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究生教育学术不端治理的发展态势、困境与对策探析

2024-05-09 19:07汪士汪志强许丽萍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4年1期
关键词:不端研究生学术

汪士,汪志强,许丽萍

(合肥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9)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上提出,中国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1]。学术不端治理已经成为全球科技治理的显性难题和重要议题,也是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提供中国方案的重要契机,更是新时代研究生学术诚信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还是正向学术生态建设的制度依据。本文讨论的学术不端是指知识生产、科技创新、成果发表、科研奖励以及成果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失范、滥用、造假等行为的总和,不仅包括成果发表中的伪造、抄袭和剽窃等狭义上的学术不端行为,也包括学术造假、学术失信、学术失范、学术腐败等相关和相近行为,即广义上的学术不端[2]。

随着社会的发展,学术创新已是成熟的社会建制活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引擎,深得社会赞赏和信赖,但与此同时,学术不端行为层出不穷,负面影响外溢越来越严重,这些都严重毁损学术创新的良好声誉和正向价值。尤其是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和高校涉事其中,学术不端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研究生培养环节,因此,为保证学术创新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设和完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实属必要,科学界和社会公众也深感加强学术不端治理势在必行。

1 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理论与实践发展态势概述

梳理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理论与实践经验,加快构建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是新时代贯彻科技强国战略、实现科技治理理论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学术不端治理实践来看,理论研究的深入与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理论可以指导和引领实践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学术不端事件处理经验的总结和优化也在促进理论的深入发展。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理论与实践呈现的利好发展态势证明了这一点。

1.1 学术不端治理实践逐步体系化

我国学术不端治理实践和国际学术不端治理历程都表明,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曝光及其引发的社会广泛关注是推进学术不端治理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建立健全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重要推手。这突出表现为学术不端的判定标准越来越精确。学术不端的判定最初依据的是罗伯特·金·默顿(R. K. Merton)提出的剽窃行为,即完全复制所有的文字和使用别人的思想而不注明。布赖恩·马丁(B. Matin)将剽窃细分为五种:文章注释引用剽窃、研究思想剽窃、逐字逐句剽窃、措辞变化剽窃、作者署名剽窃。梅丽莎(Melissa)等根据学术不端新情况认定捏造、篡改和剽窃他人全部或部分实验数据的行为也是学术不端行为,此外,还提出引用不规范、一文多发、扣押数据、署名不规范、人体被试和动物研究中发生的不道德行为、对熟人使用有缺陷的数据或对数据解释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未经同意使用保密信息、根据资助方意愿改变研究结果等行为都属于学术不端行为。2009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也对不当署名、图表及公式篡改与抄袭、跨语种抄袭、数据造假、拆分发表等隐性学术不端新形式作了界定,高校也是依据最新规范文件来对研究生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和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判定。

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本质和规律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全面、系统、精细。同样,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措施也更具区分度和针对性。但是相对于科技发达国家,中国的学术不端事例大多属于技术性失范,尤其是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一般情节较轻,达到蓄意造假程度的少,因而惩戒也以纪律处罚和行政警告为主。2006年“汉芯事件”的曝光以及处理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态度转变,极大地提升了学术不端治理体系的建构水平。首先,刷新了学术不端内涵和外延的常规尺度。“造假”被明确纳入学术不端范畴。其次,各方主体的态度转向积极应对,提升了学术不端事件的处理效率和权限等级。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高校党委和学术委员会等治理主体相继出台措施和意见,协同落实对“汉芯事件”涉事人的处理和追责[3]。第三,学术不端引起社会各方的充分关注。每次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曝光都会引爆舆论,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也便成为社会关注和监督的焦点,这使得国家以及各级科研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进程及后续预防措施的出台,直接促使科技部成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分管相关事宜。此外,还极大地推动了学术不端治理政策的密集出台,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仅在2006年和2007年就出台了13项相关政策,科技部发文明确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并实行批评、警告、终止项目、收缴经费以及限制项目申请等处罚措施[4]。可以看出,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的理论推进和实践创新是相互促进的,这是探索学术不端治理中国方案的前提和基础。

