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2024-04-16 09:42朱杏珍
公民与法治 2024年4期
关键词:小高王师傅营运

朱杏珍

有车的热心人都愿意接受他人搭载的要求,但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乘车人受到伤害,好意搭载别人的驾驶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小高驾车出于好心搭载小于,行驶过程中与货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小于身受重伤住院。在事故中小高和对方车辆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小于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小于起诉要求小高和货车司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拒绝赔偿,小高主张涉案车辆系非营运车辆,其搭载小于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那么,谁应该为小于受伤负责呢?

好心搭载惹来麻烦

小高和小于是同学, 平时关系就比较好。有一天,小高开车路过村口的公交车站时,看到在此等车的小于。于是,小高便停下车,和小于打招呼。小于问小高要去哪里,小高说要去县城送一批货,小于一听这话非常高兴,因为他也正急着要去县城办事,没想到在等公交车的时候就遇到了老同学,而且老同学又顺路,正好可以搭乘。小高听说小于也要去县城,就连忙说,快上车吧,我们正好一起去。小于连忙上车,和小高一起踏上去县城的路。

一路上两人聊得十分开心,不一会儿,小高驾驶小型面包车载小于行驶到临近县城的一个交叉路口。这个路口南来北往的车辆很多,小高光顾着和小于说话,在向左转弯时,一时疏忽,未遵守“安全文明驾驶、转弯让直行车辆、行人”的规定,被一辆由南向北驶来的灰色货车撞到了车辆中部,造成车辆右侧的车门明显凹陷。小高驾驶车辆虽然没有超速,但是由于开灰色货车的王师傅在紧急时刻刹车处理不太及时,导致与小高驾驶的车辆相撞,由于力量过大,两车原地转了接近180度。两车司机均没有受到严重伤害,但是小高车上的小于受到撞击,导致头部受伤,流血不止,腿部骨折,当场昏迷,被赶来处理事故的警察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现场两辆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王师傅的货车前部明显受损变形,前车盖弯曲翘起,前保险杠脱落,油箱漏油。小高的车右侧前后车门明显内凹。

报警后,交警大队很快到达现场,及时做好现场勘察和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高、王师傅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责任,小于不承担事故责任。

好意搭载需要赔偿吗?

事故发生后,小于被送往卫生院治疗,由于伤势严重,接受了开颅手术、腿部骨折治疗、腰椎断裂治疗3次手术,住院共计41天,花了5万多元医疗费。身体复原后的小于认为自己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于是,他找到货车司机王师傅,要求赔偿。王师傅认为小于属于小高货车中的乘客,交通事故赔偿应该由他和小高商量解决,自己不承担对小于的赔偿责任。

小于又找到小高,要求小高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小高却给小于看自己的小型面包车的车辆行驶证,表示车辆系非营运车辆,他也未收取小于车费,自己从未以搭载作为盈利目的,搭载小于构成好意同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这下小于也糊涂了,弄不清楚应该追究谁的责任,索性便认为两辆车的司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把两人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小高和王师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弄清楚到底谁应该为自己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于向律师咨询。律师解答说,本案涉及好意同乘的问题。在实践中,在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解释说,好意搭乘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 2.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好意搭乘是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3.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他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如何准确理解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好意同乘”条款减轻赔偿责任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发生损害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免责等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同样适用;第二,搭乘人须为无偿搭乘。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适用本规则;第三,搭乘人所搭乘的是非营运机动车。如果是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发生的损害,不能适用本规则;第四,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的机动车使用人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如果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亦不适用本规则;第五,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后果是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小于搭载小高的货车,从路线上看也是正好顺路,小高并未要求小于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双方都认可的行为。从客观来看,小高提交的小型面包车的车辆行驶证显示该车辆系非营运车辆,从主观来看,小高也不存在营运的目的,构成无偿搭乘。事故责任发生后,交警大队已经认定小高、王师傅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小于不负事故责任,也就是说小高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因此,小高搭载小于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減轻小高的赔偿责任。而且小高的行为只是违反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本案也不存在排除减责条款适用的事由。

法官作出公正判决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也认同了小高搭载小于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行为, 应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如此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法官认为,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对提供帮助的驾驶人科以重责势必严重影响行为人的决策,抑制好意同乘行为的发生,有违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好意搭载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交通拥堵。减轻好意搭载者责任,还能鼓励人际友善,在利他行为和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

庭审中,被告小高一直认为原告小于自己要求搭乘,自己好心搭载,没收任何费用,纯属看重朋友情谊,且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双方司机的共同原因造成的,自己愿意付给原告一定赔偿,但赔偿比例不应过高。针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被告工作,并结合人情道理要求被告适当让步。听完法官的释法,小于也觉得不应该为此伤害朋友之间的感情,愿意接受法官的意见减轻小高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高承担20%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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