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新形势下能源央企转型要用好“巧实力”

2024-04-09 00:10李扬
中国石化 2024年2期
关键词:产业链能源转型

“面对波诡云谲的国际能源环境,能源央企在能源转型中要善于用好“巧实力”。一方面,强化核心竞争力,补齐短板,夯实能源绿色转型“硬实力”;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国际朋友圈,以“软实力”开拓国际合作的新渠道与新模式。”

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纷纷将应对气候变化与推动能源转型纳入经济战略,推动全球能源转型已成为全球共识,是大势所趋。我国是绿色低碳能源转型的积极实践者、引领者和贡献者,是推动全球能源转型的重要力量。在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被列为2024年经济工作的九项重点任务之一,将会为我国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作为我国化石能源和高耗能产品投资与生产的主体,能源央企是我国实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中坚力量,肩负着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重要使命,承担着维护能源安全、实现“双碳”目标的双重任务,在推动我国能源转型乃至推进全球能源转型中发挥着重要引领作用。

能源央企转型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当前,国际能源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国际能源市场环境多变,增加了全球能源转型的不确定性,也使我国能源央企在转型发展中承受更多压力与挑战。

拜登政府执政以来,美国不断推出“小院高墙”、打造“盟伴产业链”等“脱钩断链”政策措施,加剧了国际能源市场的投资与贸易壁垒,破坏全球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与供应链的市场化建设,制造全球能源贸易紧张局势,扰乱我国能源央企在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与贸易布局。2024年,逆全球化政策、民粹主义思潮和狭隘国家主义将再一次在西方盛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将会愈演愈烈,国际地缘政治形势严峻,持续威胁全球能源投资与能源贸易的健康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回流将成为近两年的常态。

此外,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地区冲突发展前景的不明朗,以及美国、加拿大等产油国化石能源产量的增加,将加剧国际能源市场的供需不平衡,从而使2024年国际化石能源价格持续承压。国际化石能源预期价格的低位运行,将会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经济性与稳定性,进而增加能源央企转型成本、挫伤能源央企转型的积极性。

多措并举,夯实能源绿色转型“硬实力”

近年来,我国能源央企在太阳能、风能和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以及电动汽车燃料电池与充换电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明显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成本优势、资金优势和产业链优势,这是我国能源央企实现能源转型的核心竞争力。在逆全球化背景下,主要能源央企要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弥补在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这是推进自身能源转型进程的关键,也是重塑全球能源格局的重要环节。

以技术创新引领转型发展。各能源央企要在其主责主业范畴内,坚持创新驱动,集中优势资源进行关键绿色低碳零碳负碳重大科技的攻关,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力度,突破技术瓶颈,破解关键技术的卡脖子难题,提升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化水平,打造原创能源转型关键技术供应链,降低核心技术的对外依赖程度。

完善产业链与供应链体系建设。能源央企应积极推进能源转型领域的专业化整合和协同发展,以国内规模巨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为依托,建立并完善以技术为核心的完整产业链与供应链体系,优化产业链布局,增强可再生能源供应链的弹性与韧性,提升我国在全球能源转型进程中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影响力,降低产业链回流对我国能源央企的冲击。

借力绿色金融,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日臻完善,“已经形成以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为主、多种绿色金融工具蓬勃发展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能源央企应切实加强与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合作,借助绿色低碳发展货币政策的支持,满足其在快速能源转型进程中对持续而稳定巨额资金的需求,助力核心技术攻关与产业链布局等关键转型环节的破局,支撑能源绿色转型。

守好能源安全底线。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化石能源依然是维护能源安全的压舱石。能源央企在绿色低碳转型中要全面评估各类转型风险,始终坚守保障能源安全的底线,结合国内外能源形势,灵活调整传统石化行业的产能与出口配额,稳定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供应与储备,提高油气自给保障率。

抓住全球能源转型机遇,用“软实力”开拓能源转型国际合作

在去年底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全球100余个国家签署了《全球可再生能源及能效宣言》,再次确认了推动绿色低碳能源转型的全球共识。与此同时,由于世界经济正处于后疫情阶段的恢复期,再加之国际地缘政治冲突的冲击,各国经济增长乏力。在这种背景下,众多国家将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双碳”目标相结合,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促进经济复苏的重要举措,这为我国能源央企参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创造了更多机会。

在拓展能源转型领域国际合作的实践中,我国能源央企具有明显的“软实力”优势。一方面,我国能源央企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发展模式受到很多国家关注、学习与借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和全球文明倡议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这些倡议指引下开展的国际能源贸易与投资等活动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与道义性,容易获得合作目标国的认可与接纳。为此,我国能源央企应牢牢把握全球能源转型机遇,充分发挥“软实力”优势,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积极开拓能源转型国际合作。

依托“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网络,推进我国能源央企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全产业链与全供应链国际化布局。凭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技术与资金优势,我国能源央企应率先推动与沿线国家在节能减排、氢能、太阳能等领域的技术合作、关键矿物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落地实施,以务实合作成果巩固和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重视制度建设,用制度合作凝聚向心力,提升话语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能源央企应加强同沿线国家能源企业在绿色低碳能源技术标准制定、绿色低碳能源贸易与投资规则制定、碳排放与碳交易规则制定,以及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等制度层面的协调与合作,尤其要加强与沿线大国的制度合作。通过制度合作可使我国能源央企深度参与、引领和规范沿线国家与地区的可再生产业发展与能源转型,提高沿线国家在全球可再生能源治理领域的整体话语权和影响力,进而最大程度提升我国能源央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合作的向心力,降低美欧国家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全球布局的影响。

强化国际能源金融合作,创新绿色金融合作模式。我国能源央企可借助“丝路基金”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能力进行有效的能源产业资本运作,为完善沿线国家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能源产业结构等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增加沿线国家与我国能源央企开展能源合作的黏性。同时,创新我国能源央企与沿线国家多边与双边能源金融合作模式,深化多边与双边能源金融合作,在有效管理和规避能源市场风险的同时,加速推进国际能源贸易与投资的货币体系转型发展,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形成多元化计价与结算体系,提升彼此对国际能源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与控制力,进而打破西方国家对绿色金融市场的垄断。

细化能源转型国际合作方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推进国际可再生能源合作。在与沿线国家能源企业开展的务实合作中,能源央企要坚持多层推进、各有侧重、多边增效、双边提质的原则主线,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制度平台,以及各类双边战略合作协议,形成长期性、多层次、制度化的绿色低碳能源转型合作方案,并以此为框架基础,制定具体合作项目规划或项目实施路线图,以确保企业层面合作的稳定性,提升合作效率与合作质量。此外,针对欧盟推出的“碳关税”政策,能源央企要在全面系统评估其对自身产业(尤其是受影响较严重的化工、氢产业)影响的前提下,一方面与沿线高碳国家能源企业通力合作,确定应对该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关键措施,共同应对挑战;另一方面,要与欧洲能源企业在原有合作基础上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对话沟通,为发展中经济体争取适当的过渡保护期或其他过渡性举措,以最大限度降低“碳关税”对我国能源央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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