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这样自救

2024-04-29 06:14李慧萍
现代妇女 2024年4期
关键词:邱某撤销权债务人

李慧萍

夫妻一方负债后,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负债一方放弃全部财产,负债一方还需要还债吗?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吗?

2000年3月,邱某与白某登记结婚。在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李某给邱某长期送货,邱某欠李某货款250万元。2021年8月邱某与白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双方这样约定:1.财产分割。两套房都归女方所有,两套房子的剩余抵押贷款300万元由男方偿还。两辆车都归女方所有。2.债务。男方的一切债务与女方无关。

2022年3月,法院就李某起诉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某货款250万元及逾期还款损失。2022年8月,因邱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此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邱某与白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经过调查,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邱某与白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

那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财产分割条款要遵循哪些要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系合法、确定的债权

债权人存在合法、确定的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确定的债权是指债权已经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查明并确认。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是否存在、如何产生或债务内容有争议的,债权人就无法行使撤销权。

2.该债权在债务人夫妻离婚前已经存在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在债务人离婚之后,则该债务一般与债务人配偶无关,债权人也无法行使撤销权。

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不具有合理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达成的整体性方案,考察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可以通过以下因素考量:离婚原因是否系债务人一方存在过错、未成年子女是否由债务人配偶抚养、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债务人放弃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金额或分配比例、共同債务是否只由一方承担等。

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在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前,债务已届清偿期限,但债务人一直没有归还。实践中,一般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因为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却还通过离婚放弃房产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另外,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条款是否损害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应当以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时间节点为准,不能以债权人起诉撤销时为准。因为离婚协议签署后,夫妻双方已就财产分割厘清了,作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人又处置财产或者财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均不受债务人的原配偶方控制,不应苛责债务人的原配偶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及时,如果超期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自《中国妇女报》)(责任编辑 张芙蓉)

猜你喜欢
邱某撤销权债务人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浅述
劳动者“跳单”入职仍应支付中介费用
浅谈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男子自觉婚姻无效另娶妻,被判重婚
不当得利的是与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