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对策研究

2024-05-10 09:32郭永帅郭曼曼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反诈公安机关诈骗

郭永帅,郭曼曼

(1.安徽公安职业学院 网安系,安徽 合肥 230031;2.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安徽 合肥 230031)

协同治理的概念起源于西方,旨在解决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德国学者赫尔曼·哈肯认为,在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协调合作来解决日益增加的复杂社会问题。克里斯·安塞尔认为,协同治理是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拥有共识,共同参与社会公共治理。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埃格斯提出了网格化治理即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合作的理论。[1]因此,西方学者协同治理的研究观点认为协同治理是需要政府以外的行动者通过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与政府一起对社会公共服务各方面进行治理。我国的社会治理工作中,综合性社会问题的解决难度大,跨部门的公共问题的处理还存在职能界定问题。国内学者熊光清等对协同效应进行分析,将之与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融合,形成合理权责体系来缓解一元治理困境。田培杰认为协同治理强调多元化主体一同参与治理,更注重一致性以及互动性,也就是协同性。沙勇忠、解志元认为协同治理应通过建立协作机制,从而提高协同治理的效率和能力。[2]综上所述,协同治理本质上是指多元化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互相配合构建规范合理的权责体系,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有序治理。[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也随之产生,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侦破、追赃涉及多个行业的不同主体,给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防治工作带来很大挑战。针对此类案件涉及主体多、范围广等特点,以协同治理为视角,以公安机关为主导,采取主体协同、相互配合的路径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防治进行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类型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主要是以金融交易、金融投资或借贷等方式吸引受害者,包括金融交易类诈骗、借贷活动类诈骗和金融投资类诈骗等。

一是金融交易类诈骗。互联网金融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第三方平台支付已成为交易常态,这些平台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金融资质,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透支或信贷额度以促进消费。借助授信方式,犯罪分子诈骗形式主要包括窃取客户信息,进行透支消费或者贷款;利用套现广告,向被害人收取手续费后携款潜逃;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链接,消费者支付款项后,诈骗分子携款消失。

二是借贷活动类诈骗。借贷活动类诈骗分为银行信用贷款诈骗和小额贷款诈骗。银行信用贷款诈骗犯罪是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利用信息假冒受害人进行贷款诈骗,将所贷款项转移后,给受害人带来较大财产损失。小额贷款诈骗提供借款一方为职业放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校园贷”为常见方式之一。犯罪分子选取在校学生作为诈骗对象,以招募兼职工作为借口,骗取学生的身份信息,在各种网络借贷平台上分期付款或是申请信用贷款,使被骗学生背负高额债务。

三是金融投资类诈骗。该类诈骗由犯罪分子虚构投资项目,包括理财推销、非法传销、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例如,理财推销由犯罪分子虚构理财项目,并以高利率回报作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前期消费者购买金额较小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会给予一定的投资回报以消除消费者戒心,最终促使消费者购买大额理财产品骗取款项。非法传销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非法传销组织要求投资人拉入更多的下线投资人投资以维持资金链的完整,一旦没有新的下线加入,资金链就会发生断裂,无法给予原来的投资人分红,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股权众筹模式,由诈骗分子设立一个融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假称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大型公司共同持股、行业发展前景广阔等,宣传吸引投资者购买股权或进行投资。该种方式以合法方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在部分案件中,受害人难以察觉其资金亏损或蒸发是由诈骗行为导致,受害人认为是正常投资亏损而不及时报案,为案件侦破带来巨大挑战。近年来,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爆发式增长,个人投资者增加,披着私募基金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成为新的犯罪热点。

二、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现阶段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的无国界地域、传播快等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诈骗犯罪的特征。

第一,财产范围不再拘泥于实体财物,财物虚拟化特征明显。以支付宝、微信、银联等手机软件为载体的电子支付成为主要支付手段,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手段,现实货币被转化为电子货币。货币从有形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呈现在电子账户中。针对电子货币等财产类权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实务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物权法对货币的定义是占有即所有,虽然电子货币改变了货币的形态及流通方式,但本质上和现实中的属性一致。[4]个人对电子账户中的货币拥有所有权,货币也具有流通价值,电子货币就是货币在互联网领域的虚拟化。

