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分析

2024-04-30 05:40郭燕舞
花卉 2024年6期
关键词:城市绿地放管服技术标准

郭燕舞

(铜陵市园林管理局,安徽 铜陵 244000)

0 引言

“放管服”下的在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实践中,不同部门分别牵头一个审批阶段,园林绿化部门不再独立承担技术审查工作。为确保能够实现对城市绿地设计的全过程审查,更新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是必然选择。

1 城市绿地设计审查的现状模式

城市绿地设计审查的现状模式,以铜陵市为例:①在规划审查和方案设计阶段,主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会议审查的形式完成审查,政府各部门联合审查;审查依据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期间所参考的要求包括城乡规划法、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条件意见书、建设条件意见书等等。②在初步设计阶段,主要由住建局(园林部门)以技术审查的形式完成审查,审查依据为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③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主要由住建局以审查机构审查的形式完成审查;审查依据为施工许可证行政许可。

2“放管服”视域下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的现存问题

(1)设计审查环节有所缺失。从城市绿地设计审查环节安排方面来看,在实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设计、附属绿地设计中,均有着较为明显的环节缺失问题。其中,在绿地与广场用地设计中,虽然由规划局、城管局以及住建局分别完成了不同的审查任务,但是由于这些部门机构均不具备城市绿地施工图审查专业资质,因此无法顺利完成施工图专项审查。而这也就导致在绿地与广场用地设计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施工图审查环节缺失的问题。在附属绿地设计中,单纯设置了方案审查,对于绿地设计的关注度始终保持在偏低水平。此时,无论是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中,还是在初步设计审查中,实际所具有的绿地规划内容、绿地设计内容均西相对较少,甚至存在基本没有相应内容的问题。

(2)审查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与内容不充足。虽然各地区在当前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工作中,落实对了规划设计要求等文件的编制与下发,但是其中实际所包含着的有关于城市绿地设计的内容较少[1]。特别是在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审查的子相关文件中,普遍存在着不包含绿地设计内容的问题。

(3)设计领域信用制约有所缺失。受到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在当前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实践中,还存在着设计领域信用制约缺失的问题。此时,相关设计单位以及整个行业内的失信行为发生概率增高,自律性长期保持在偏低水平,导致实际所提供的城市绿地设计成果科学性、规范性均难以满足标准要求。

3“放管服”视域下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的改革路径与优化措施

3.1 建立并使用新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

在当前“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可以搭建起“告知+承诺”相结合的新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以此替换原有的“告知+审查”相结合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以此实现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工作的与时俱进。对告知承诺制进行完善构建的关键内容在于,对其制度设计方面面对着的法律障碍进行有效处理与解决,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的运行机制,设定合适的告知承诺制运行前提条件,包括针对申请人的信用审查机制的建立、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善搭建等。

结合前文的分析能够了解到的是,在当前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与实践中,在审查环节、审查部门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且信用评价制度缺失,相关设计单位本身所拥有的行业自律性偏低。基于这样的情况,为确保新构建起的“告知+承诺”相结合的新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能够在当前得到高质量应用,需要分阶段稳步推进审查模式改革,逐步将原有的审查模式替换为新模式。与此同时,还要着重落实对信用评价制度以及审查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时更新技术评价体系内容,以此进一步提升设计行业自律性,以此为“告知+承诺”相结合的新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的切实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3.2 实施科学全面的城市绿地规划设计评审

为科学系统的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绿地设计规划[2]。实践中,应当通过实地踏看、调研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摸清项目绿地的基本情况。同时,根据上位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规模、用地布局等内容,制定城市绿地系统发展目标,优化绿地系统结构布局,构建城市各类园林绿地体系、指标,确定城市绿地景观特色和城市绿地建设安排。

与此同时,应当及时组织展开城市绿地规划设计评审,明确城市绿地项目设计方案的优化与修改情况、本次规划与上位规划衔接、总体布局原则与思路等内容,重点落实对编控规方案的进一步优化提出了建议。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提升服务效率,针对城市绿地项目审批业务,相关部门应当进行深度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地方性的城市绿地项目设计审核流程,进一步优化细化园林设计审核程序,确保可操作性更强。另外,要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指导编制单位进一步加强规划衔接,合理制定各项规划指标,结合地方实际科学排定近远期绿地建设计划,尽快形成绿地系统规划最终成果,指导城市绿地系统建设。

3.3 丰富审查环节绿地内容

结合前文的分析能够了解到的是,在当前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与实践中,无论是修建性详细规划,还是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内,实际所包含着的绿地内容均相对较少,且园林技术力量更多在附属绿地方案设计审查方面集中,这并不利于实际城市绿地设计审查的高质量实施[3]。基于此,应当充分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由住建部门独立完成的对城市绿地设计的审查,相对应的,其他部门不再独立完成对应的设计审查任务。与此同时,住建部门需要主动作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主动汇报,进行工作协调,并在切实践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在各个审查环节中纳入更多的绿地内容。

