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民间借贷实务中微信证据的风险防范

2024-04-26 10:03周洪
中国市场 2024年11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

摘要:微信作为通讯工具和社交软件在沟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社交时彼此除了留下电话号码外,也许最时髦的就是加个微信。当下,微信比电话具有可视、可写、可读、可储的优势,很多银行客户经理常常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银行信贷事宜。而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出紧急或不具备留下纸制凭证的情况下,直接在微信上简单沟通,转账资金可能没有备注用途。由于微信信息是电子数据,依赖于互联网、计算机、手机存储等各种专业载体,易丢失能篡改。银行信贷纠纷中常起因于贷款人对前期与银行业务员微信沟通的内容曲解或断章取义,事后不能落实信贷条件而带来风险。近年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有4%以上的案件与微信记录有关,发展呈现上扬趋势。但是微信内容作为电子证据在案例中还有很多细节待解决。现围绕微信证据在银行信贷与民间借贷实务中的困惑,结合微信证据形式、功能、特点,以及法院对微信证据的审查要求,剖析银行与民间借贷实务中对微信证据的风险防范要点。

关键词:银行授信;民间借贷;微信证据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4)011-0000-06

[DOI]10.13939/j.cnki.zgsc.2024.11.009

1   微信证据在银行与民间借贷案件中带来的困惑

1.1   信沟通随意性的可能与银行授信程序性的严谨存在信息不对称

随着微信的普及,银行授信洽谈主体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喜欢利用微信进行初步沟通。享受该社交软件的便捷时,也在业务中存在隐患。银行授信通常指银行愿意为特定客户批复的最高融资限额或风险限额。但是从银行角度来说,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仅表示银行对该客户的风险意愿,但不表示对该客户的融资承诺(具有贷款承诺协议除外),例如如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银发【1999】31号)第二条和原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10】4号)第四条的规定。从客户角度来说,客户经常会认为获得了银行授信额度,客户即可在该额度内获得银行表内或表外融资。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客户常常忽略了银行授信审批流程、出账条件、资金用途、贷后管理等要求。一但某个环节不满足银行条件,银行都有可能终止授信业务。因此客户与银行之间就存在业务信息的不对称。业务实践中经常存在客户举证双方微信沟通的片段内容来投诉银行营销人员,银行客户经理苦不堪言。除此之外,在银行授信办理的过程中,客户经理习惯性的通过微信陆陆续续的告诉客户银行的授信要求及贷款条件。客户当时在微信上没有认真细读,随意性的应答。但当落实到贷款合同具体条款时,客户又不愿签署相关文件,最后导致银行需要更改授信批复,必须重新发起授信审批。条件的变化意味着授信批复的不确定。除了业务过程费时费力外,甚者在未来授信出现风险时,业务双方对簿公堂,双方原初微信沟通记录各持己见,法院执行困难加大。

1.2   与微信有关的民间借贷案件居高不下,微信记录举证离微信证据的要求还有差距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全文检索”填“微信”,“案件名称”填“民间借贷”;“文书类型”填“判决书”;“案件类型”填“民事案件”;“法院层级”选择“中级法院”;“裁判日期”填“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27日”:数量为 2020年为22599 篇、2021年为22152 篇、2022年为10396 篇;法院层级限制为“基层法院”:数量为 2020年为176018 篇、2021年为185318 篇、2022年为101102篇。可见与微信证据相关的借贷案件三年来居高不下。微信除了文字语音视频等内容,还具有的交易支付、资金转账功能。微信的出现,让缺乏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的重要证据“资金交割转移凭证”转换为电子记录。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指出微信等记录可以作为法定证据。但是两年过去了,很多当事人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仍然不能打赢官司,微信证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主體和内容具有虚拟性的特征,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

1.3   借贷双方当时人缺乏对微信证据的法律认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等形式。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在内的能够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我们使用微信日常互动中产生的文字、表情、语音、图片、网络连接、视频片段,和资金支付的信息,都可能成为电子证据。微信内容作为电子证据与书证、物证、人证相比,其主体身份、收集、储存、交接、转移有所不同。而微信内容的收集、移储等各环节的专业合规,直接决定了其是否满足有效法律证据的“三性”要求,并体现其对待证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借贷双方当时人鉴于微信是日常频繁的即时通讯工具,对如何保存、提交、展示、保全、调取微信证据等细节没有深刻认知,仅仅提供了微信中片段文字、图片、语音等,导致提供的微信记录不能满足证据审查的要求。