1.2 学术不端治理方式逐步联动化

随着“汉芯事件”等多起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曝光,政府、学界、社会公众一致认同学术不端治理仅靠科学界自治自律是不够的,因为柔性的自治自律模式缺乏阻滞学术不端的刚性约束和强制威慑。因为“汉芯事件”引发的负面影响很大,学术创新相关的各级主管单位和责任主体都严肃处理涉事主体并追究责任,处理措施呈综合互补趋势:科技部牵头成立专家调查组,对曝光的科研造假事实、过程以及影响层面和范围进行专项调查并给出结论,取消陈进承担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的资格;教育部撤销其学术荣誉和相应待遇;国家发改委终止其负责项目的执行,追缴相关经费;上海交通大学撤销其院长职务和教授职称,解除教授聘用合同[5]。

正是因为各级治理主体的迅速行动,整个处理过程非常迅速,成功示范了学术不端治理综合联动的效率。以此为起点,学术不端治理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惩戒、宣传、教育、预防等环节的权责归属到具体部门。《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主体在学术不端治理上的具体权责、学术不端认定标准以及处理流程[6]。例如,2007年7月,有人匿名举报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黄庆涉嫌论文抄袭。西南交通大学立刻启动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事实认定工作,认定抄袭事实成立且性质严重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取消黄庆博士学位,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同时,针对学术不端重灾区的高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教育部下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毕业论文规范审查和管理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层层落实到高校、学院、导师、学生个人,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成果发表困境,中国科协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进一步规范期刊、出版单位对个人论文发表资格和程序的把关。2016年,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在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层面迈出新步伐,指出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不端事件处理实践中存在的界定模糊、应对措施不专业等问题,提出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置程序要完整且符合程序正义[7]。

2017年,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对高校学生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019年9月,科技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颁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 试行) 》确定了调查、处理的程序和规则[8],明确了学术不端治理体系中政府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科协、各级学术委员会等主体的学术不端治理权限和责任,并且注重各环节配合,处理措施轻重适度、综合互补,实现学术不端由自治自律向多主体联动综合治理的整体转变。

1.3 学术不端治理逐步掌握主动权

在学术创新只是少数人闲暇时满足好奇心和成就感的行为的时代,学术不端缺少功利驱动,总体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科学界自治、学术共同体自我监督、科学家自律是能够大致满足管理需要的。但在从事学术创新活动人数空前暴涨的今天,学术创新是一个建制化的社会分工领域,功利驱动因素太多。有学者分析学术不端深层次原因时指出:导致学术不端的根本原因是研究生、高校教师以及其他科研工作者面临的毕业、晋升和科研考核压力太大,至少间歇性压倒了内心的道德信念和惩戒恐惧[9]。随着时间的推移,学术不端的具体形式从简单的抄袭和剽窃发展到数据造假甚至全面造假,学术不端治理流程和实践基本上是有人申诉才会启动,不会主动监督监察和前瞻预防,这些导致学术不端治理局面越来越被动。

因而,学术不端治理要从以前“无为而治”的舒适圈走出来,主动构建学术不端治理体系,掌握主动权。首先,明确学术不端治理主体,协同管控学术不端治理的主要环节。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发挥学术管理和不端审查的功能。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明确规定,“高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制与组织架构”[10]。各级学术委员会要在论文写作、项目管理、成果发表审查等环节制定细则,层层落实管理和审查把关功能。同时,学术期刊、新闻出版单位以及专利申报机构也要切实把关。其次,加强研究生学术诚信教育和学术规范宣传。这是扭转学术不端治理被动局面,打造学术不端治理主动新局面的基础工作。研究生群体是未来学术创新工作的生力军,对他们进行体系严密的学术诚信教育,是提高学术创新主体自觉遵守学术规范觉悟的源头[11]。最后,加快构建科研诚信联合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学术不端的社会网络。2021年,科技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依托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和论文作者所在单位查处了119篇造假论文,依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对293名责任人作出处理,违规事实及处理决定记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12],以后还可以将科研诚信信息记录接入社会诚信信息系统,形成监督学术不端的社会网络。