3.4 着力推进各环节绿地设计要求的完善

现行文件规范中,对于城市绿地项目设计所提出的要求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①严格把控城市绿地设计审查与方案论证,强化展开对城市绿地项目(公园、园林等)设计的科学指导。为满足上述设计要求,在实际的城市绿地项目设计期间,可以应用的措施包括着重规避过度设计、完善项目综合功能、重点在设计中突出人文内涵以及地域风貌、保证生态优先以及保护优先、以植物造景为主完成绿地设计。②各类绿地的绿线划定。为满足上述设计要求,在实际的城市绿地项目设计期间,可以应用的措施包括针对公园绿地划定边界线并进行公示、针对附属绿地落实边界线的明确划定。③雨水收集利用。为满足上述设计要求,在实际的城市绿地项目设计期间,可以应用的措施为,着重提升雨洪调控能力,对雨水进行滞留与净化处理,以此为地下水的回补提供支持。④避险绿地规划设计。为满足上述设计要求,在实际的城市绿地项目设计期间,可以应用的措施为,面向地震烈度能够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区,设计城市开放绿地空间时必须要在其中纳入对防灾与救灾设施、避难场地空间的设置。

实践中,必须要严格依照相关文件标准,以及现行规范文件中对城市绿化设计提出的要求,完成地方性城市绿地项目设计具体要求的设定。同时,要求所有设计单位均要切实依照相应设计要求展开设计实践,输出更为合理、规范、内容丰富的城市绿地设计成果。

3.5 构建相关标准体系与评价制度

3.5.1 审查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与持续完善

针对城市绿地项目设计,现行的审查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2016)、《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城市居住区设计标准(2012年版)》(GB 50180—93)、《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2018〕1 号)、《海绵城市技术指南》(建城函〔2014〕275 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版)》《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03J012-1)、《环境景观——绿化种植设计》(03J012-2)等。为确保搭建起的审查技术标准体系更为完整、具体,应当在深化应用上述现行审查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内容要求以及地方实际情况,设定并推定一系列地方性技术标准,包括种植设计标准、道路绿地设计标准、节约型绿地设计标准、绿地雨水径流控制设计标准等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定期参考形势变化、城市绿地项目建设变化等内容,及时组织展开对审查技术标准体系更新与持续性完善,保证城市绿地设计审查的与时俱进[4]。

3.5.2 信用评价制度的搭建与深化应用

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与配合,组织展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地设计事中与事后监管,面向设计质量与诚信行为搭建并使用信用评价与动态监管机制,以此为城市绿化设计市场中各类信用信息的获取、分析与认定、公开与公示、评价、利用等工作的展开提供参考依据。依托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执法监管力度的适当提高,配合信用评价制度的完善构建与深化应用,切实推动城市绿地设计单位的行业自律性加速提高。

3.6 分阶段推进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

为确保“放管服”视域下所搭建起的新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能够得到高质量应用以及稳步推进,分阶段变更、转换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成为必然选择。在此期间,可以将整个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转换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推进阶段、过渡阶段以及成熟阶段,分时分步引导,促使原有的“告知+审查”相结合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能够逐步变更为“告知+承诺”相结合的新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具体如下。

(1)在推行阶段,组织展开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实践中,更适合使用“告知+审查”相结合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对应审查的城市绿化项目建设环节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这几方面。为确保该审查模式能够在推行阶段得到高质量落实与顺利运行,需要保证绿地设计内容完善并搭建起基本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换言之,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缺失为该模式在本阶段的运行标准。整个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工作由住建局牵头展开。实践中,依托对“告知+审查”相结合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的应用,可以在设计审查个环节绿地内容完善、强操作性与指导性的设计要求的制定的基础上,推动绿地设计成果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2)在过渡阶段,组织展开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实践中,更适合使用“告知+审查+承诺”相结合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对应审查的城市绿化项目建设环节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为确保该审查模式能够在推行阶段得到高质量落实与顺利运行,需要保证绿地设计内容、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并搭建起基本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换言之,技术标准体系完善、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建立为该模式在本阶段的运行标准。整个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工作由住建局牵头展开。实践中,“告知+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告知+承诺”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在本阶段内并行应用,并逐步向着“告知+承诺”相结合的审查模式方向过渡。

(3)在成熟阶段,组织展开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实践中,更适合使用“告知+承诺”相结合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对应审查的城市绿化项目建设环节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这几方面。为确保该审查模式能够在推行阶段得到高质量落实与顺利运行,需要保证绿地设计内容、技术标准体系、信用评价制度的完善。换言之,技术标准体系完善且可以及时更新、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且拥有较高的行业自律性为该模式在本阶段的运行标准。整个城市绿地设计审查工作由住建局牵头展开。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城市绿地设计审查的现状模式以及对应的设计审查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包括设计审查环节有所缺失、审查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与内容不充足、设计领域信用制约有所缺失。实践中,需要建立并使用新的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实施科学全面的城市绿地规划设计评审、丰富审查环节绿地内容、着力推进各环节绿地设计要求的完善、构建相关标准体系与评价制度、分阶段推进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实现“放管服”视域下城市绿地设计审查模式以及相应审查工作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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