1.4   微信记录做为证据本身有技术瓶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人证言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等能有助探索案件真相的各方面。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是被认定为司法证据的基础。法官在审查当事人举证材料是否满足证据要求并判断其证明效力大小的重要判断标准就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于微信聊天身份可能冒用,网络社交软件沟通的随意性,不同时间内容叠加存在断章取义的可能,故对微信内容公证保全的难点在:使用微信发布信息者的身份确认,微信内容提取储移的真实完整符合证据“三性”标准从而被法官采信。如果电子证据不能证明来源,那么其效力几乎为零。司法实务中,微信证据采纳常常面临的瓶颈包括:1、主体认定难,无法确证案发时微信号使用对象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在法律意义确定与本次案件的关联性;2、内容完整真实性认定难,与书证物证相比较,微信内容的真实完整判定要更加专业和复杂;3、内容碎片化,难以展现案子原有场景全貌,尤其是不能恢复删除的部分聊天记录时,在缺少旁证的情况下,法官难以认定。

2   微信证据的形式、功能及特点

2.1  微信内容的主要表现形式

2.1.1  交互式交流

腾讯公司开发微信的最初功能就是信息分享交互式聊天,包括两人私聊、工作群聊、朋友圈分享链接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等。聊天的形式不仅有文字、图片、视频、音乐、语音、表情,还可以共享位置,发送文件及分享名片、卡卷、各种链接。内容主要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文字内容:文字最普遍,也是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最直观最明确的记录,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内容不仅包括两人互聊或者微信群聊的文字内容,还包括微信沟通中发送的各类有明确文字表述的文件,微信朋友圈分享的链接文字段落或文字评论互动、以公众号发布的各种文字信息。第二,各类图片及表情:除了聊天时候发送的图片、相片、电子名片、及各种“表情图”外,还包含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直接分享或相关链接展开内容镶嵌的图片或照片。中国文字文化博大精深,微信上发送的只言片语的文字,没有说话人特定的语气,较难准确理解发送方的真正意图。于是微信为了便捷的处理语境问题,用表示心情和语气的图片或头像来各类表示语气,通过表情图可以还原案情事实。第三,语音与视频:语音聊天对不熟练书、拼写的人或在不方便书写的时候,直接发送语音录音更加便捷。视频包括一次拍摄、多次制作、链接转载的视频。语音聊天只能撤回不能编辑且能够存储在设备中,能够识别说话人的语气,通过语音判断微信使用者身份防止盗用或模仿,缺点是只闻其声不见其人。视频聊天弥补了语音聊天的缺陷,但是视频聊天因储存空间占用问题,大多设备没有设定自动录像保存,较难成为有效的证据。

2.1.2  交易支付

微信的消费支付广泛运用于商场、超市、杂货店、小档口等商业场景,只要收款方具备微信收款码就支持付款方微信扫码支付。两人或群聊还可以发送“微信红包”和进行“微信转账”汇款。微信支付初期为了拓客没有强制要求实名,用户想要开通微信支付,需绑定银行卡或者信用卡,但没有校对微信使用者实际身份与银行卡持卡人身份。但是随着微信支付软件升级以及微信交易金额的变大增多,新版本的微信已经增加了实名制转账的确认提醒以及人脸识别实名。红包、扫码支付、转账时产生的支付交易记录,记录了交易的对手、金额、时间。配合相应绑定银行卡信息,能够作为身份识别和交易证据。配合相关文字记录,这些支付记录能够作为民间借贷或相关交易认定的证据。

2.1.3  微信朋友圈

微信朋友圈既有文字图片组合、文案信息的链接,又有视频音频等转载,还有微信好友的在朋友圈的互动评论,可谓内容丰富多彩。当事人可以限定不同好友浏览自己朋友圈的时间和权限(囊括查看聊天、朋友圈、微信运动等或仅聊天)。朋友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大的作用是证明微信主体的身份,是否是案件当事人。虽然微信账号在互联网络上是虚拟的,但是如果微信使用者发布了自己生活、工作中的照片、视频等资料,并分享了自己的关注的专业信息或兴趣爱好,那是对使用者身份推断的最好证明。但随时间的变化,当事人可能调整了公开权限或删除了前期内容,这就让取证难度加大。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链接内容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可以通过这些内容推断当事人职业、专业、兴趣等等。