1.4 学术不端治理机制逐步全面化

随着学术不端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通过建立健全学术不端治理机制来系统预防和阻滞学术不端行为将是必然之举。

建构学术不端治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据可依。因此,需要不断丰富健全学术不端治理条例和法规。例如,2009年东北财经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查实该校2005级统计学专业研究生袁新的硕士学位论文确系抄袭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曾康宁的硕士学位论文,当即作出撤销袁新硕士学位的决定[13]。只有学术不端治理法规条例健全,才能做到处理学术不端有理有利有节,才能确保治理的权威性和合规合法性。2019年,科技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明确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也是学术不端。2022年,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强调,以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和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这些法规条例都是学术不端治理深入、细化的基础和前提[14]。

建构学术不端治理机制的关键是促成学术不端治理主体联合协同,形成多方联动、多措互补的治理链。国家教育、科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主体在知识生产、论文写作、成果发表、传播交流、成果应用等具体环节的治理责任。虽然各主体的分管区域和涉及环节不同,但处理措施应该是环环相扣、协同互补的。近年来发生的几次大规模撤稿事件就是期刊和国家新闻出版单位积极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学术不端监督把关责任的例证。2019 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界定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三方可能涉及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我国首个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业标准,这对建立学术不端治理主体联合行动机制具有重大推进意义[15]。

2 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理论和实践深入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

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历程和态势总体良好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意义的困境需要我们正视。

2.1 刻板认知阻滞学术不端治理深入发展

由于学术创新工作的准入门槛较高,学术产出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结晶,可以极大地推动社会进步,因此普遍认为从事学术创新工作的人群比从事其他工作的人群具有更强的道德自律,认为科学界自治足够维持学术创新健康生态。这种刻板认知带有很强的晕轮效应,也部分地导致科学界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方式过于柔和宽容。但近年来国内外学术不端现状告诉我们加强和改善学术不端治理十分有必要。只有深入推进学术不端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才能洞察学术不端本质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自律、监管、审核把关互为补充的学术不端治理方针[16]。我们应参考科技发达国家的学术不端治理理论和实践经验,进一步充实我国学术不端治理的理论依据,创新学术不端治理实践,精准界定学术不端类型,构建学术不端治理行动者网络,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建设学术诚信教育体系,完善学术不端预防措施。

2.2 姑宽治理惯性毁损学术研究自由根基

中国社会讲究人情和“面子”,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学术不端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容易走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行为窠臼。我们对学术不端具体事件的处理很难不被这种惯性模式干扰、裹挟。但是,姑宽的学术不端治理惯性最终损害的是学术研究自由权[17]。学术不端实质上是在直接侵害他人学术成果的同时毁损现代学术创新的价值根基。如果学术研究的立场和结果运用不能摆脱政治目标的捆绑,不能体现科学真理、客观规律的真实性和无私利性,那就不能为提升人类福祉提供价值辩护。诸多学术不端行为致使学术创新饱受价值理性缺失争议,所以,加强学术不端治理的法治力度和强制约束是巩固学术研究自由基石的必要措施。

2.3 柔性治理模式无力扭转被动局面

目前,学术不端处理主要依据各高校的学术委员会条例和行政管理条规,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及经费追缴和项目终止的民事责任追究,但适用刑罚的案例较少。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当前学术不端治理的被动局面,必须增强治理刚性[18],而其关键就是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学术不端的严重后果,甚至可以考虑入法量刑[19]。例如: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负面影响程度,设置科学清晰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分层适用,层层递进;在行政法规适用层面,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邮箱接受举报,组织具备资质的专门人员甄别信息真假,确定是否受理入档,发函质询学术不端涉事人,按规定启动调查程序,以及依据调查结论确定适用的具体细则;在民事责任适用层面,将学术不端记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和科研征信体系,将科研诚信视为科研人员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学术不端涉事人进行程度不同的科研失信记录并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评奖评优中限制其资格。此外,还可以在刑法中增设学术欺诈罪以及科研造假罪,依法量刑。