第二,犯罪主体团队化、专业化趋势明显,跨境犯罪问题突出,技术手段更新换代。与传统金融诈骗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团队化与专业化特征明显。在组织实施犯罪时,犯罪团伙从选择犯罪对象、联系对象、提供技术支持、窃取受害人信息到完成赃款转移、隐匿,均有专人负责。犯罪团伙的组成,不局限于境内或国内,跨境特征明显,犯罪分子会通过境外账户进行洗钱。跨境犯罪使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更依赖于互联网平台,对技术手段要求更高,犯罪门槛比传统金融领域犯罪高。犯罪团伙通过技术手段窃取受害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用于窃取款项或进行贷款诈骗,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及团队化、专业化分工使犯罪进程缩短,对该类案件的侦查、追赃带来极大挑战。

第三,犯罪对象的选取更具有针对性。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威胁着广大民众的隐私及信息安全。犯罪分子可以更方便地获取公民隐私及个人信息,推断信息主体近段时间的金融活动轨迹与可能的金融需求。根据既得信息判断拟诈骗对象是否具有诈骗可能及诈骗价值,即信息的获取程度、财产的可能规模、防范意识的高低等。例如,以银行信用贷款诈骗为例,以提高授信为理由,吸引年轻人办理各类信用卡,这类诈骗主体更偏向于年轻人,而新兴的私募基金类诈骗,因有资金数额限制,这类诈骗对象通常是有一定存款金额的中年群体。

三、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可行性分析

从协同治理的主体关系看,协同治理强调的是不同主体之间建立信任、增强动力、采取合作、构建共同体,从方式方法看,强调的是协同领导、有序参与,多维度、多层次参与社会治理,实现跨界信息共享和有效沟通。由于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复杂性、频发性,无论是国家、市场还是被许多人寄予厚望的公安机关都无法单独承担其应对风险的重任。[5]该类案件不仅包括预防、侦查等阶段,还包括受害人最关心的财产、款项追回。以预防阶段为例,仅以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为主体进行犯罪预防收效甚微。即便公安机关预防、预警及宣传体系非常完善,也难以杜绝该类犯罪发生,依靠其他主体如企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提高反诈意识与技术才能有效减少该类犯罪发生。侦查阶段与款项追回阶段亦是同理,仅依靠公安机难以保证侦查的全面性及追赃的及时性,其他主体广泛主动参与才能有效提升该类犯罪防治的效果。因此,以政府为核心、以市场及社会等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方式进入公众视野,并被广泛应用到犯罪防治之中。

协同治理理论在该类犯罪防治过程中的应用,与我国现阶段的社区警务模式有相同之处。社区警务强调,在一个地理位置相近的空间单元内,警察和社区之间应该尽可能积极地相互合作,共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6]社区警务模式引入我国后,已成为我国公安机关基层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协同治理在该类犯罪防治中的适用提供了环境基础。联系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为协同治理在犯罪防治中的应用提供了方法论的支撑。协同治理理论应用于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防治,是公安机关与辖区内其他市场主体在该类犯罪预防、侦破等阶段协作的一个过程。因此,协同治理与社区警务模式在协同这一维度上,在社会治安治理方面具有相近甚至相同的核心要求。简而言之,协同治理理论在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防治中具有可行性基础。

四、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核心要求

首先,以公安机关为主导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国家机器,承担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具有法定性和主体特定性的特点。在日常预防犯罪中,公安机关是侦查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侦查取证工作,在协同应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打击防治的过程中,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统筹各方,制定行动纲领和计划。

其次,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建立联合机制。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是协同治理的重要特征,在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协同治理中,除公安机关外,还可能涉及金融监督、证券监督等行政机关,以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各主体间因角色不同而在治理环节中具有不同的优势、资源等,强化各主体间进行协作,建立联合机制,以此产生协同效应,这也是协同治理的关键内容。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能够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构成高效的协同治理体系,提高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防治的速度与效率。[7]