2.1.4   各类服务

随着微信功能的完善以及版本的升级,微信增加了信用卡还款、保险购买、手机充值、生活缴费等众多服务。微信的“城市服务”里有个人社保、公积金、交管、就医记录,以及交通出行中火车票机票、酒店等需与身份证号关联的信息,这些基本可以等同于实名制。微信目前的版本可以添加各种服务小程序,例如各种购物消费网站,其常用收货地址也可以通过居住地址推断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以及“卡包”中的包含的会员卡、交通卡、礼品卷、票证等信息,可以反映微信使用者消费习惯,交通路线、以及我的发票信息上记载的单位个人信息。

2.2   微信内容体现的功能

微信内容几乎记录了使用者的生活、工作、社交点滴,这些琐事痕迹能够证明使用者身份或推断还原事件发生的历史情况,从而具备案情证据的作用。

2.2.1记录的功能

微信沟通以文字传递最为基础和典型。一个完整的微信聊天,除了微信系统默认记录时间外,也會储存沟通的原因、过程、结果。这些正是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要求的常见要素形式。但是微信记录要满足有效证据的条件,首先需要在原始媒介上完整保存,然后完整截屏内容并打印签名,通过以书证或物证的方式进入庭审。语音聊天作为证据提交时,一方面按程序保管储存语音的电子媒介原件和记录,另一方面要将语音转换成文字后打印后由当事人签名呈现给法庭。在借贷案件中,如果录像、录音了签订借款合同过程的微信小视频,能够通过原始影音记录历史场景、人物、音频等,这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记录功能是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首要功能。

2.2.2  支付的功能

随着微信的广泛普及和微信对交易的便捷支付使用,微信的扫码支付和资金转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常态。支付方式的转变也改变了人们的日常行为,比如人们的日常零星金钱交易从货币现金转为微信支付。而且以微信转账或扫码支付钱款的方式比使用银行卡刷POS机并在单据上签名更为便利。中小额的民间借贷的行为,通常在彼此熟识的人中发生,使用微信转账就更加普通和常见。从微信“支付”的功能区进入“钱包”功能区,最后点击“账单”就可以浏览到所有历史微信支付交易的时间、对象、金额等记录。导出上述记录或利用手机长屏截屏经当事人签名后就能作为证据提交。

2.2.3  证实的功能

由于微信是网络虚拟注册,微信使用者可随时根据喜好更改微信昵称或头像。而且腾讯公司对于微信的昵称或头像不做重名的网络判别限制。因此网络众多微信使用者,存在巧合重名重头像或故意冒名的可能。在庭审时首先必须落实微信互动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随着微信版本的升级,除了微信文字记录本身对事件的证实外,其它很多功能都具有这种身份证实的功能,比如微信朋友圈曾经发布过的生活、工作中自己或朋友的照片。微信里的各类小程序会保留使用者的相关生活痕迹,比如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小程序通过“查询”选项搜索微信使用者快递历史信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可以此记录作为诉讼时效的说明证据。

2.3     微信证据的特点

微信作为电子证据,与书证物证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记录数据的介质不同。微信证据的保留介质主要是电子存储设备,如手机、iPad、电脑等,书证物证的介质基本为纸张、胶片或物理实物;第二,展现方式不同。微信证据是电子数据,需要借助电子设备,例如手机、计算机等呈现播放;书证物证以纸张或实物呈现;第三,客观程度不同。微信基于电子设备存在篡改可能且难以发现,书证难修改且易留痕。因此微信作为电子数据与传统书证物证等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3.1  数字性与虚拟性并存

微信证据作为电子数据,其产生依赖于计算机技术、数据存储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电子数据是信息科技技术产生的特有符号序列,实际上是二进制代码和电磁波组合,随着网络“云储存”技术的成熟,更显无形化。与传统物理证据相比,它存储于相关介质中,人体生物五官需要借助各种专业电子载体展现才能获得并识别。虽然微信电子内容表现形式多样,但聊天文字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等用更加直接、便捷的方式向案件当事人提供了记录痕迹,更为直观地部分应证案件的真实情况。微信聊天不同与面对面现实沟通,不能一眼明了双方身份。网络中微信同名重头像的巧合或身份冒用也是屡见不鲜。专业的三方公司也许能对技术性因素进行检测,但是对于非技术性因素的监测非常困难。传统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基本上是基于物理层面的,都是能够让人真实看到、触到、问到或听到。微信的聊天记录以电子编码的形式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中,人们不借助电子设备无法实际感受到的。使用不同电子展示设备,有可能相同电子数据,在人们面前展示成不同的结果。