2.4 科研评价缺陷诱发体系化学术不端

单向度科研评价指标及其功利导向是诱发体系化学术不端的重要因素。优化科研评价体系,提高其科学性和适用性,是阻滞学术不端的关键。因而必须破除学术创新评价机制的单一性,不仅要看重成果的数量,更要注重成果的质量,不断强化科研评价体制的科学性和完备性。目前针对高校教师的科研考核评价机制改革重点是破“五唯”(“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简称),改变以往单纯强调数量和结果的功利导向,完善过程评价机制,探索增值评价方法,健全综合评价体系。这是整体优化科研评价体系的重要参考。

3 优化学术不端治理的策略

如前所述,要想推动学术不端治理实践深化发展,就要持续优化现有治理体系。

3.1 基于新共识,构建治理行动者新网络

基于学术不端治理特别需要真抓实干的新共识,构建多主体共同作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学术不端治理行动者新网络。科技部、教育部等科研管理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学术创新成果生产部门,学术期刊等成果公开发表机构,学术共同体等自治组织,都是学术不端治理新网络的行动主体,分别履行管理、监督、审核、自我管理等职能。只有充分发挥各行动主体的功能,才能织密学术不端治理网络。学术不端不是真的没办法治,关键要看治理主体的态度和决心,需要形成学术不端治理新共识,真抓真干真管。

3.2 做好学术诚信教育,筑牢价值信念基础

学术不端治理固然要重视理论和方法的创新,但真正阻滞学术不端的是“创新是人类进步阶梯”的信念和价值观。所以,做好研究生学术诚信教育,培养认可科学价值、恪守学术道德准则的人,是减少本源性学术不端的根本所在。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学术规范解读、科技伦理讨论、学术不端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对学术不端的识别能力和主动规避意识,警示学术不端的严重后果,遏制学术不端侥幸心理,这些是避免技术性学术不端的关键。所以,学术不端治理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标本兼治,方有所成。

3.3 科学借鉴有益经验,提升学术不端治理成效

科技发达国家丰富的学术不端治理经验中,有很多值得借鉴。例如,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通过“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RCR)教育项目,系统培育研究生在人体测试、动物试验、利益冲突、数据处理、同行评议、科研合作等方面的诚信规范,把“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项目纳入学分体系,这种先期培训项目可以使学生在研究生阶段形成诚信规范意识,真正落实学术不端治理“防大于治”的原则。又如,德国科学基金会为预防学术不端,不仅设立全国性监察委员会,还积极压实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规范科研项目原始数据记录,每一个项目、每一篇论文都要有细致严格的记录[20]。再如,在科技工具的使用和开发方面,美国高校普遍使用Turnitin系统检测科研不端。Turnitin系统是历史最悠久且最具权威性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拥有海量的数据比对资源和独特的数据算法,全球超过1万所院校使用该系统。美国很多高校与Turnitin系统合作开发了论文检测端口,为学生提供自测的渠道,提醒学生哪些内容属于不规范引用的范畴,指导学生正确引用文献。很多教师在日常管理中也要求学生在提交论文的同时提交检测报告。所以,科技手段的开发和使用,可以大大加强学术不端治理实践中的精确识别和海量比对。这些经验和措施都可以促进我国学术不端治理方针的落实落地,从而真正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限制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除此之外,Turnitin系统还开设了多个版块,包括普及学术规范的“预防抄袭”版块和帮助研究生提高写作水平的“提升写作技巧”版块,契合研究生的多元需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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