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沪上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关键词透析

2024-05-10 08:15黄灵
检察风云 2024年8期
关键词:积极探索

新闻发布会现场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簡称“上海三中院”)、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消保委”)联合举行了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沪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及2023年度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线上消费、不实宣传、食品安全等,成为年度消费领域公益诉讼的关键词。

积极探索“线上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

随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消费的重要方式,沪上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呈现“网购纠纷多、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突出”的情况。在上海三中院公布的该院自2017年以来的办案数据统计中,网购类案件已占案件总数七成以上。

在本次发布的“上海市消保委诉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自2020年起通过微信销售减肥糖果等减肥产品,明知所销售减肥产品存在副作用、同行已被打击等情况,仍发展代理大量销售。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减肥糖果超过1200盒。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住处、十余名代理处查获大量减肥糖果、酵素,均检测出西布曲明、比沙可啶成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据悉,上海市消保委通过线上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发现,行业与消费者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着众多不统一、不平衡的问题:

首先,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亟待解决。为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应制定更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属地监管的不平衡问题。不同地区在监管力度和标准执行上存在差异,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为解决这一问题,需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同和标准统一化工作,并推动跨地区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最后,针对细分行业监督专业性要求高的问题,应加强跨地区合作与交流以及专业机构和智库资源的利用。通过共享先进的检测技术和经验以及提供科学合理的监督建议和指导来提升整个行业的监督水平。

“不实宣传”令细分行业领域竞争失序

长期以来,网络上实施的不实宣传行为违法成本较低,助长了经营者为博取消费者关注而故意提供误导信息。2023年,上海市消保委积极探索线上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诸如针对取暖器领域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开展社会监督,并启动相关系列公益诉讼取得积极成效。

在典型案例“上海市消保委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被告在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节电性能和升温速度等方面以明确的数据进行不实宣传: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某品牌电暖器,销售网页上使用“1度电全屋35℃”“200m3全屋循环暖风”“耗电量0.27千瓦/小时”“1分钟温度从15℃以下升至35℃”等宣传用语。原告上海市消保委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涉案电暖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被告对产品的宣传描述与实际检测结果严重不符,如在密闭无窗的16平方米实验箱内,电暖器开启后消耗1度电可以使房间平均温度由17.4℃升高至23.8℃,升高了6.4℃;电暖器开启1小时所消耗的电量为1.954度;电暖器开启1小时后室内平均温度由17.4℃升高至26.4℃,升高了9.0℃。原告认为被告不实宣传,导致不特定消费者接收到错误信息,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亦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以及维权费用等。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明知涉案电暖器不能达到宣传的相关功能,故意提供误导信息,使浏览网页的消费者产生该产品省电等性能上优于同类商品的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其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实宣传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综合考量被告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持续时间、获利情况、自行整改情况及产品销售等因素,判令被告承担20万元赔偿金等。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认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解决细分行业领域竞争失序问题方面能够发挥其独特优势:首先,通过引入专业机构对行业技术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可使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更有法律逻辑和技术逻辑,推动行业领域公平竞争与高质量发展;其次,从消费者公益损失角度提出赔偿诉求,让所有违法当事人按照同一标准公平担责,法院的裁判文书也为行业领域的公平竞争提出了比法律原则性规定更为具体且可操作的合规要求;最后,赔偿金能直接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为消费者组织开展细分行业领域监督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资源支持,形成了可持续的闭环。

食安领域案发原产地有所变化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一分院)诉某饮用水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因制售不合格饮用水,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判决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饮用水公司先后分三批生产销售的包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且相关工作人员均未持有健康证,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部门检验结论为含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为不合格食品。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行为已予以行政处罚。其中,第一批次2600桶已全部销售,另两批次未销售饮用水已被销毁。市检一分院认为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遂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饮用水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万元。三中院综合考量该公司违法所得、饮用水出厂价与商户销售价差异、该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等因素,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令被告某饮用水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有力惩处了不法经营行为,有利于保障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合规诚信经营,对于规范市场经营、守护食品安全底线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另据上海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秋玮介绍:上海三中院自2017年起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在其受理的涉食品安全案件中,进口食品案件占总数近六成,涉不老丸、美白丸等进口美容保健类产品,其余为酒类、饮品、火腿、蜂蜜、水果等。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进口食品含有我国禁止添加的物质或成分,如NMN(β-烟酰胺单核苷酸);无检验检疫证明、无中文标签;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等。此外,减肥产品等领域犯罪多发,在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情况较为突出,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她表示,上海三中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促消费的精神理念,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原则和协同保护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从而服务保障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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