2.3.2   稳定性与脆弱性并存

法庭要求在案件证明期间有效证据须保持稳定和可靠。可靠性主要参考证据依附于载体发生变化的可能。与具有主观情绪和思想变化可能得人证证言相比,微信记录产生和存储于电子媒介上,是客观的。从这方面来看,其稳定性要好。与具备物理固化特征的书证物证相比,微信信息遭遇病毒或者储存介质故障,电子数据就会损坏或丢失。尽管技术人员可以恢复数据,但同一数据在不同电子介质上或经不同软件程序展示结果可能不同。由于微信记录依赖于数字代码,一旦被人为或程序软件篡改,我们很难发现。电子数据篡改的隐蔽无痕,增加了微信记录的脆弱性。近年来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窃取篡改数据信息的犯罪数量逐年递增,也说明了电子数据的脆弱性。

2.3.3   专业性与传播性并存

微信证据往往通过电脑、手机、硬盘等介质作为存储载体,比传统证据更为便携。不会像人证、物证物理灭失后不易复原,微信证据可以专业复制保全,或数据破坏经专业技术修复保全。微信证据存在无意中被整体或部分删除的可能,容易伪造和变造,必须经过专业人士鉴别。传统书证物证是物理传递,物到证据到,利于保理。例如,民间借贷中的“纸质借条”作为证据时,需要将借据实物陈列到法庭进行质证。而对于网络便捷的今天,人们能够通过微信截屏,将微信原始记录瞬间传遍网络。更有甚者,篡改微信记录并转载于网络,造成网络谣言。通过舆论来影响法官对微信证据可信度的主观判断。较物理书证物证的复制运送,微信数据网络传播更加迅速和难控制。

3    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审查

微信内容作为有效电子证据要从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三方面去审查。微信内容的证明力也基于不同审判员的主观认知,导致微信证明能力相比传统证据具有天然的弱化性。在证据“三性”认定中,真实性是认定微信内容证明能力的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鉴证”和“实质上的鉴证”的真实性。举证阶段,法院通过“形式上的鉴证”真实性审查证据可行性,赋予证据能力。庭审阶段,审查的重点则转变为“实质上的鉴证”真实性,是落实证明力的大小。真实性认定实务中可通过“自认、证人、推定和鉴定”等方式来认定。首先要解决的是微信内容与案件当事人之间虚拟与实体的关系。其次要解决证据取证要求合法完整与微信电子内容脆弱易变的关系。最后落实微信电子内容与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相互印证关系,确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以微信电子内容需要经过还原式审查、聚焦式审查、实验式审查、勘验式审查、辅助式审查、对照式审查、错位式审查、递进式审查、体系式审查、关联式审查、组合式审查等多个环节的认证。

3.1  主体真实性审核

确认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在不涉及金钱交易相关功能时可以不用实名认证的。当微信记录中的虚拟人不能被还原确认为案件的当事人,则在法律上微信就不能满足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从而作为有效证据。目前司法对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对方自认(自认时需保留录音录像或转化为书面证据以防变卦) ;二是通过微信身份特征辨认(头像、昵称、微信号、语音、相册、发布生活记录、共同好友及其朋友圈中特定关系人或转账记录方指认等) ;三是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一般普通案件实际执行起来有难度) ;四是通过微信号绑定记录确认(手机号、银行卡、QQ号、身份证号社保公积金等能够确认身份的方式)。

3.2   合法性与完整性审核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微信内容在满足案件时效性要求的条件下,微信数据的收集、移交、保管、验证、展示、检验鉴定等程序需满足依法合规性要求。微信数据要求未被人为篡改且客观、完整,是当事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司法实践中,对方没有列示相反的证据一般认为微信主体是真实意思的表述。微信很容易被刪除或复制更改,手机软件更新或格式化会导致内容的灭失或变样。微信记录了生活的片段,相同两个对象在不同时间的交流随时间的变迁而叠加。“断章取义”很难让法院认可记录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微信举证重点需解决“描述这一结果的程序数据真实完整,以及展示程序数据能够产生真实结果”满足证据真实性鉴证的要求。微信的完整记录才能呈现基于客观事实的状况。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应当提交完整不间断的微信内容,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法院一般会对比双方的微信记录,必要时借助于专业取证工具恢复部分删除数据,以得到较为完整的数据。法院在采信微信证据时要求:1、履行相关文书手续,依法取证;2、扣押并封存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3、全程操作留痕,过程真实完整;4、委托专门检验鉴定人员收集提取数据。由于直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强于间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微信证据要被采信提升证明能力,必须使用直接电子证据。若对方对事实有异议,法院认可举证方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要求当事人双方现场出示原始载体对比或在法院指定洁净电子设备上当庭演示。

