精神上的、绝对的自由,而法律是外部强制性规范,实现和保障外在和相对自由,这种调节方式是必要的,因为人具有原罪和缺点(不完善性),是基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但法律仅与人们的外部生活相关,它是真理(神赐)的“影子”和实现真理的手段和条件。这也是俄罗斯第一部成文法典《罗斯法典》又被称为《罗斯真理》的重要原因。在上述“真理观”和“自由观”的影响下,在人们习惯于把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对立起来,在看待法律、宗教和道德这三种调控社会最有效的手段时,常常把宗教道德与法律对立起来,将宗教道德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优先手段,赋予宗教道德价值至高地位。“作为价值观的真理是高于法律价值的,相对于真理来说,保障个人自由、荣誉和尊严的法律是第二位的,在人们的意识中,法和法律本身并不能显示其价值,法律只有被定义为‘真理的’,才可以成为价值观”[6],这种法律观念是产生道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价值观的重要原因。

(二)个人观和集体观

虽然经过西方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洗礼,国家现行法中很早就开始借鉴和移植西方的法律精神,但“俄罗斯没有经历过西方国家发生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科学革命等资本主义的文化变革运动,传统的村社意识和依附性的个性使得俄罗斯人个体自主独立意识发展不充分,一直依赖于一个集团、一个群体”[7]。这种具有典型东方文化特色的法律惯性思维包含了浓重的东方社会传统和依附性思想观念,体现了与个人主义形成对立的社会中心主义。这种稳定的认知模式强调集体利益,反对自私自利和以自我为中心,重视在群体中衡量个体价值,它并不是完全排斥自由,而是认为自由的主体应是作为整体的社会,而不是作为组成部分的个人。

这种集体本位的法律观念与俄罗斯东正教的“同心同德”思想和公社精神密切相关。“同心同德”一词是在东正教传统中孕育产生的,反映了俄罗斯东正教集体意识。“同心同德”一词是基于俄罗斯东正教传统生长起来的民族文化特质,具有文化心理上的“共同”“同一”“聚合”等意义,它缘起“公社精神”,承载“东正教精神”,促成“集体主义精神”,凝聚“俄罗斯精神”[8]。在这种思想中人们时刻感到自己是集体的一部分,集体利益至上,共同利益优于个人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个体的独立发展、阻碍了私法文化的发展。同时,与俄罗斯集体主义相关的是对法的否定态度、法与道德的融合,对法的否定是个人自我意识弱化的标记,是个人尊严不足,是沉浸在无个人(个性)的集体中,这种特征对于俄罗斯来说是具有一定风险的。[9]

公社形成于原始社会末期,在俄罗斯延续了千年之久。公社建立的首要基础不是血缘,而是农业生产的需要以及相邻的土地。农村公社同时具有经济、行政、宗教礼仪和文化功能,因而成为俄罗斯传统社会的标志性特征之一。与之相对应的公社精神是俄罗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同心同德”思想一样都被称为特殊的“俄罗斯精神”。20 世纪之前的俄罗斯,在农奴制和公社制度影响下,耕地属于村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森林、河流、牧场等也属于村社集体所有,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在俄罗斯形成了独特的所有权关系和所有者的定义,农民习惯将自己定义为不拥有任何东西的主体,在这种集体所有权的作用下,他们成为“天生的”集体主义者,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部与公社直接相关,公社就是他们的整个世界,因此他们必须遵循公社内部的宗法制和习惯准则,依赖集体的庇护,坚守集体本位的价值观。

(三)权利观和义务观

从现代法学观念上来看,集体本位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本位,在这种法律架构下,在个人法律观念结构中占主导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与西欧法律文化传统中个人权利本位的基本理念不同,“在俄罗斯所有历史时期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从未被看作最高社会价值,个人在国家面前经常是无权的,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政权至今仍是俄罗斯社会基本共识”[10]。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可以说就是一部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发展史,“俄罗斯人的传统法观念主要归结于知道自己的义务,他们拥有比政治权利更多的政治义务”。

义务本位的形成是俄罗斯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的产物。在俄罗斯漫长的专制统治以及农奴制历史中,占多数人口的农奴没有任何的私有财产和权利自由,他们仅仅是农奴主的附属物,政治上完全处于无权地位,这种与奴隶制相差无几的制度直到1861 年才被彻底废除。为维护身份秩序和实现社会控制,统治者们制定法律,对不同身份的人订立不同的义务,使主要权力机构的活动建立在臣民对国家尽责的义务本位的基础上,“任何人都不会怀疑沙皇有下达命令的权利,同时信奉东正教的沙皇也会明确意识到自己担负的道德义务,对于自己的臣民,他有义务成为一个像上帝一样仁慈的君主”[11]。社会各个阶层是处于服从地位的臣民,分别履行国家规定的不同义务:神职人员的义务是向上帝祈祷,关注人的心灵;贵族阶层向其他阶层讲解沙皇的命令并执行命令;普通下层人民必须劳作和为人奴仆,因为他们将“灵魂交给了上帝,脑袋交给了沙皇,后背交给了主人”。这种义务本位要求民众无条件服从封建等级秩序,从而严格限制了民众的公私权力,形成了极少数人享有特权,而普通民众被剥夺基本权利、长期受奴役和剥削的局面,使法律成为维护统治者特权的工具。

综上所述,俄罗斯传统法律文化是在几千年文明发展史的影响下形成、积累和流传下来的,是积淀深厚的整个俄罗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兼具包容性和矛盾性特征的欧亚型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东正教思想、公社制度、农奴制经济体制和集权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这种类型的法律文化中的法律观念以追求真理为终极目标,以集体和义务为本位。这些法律传统如同血脉一样,贯穿了俄罗斯数千年的法律文化发展史,早已深深嵌入民族意识和思维模式,成为俄罗斯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心理基点和文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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