最后,以公安机关为主导,银行、金融、证券、电信等主体协同治理实现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目标。虽然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单一主体被侵害的法益种类可能并不相同,各协同治理主体间因性质、角色不同,追求的治理具体目标不一,但是,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整体侵害的是同种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协同治理中,各协同治理主体间在总体目标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即做好犯罪预防与犯罪侦破,避免或者挽回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维护金融安全与金融交易稳定。在此基础上,努力寻求协同治理各主体间更加深入的合作,逐渐整合各方资源,通过建立全流程防控体系,加强监管,从事后走到事前,实现从源头治理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提高打击效率,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终极目标。

五、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既有措施和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的既有措施

2017 年2 月,国家反诈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国家机关对打击和防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各地区反诈中心的试点工作相继开展,以公安机关主导,联合街道、社区、工商、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主体,逐渐建立统筹各方、功能齐全的反诈机制。2023 年,国家反诈中心累计拦截涉案资金3288 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7.8万人。完善反诈机制过程中,逐渐形成研判、侦查、防范、宣传、协调行业治理等一体化综合机制,能够运用大数据进行动态预警、异常行为监测、异常通讯宣防堵截等反诈措施,有效从源头上减少互联网金融诈骗的发生数量,提升案件侦破与赃款追回的效率,减少因该类犯罪发生的财产损失,提高了金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程度。

2023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完善追责体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行业管理,减少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

(二)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的不足

1.协同治理主体间协作程度不高。在以反诈中心为主要载体的协同治理体系中,普遍存在各主体间协同程度不高的问题,在打击犯罪环节中,公安机关虽然作为统筹主体,但因其他主体性质与参与方式的限制,无法强制性要求其他主体予以无条件配合。因此,其他主体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同程度与效率依赖于各主体内部对于协同治理的意愿与执行程度。在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过程中,部分企业主体内部并未建立明确的协同治理相关制度,且因公司分级机构设置,部分事项权限审核在总公司,请示总公司过程较为漫长,不能及时冻结或止付涉案资金,导致该类犯罪的协同治理效果达不到预期。

2.跨地区公安机关协同程度有待提高。为有效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使用的系统所在地、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的公关机关均有管辖权,该种管辖规定是根据网络相关与行为相关两条标准线。此类案件管辖模式有利于加强对犯罪的发现与打击,但是,该种管辖模式不易操作,易造成重复立案。此外,跨地区公安机关内部协作程度不高,管辖冲突时有发生,犯罪信息共享欠缺,从而造成重复侦查、浪费警力资源、打击办案民警积极性等负面影响。

3.群众防范意识仍有待提升。群众是防范意识较弱的群体,一般表现为接触互联网金融时间短,缺乏专业知识甚至缺乏基本常识,受逐利等心理支配,从而导致忽视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甚至是明显异常的情况进而受骗。降低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发生的根源在于提高群众的反诈防范意识,通过预防犯罪从而在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在犯罪预防方面,除了以公安机关为代表的组织主体进行积极宣传外,广大作为案件潜在被害对象、同时作为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的群众,也应该积极提示自身的反诈防范意识,避免为犯罪分子可乘。

4.社区警务兼容性有待加强。现阶段,以管控为主要目的的社区民警警务工作仍被视为社区警务的全部内容,而忽略其作为一种警务模式理论或者工作战略方面的内容。[8]这种思维模式下,辖区内的警民、警企互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回应民众诉求也只是社会管理的一种手段,无论是公安还是非公安主体均未认识到协同治理在社区警务模式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诈骗领域的犯罪防治缺乏非公安主体的参与,在协同治理过程中未能形成有效治理机制,使该类犯罪的协同治理效果不显著。