3.3   证据链审查

司法实践中不能单凭一份网络聊天记录定案。举证主体需要提供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包括电子数据与口供笔录、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的印证,才能让法院确定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关键是各项证据推理结果是否存在矛盾可能。矛盾可能之处是否已补充能够充分解释的新的证据,得以合理解释。取证主体在原有证据以及新补充的证据的取证中主体、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妥善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法院会注重同一微信证据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挖掘瑕疵电子证据的因果推理审查。

4   微信证据在借贷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4.1  借贷中使用微信沟通时注意事项

微信沟通民间借贷首先要注意的是身份确认,防止屡见不鲜的冒用身份诈骗可能。对于新加的微信好友,要截屏微信号留档,并第一时间关注其微信朋友圈的相册或其生活记录,必要时以共同好友及以往熟悉的生活场景试探对方身份。涉及到金钱交易时,最好以语音方式沟通,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手机号并核对是否通讯录里记录电话,并电话以声辨认。大额转账时,可以先小金额转账后查看交易记录辨别身份或者要求提供银行卡户名账号并小额转账先确定身份。涉及微信私人借款时,要在微信中把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归还日期用文字说清楚,涉及到利息的要说明是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并及时把涉及到借款事宜的沟通内容及时截屏存档。微信沟通银行借贷时首要注意的是银行信贷分为业务营销和风险审查两个重要环节,避免客户对银行流程信息不对称误认为银行业务沟通即银行审批的最终结果,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因此,银行客户经理在业务沟通过程中,对贷款要求资料、贷款额度、授信品种、授信期限、授信利率、资金特定用途、出账要求及条件、贷后措施等关键要素,要说明“以行里批复条件为准”,且要表明银行有关要求可能随金融监管变化而调整的意思。为了避免歧义,注意单段内容不宜过长。若讨论问题需要详实的分析、引用或解释,建议将内容用PDF文档写好,以附件的形式发送。这些涉及到贷款业务的关键因素,沟通完毕时要及时截屏存档,并将沟通的细节记录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当行内风险审批官出具信贷批复时,客户经理要细致与前期相关沟通细节核对。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银行借款,所有微信沟通记录都不能删除,防止篡改、灭失等风险,会影响到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

4.2   借贷中提交微信证据时注意事项

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并不熟悉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程序,仅提供打印件或电子截图,常常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方式、范围等直接决定了这个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在法庭上应当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记录的原始设备载体登录微信。展示微信证据时:首先打开通讯录,展示双方个人信息“备注的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性象征的内容,必要时展示对方朋友圈發布的照片或生活记录截屏,锁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其次进入微信通信对话框,从上到下展示原始对话生成的信息:文件、图片、音频、视频、附件,发红包内容及其金额记录,转账支付等重要信息应当展示相关链接内容;第三是属于语音对话记录的,应当反映完整地对话过程,并编写成文字书证进行签名确认,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要完整性提供。微信记录发生的时间提取对所证明的事实满足证据时效性的要求比较重要。展示的介质是原始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并妥善做了封存。为了防止原始介质的损坏,电子数据应在干净设备中进行备份保存。并对微信数据的备份、保管、移交、验证过程进行录像录音并做好登记记录,确保过程中,数据未被人为篡改。可以通过在线取证工具,在当事人的手机或计算机上直接运行自动获取内存、运行表、硬盘的完整数据;可以通过保护接口硬件,以只读的方式在证据分析设备读取数据;可以通过手机取证系统对SD和SIM卡、App的数据进行收集;可以通过数据恢复工具,将已删除记录、损坏数据、隐藏区域的数据进行恢复呈现;可以通过密码破译工具,破解加密的文件,如通过ElcomSoft破解计算机系统密码或智能手机加密文件。电子数据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使用微信传输图片、视频可能会改变文件扩展名,甚至产生压缩,对证据完整性鉴定有影响,可以采用先打包压缩再传输保存的方式。根据手机或电脑等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微信聊天记录的特点,必要时要求双方出示各自终端聊天记录进行对比,验证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根据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因客观条件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向法院调取,但须明确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由法院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由法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若是搜查取证,需过程需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重点要对储存微信数据的设备放置及数据在设备中存储的位置拍照,并在《搜查笔录》记录说明;查封、扣押微信数据存储介质的,应当记明案由,录制复制的时间、地点、类别、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制作清单由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微信数据提供者无法签名确认的可由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并说明原因。勘验、检查、拆封微信数据存储介质时,要求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并由勘验检查人员签名。以上这些措施,避免因记录不全导致微信数据来源不明而不被采信。