六、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协同治理对策

(一)健全协同治理机制,提升协作速度与效率

在推进反诈中心工作同时,不断纳入更多治理主体,完善反诈中心体系建设,丰富反诈中心功能,逐步完善公安、银行、金融、证券、信息通信等部门专门反制系统和作战平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从而实现精准拦截、实时预防、有效打击,提升协作速度。简化各主体间协作推进的工作审批流程,必要时可采取法律赋权的方式为各主体协同预防、拦截诈骗信息或者迅速冻结、止付涉案资金提供权限,以提升协作效率。

(二)加强协同治理理念引导,提高反诈宣传针对性

如前所述,协同治理理念贯彻不深入与对社区警务的理解偏差有关。公安机关应该更加深入、主动联系企业、群众主体,取得其他主体的配合,实现协同维护社会治安的目标。企业、群众等主体也要认识到自身在社区警务中的责任与作用,加深对协同治理理念的理解,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协同治理提供有力支持。公安机关划分犯罪对象中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诈宣传,对受众群体重点展开金融知识普及,以及针对不同性别、年龄、身份可能展开的诈骗方式进行宣传,帮助广大互联网用户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潜在受众了解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特点与常见形式,达到防微杜渐目的。

(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提升协同治理水平

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性的特点,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泄露。一种是被害人主动将身份信息告知犯罪分子,使其获取从事金融活动的必要个人信息;另一种是个人信息处理企业等主体未能妥善保管、存储、传输公民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获取。个人信息泄露乱象逐渐成为扰乱社会秩序、诱发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侵犯、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惩处势在必行,是提升互联网金融犯罪协同治理水平的重中之重。

(四)完善全流程协同防控体系,提高案件侦破率

1.事前监控。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阶段有明显的循序渐进的特点。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获取诈骗对象的个人信息后,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不同的骗术,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在协同治理中,各主体均可以通过大数据的预测功能,监测异常行为以排除违法犯罪端倪,如可以利用大数据预测技术,整合互联网数据,对诈骗多发区域、网页等进行排查,预测诈骗类型、诈骗行为人及诈骗犯罪发展的态势,实时验证、更新、发布诈骗最新特征及反诈对策,提高事前制止诈骗行为的成功率。

2.事中拦截。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实施关键在于事中的犯罪阶段。犯罪实施阶段犯罪分子会通过电话等方式不断诱导被害人按照他们的要求处理个人财产,同时犯罪分子还会进行分工合作,对钱款进行转移。对于投资类型的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分子还会长期洗脑被害人,分步骤进行,直至犯罪结束。因此,及时介入并阻断实施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诈骗行为,是挽回被害人损失、提高反诈效率的核心措施。加强警银合作、警企合作,在金融平台上植入反诈提示,对出现与互联网金融诈骗相似交易行为的用户及时提醒,并且加强金融交易活动审查,能够有效提高事中拦截的效率。

3.事后追赃。就该类案件而言,受害者更加关注的是被骗款项能否追回。因此,事后追赃是降低或者避免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关键环节,而事后追赃主要涉及查明涉案款项流动去向,对涉案款项进行止付、冻结,该步骤的速度决定挽回损失的程度,越快止付、冻结越能够追回涉案款项。因此,各相关主体间要加强配合,特别是涉及止付、冻结功能的主体,如银行、第三方止付机构,增强协同能力,配合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账户紧急止付,冻结犯罪分子流转渠道,及时向公安机关开放与犯罪相关的数据,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并对已发生的互联网金融诈骗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对犯罪分子最新诈骗技术进行研判,加快拦截受骗资金的速度,形成分工合理、互相配合的追赃机制,最后汇总经典案例,积极向公众宣传,增强公众防骗意识。

七、结语

协同治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法,在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防治中引入协同治理理论,以协同治理理念为引导,健全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防治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协同治理机制,实现从源头治理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可以提高打击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效率,从而达到保护公私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最终目的。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犯罪方法也会随之不断更新,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类型和特点也会发生变化,未来协同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应化被动为主动,及时研判新型犯罪方法,同时在深化协作治理的基础上,加强协同治理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协同治理机制,明确多元主体的权责,使多元主体能够在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防治中发挥各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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