4.3   借贷中慎用微信清理功能,进行证据保全时注意事项

由于手机或计算机存储空间有限,微信持有者面临着好友众多,聊天内容繁杂,没法保存那么多或者那么长时间的微信信息的问题。手机中常常安装了“清理加速”“病毒查杀”“垃圾清理”“专项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要慎用,而且清理前做好证据保全。目前可选择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通过电子证据保全公司保全微信数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其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真实性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当事人带手机到公证处在两名公证员面前连接公证处的网络登录,浏览相关微信信息并截屏打印签字,全过程录像。公证处公正的仅仅是微信内容提交、转移、储存的过程,只证明微信信息存储于设备中,所涉的具体内容通常不予公证证明。

为了防范风险,微信证据保全时注意:一是微信图片保全公证时需与文字等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二是视频保全公证时需审查视频形成方式是自行拍摄还是转载或者后期制作的视频,建议采取刻录只读光盘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三是微信语音需真实连贯,内容清晰准确,对议题双方均有明确表态;四是微信传输的文件或网络链可能失效,单独保全下载的文件或网络链接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在保全时需同时对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打开保全,并截屏镶嵌文件或相关链接的前后文字内容;五是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明确双方身份,备注转账用途,辅以电话录音、借据、合同等已有书面证据一起公证;六是单独公证微信交易转账记录。具体操作如下:在微信底部,选择“我”进入“支付”菜单;再选择“钱包”功能进入,然后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进入,再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进入“下载账单”功能,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选项。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选择调取用途后,支持调取自定义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的交易流水。

4.4   借贷中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链印证注意事项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基本要求:1、起诉时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2、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为此,若民间借贷在微信上发生,则须以原始设备真实完整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上对借款要求有利息的,利率要在法律保护范围;若通过微信沟通借款,然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可提供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事实和身份,免去微信双方身份确认的麻烦;若民间借贷时,仅通过口头达成借款意向,直接通过微信或銀行卡转账的,除了提供转账明细外,还需提供借款时在场的无厉害关系的两人以上证言。转账记录有备注信息的,最好能够提供“借款”等字样的备注。为此,银行借贷纠纷涉及微信沟通的,除了以原始设备真实完整提供双方微信记录、链接、附件信息外,还需提供借款时申请资料(借款个人签名或公司盖公章)、银行批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提款申请书、借据、放款通知书、出账资料、划款凭证等书证材料。所有书证记录内容本身与微信洽谈的原始记录关键条款能够对应。不一致的,需补充材料取得法院支持。

参考文献:

[1]倪雪莉,王群,梁广俊.微信证据的鉴真方法研究[J].信息网络安全,2021,21(12):60-69.

[2]李志军,赵辉.不同传输保存方法对电子证据文件影响的实验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21,17(33):38-40.

[3]王雨嘉.当前电子证据制度的运用困境及对策探究[J].法制博览,2021(27):152-153.

[4]古国妍,娄琳莉,贡凤等.电子证据的鉴真——以微信为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9(增刊2):62-66.

[5]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审查技巧[J].中国检察官,2021(14):66-72.

[6]蔡鸿明.分析微信聊天记录对民事证据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20(32):74-75.

[7]陈丽.论电子证据的完整性[J].证据科学,2021,29(6):707-720.

[8]赵丹阳.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J].对外经贸.2022(3):78-82.

[9]谢金巍.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困境与对策[J].法制博览,2022(17):151-153.

[作者简介]周洪,高级经济师职称,国际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武汉大学MBA,现任职广州南方学院(原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先后在东风汽车集团、广发银行、广州银行工作,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

猜你喜欢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危机成因以及规范化发展路径
我国温州民间借贷调查分析
《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后对企业间借贷的理解
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借贷性质的法律分析
左手民间借贷右手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类公证初探
剖析中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
农村高利贷的特点、成因与对策
社交借贷的风险管理与借鉴意义
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